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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逃稅罪

發布時間: 2023-05-21 13:03:15

1、進口逃稅罪的法律規定

進口普通貨物、物品的逃稅行為,如偷逃應繳稅額較大的,則涉嫌構成 走私普通貨物 、物品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走私普通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上述的「未經處理」,是指未經行政處罰處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禪團逗因走私被給予賀賣二次行政處罰後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或搜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2、偷稅罪和走私普通貨物品罪的區別什麼

二者存在如下區別:
(1)犯罪主體不同。偷稅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只有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能構成;而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2)犯罪的客體不同。偷稅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稅收秩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侵犯的是國家對外貿易管理秩序和國家稅收秩序。雖然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中也破壞國家稅收秩序,但它主要還是破壞對外進出口貿易秩序,而很少破壞國內經濟貿易秩序。
(3)違反的法規不同。偷稅罪表現為違反稅收法規,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違反的是海關法規。

3、偷稅罰金、漏稅罰金是多少?

偷稅 罰金 、漏稅罰金是多少? 對 偷稅漏稅 的,稅務機關除補征稅款和滯納金外,還可以處以不繳或者少繳稅款50%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稅收徵收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搭旦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族大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偷稅罪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稅收管理制度是國家各種稅收和稅款徵收辦法的總稱,包括徵收對象、稅率、納稅期限、徵收管理體制等內容,任何應稅產品不納稅,不按規定的稅率、納稅期限納稅以及違反稅收管理體制等行為,都是對我國稅收管理制度的侵犯。如果行為人的行為並沒有侵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而是侵犯了諸如國家外貿管理制度或者金融、外匯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例如,走私活動的犯罪行為,必然具有偷逃國家關知穗擾稅的性質,但是國家的進出口關稅是由海關監管、徵收的,因而它侵犯的直接客體是國家的對外貿易管理制度,而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所以只能定為 走私罪 而不能定為偷稅罪,更不能以走私罪和偷稅罪實行 數罪並罰 。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稅收 法規 ,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的稅款,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一,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和記賬憑證。所謂偽造賬簿、記賬憑證,是指行為人為了偷稅,平時沒有按照稅法設置賬簿,為了應付稅務檢查而編造出假憑證、假賬簿、無中生有、欺騙他人。所謂「變造」賬簿和記賬憑證,即把已有的真實賬簿和憑證進行篡改、合並或刪除,以此充彼,以少充多或以多充少,或者賬外設賬、賬外經營、真假並存,從而使人對其經營數額和應稅項目產生誤解,達到不繳或少繳稅款的目的。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以此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 第二,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行為人通過此舉以圖減少應稅數額,達到偷稅目的。主要方法有: (1)明銷暗記; (2)將產品直接作價抵債款後不記銷售; (3)已經銷售而不開發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 (4)用罰款、滯納金、 違約金 、 賠償金 沖減銷售收入; (5)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後不按銷售記賬,等等。此外,多行開戶,同時使用,而只向稅務工作人員提供其中的一個,也是行為人隱瞞收入的常用方法。 第三,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如實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往往通過對生產規模、盈虧情況、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行為人有時虛報一項,有時虛報數項。 上述三種行為方式是對偷稅犯罪行為手法的總的概括。其實,司法實踐中偷稅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是多種多樣的,而每種行為又往往含有若干具體的偷稅方法,常見的有: 1、偽造、變造賬簿、記賬憑證,這是最常見的一種偷稅方式。這種方式多為個體經營者所採用,一般是不建賬或不按要求建賬,使稅務人員無法得知其經營收支情況。如某個體商店業主將收支情況記到自製的紙本上,採用一些只有自己才明白的數字和文字元號,經多次檢查督促,仍以「沒文化」、「不認字」等理由拒不建賬,其實是借機偷稅;國營、集體企業也往往採取偽造、變造賬簿的方式偷稅。