易倉ERP其強大的數據收集、整理功能提高了財務信息收集的全面性、准確性,使財務管理的信息基礎更全面、更及時,而企業重大決策又以財務管理為依據,因此ERP的使用提升了企業重大決策的科學性。
其次,易倉ERP通過聯機形式將企業經營的各種狀況進行分析、整理,生成科學的數據信息,通過對這些數據信息的研究制定企業的發展計劃,避免了人的主觀意識對企業決策的影響,使企業決策更科學、更切合實際,確保了企業經營決策的正確性。
再次,易倉ERP信息反映的及時性、科學性,提高了財務管理工作的效率和效果,優化了企業管理理念,使財務管理的思想打破了以核算為中心的局限,形成了員工較強的成本管理意識,提高了財務管理的效率,使企業系統的、全面的財務管理得以實現。
第四,易倉ERP現代化的管理模式使企業的財務管理與世界發達國家的財務管理完美接軌,實現了企業財務管理的規范化、標准化、全球化,更促進了企業各部門之間的聯系,對企業綜合管理水平的提高具有積極意義。
2、應聘的是一家跨境電商的會計助理,但是試用期培訓的卻是亞馬遜的訂單處理,並被告知每個崗位都要先學處理
會計助理是個寬泛的名稱,倉庫保管,車間核算,銷售的催款,采購部門專員,都可以說是會計助理,為財務部門服務的
具體得看招聘啟示裡面的職位說明
只要實際工作內容和職位說明一樣就沒問題的
3、業務監管 應具備那些東西
目前,針對金融產品過度創新引發的金融危機,發達國家已經開始認真吸取教訓,力求在鼓勵創新的同時,充分揭示創新背後暗含的風險,並有效管理好這些風險。 美國:金融管制之門這樣打開 美國是從上世紀70年代開始放鬆金融管制的。當時,布雷頓森林體系解體,美國經濟表現不佳,影響了商業銀行的贏利水平。銀行界怨聲載道,普遍認為嚴格的管制阻礙了競爭,限制了創新金融產品的開發及運用。於是,美國放鬆了金融管制。 以前,美國對商業銀行的限制主要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是利率管制。20世紀30年代的經濟大蕭條之後,為了保護存款者和加強監管,美國成立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並頒布格拉斯-斯蒂格爾法案。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設立對小額存款提供擔保,解決了銀行擠兌和恐慌問題,而美聯儲的第Q項條款(俗稱Q條款)規定,禁止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會員銀行對它所吸收的活期存款(30天以下)支付利息,並對上述銀行所吸收的儲蓄存款和定期存款規定了利率上限。美聯儲的Q條利率上限確保了小額存款成為銀行主要的資金來源並抑制了銀行之間的利率競爭。 50年代後期,利率管制的弊端逐漸暴露出來。當時美國通貨膨脹率曾一度高達20%,而銀行存款利率上限的管制使銀行的吸存能力受到很大影響,以致銀行的生存岌岌可危。於是商業銀行不得不開始進行金融創新,貨幣市場基金應運而生,規避掉了銀行存款的許多限制,但同時又保留了銀行存款的許多特性。 進入20世紀80年代以後,「Q條例」已經形同虛設,包括貨幣市場基金在內的多種金融工具並沒有影響經濟秩序。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取消存款機構管制與貨幣管理法案》,揭開了利率市場化的序幕。此後的6年中,美國分階段廢除了「Q條例」,而於1986年3月實現了利率市場化。 二是商業銀行的跨州經營。格拉斯法案限制銀行分支機構的設立和跨州經營,把銀行的發展集中在比較小的區域范圍內。雖然這一規定隔離了部分風險,但銀行也無法發揮規模效應。20世紀70年代,商業銀行開拓新市場、提高盈利水平、實現風險多元化的呼聲加大,法律框架在跨州擴張方面的政策日益寬松。尤其是1994年美國頒布《跨州銀行法》,允許商業銀行收購設立其他州的商業銀行,並且通過跨州設立分支機構來鞏固和擴大業務經營。 三是混業經營。金融業混業經營,是指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公司等金融機構在業務上相互融合、滲透與交叉,突破了分業經營業務模式的局限,藉助金融創新手段不斷豐富金融產品內涵,極大地提高了金融市場資金運用效率,為有價值的客戶提供一站式金融服務奠定架構基礎。隨著金融監管制度不斷完善,風險管理技術日益成熟,金融混業經營逐漸成為現代國際金融業發展的主導趨向。 一般而言,金融混業經營模式具有以下三種組織形式:一是沒有產權紐帶關系的金融機構之間相互代理產品,其實質是金融機構間的戰略合作,嚴格意義上不屬於真正的混業;二是同一個金融企業的法人機構同時經營銀行、證券、保險、信託中兩種或兩種以上業務;三是一個金融企業或者非金融企業通過控股或設立子公司的方式,在集團內部提供銀行、證券、保險、信託等多種金融服務。 