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屬於單一銀行交易平台的是?
銀行交易平台,他就是屬於一種版本的,那個銀行里邊的版本不同吧,而且他這個交易平台是非常有效的,而且都是經過國家認證的
2、通過中國銀行往境外匯款需要什麼手續
如您欲辦理個人境外匯出匯款,辦理手續:匯款人本人攜帶身份證、卡/存摺等到銀行櫃台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後,到櫃台辦理相關手續。跨境匯出匯款業務允許委託他人代辦,但應提供匯款人和代辦人雙方的身份證件原件、卡/存摺和委託書,委託書由我行隨傳票留存;未成年人辦理跨境匯出匯款,須由監護人代為辦理。
以上內容供您參考,最新業務變動請以中行官網公布為准。
如有疑問,歡迎咨詢中國銀行在線客服或下載使用中國銀行手機銀行APP咨詢、辦理相關業務。
3、如何辦理操作境外人民幣付匯業務流程
境外人民幣付匯業務流程
一、清算行模式 (一)定義
客戶將款項付到其境內結算銀行後,境內結算銀行將匯款指令發送到中國人民銀行大額支付系統,再通過港澳清算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最後才發到境外客戶的結算銀行。
(二)適用范圍
適用於銀行試點企業(進口企業不受限制)與通過港澳清算行進行清算的境外參加銀行的客戶之間的跨境人民幣結算。目前銀行可開展與港澳地區清算行的跨境人民幣結算。
(三)操作流程
1、付款業務流程
①試點企業及其境外交易對手簽署業務協議,約定以人民幣計價和結算。
②銀行審核客戶提交的付款申請材料(貨到付款項下須登錄國家口岸執法系統核注相應報關單),扣劃客戶人民幣資金後,將匯款指令發送至人行大額支付系統。
③銀行通過港澳清算行在中國人民銀行開立的賬戶進行人民幣資金的跨境清算。
④港澳清算行收到匯款指令後指示境外參加銀行貸記收款人賬戶。
⑤銀行根據有關規定辦理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並通過人民幣。
4、建設銀行如何正確填寫付匯信息和用途 外匯匯款?
付匯信息的話需要填寫付款方公司的英文名稱和英文地址,然後是外方的英專文名稱和英文地址,外方屬的銀行名稱,地址,swift碼,如果有中轉行,還需要填寫中轉行的信息。
用途的話,比如您是購買冷凍水產品的預付款,可以寫一般貿易冷凍水產品預付款。
另外,一定要寫清楚匯款的美金金額。
5、中國銀行公司客戶辦理境外匯出匯款需要什麼材料
對公匯出匯抄款需要提交的資襲料:貨到付款:
1、境外匯款申請書;
2、進口合同;
3、代理協議/合同(如需);
4、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5、正本進口貨物報關單;
6、商業發票;
7、購買外匯/現匯付款申請書(如需);
8、銀行支款憑證(另有約定除外);
9、中國電子口岸企業IC卡(如需);
10、符合外匯管理規定的其他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11、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12、業務授權人簽樣及印模授權書。
預付貨款:
1、境外匯款申請書;
2、購買外匯/現匯付款申請書(如需);
3、銀行支款憑證(另有約定除外);
4、進口合同;
5、進口付匯備案表(如需);
6、形式發票;
7、經年審的營業執照及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8、業務授權人簽樣及印模授權書。
如需進一步了解,請您詳詢中行對公開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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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實施進口付匯核銷制度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附件2:
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完善貨物貿易進口付匯(以下簡稱進口付匯)管理,依據《貨物貿易進口付匯管理改革試點辦法》(以下簡稱《試點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進口單位付匯後應按規定期限到貨,進口貨物後按合同約定付匯。
第三條 外匯局依法對進口單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真實性和合規性進行監督管理。
第二章 名錄管理
第四條 進口單位取得對外貿易經營權後,應按本細則第六條規定到外匯局辦理「進口單位付匯名錄」(以下簡稱名錄)登記手續,並簽署進口付匯業務辦理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
第五條 本細則發布前已在外匯局辦理檔案信息或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在簽署確認書後,自動列入名錄。
第六條 本細則發布實施前未在外匯局辦理檔案信息或名錄登記手續的進口單位,需持名錄登記申請書及下列材料到外匯局辦理名錄登記手續:
(一)《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依法不需要辦理備案登記的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等相關證明材料;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企業營業執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收發貨人報關注冊登記證書》;
(五)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證明(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提供個人有效身份證明);
(六)法定代表人簽字、加蓋單位公章的確認書;