企業必須建賬,因此在這一點上企業多採用少造賬簿的方式偷稅。如某集體企業是個生產火柴的廠家,該企業負責人為了少繳稅款,在賬簿上「作文章」,重計材料入庫、重列成本、多提亂提費用、多提折舊等,偷漏所得稅、 增值稅 。對職工個人採用 工資 之外多支利息的方式偷漏個人收入調節稅、通過上述手段,使賬面收入與實際收入、賬面支出與實際支出之間出現巨大落差,結果少繳各種稅款達50多萬元。 2、私設「小金庫」,建立賬外賬。納稅人建置真假兩本賬,真賬自己實用,卻把假賬當作真賬交給稅務人員檢查,作為納稅依據。他們有的是盈利企業,即在假賬上人為製造「虧損」,有的將大宗經營額計到真賬上面,而將小宗經營額記人假賬,造成經營狀況不佳的假象,從而少繳稅款。 3、多行開戶、隱瞞收入。有的納稅人在多個銀行開戶,同時使用,卻只向稅務機關提供一個,將大量的實際收入隱瞞起來,如某企業在工商銀行、建設銀行各有一個賬戶,但只向稅務機關登了工商銀行的賬號,一年之內,在工商銀行走賬200萬元、在建設銀行走賬150萬元,可見其偷稅比例之大。為了避免檢查而露出破綻,他們在「小金庫」走賬時,既不留存根,也不留銀行兌單,很難發現。 4、假借發票、偷漏稅款。發票既是商品購買者的記賬憑證,又是商品銷售者的繳稅依據,因而某些不法分子為了偷漏稅款便在發票上動腦筋、作文章。典型行為有: 第一,「大頭小尾」發票。按照正當手續,發票開出一式數聯,其內容應當完全一致。一聯交給顧客,一聯留下作為存根備查,前者即所謂「頭」,後者即所謂「尾」。行為人只將發票聯如實填寫數額,卻另將存根聯少寫,這就形成「大頭小尾」,當然以「小尾」作為納稅依據,行為人就可偷漏稅款。更有甚者,將發票存根銷毀或隱匿,危害更為嚴重; 第二,人為塗改發票,從中漁利; 第三,代開發票,這種作法此刻十分嚴重。有些無照經營者,業務上需要使用發票,以吸收顧客,但又不能通過正當途徑得到發票,於是就打通關節,找其它單位或個人代開發票。這樣既可促進自己的銷售,又可使「幫忙」者得到「手續費」等實惠,最後雙方得利,國家受損; 第四,使用外地發票。按照有關規定,企業在經營活動中必須使用當地的統一發票。一些單位或個人為了逃避稅收,故意使用外地發票。這樣對購買方來說影響不大,一樣可作記賬憑證,但對銷售方來說卻無從查其存根,從而給偷逃稅款打開方便之門; 第五,不開發票。有些購買者購物己用,有無發票無所謂,而銷售者則利用此機售出物品而不開發票,隱瞞了真實的銷售收入。更有甚者,推行「不要發票價格優惠」手法,引誘顧客不要發票; 第六,買賣假發票。此刻市場上充斥大量的偽造發票,以少量錢幣就可以買到大量的空白發票,上有偽造的稅務監制章,使用者可隨意填寫。發票成為一些不法分子損公肥私的法寶。 5、銷毀、隱匿賬簿,瞞天過海。對於一些個體經營者或小型私營業主而言,因其經營規模不大,且又無過多的經濟往來,因而有無賬簿關系不大,只要自己心裡明白就行了。即使設置賬簿的,也不正規。為了使稅務人員無法了解其經營情況,以失火、被盜、遺失、鼠咬等借口銷毀或隱匿賬簿。在這種情況下,納稅人就可任意申報其營業收入。 6、多列支出、少列收入,以假亂真。此舉主要是以一些虛假手段掩蓋真實的收支情況,表現形式一般是:明銷暗記;將產品直接作價沖抵債款後不記銷售;已經銷售而不開發貨票或以白條抵庫不記銷售,已銷商品不記銷售長期掛在賬戶;擅自擴大材料成本減少銷售收入;用罰款、滯納金、違約金、賠償金沖減銷售收入;將展品或樣品作價處理給職工不按銷售記賬,等等。 7、虛假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是依法納稅的前提,納稅人必須在法定時間內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稅務機關要求的其它納稅資料。行為人通過對生產規模、收入狀況等內容作虛假申報來達到偷稅目的。虛假申報的種類有如下凡種: (1)虛報生產狀況如虧盈等情況; (2)虛報生產規模; (3)虛報應稅項目; (4)虛報真實收入; (5)虛報職工人數,等等。 行為人有的經常採用一種,有的幾種並用。如被告人王某經營標准件商店, 經營范圍 也僅限於標准件,並以此進行了納稅申報。但王某發現經營有色金屬賺錢後,未經工商、稅務部門批准,又擅自經營銅絲,但仍以申報的標准件稅目繳稅,後被稅務機關發現。稅務人員檢查時發現王某標准件的收入也不對、經核查查明王某通過不開發票的手法少報營業收入2萬元。在此案中正某既虛報了應稅項目,又虛報了應稅數額。 8、以種種借口騙取減免稅來偷稅。國家為了鼓勵某種事業的發展或其它特定目的、常常為某種經營活動減稅、免稅、退稅。如合資企業材料進口免徵關稅、對福利性企業減免產品稅等等。行為人為了偷稅,常常在此處鑽空子,「創造」減、免、退稅的條件,實則掛羊頭賣狗肉。時下騙取退稅已成為一種獨立的犯罪,騙取減稅和免稅仍屬偷稅罪的范圍。常見的騙取減、免稅手法有偽裝合資或合作企業、偽裝安置殘疾人的福利企業、偽裝高新技術企業等等。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既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個人,也包括負有納稅義務的國有、集體、私有企事業單位以及 外資企業 、中外資企業等法人或單位,而且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依照法律或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既可以是中國公民,也可以是外國公民。沒有納稅義務的公民,如與納稅、扣繳義務人相互勾結,為偷稅犯罪提供賬號、發票證明或者以其他手段共同實施偷稅行為的,應以偷稅共犯論處。稅務工作人員構成共犯的,應當從重處罰。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是出於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稅款義務而非法獲利的目的。所謂直接故意,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違反稅收法規,逃避繳納應繳納稅款義務的行為,其結果會使國家稅收受到影響,而希望或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如果不具有這種主觀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獲利的目的,比如過失行為, 則不構成偷稅罪。認定行為人有無偷稅的故意,主要從行為人的主觀條件、業務水平和行為時的具體情況等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如果行為人是因不懂稅法或者一時疏忽而沒有按時申報納稅,或者是因管理制度混亂,賬目不清,人員職責不清或調動頻繁因而漏報、漏繳稅款的,都不構成偷稅罪。 綜合上面所說的,偷稅、漏稅是屬於犯了嚴重的罪行,對於這種行為的處罰一般是要根據偷稅和漏稅的金額來作決定的,一般金額越大那麼處罰的罰金就會越多,所以,一定要合法的繳納稅錢,不能為了逃避那一點稅錢,而讓自己後悔終身的。