《格拉斯—斯蒂格爾法》奠定了美國分業經營的基本格局。1956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以及1970年的《銀行控股公司法修正案》,增加了有關銀行與保險業務分離的條款,進一步鞏固了美國的分業經營格局。然而,此後出台的許多行政辦法不斷對上述法案進行修正。如,1999年頒布的《金融現代化服務法》規定,銀行可通過銀行控股公司另外設立的子公司,可在限定范圍內經營證券業務。實際上在《金融現代化服務法》通過以前,美國的分業經營體制已經解體,混業經營已經十分普遍,大商業銀行已成為典型的美國式全能銀行。該法案則是從法律上消除了銀行、證券、保險機構在業務范圍上的邊界。至此,美國結束了長達66年之久的金融分業經營體制。 隨著金融市場結構的不斷變化,銀行市場又面臨著一系列新的問題,諸如哪些機構應作為銀行接受監管,是否對不同的金融產品進行監管以及如何監管,以及如何保護消費者等。目前,美國正在考慮的監管制度改革,就是要解決這些問題。而改革的主要內容是建立類似於澳大利亞的所謂「雙峰」的監管模式,分別由兩個不同的監管機構負責系統性風險和保護消費者。 中國銀行(601988行情,愛股,資金)監管思路的演變 比照美國,中國情況大致是這樣的: 第一是利率政策。我國利率改革的方式是明確的,即漸進、有序,原則上遵循先外幣、後本幣,先貸款、後存款,先農村、後城市,先大額、後小額的步驟。但是中國目前還沒有明確全面實現利率市場化的時間表。利率市場的起步較晚,從1996年開放同業拆借利率開始,此後又開放了銀行間債券利率。2000年開放了外幣利率(小額外幣存款除外),2004年存款利率管上限,貸款利率管下限的格局。在這種情況下,中國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至今也尚未形成基準利率體系,自然也沒有簡單的金融衍生工具,如期權和期貨。這使得中國的金融衍生品市場不僅落後於發達國家,和其他發展中國家相比也存在差距。 第二是商業銀行的跨區域經營問題。長期以來,我國的中小商業銀行,即城市商業銀行不能跨區域經營。《城市商業銀行暫行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在地級以城市設定,一個城市只能設立一家城市商業銀行;第二條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主要為本市中小企業和居民提供金融服務。 分析城市商業銀行的發展歷史我們可以看出,中國的城市商業銀行是清理整頓城市信用社、化解地方金融風險的產物。與此同時還承擔了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特別是支持中小企業的重擔。城市商業銀行人員素質較低、經營管理水平不高、風險高度集中。這是監管政策明文規定城市商業銀行不允許跨區經營的背景。 隨著我國銀行業改革開放的推進,城商行風險管理水平不斷提高,許多城商行提出了拓展發展空間、實現跨區域發展的要求。對此,銀監會與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並達成共識,城市商業銀行完全可以走出城市。2009年4月,銀監會調整了中小商業銀行的准入政策。規定中小商業銀行的機構發展不再受數量指標控制,不再對股份制商業銀行、城市商業銀行設立分行和支行設定統一的營運資金要求,從而實現了基本上統一監管標准,實施同質同類監管。 第三是混業經營。在上世紀80年代改革開放的最初期,我國金融業並不是分業經營的。當時,商業銀行可以設立信託投資公司、證券公司,比如,交通銀行(601328行情,愛股,資金)和太平洋(601099行情,愛股,資金)保險就是連在一起的。但是,由於後來金融業出現了一些混亂情況,當時一種主流的看法認為這些混亂來自於混業經營,因此就逐漸把金融業務切分開來;同時在立法上加以保證,形成了一種比較嚴格的分業經營體制。1995年通過並於2003年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43條規定,商業銀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不得從事信託投資和證券經營業務,不得向非自用不動產投資或者向非銀行金融機構和企業投資,但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中國銀監會成立後,將鼓勵創新和減少一切不必要的限制列入銀監會倡導的六條良好監管標准之中。