(七)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外匯局審核上述材料無誤後,將進口單位列入名錄,為其辦理網上業務開戶手續並向銀行發布名錄信息。
第七條 進口單位名錄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在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變更文件或證明到外匯局辦理名錄變更手續。
第八條 進口單位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在情況發生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文件到外匯局辦理名錄注銷手續:
(一)進口單位終止經營或被工商管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的;
(二)進口單位終止或被商務部門取消對外貿易經營權的;
(三)連續兩年未發生進口付匯業務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進口單位逾期未辦理名錄注銷手續的,外匯局可直接將其從名錄中注銷,並注銷其企業檔案。
第三章 進口付匯管理
第九條 進口單位在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時,應根據結算方式和資金流向填寫進口付匯核查憑證,向境外付匯的應填寫《境外匯款申請書》或《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境內付匯的應填寫《境內匯款申請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第十條 進口單位應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准確標注該筆付匯「是否為進口核查項下付匯」,並根據實際對外付款交易性質填寫交易編碼。對一筆付匯涵蓋多種交易性質的,相應交易編碼、金額以及幣種等信息按貿易從大原則申報。進口付匯申報按照國際收支申報和核查專用信息申報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應當按合同約定的貨物裝運期限,在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上填寫「最遲裝運日期」;境外工程使用物資、轉口貿易支付,其最遲裝運日期填寫實際或預計收匯日期,如為分階段收款,按最遲一筆收匯日期填寫。
第十二條 對不在名錄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以及付匯單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不一致等業務,未經外匯局登記,銀行不得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第十三條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需審查進口單位填寫的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並按以下規定審查相應有效憑證和商業單據:
(一)以信用證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開證申請書;
(二)以托收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對外付款/承兌通知書》或《境內付款/承兌通知書》;
(三)以貨到付款方式結算的,審查進口合同、進口貨物報關單、商業發票。
對於憑匯發[2003]15號文規定的「有條件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付匯的,還需根據進口貨物報關單的貿易方式,審查相應憑證;「不得對外售付匯」進口貨物報關單,不能憑以辦理進口付匯。
(四)境外承包工程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工程承包協議、工程承包資質證明等;
(五)轉口貿易項下對外支付貿易貨款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有關單證外,先支後收項下付匯或開證前還需審查出口合同、境外銀行開立的信用證或保函;先收後支項下還需審核出口合同、收匯憑證;
(六)深加工結轉項下對外付匯或境內以外匯結算的,除依據不同結算方式審查轉廠合同及有關單證外,還需審查貿易方式為「進料深加工」或「來料深加工」的出口貨物報關單(復印件)。
對於上述進口付匯,屬於代理進口的,還需審核代理協議;依據本細則第十五條規定需外匯局事前登記的,還需憑《進口付匯登記表》(以下簡稱《登記表》,見附1)辦理付匯。
銀行為進口單位辦理付匯手續時,無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
第十四條 代理進口業務,應由代理方負責辦理進口、付匯,委託方不得購匯。委託方可憑委託代理協議將外匯劃轉給代理方,或將人民幣劃轉給代理方。
第十五條 下列付匯業務,進口單位應在付匯或開證前持申請書、本細則第十三條以及本條規定的材料到外匯局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登記手續:
(一)不在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結算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外,還需提供本細則第六條第(一)、(二)項規定的有關單證;
(二)「三類進口單位」貨到付款方式進口付匯的,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之外,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三)付匯單位與進口貨物報關單經營單位不一致的進口付匯,按照不同貿易方式除提供本細則第十三條規定的有關單證和相關證明材料外,外匯局還需通過「中國電子口岸—進口付匯系統」對進口貨物報關單電子底賬進行聯網核查,核注、結案及列印相關電子底賬;