4、偷稅漏稅到底有多少屬於違法呢?

納稅光榮這是放之四海皆準的鐵律!

中國大陸的稅法對逃稅漏稅有明確的規定,並設有相應的處罰措施。

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和處罰措施如下:

1.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該法規定了逃稅、抗稅、拖欠稅款等行為,將面臨罰款、追繳欠稅、行政拘留等處罰。

2.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總局行政處罰程序規定》:該規定詳細規定了稅務機關對逃稅漏稅的查處和處罰程序。

3.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實施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對於逃稅漏稅的違法行為,可以處以睜蠢罰款、追繳欠稅,以及行政拘留、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4. 《國務院關於打擊偷稅、騙稅違法犯罪行為的通知》:該通知規定了逃稅、抗稅、拖欠稅款等行為會受到處罰的具體標准和區分。

根據上述法律法規,中國大陸的稅務機關對於逃稅漏稅的處罰措施包括:

1. 罰款:漏報稅款、不實申報稅款、逃避查稅等行為,可以被處以罰款5-10倍的金額。薯源對於涉及數額特別巨大的逃稅漏稅案件,還可以處以更高的罰款。

2. 追繳欠稅:對於已經逃避繳納稅款的企業,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欠稅款。

3. 行政拘留:對於逃稅金額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企業或個人,稅務機關可以對其採取行政拘留的處罰措施。