在這兩條標準的指導下,銀監會出台了相應的管理辦法,穩步推進商業銀行的綜合經營,先後允許商業銀行設立基金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參股信託公司、投資保險公司、以向企業提供並購貸款,開展資產證券化試點,開辦人民幣衍生產品業務等。金融危機對中國綜業經營的試點工作有什麼影響?這是需要正視的一個問題。 鑒於市場目前所處的發展階段,需要繼續堅持銀行系統和資本市場的適當隔離,防止風險在貨幣市場和資本市場之間相互傳遞。 不能以犧牲審慎監管為代價開展創新 對比上面三個方面中美的監管實踐,我們可以看出,中美之間監管制度的差異還是比較大的。在很大程度上,中國現行的銀行監管制度近似於20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的監管制度。為了降低銀行的經營風險,至今我們仍然實行利率管制、分業經營,而中小銀行跨區域經營也是近期才放開的。但是,就是這種審慎的監管政策使得中國避免兩次金融危機的沖擊。 相比之下,為了支持創新,美國是大刀闊斧地放鬆管制,特別是在1999年出台「現代金融法」後,在諸多方面對銀行控股公司即美國的大銀行缺乏基本監管,特別是在創新產品方面,從而釀成了嚴重的金融危機。 總體來看,中國銀行業與美國相比,是監管制度上和產品上都存在創新不足的問題。但是,開展各類創新業務都必須考慮監管部門和銀行業管理創新的能力。此外,一旦中國的金融創新較為發達,中國可能也要同發達國家考慮建立不同模式的雙峰監管模式。 目前,中國監管部門沒有重復美國監管部門的路徑,而是一直強調對銀行的審慎監管,強調在開展創新業務後風險的可控性,特別堅持銀行市場與資本市場的防火牆。金融危機證明,商業銀行本來就應該以穩定的存款為基礎,審慎地發展信貸和其他傳統業務,同時要有限地利用資本市場的創新工具。創新無度、風險不能控制、風險從非銀行金融機構向銀行業金融機構、資本市場向銀行業市場蔓延,已經形成了今天的金融機構以及全球經濟的衰退。人類社會為這一教訓付出的代價太大了。我們不應允許創新能力超出監管部門和銀行業有效管理創新的能力,監管部門還是永遠審慎為好。
4、新加坡注冊會計師的法律法規
行業或子行業市場准入方面的限制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會計/審計服務(1) 無限制,但:注冊會計師必須在新加坡實際居住,或會計師事務所至少有一名合夥人在新加坡實際居住(2) 無限制(3) 與1)相同(4) 除水平承諾外,不作承諾(1)、(2)、(3)無限制(4)不作承諾 至於新加坡審計行業監管,公司審計師必須向公司注冊局(ACRA)注冊成為公共會計師,並必須加入新加坡注冊會計師協會(ICPAS)。不論是公司制、合夥制、有限責任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只要其在新加坡提供公共會計相關服務,都必須經由該事務所一名或多名具有注冊會計師資格的新加坡居民監督管理。會計師事務所至少有一名合夥人(必須是注冊會計師)必須在新加坡實際居住。ICPAS與澳洲會計師公會(CPA Australia)、ACCA簽署有資格互認協議,也希望與其他專業團體開展雙邊合作。 2、有關會計師事務所提供跨境服務政策、機構設立條件、批准程序、稅費政策在新加坡,只有財務報表審計和報告業務、以及其他成文法明文規定必須由注冊會計師提供的所有業務,由公司注冊局(ACRA)負責監管。記帳、會計、稅務服務ACRA不負責監管。ACRA職責包括注冊、審批、監督、管理注冊會計師、會計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新加坡注冊會計師可以設立如下會計實體:私人、合夥、會計公司或有限責任合夥。對於所有會計師事務所,包括有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至少其2/3或明確規定的其他比例的合夥人必須擁有新加坡注冊會計師資格。如果某合夥制會計師事務所只有2名合夥人,至少其中1位必須是新加坡注冊會計師。對於會計公司,不少於2/3的公司董事(包括董事會主席)必須是新加坡注冊會計師;不少於2/3的有表決權的公司股份必須由新加坡注冊會計師擁有,只有自然人可以擁有公司股權。會計公司、有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以及成立過程中的會計公司、有限責任合夥會計師事務所必須按規定投保職業責任保險。
5、能否通過「9710」的海關監管方式報關出口銷售給自己的香港公司,這樣外匯和財務是否能合規化?