(四)其他需登記的進口付匯。
第十六條 進口單位下列進口付匯業務應在進口到貨後30日(自然日)內向外匯局逐筆報告:
(一)按本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當辦理登記的進口付匯;
(二)「二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三)單筆合同項下付匯與實際到貨或收匯差額超過等值1萬美元的進口付匯;
(四)進口項下的退匯;
(五)列入名錄三個月以內的新名錄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
(六)其他需進行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
進口單位應當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填寫《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見附2),並到外匯局現場提供相關有效商業單證或證明材料,逐筆報告其進口付匯和對應的到貨或收匯信息。外匯局對進口單位的《報告表》及相關材料進行真實性審核,審核通過後,在《報告表》及相關材料上加蓋「進口付匯監管業務章」後退還進口單位,並留存相關材料復印件備查。
第十七條 外匯局確定的「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的進口付匯業務,還應遵守本細則第三十四條和第三十五條規定。
第四章 非現場核查與監測預警
第十八條 外匯局依託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採集貿易收付匯和進出口數據,對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數據和進口貨物數據或進口項下收匯數據進行總量比對,實施非現場核查。
進口單位申報為貿易項下的進口付匯數據、境外承包工程使用物資以及轉口貿易等項下的收付匯數據,貿易方式為「可以對外售付匯」和「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進口貨物數據以及其他進口貨物數據納入非現場總量核查。
第十九條 進口付匯監測預警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進口付匯規模、結算方式以及國家/地區流向等情況;
(二)進口貨物規模、貿易方式以及海關申報等情況;
(三)貨物總量核查、多到貨差額以及多付匯差額等情況;
(四)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匯總量核查情況;
(五)進口退匯頻次、進口貿易融資、預付貨款以及代理進口等情況;
(六)新名錄進口單位、跨國公司和關聯企業付匯情況;
(七)資金流向與貨物流向國家/地區偏離度等情況;
(八)資金流與貨物流趨勢變動情況;
(九)其他應實施監測預警管理的情況。
第五章 現場監督核查
第二十條 對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外匯局可實施現場監督核查(以下簡稱現場核查):
(一)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小於80%且進口多付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二)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大於120%且進口多到貨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三)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小於50%且進口多付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四)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大於150%且進口多收匯差額大於等值100萬美元;
(五)單月進口退匯頻次大於10次,或單筆退匯金額大於等值50萬美元;
(六)外匯局認為有必要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一條 外匯局可對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規定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的關聯機構實施現場核查。
第二十二條 外匯局可採取要求進口單位報告、約見進口單位負責人、現場調查以及外匯局認為必要的其他方式對進口單位進行現場核查。
第二十三條 外匯局對需現場核查的進口單位,發出《現場核查通知書》(見附3)。
第二十四條 進口單位應按下列規定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並主動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工作:
(一)外匯局要求進口單位報告的,進口單位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向外匯局提交由法定代表人簽字並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報告及相關資料;
(二)外匯局約見進口單位負責人的,進口單位負責人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到外匯局說明情況;
(三)外匯局進行現場調查的,進口單位應在收到《現場核查通知書》之日起7日內准備好相關資料,配合外匯局現場調查人員工作;
(四)外匯局採取其他現場核查方式的,進口單位應按外匯局要求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十五條 外匯局應核實進口單位提供的相關資料,審查進口付匯業務的真實性與合規性。