4. 吊銷營業執照等:對於情節特別嚴重的逃稅漏稅案件,稅務機關可以採取吊銷企業營業執照、限制高消費等處罰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逃稅漏稅行為不僅會導致企業受到處罰,還可能給企業今後的經營造成極大的不良影響。因此,企業應當自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規范經營行為,防範逃稅漏稅風險的發生。

好麗友食品有限公司因進口貨物商品編號申報不實,導致國家稅款的徵收受到影響,被天津海關罰款屬於偷稅漏稅違法行為。

中國大陸有一些合理的避稅方法,例如:

1. 合法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中國政府根據不同行業和企業類型的實際情況及國家戰略,制定了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條件合法享受。

2. 合理運用稅收籌劃:企業可以通過合理的稅收籌劃,採取諸如合理配置資產、開展業務、建立跨國稅務架構等方式悉手陪,降低企業稅負,推進企業可持續發展。

3. 遵守稅法法規合規經營:企業應當為了自身的利益及經營穩定性,遵守稅法法規,合規經營,配合各項稅務管理工作,做到反偷漏稅,規避風險。

再來對比下中美的逃稅漏稅處罰有一些區別。在中美兩國,逃稅漏稅都被視為違法行為,但是在具體的處罰上,有些許的差別:

1. 處罰金額的不同:在中國大陸,企業如果因漏報稅款、不實申報等行為被查處,最高可以處以稅款5-10倍的罰款,並可能承擔追繳所欠稅款和行政處罰等後果;而在美國,逃稅罪的處罰金額相對較高,在特別重大逃稅案件中,可能被判刑或繳納數百萬美元的罰款。

2. 處罰程序的不同:在中國大陸,稅務機關依法依規開展事先告知、聽證、行政處罰決定等流程,保障了納稅人的合法權益;在美國,國稅局一般會在初步調查後,直接對涉案人員展開刑事調查或行政懲處,較少告知和聽證環節。

因此,在中美兩國的逃稅漏稅行為中,雖然都會受到處罰,但具體的處罰措施和標准會存在一定的差異。建議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合法合規經營,自覺遵守稅收法律法規,避免涉嫌逃稅漏稅行為。

5、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和逃稅罪

法雀兆並律主觀:

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 ( 刑法 第153條),是指違反海關 法規 ,逃避海關監管,非法運輸、攜帶、郵頃跡寄國家禁止進出口的武器、彈葯、核材料、假幣、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珍稀植物及其製品、淫穢物品、毒品以及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銀和其他貴重金屬以外的貨物、物品進出境,偷逃應繳納關稅額5萬元以上的行為。所謂「應繳稅額」,是指進出口貨物、物品應當繳納的進出口關稅和進口環節海關代征稅的稅額。走私貨物、物品所偷逃的應繳稅額,應當以走私行為案發時所適用的稅則、稅率、匯率和海關審定的完稅價格計算,並以海關出具的證明為准。

法律客觀:

《刑法》除規定了走私普通貨物、物品罪外,還規定了走私武器、彈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幣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貴重金屬罪、走私珍貴動物、珍貴猜森動物製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罪、走私淫穢物品罪等。

6、逃稅罪多少算數額巨大

逃稅罪應交稅費金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屬於數額巨大,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五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四款的規定處罰。

(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在十五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走私貨物、物品偷兆首逃應繳稅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五萬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穗並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6)進口逃稅罪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 下列走私行為,根據本節規定構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猜猜跡

(一)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批准進口的來料加工、來件裝配、補償貿易的原材料、零件、製成品、設備等保稅貨物,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二)未經海關許可並且未補繳應繳稅額,擅自將特定減稅、免稅進口的貨物、物品,在境內銷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條 下列行為,以走私罪論處,依照本節的有關規定處罰: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國家禁止進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其他貨物、物品,數額較大的;

(二)在內海、領海、界河、界湖運輸、收購、販賣國家禁止進出口物品的,或者運輸、收購、販賣國家限制進出口貨物、物品,數額較大,沒有合法證明的。

7、偷稅漏稅怎麼界定?