從政策層面來看是可以的,2020年6月發布的海關總署公告2020年第75號(關於開展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出口監管試點的公告),增加了跨境電子商務出口9710、9810監管方式,
(1)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7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企業對企業直接出口」,簡稱「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適用於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的貨物。
(2)增列海關監管方式代碼「9810」,全稱「跨境電子商務出口海外倉」,簡稱「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適用於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的貨物。
海關:9710的監管模式確實可以銷售給自己的海外公司,並且報關收就承認了這類業務就是跨境電子商務的業務了;
外匯:根據2020年4月發布的匯發〔2020〕8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優化外匯管理 支持涉外業務發展的通知第六條優化銀行跨境電商外匯結算。支持更多的銀行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支付機構外匯業務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19〕13號),在滿足交易信息採集、真實性審核等條件下,憑交易電子信息為跨境電子商務市場主體提供結售匯及相關資金收付服務。從政策來看,只要是通過跨境電子商務報關出口的取得報關單,可以憑平台的交易信息進行收匯,並且根據2020年5月發布的匯發〔2020〕11號可以差額收匯結匯,解決了收付匯不平衡的問題;
稅務:從財稅〔2018〕103號指的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享受無票免稅,即9610監管模式出口的才適合;還有就是企業所得稅核定徵收,估計稅局會重視起來,希望盡快落地增值稅無票免稅及所得稅核定徵收。
6、我國政府會計改革的近期任務有哪些
「十三五」時期會計改革與發展的主要任務
(一)加強會計法制建設。
1.完善會計法律體系。修訂《會計法》、《注冊會計師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提高會計法律法規的科學性、嚴肅性和可執行性,進一步規范會計審計行為,提高會計信息質量和審計執業質量。
2.廣泛開展會計普法教育。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會計法律法規和准則制度,廣泛宣傳加強法制、依法理財、維護國家財經紀律的重要意義,引導單位負責人和社會各界重視、支持會計審計工作,引導廣大會計工作者學好用好會計法律知識、自覺樹立誠信理念,努力構建學法、用法、守法長效機制。
3.加強會計監督檢查。認真開展對《會計法》及會計准則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定期隨機抽查與不定期專項檢查相結合的方式,創新監管手段,主動公開檢查結果,嚴肅查處違法會計行為,切實做到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研究建立會計誠信檔案和會計「黑名單」制度,將會計人員、注冊會計師的誠信記錄和單位會計信用信息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理順會計監管機制,整合會計監管資源,形成會計監管合力。
(二)加快推進政府及非營利組織會計改革。
1.建立政府會計准則制度體系。加快落實國務院批准發布的《權責發生制政府綜合財務報告制度改革方案》,有序推進政府會計改革,在已發布的《政府會計准則——基本准則》基礎上,加快制定政府會計具體准則及應用指南和政府會計制度,建立健全政府會計准則制度體系,為編制權責發生制政府財務報告和健全完善政府財務報告體系奠定基礎。研究制定政府成本會計制度。抓好政府會計准則制度貫徹實施工作,完善信息化建設等相關配套措施,確保政府會計改革順利進行。積極參與國際公共部門會計准則建設,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政府會計標准制定中的話語權。
2.完善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適應民間非營利組織發展要求,密切跟蹤基金會、社會團體、民辦醫療、民辦教育等非營利組織財務管理、會計核算等情況,研究修訂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進一步規范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管理,促進社會事業健康發展。
3.修訂社會保險基金等基金(資金)類會計制度。積極配合社保、住房、土地等制度改革,適時修訂社會保險基金、住房公積金、土地儲備資金等基金(資金)類會計制度。
(三)健全企業會計准則體系。
1.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要求,適時修訂、完善相關企業會計准則,及時發布企業會計准則解釋。研究制訂我國金融市場、資本市場對外開放的相關會計政策。規范企業會計准則體系體例,清理企業會計准則制度類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完善企業會計准則體系。
2.繼續保持企業會計准則國際趨同。立足我國實際情況,適應國際財務報告准則發展,積極穩妥推進我國企業會計准則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持續全面趨同。積極參與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基金會各層面事務和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制定工作,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財務報告准則制定中的話語權和影響力。充分利用亞洲—大洋洲會計准則制定機構組、中日韓會計准則制定機構會議、國際會計准則理事會新興經濟體工作組等多邊、雙邊交流機制,協調立場,爭取支持,為我國企業會計准則建設和國際趨同創造有利的國際環境。深度參與國際綜合報告委員會工作,提高我國對國際綜合報告框架等規則制定的影響力,持續研究綜合報告在我國的適用性和可行性。