第二十六條 外匯局根據對銀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的非現場核查情況,通過採取調閱憑證、要求銀行補充報送相關資料、約見業務負責人等方式對銀行實施現場核查。銀行應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主動配合外匯局現場核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 對於現場核查中發現涉嫌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進口單位和銀行,將移交外匯檢查部門。
第六章 分類管理
第二十八條 外匯局每半年對進口單位進行考核分類,在非現場總量核查及監測預警的基礎上,結合現場核查情況和進口單位遵守外匯管理規定等情況,將進口單位分為「一類進口單位」、「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
第二十九條 外匯局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和銀行版)向進口單位和銀行發布考核分類結果,考核分類結果有效期為半年。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可被列為「二類進口單位」:
(一)進口付匯業務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確定屬實的;
(二)進口付匯業務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逾期未按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如實向外匯局提供相關資料的;
(三)未按本細則規定向外匯局逐筆報告或辦理登記進口付匯業務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一條 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進口單位,可被列為「三類進口單位」:
(一)進口付匯業務連續兩次以上存在本細則第二十條第(一)至(六)項規定情況之一且經現場核查確定屬實的;
(二)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時,違反本細則第二十四條規定,拒不接受或拒不配合核查的,或外匯局使用進口單位提供的聯系方式無法與其取得聯系的;
(三)存在逃套騙匯等嚴重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行為,受到外匯局處罰或立案調查的;
(四)外匯局認定的其他情況。
第三十二條 未被列為「二類進口單位」或「三類進口單位」的進口單位,為「一類進口單位」。日常監測及核查管理中,外匯局發現進口單位存在違反外匯管理規定行為的,可隨時將其列為「二類進口單位」或「三類進口單位」。
第三十三條 外匯局對「一類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業務實施便利化管理,「一類進口單位」按《試點辦法》及本細則規定正常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第三十四條 外匯局在確定「二類進口單位」和「三類進口單位」前,將《考核分類通知書》(見附4)以書面形式和通過貿易收付匯核查系統(企業版)通知相關進口單位。如有異議,進口單位可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7日內向外匯局提交書面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材料進行申述。
第三十五條 外匯局對「二類進口單位」實施以下管理:
(一)對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施事後逐筆報告管理;
(二)不得開立付匯期限超過90天(自然日)的遠期信用證;
(三)不得辦理異地付匯;
(四)單筆預付貨款金額超過等值50萬美元的,需提供經銀行核對密押的外方銀行出具的預付貨款保函;
(五)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三十六條 外匯局對「三類進口單位」實施以下管理:
(一)所有進口付匯業務實行事前登記;
(二)不得以信用證、托收、預付貨款等方式進口付匯;
(三)不得辦理異地付匯和轉口貿易支付;
(四)外匯局規定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七章 罰則
第三十七條 進口單位和銀行應當按照本細則及其他相關規定辦理進口付匯業務,對違反規定的,由外匯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等相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八條 進口單位年度(自然年度)累計進口多付匯差額超過等值500萬美元以上且無正當理由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給予責令限期調回外匯,處逃匯金額30%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逃匯金額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 進口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絕、阻礙外匯局依法實施現場核查;
(二)辦理進口付匯業務未按照規定提交有效單證或者提交的單證不真實的;
(三)對於需登記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到外匯局辦理登記的;
(四)對於需逐筆報告的進口付匯業務,未按規定進行報告的;
(五)瞞報、漏報、錯報進口付匯核查信息;