3.加強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實施。加強企業會計准則宣傳、培訓和對其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密切跟蹤、分析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及時了解企業會計准則執行中的新情況、新問題,完善企業會計問題應急處理機制。健全溝通協調機制,定期與監管部門、有關企業及會計師事務所等溝通交流企業會計准則實施情況。加強企業會計准則與稅收政策、監管政策的協調。做好小企業會計准則體系實施的監督、指導。
4.完善企業會計准則外部咨詢機制。發揮會計標准戰略委員會在會計准則建設中研究咨詢、決策支持的重要作用。發揮會計准則委員會在會計准則研究、起草、實施以及對外交流、組織聯系咨詢專家隊伍等方面的作用,為企業會計准則建設提供重要支撐。健全企業會計准則咨詢專家隊伍,充實研究力量,改進咨詢方式,提高咨詢水平。
(四)推進管理會計廣泛應用。
1.加強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建設。堅持經驗總結和理論創新,加強政策指導,2018年底前基本形成以管理會計基本指引為統領、以管理會計應用指引為具體指導、以管理會計案例示範為補充的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制定發布系列分行業產品成本核算制度,推動企業切實改進和加強成本管理。加強管理會計國際交流與合作,不斷提高我國在國際管理會計界的地位和影響力。
2.推進管理會計廣泛應用。認真抓好管理會計指引體系實施,採取政策宣講、經驗交流、成果推廣、人員培訓、理論研討等多種形式和措施,深入推動管理會計廣泛應用。同時,加強管理會計理論研究、教學教材改革,支持管理會計創新中心建設。
3.提升會計工作管理效能。以深入實施管理會計指引體系為抓手,積極推動企業和其他單位會計工作轉型升級,進一步發揮會計工作在戰略管理、預算管理、成本管理、營運管理、投融資管理、績效管理、風險管理等方面的職能作用,促進企業提高管理水平和經濟效益,促進行政事業單位提高理財水平和預算績效,更好地為經濟社會發展服務。
(五)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
1.完善內部控制規范體系。按照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關於「對財政資金分配使用、國有資產管理、政府投資、政府采購、公共資源轉讓、公共工程建設等權力集中的部門和崗位實行分事行權、分崗設權、分級授權,定期輪崗,強化內部流程式控制制,防止權力濫用」的要求,研究制定政府內部控制規范和非營利組織內部控制規范,修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試行)》,將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對象從經濟活動層面拓展到全部業務活動和內部權力運行。制訂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量化指標體系。完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及其配套指引,研究制定《小企業內部控制規范》。積極開展內部控制對外交流與合作,深入參與國際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標准制定工作。
2.加強內部控制規范實施。加強對中央企業執行內部控制規范的政策指導,推進地方國有大中型企業實施內部控制規范。密切跟蹤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規范情況,定期發布上市公司執行內部控制規范情況報告。會同監管部門制定中小板、創業板和新三板掛牌公司執行內部控制規范的政策措施。認真貫徹落實《財政部關於全面推進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建設的指導意見》,加強對行政事業單位執行內部控制規范情況的監督檢查,推動行政事業單位全面開展內部控制建設。
(六)加強會計信息化建設。
1.推進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准有效實施。不斷更新企業會計准則通用分類標准,推動監管部門在監管領域制定和實施監管擴展分類標准,形成各部門協調配合的財務報告數據交換標准體系,適時推動建立以披露財務報告數據為主的社會化會計信息公共服務平台。研究制定企業賬戶層面和交易層面會計數據以及相關業務數據交換標准,降低會計信息生產成本和企業內外部交易成本,促進企業數據的深度利用。積極參與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等國際標准制定工作,全面提升我國在會計信息化領域的國際影響力。
2.不斷提高單位會計信息化水平。認真抓好《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等制度的貫徹落實,在不斷提高企業會計信息化水平的同時,積極探索推動行政事業單位會計信息化工作,推動基層單位會計信息系統與業務系統的有機融合,推動會計工作從傳統核算型向現代管理型轉變。引導企業以可擴展商業報告語言(XBRL)提升內部管理信息標准化,促進財務、業務數據的融合與互聯。同時,密切關注大數據、「互聯網+」發展對會計工作的影響,及時完善相關規范,研究探索會計信息資源共享機制、會計資料無紙化管理制度。
(七)大力發展會計服務市場。
1.促進注冊會計師行業健康發展。不斷拓展會計師事務所業務領域,研究建立公共部門注冊會計師審計制度、政府購買注冊會計師專業服務制度,支持會計師事務所拓展涉稅服務、管理會計咨詢、法務會計服務等新型業務。研究探索改進會計師事務所選聘方式和審計費用支付方式,著力增強獨立性。推動大中型會計師事務所廣泛採用特殊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鼓勵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優先採用普通合夥組織形式,適當、適度限制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從事關系公眾利益的高風險業務。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加強內部治理和總分所一體化管理,完善大中小會計師事務所合理布局,進一步推動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做強做大,促進中小型會計師事務所健康、規范發展。
2.推進代理記賬業務不斷發展。加強對代理記賬業務的政策扶持和業務指導,促進小企業、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小型經濟組織選擇依法設立的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支持小微企業等的健康發展。探索建立政府購買代理記賬服務制度。注重發揮各代理記賬行業協會在行業自律方面的服務作用。積極支持其他會計咨詢、會計培訓等服務業務的大力發展。
3.加強注冊會計師行業和其他會計服務行業的行政監管。進一步完善注冊會計師行業法規制度,落實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簡政放權要求,簡化會計師事務所設立審批和變更備案,健全會計師事務所退出機制。完善注冊會計師考試、注冊、職業責任保險等制度。改進中央企業審計輪換制度,探索大型企業集團「主審+參審」審計模式。適應金融改革和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要求,完善會計師事務所從事證券期貨審計業務管理制度。加強政策協調,研究解決對會計師事務所多頭檢查、重復檢查等問題,探索聯合監管機制,形成監管合力,提高監管效能。加強對代理記賬機構的事中事後監管,完善代理記賬管理信息化平台,建立代理記賬機構信息公示制度。探索會計服務業信用體系建設。
4.推進會計服務市場開放。堅持平等互利原則,抓好雙邊、多邊會計服務市場開放談判和跨境審計監管合作。鼓勵會計中介服務機構開展跨境服務,規范會計師事務所跨境執業行為,發揮會計師事務所在中國企業、中國資本「走出去」過程中的積極作用。指導支持會計師事務所以成員所模式為主流構建國際網路、參與國際競爭,重點扶持大型會計師事務所創建民族品牌國際會計網路或在加盟的國際會計網路中日益發揮重要影響。
(八)實施會計人才戰略。
1.深化會計職稱制度改革。以會計人員能力框架為指導,改革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評價制度,改進選才評價標准,完善考試科目設置,加強考務管理,提高考試內容的針對性、適應性,推動增設正高級會計專業技術資格,形成初級、中級、高級(含副高級和正高級)等層次清晰、相互銜接、體系完整的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價制度,充分發揮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評價對會計人才選拔、培養的導向作用。進一步完善會計人員結構,到2020年具備初級資格會計人員達到500萬人左右,具備中級資格會計人員達到200萬人左右,具備高級資格會計人員達到18萬人左右。
2.完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完善會計人員繼續教育制度,指導會計人員繼續教育,不斷提高會計人員專業勝任能力。加強繼續教育教材、師資隊伍建設,豐富繼續教育方式、內容和手段,推廣在線教育等現代化培訓方式。加強對會計人員繼續教育機構的管理,規范會計培訓市場,堅決打擊亂收費、假培訓等違法行為。
3.深化會計領軍人才培養。研究制定《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發展規劃》,健全全國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程及其特殊支持計劃長效機制。創新選拔、培養機制,完善考核、使用制度,不斷充實全國會計領軍人才隊伍,到2020年,完成全國會計領軍(後備)人才達到2000名的培養目標。繼續推進會計領軍人才特殊支持計劃。指導各地財政部門和中央有關主管單位開展的會計領軍人才培養工作。
4.加快行業急需緊缺專門人才培養。加快推進管理會計人才培養,力爭到2020年培養3萬名精於理財、善於管理和決策的管理會計人才。繼續加強總會計師制度建設,推動在大中型企業、行政事業單位配備總會計師(財務總監),深入推進大中型企事業單位總會計師素質提升工程。適應我國政府職能轉變和全面深化財稅體制改革的要求,加大政府會計領域人才的培養力度,造就與政府會計改革要求相適應的會計人才隊伍。積極推進高端會計人員和注冊會計師國際化人才培養。
5.指導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加強與教育部門的協調,推動加速培養應用型高層次會計人才。研究完善會計碩士專業學位質量認證體系,加大案例研究和教學,創新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培養模式。積極推進設立會計博士專業學位,完善會計專業學位系列。積極推動會計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和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雙向掛鉤」。
6.加強會計人員職業道德建設。制定會計人員職業道德規范,加強會計職業道德建設。大力弘揚會計誠信理念,探索建立會計誠信檔案制度,加強督促檢查和行業自律,不斷提高會計人員的職業修養和素質,進一步提高會計社會公信力。
7.加強會計從業資格管理。完善會計從業資格考試大綱,充實、更新無紙化考試題庫,提高會計從業資格考試的公正性、科學性。加強會計人員信息化管理,建立統一的會計人員管理平台,促進會計人員基礎數據的共享和利用。
8.加強會計管理隊伍建設。健全會計管理隊伍的選拔、培養和使用機制,要將作風正派、責任心強、業務素質高的幹部充實到各級會計管理隊伍中來。加強對全國各級會計管理工作者的培訓工作,指導、督促會計管理工作者不斷更新觀念、創新思維,改進工作作風,加強理論業務修養,進一步提高服務社會、服務會計人員的能力和水平。
(九)繁榮會計理論研究。
1.加強對會計理論研究工作的指導。堅持理論創新和理論聯系實際,指導會計理論工作者緊緊圍繞經濟社會發展和財政會計中心工作實際,深入開展會計學術研究和理論創新,加快建立具有中國特色、實現重大理論突破並彰顯國際影響力的中國會計理論和方法體系。指導會計理論工作者深入改革實踐一線,總結實踐經驗,形成理論指導,推動會計改革與發展。指導會計理論工作者進一步豐富會計理論研究方法,切實改進文風學風,不斷凈化學術環境。
2.發揮會計學術人才高端引領作用。繼續抓好會計名家培養工程等學術帶頭人培養;進一步完善《會計研究》、《中國會計研究》(英文版,CJAS)、優秀論文評選等會計學術成果評價機制,推出一批重大研究成果和高端會計學術人才,更好地推動中國會計理論研究走向國際。
3.加強會計學術組織建設。加強對各級會計學會的業務指導,支持學會依法開展學術活動,規范學會內部管理,努力把學會建設成為服務會計改革與發展的重要智庫。不斷改進學會會員服務,進一步提高組織凝聚力、增強社會服務力。
7、跨境電商財務會計有前途嗎
有前途
如果是 外語+財務 這樣的復合型人才 最吃香
所以學好專業知識 學好外語 hin重要
8、外國銀行監管方法都有哪些?