(六)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審核有效憑證及商業單據,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二)屬進口付匯登記業務范圍,但未憑外匯局核發的《登記表》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三)未按照外匯局公布的進口單位分類管理措施為進口單位辦理進口付匯業務;
(四)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四十一條 銀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外匯局依據《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處30萬元以下罰款:
(一)錯報、漏報、虛報、遲報進口付匯核查憑證以及電子信息;
(二)拒絕、阻礙外匯局依法實施現場核查;
(三)未按照本細則及相關規定提供有效單證及資料用於外匯局實施現場核查;
(四)其他違反《試點辦法》及本細則的行為。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細則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進口貨物總量核查率是指進口到貨金額與進口付匯金額的比率;
(二)進口多付匯或多到貨差額是指進口付匯金額與進口到貨金額的差額;
(三)進口收匯總量核查率是指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收匯金額與同期轉口貿易、境外承包工程付匯金額的比率;
(四)異地付匯是指到本單位注冊地所屬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外的其他地區的銀行發生的付匯行為。
第四十三條 對於因數據傳輸問題等原因導致外匯局無法獲取進口付匯或進口貨物電子數據的,外匯局可以要求銀行或進口單位提供有關紙質憑證。外匯局審核其真實性後,可補錄相關電子數據。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涉及進口單位提供的資料均為正本和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外匯局或銀行按規定審查相關資料後,只留存復印件。
第四十五條 本細則中涉及的相關商業單據、有效憑證、證明材料的原件或加蓋單位公章的復印件及申請書、《登記表》原件、《報告表》原件、《考核分類通知書》(第一聯、第三聯)原件和《現場核查通知書》(第一聯、第三聯)原件,均應作為重要業務檔案留存備查。進口單位和銀行應妥善保管上述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外匯局妥善保管上述相關業務檔案,留存5年備查。
第四十六條 本細則規定的比率、金額、期限均含本值,其中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假日,另有說明的除外。
第四十七條 進口單位支付進口項下傭金及貿易從屬費用按照服務貿易外匯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 進口單位支付預付貨款和延期付款按照貿易信貸登記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由國家外匯管理局負責解釋。本細則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進口付匯登記表(略)
2.進口付匯逐筆核查報告表(略)
3.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現場核查通知書(略)
4.國家外匯管理局xx分(支)局考核分類通知書(略)
7、跨境電商支付方式有哪些?
我國跨境電子支付結算的方式主要有跨境支付購匯方式(含第三方購匯支付、境外電商接受人民幣支付、通過國內銀行購匯匯出等)、跨境收入結匯方式(含第三方收結匯、通過國內銀行匯款,以結匯或個人名義拆分結匯流入、通過地下錢庄實現資金跨境收結匯等)。
跨境電子支付業務發生的外匯資金流動,必然涉及資金結售匯與收付匯。
(7)無需紙質材料跨境付匯擴展資料
支付機構對參與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的客戶採取實名認證制,嚴格審核客戶身份信息的真實性。支付機構應通過有效方式核驗銀行支付賬戶開戶人信息與客戶身份信息的一致性者一致方完成支付。
支付機構僅對具有真實交易背景的跨境電子商務交易提供跨境外匯支付服務,范圍包括貨物貿易交易和經國家外匯管理局審核同意的服務貿易交易交易背景的跨境,不得開展無外匯支付業務。客戶外匯備付金賬戶資金與支付機構自有外匯資金應嚴格區分管理,不得混用。自有外匯收支運用應遵循現行機構外匯管理規定。
支付機構可集中為客戶辦理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但應實現交易信息的逐筆還原軋差收付匯和結售支付,不得匯。機構應在日內辦理結售匯業務據與戶約定或實際交易情況,及時向客戶支付,不得故意延遲支付。
支付機構在提供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服務時,可接受客戶人民幣或自有外匯支付客戶向。支付機構劃轉外匯時,銀行應要求其提供包含有交易金額、支付機構名稱等信息的網上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經核對金額和支付機構賬戶名稱後辦理,並在交易附言中標注「跨境外匯互聯網支付劃轉」字樣。
8、急,進口付匯核銷
1、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加蓋單位公章.(列印件一式兩份,盡量避免手寫)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代申報單)
3、進口付匯備案表(沒備案的不需要提供)
4、進口貨物報關單
5、電子口岸操作員卡或者法人卡
6、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北京這邊不需要)
另外進口付匯核銷沒有嚴格的時間規定,也就是說,過去兩個月也沒關系.