原則1 – 目標、獨立性、權力、透明度和合作: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每個銀行監管機構都有明確的責任和目標。每個監管機構都應具備操作上的獨立性、透明的程序、良好的治理結構和充足的資源,並就履行職責的總體情況接受問責。適當的銀行監管法律框架也十分必要,其內容包括對設立銀行的審批、要求銀行遵守法律、安全和穩健合規經營的權力和監管人員的法律保護。另外,還要建立監管當局之間信息交換和保密的安排。
原則2 – 許可的業務范圍:必須明確界定已獲得執照並接受監管的各類機構可從事的業務范圍,嚴格控制「銀行」一詞的使用。
原則3 –發照標准:發照機關必須有權制定發照標准,有權拒絕一切不符合標準的申請。發照程序至少應包括審查銀行的所有權結構和銀行治理情況、董事會成員和高級管理層的資格、銀行的戰略和經營計劃、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以及包括資本金規模在內的預計財務狀況;當報批銀行的所有者或母公司為外國銀行時,應事先獲得其母國監管當局的同意。
原則4 –大筆所有權轉讓:銀行監管當局要有權審查和拒絕銀行向其他方面直接或間接轉讓大筆所有權或控制權的申請。
原則 5 – 重大收購:銀行監管當局有權根據制定的標准審查銀行大筆的收購或投資,其中包括跨境設立機構, 確保其附屬機構或組織結構不會帶來過高的風險或阻礙有效監管。
原則 6 – 資本充足率: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反映銀行多種風險的審慎且合適的最低資本充足率規定。至少對於國際活躍銀行而言,資本充足率的規定不應低於巴塞爾的相關要求
原則 7 –風險管理程序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和銀行集團建立了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綜合的風險管理程序(包括董事和高級管理層的監督),以識別、評價、監測、控制或緩解各項重大的風險,並根據自身風險的大小評估總體的資本充足率。
原則 8 – 信用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 銀行具備一整套管理信用風險的程序;該程序要考慮到銀行的風險狀況,涵蓋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信用風險(包括交易對手風險)的審慎政策與程序。
原則 9 – 有問題資產、准備和儲備: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建立了管理各項資產、評價准備和儲備充足性的有效政策程序,並認真遵守。
原則 10 –大額風險暴露限額: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的各項政策和程序要能協助管理層識別和管理風險集中;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制定審慎限額,限制銀行對單一交易對手或關聯交易對手集團的風險暴露。
原則 11 –對關聯方的風險暴露:為防止關聯貸款帶來的問題,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規定,銀行應在商業基礎上向關聯企業和個人提供貸款;對這部分貸款要進行有效的監測;要採取適當的措施控制或緩解各項風險。沖銷關聯貸款要按標準的政策和程序進行。
原則 12 –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在國際信貸和投資中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國家風險和轉移風險的有效政策和程序,並針對這兩類風險建立充足的准備和儲備。
原則 13 –市場風險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准確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市場風險的各項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有權在必要時針對市場風險暴露規定具體的限額和/或具體的資本要求。
原則 14 –流動性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反映銀行自身的風險狀況的管理流動性戰略,並且建立了識別、評價、監測和控制流動性風險及日常管理流動性的審慎政策和程序。銀行監管當局應要求銀行建立處理流動性問題的應急預案。
原則15 –操作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評價、監測和緩解操作風險的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
原則 16–利率風險: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規模及復雜程度相匹配的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銀行帳戶利率風險的有效系統,其中包括經董事會批准由高級管理層予以實施的明確戰略。
原則 17 –內部控制和審計: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與其業務規模和復雜程度相匹配的內部控制。各項內部控制應包括對授權和職責的明確規定、銀行做出承諾、付款和資產與負債賬務處理方面的職能分離、上述程序的交叉核對、資產保護、完善獨立的內部審計、檢查上述控制職能和相關法律、法規合規情況的職能。
原則 18 –防止利用金融服務從事犯罪活動: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具備完善的政策和程序,其中包括嚴格的「了解你的客戶」的規定,以促進金融部門形成較高的職業道德與專業水準,防止有意、無意地利用銀行從事犯罪活動。
原則 19 – 監管方式: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要求監管當局對單個銀行、銀行集團、銀行體系的總體情況以及銀行體系的穩定性有深入的了解,工作重點放在安全性和穩健性方面。
原則 20 – 監管手段:有效的銀行監管體系應包括現場檢查和非現場檢查。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與銀行管理層經常接觸。
原則 21 –監管報告 :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在單個和並表基礎上收集、審查和分析各家銀行的審慎報告和統計報表的方法。監管當局必須有手段通過現場檢查或利用外部專家對上述報表獨立核對。
原則22 –會計處理和披露:銀行監管當局必須滿意地看到,銀行要根據國際通用的會計政策和實踐保持完備的記錄,並定期公布公允反映銀行財務狀況和盈利水平的信息。
原則23–監管當局的糾正和整改權力:銀行監管當局必須具備一整套及時採取糾改措施的工具。這些工具包括在適當的情況下吊銷銀行執照或建議吊銷銀行執照。
原則24–並表監管:銀行監管的一項關鍵內容就是監管當局對銀行集團進行並表監管, 有效地監測並在適當時對集團層面各項業務的方方面面提出審慎要求。
原則25母國和東道國的關系:跨境業務的並表監管需要母國銀行監管當局與其它有關監管當局、特別是東道國監管當局之間進行合作及交換信息。銀行監管當局必須要求外國銀行按照國內銀行的同等標准從事本地業務。
9、新《會計法》即將再次修訂,這幾點關乎所有財務
1.《會計法》規范的邊界問題。《會計法》應規范的會計工作內容包括哪些?是否應當在《會計法》中對內部控制、管理會計作單獨規定?總會計師應如何發揮作用,內部會計監督應體現哪些要求?
2.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執行問題。現行《會計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統一的會計制度」。為加強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全面有效實施,增強其執行的嚴肅性,應在《會計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體規定?
3.政府會計核算問題。現行《會計法》重點規范了企業的會計核算工作。政府會計核算相較於企業會計核算,在會計要素、會計報告所反映的經濟業務事項、審計監管要求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是否需要在《會計法》中單獨體現政府會計核算的特殊要求?如需單獨體現,應作哪些規定?應如何處理政府會計核算要求與企業會計核算要求的異同?
4.會計信息化問題。信息化、人工智慧等新技術對會計工作模式、會計核算操作流程、會計監管等均產生了深遠影響。為規范會計工作,適應新技術對會計工作的影響和變革,應在《會計法》中增加或完善哪些具體規定?
5.會計年度問題。有關方面提出修改現行《會計法》中關於「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有關規定的建議,建議採用更加靈活的會計年度。是否可行?如可行,應如何具體規定?
6.境外機構在華開展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問題。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實施和我國資本市場的進一步開放,一些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設立經營機構、發行債券或進行上市融資。應在《會計法》中對境外機構在我國境內開展經營活動涉及的會計問題所應遵循的原則、要求作哪些規定?
7.跨境會計服務及其監管問題。隨著我國會計服務市場開放程度的不斷擴大,境內機構向境外提供各類會計服務,境外機構也發展境內會計服務業務。同時,一些境內跨國企業在境內或在境外建立企業全球財務共享中心。這些經濟活動的背後,均涉及會計信息披露、會計數據跨境傳輸、會計信息質量跨境監管等問題。應在《會計法》中就進一步規范跨境會計服務及其監管作哪些規定?
8.會計法律責任問題。現行《會計法》存在違法責任界定模糊且操作性不強的問題。單位負責人、會計機構負責人、一般會計人員等會計行為主體對各類會計違法行為應當承擔哪些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是否應在《會計法》中引入會計民事責任,以及各類會計行為主體應如何承擔民事責任?如何規范委託第三方進行代理記賬的會計行為,以及各方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9.會計違法處罰問題。現行《會計法》存在法律約束力不夠的問題。應如何在《會計法》中科學合理確定會計違法處理處罰標准?可否將會計違法行為的處罰與違法單位的資產、收入、利潤或者與違法金額掛鉤?應如何在《會計法》中就建立會計違法行為的信用懲戒制度作出規定?
10.《會計法》修訂中需要重點關注研究的其他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