1、進口單位進口付匯備案核准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 82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材料:
凡申請辦理進口付匯備案表的企業,每次申請備案表均須提供備案申請函(需加蓋公章),申請函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1;另外,還須區別不同的結算方式提供以下相應的單證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一般情況下提供以下資料:電子口岸IC卡、進口合同、發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屬報關單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須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如報關單進口日期在2002年5月1日前,貿易方式為「合資合作設備」、「外商加工設備」,征免性質為「免稅」的,還需提供以下單證原件:公司章程、貿工局核準的進口設備清單正本、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和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企業最新年度的財務報表。
2、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二)信用證項下
開證行蓋章確認的跟單信用證開證申請書、進口合同。
(三)托收項下
銀行蓋章確認的付款或承兌通知書(即D/P,D/A單)、進口合同。
(四)預付貨款項下
提交進口合同、形式發票等單證。
注意事項:
1、在北京地區試點期間(參看《關於進一步簡化北京地區進口付匯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匯〔2005〕403號文),企業僅需辦理「異地付匯」和「真實性審核」兩類備案登記;
2、對於「真實性審核」類別的備案登記,企業還需提供針對前述材料的補充說明材料;
3、企業從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進口貨物,或從境內區外企業購買該企業存儲於保稅監管區域的貨物,在付匯時,須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的規定,另行提供規定的材料。
辦理流程:
企業攜帶以上資料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辦理備案手續——>企業憑外匯局備案表到銀行辦理付匯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2、進口單位進口付匯核銷
辦理依據:
1.《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銀發〔1996〕210號);
2.《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監管暫行辦法》(〔97〕匯國發字第01號);
3.《進口付匯核銷貿易真實性審核規定》(〔98〕匯國函字第199號);
4.《關於重新明確使用進出口報關單聯網核查系統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1999〕97號);
5.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6.《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
7.《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8.《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范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4〕76號);
9.《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取消部分進口付匯備案類別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40號);
10.《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1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8號);
1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貿易進口付匯及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67號);
13.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貨到匯款項下貿易進口付匯自動核銷管理規定〉的通知》(匯發〔2004〕〕82號);
14.《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保稅監管區域外匯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綜發〔2007〕166號)。
申請資料:
進口企業在銀行辦理貿易進口付匯後,應當在有關貨物進口報關後一個月內持貿易進口付匯核銷單(以下簡稱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貿易進口付匯到貨核銷表(以下簡稱到貨核銷表,一式兩份加蓋公司公章,內容需列印,表樣可從我管理部網站下載,見附件2)等有效單證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核銷報審手續,領取了進口付匯備案表(以下簡稱備案表)的企業,還須提交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具體不同結算方式核銷報審所需資料要求如下(除特殊註明外,均為原件):
(一)貨到匯款項下
1、在注冊地銀行辦理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企業在銀行付匯的同時同步核銷,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
2、異地付匯。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辦理了異地付匯的,企業(含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仍須持核銷單或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付匯備案表企業留存聯到注冊地外匯局辦理報審手續。
(二)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
信用證、托收及預付款項下的進口付匯,持核銷單或者進口付匯項下國際收支申報憑證(目前僅限於招商銀行及中國建設銀行)、到貨核銷表、進口報關單付匯核銷聯原件、海關IC卡、進口付匯備案表(領取了備案表的付匯提供)到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屬下列情況的,還需提交相應的單據資料:
1、代理進口項下經營單位與付匯方不一致的,需提供正本代理進口協議。
2、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質、退匯項下
提交銀行結匯水單或收賬通知書原件及兩套復印件(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轉口貿易收匯」、「境外工程使用物資收匯」或「進口退匯」等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章;同時,對於從境內離岸賬戶匯入境內的外匯,收匯憑證上銀行須簽注「離岸賬戶匯入」字樣,並加蓋銀行業務章)、涉外收入申報單,及外匯局要求的其他資料。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項下,收匯金額須大於付匯金額。
3、進口報關單貿易方式為「有條件對外售(付)匯的貿易方式」類別的,參照《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對憑進口貨物報關單證明聯辦理售付匯及核銷實行分類管理的通知》(匯發〔2003〕〕15號)辦理。
(三)保稅監管區域內企業在注冊地銀行付匯不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在異地銀行付匯需到外匯局辦理核銷報審手續。
辦理期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3、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加強進口延期付匯、遠期付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完善外債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5〕74號)。
申請材料:
(1)企業延期付匯說明函,格式自定,主要內容包括:進口貨物報關單編號、未付金額、延期付匯總額、延期原因、延期期限、聯系人、聯系電話和公司公章;
(2)進口貨物報關單原件及復印件;
(3)進口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辦理流程:
簽約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之後,付匯時間超過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日期90天(含90天),但不超過180天(不含180天),單筆進口貨物報關單未付匯金額超過50萬美元(含50萬美元)的貨到匯款項下付匯;或者簽約日期在2005年12月1日前,單筆報關單未付金額在等值50萬美元以上(含50萬美元)、且預計付匯日期距報關單進口日期超過90天(含90天)的情況,企業須在進口貨物報關單的進口日期起的60天內到外匯局辦理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並填寫《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無需企業加蓋公章,可在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直接領取並填寫)。外匯局在《貿易進口延期付匯登記表》上加蓋業務監管章並退企業。企業在銀行辦理貨到匯款業務時,將該表的二至四聯連同其他結售匯管理規定的單據提交至銀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4、出具進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
辦理依據:
《國家外匯管理局、海關總署關於紙質進出口報關單及相關電子底帳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03〕14號)
申請材料:
(1)《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領取),加蓋公司公章、並填寫單位名稱、經營單位代碼、預錄入號、報關單號、進口日期、商品名稱、HS編碼、數量及單位、幣種、單價、總價、海關監管方式簡稱、監管方式代碼和經辦人簽字、日期等信息;
(2)電子口岸IC卡;
(3)企業說明(內容主要包括:公司名稱、需補制的報關單編號及預錄入號、報關單丟失的事實、該報關單尚未用於付匯或核銷的事實和公司公章)。
辦理流程:
企業進口報關單遺失,若自進口報關之日1年以內,直接向原簽發海關申請補發;若超過1年且未超過3年,進口企業首先從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管理處進口付匯核銷科領取《進出口貨物報關單情況證明》(固定格式),加蓋公司公章、並填寫相關信息;然後攜帶電子口岸IC卡、企業說明等資料前往北京外匯管理部經常項目處進口付匯核銷科櫃台辦理;最後企業需持外匯局簽署意見的「進出口貨物報關情況證明」到報關單原簽發海關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期限:
即時辦理。
5、辦理差額核銷報審(貨到匯款結算方式項下進口付匯自動核銷和轉口貿易、境外工程使用物資以及進口退匯等項下憑收匯憑證辦理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手續的進口付匯核銷報審業務不適用)
辦理依據:
1、《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貿易進口付匯核銷管理操作規程〉的通知》(匯發〔2002〕113號);
2、《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
申請材料及辦理流程:
除提供辦理正常核銷報審業務提供的材料外,還需按照《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印發〈進口付匯差額核銷管理辦法〉的通知》(匯發〔2004〕116號)文件的要求提供相關材料。其中,進口單位報審付匯金額與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即海關進口貨物報關單中貨物單價與數量乘積)存在差額(包括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大於報審付匯金額、實際進口到貨金額小於報審付匯金額),但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差額佔比不超過2%(含2%)的,企業可憑差額核銷說明函(主要內容包括:差額數、合同號、差額原因和公司公章)、進口合同和其它核銷憑證辦理差額核銷報審;對於超過限額的,需按照業務情況和文件要求,提供差額核銷文件所要求的材料,由外匯局內部逐級處理。
辦理時限:
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辦理。
9、工商銀行如何查詢匯款明細
請您登錄工行手機銀行,選擇「最愛-轉賬匯款-匯款明細」功能,可查詢近5年的匯入/匯出詳情。
溫馨提示:
1.可查詢、保存或轉發付款交易的電子回單;
2.目前可選擇的最早查詢日期為2015年4月22日。
(作答時間:2019年6月11日,如遇業務變化請以實際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