偷稅罪,是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故意違反稅收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的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繳納稅款陸型,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

認定逃稅罪的標準是什麼

1、認定逃稅罪,要注意准確認定其客觀方面,即逃稅行為的認定。

(1)「納姿悉褲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對這一類行為比較好理解,與刑法條文修改前的偷稅具體手段無大的區別,常見的如:設立虛假的賬簿、記賬憑證;對賬簿、記賬憑證進行塗改等;未經稅務主管機關批准而擅自將正在使用中或尚未過期的賬簿、記賬憑證銷毀處理等;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2)「不申報」,是指不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的行為。這也是納稅人逃避納稅義務的一種常用手法,情況要比前一類復雜一些。主要表現為已經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法人實體不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登記,或者已經辦理納稅登記的法人實體有經營活動,卻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的行跡簡為等。

2、認定逃稅罪,需要注意逃稅罪的初犯只要滿足法定條件,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對逃避繳納稅款達到規定的數額、比例標准,已經構成犯罪的初犯,滿足以下三個先決條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責任:

(1)在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

(2)繳納滯納金。

(3)已受到稅務機關行政處罰。修正案規定,對逃稅罪的初犯在補繳稅款和滯納金後,還應當由稅務機關給予「行政處罰」,才不追究刑事責任。

8、逃稅罪和逃避追繳欠款罪

法律主觀:

1、犯罪主體不同 逃稅罪與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都是特殊主體,即納稅人。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四條的規定,世銷慎納稅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但逃稅罪的主體不僅包括納稅人,還包括扣繳義務人,即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而逃避追繳欠稅罪的主體僅限於納稅人。 2、犯罪手段不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偷稅抗稅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3號)第一條的規定,逃稅罪的行為包括:一是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賬簿、記賬憑證;二是在賬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納稅;四是進行虛假納稅申報;五是繳納稅款後,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所繳納的稅款。而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納稅人在欠稅的前提下,採取轉移或者隱瞞財產的手段,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 3、追訴標准不同 逃稅罪追訴標準是採取數額加比例的形式,即不僅要滿足數額標准,而且還要滿足逃避繳納稅款占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以下簡稱《立案追訴標准(二)》)第五十七條規定:「逃避繳納稅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一)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不補繳應納稅款、不繳納滯納金或者不接受行政處罰的;(二)納稅人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逃避繳納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並且占各稅種應納稅總額百分之十以上的;(三)扣繳義務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數額在五萬元以上的。」而逃避追繳欠稅罪僅需要滿足數額標准即可,根據《立案追訴標准(二)》第五十九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法律客觀: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與偷稅罪、抗稅罪一樣,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如果侵犯的不是國家的稅收管理制度,則不構成本罪。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必須具有違反稅收法規,欠繳應納稅款,並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欠繳的稅款,數額較大的行為。 1、必須有欠稅的事實。欠稅事實是該罪賴以成立的前提要件,如果行為人不欠稅,就談不上追繳,無追繳也就談不上逃避追繳搜敬。欠稅是指納稅單位或個人超過稅務機關核定的納稅期限,沒有按時繳納、拖欠稅款的行為。在認定行為是否「欠稅」時,必須查明其欠稅行為是否已過法定期限,只有超過了法定的納稅期限,其欠稅行為才是逃避追繳欠稅罪所要求的「欠稅」事實。至於具體的法定期限,各個稅種規定不鬥汪盡一致,應依據具體的稅收法規來確定。在考慮欠稅事實的時候,必須考慮到欠稅的原因,是行為人財力不支、資金短缺、還是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拖欠。如系前者,《稅收征管法》第20條規定: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近期繳納稅款的,經縣以上稅務機關批准、可以延期繳納,但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這說明因合法理由欠稅是允許的。所以,逃避追繳欠稅顯然是指第二種情況,即故意拖欠。 2、行為人必須有實際的逃避行為。這是該罪能否成立的關鍵所在,根據法律規定、逃避行為是專指轉移財產和隱匿財產,如轉移開戶行、提走存款、運走商品、隱匿存貨等,如果不是將財產轉移或隱匿,而是欠稅人本人逃匿起來、則不構成本罪。此處必須明確,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要與「欠稅」行為存在著必然因果聯系。即「逃避」就是為了「欠稅」。至於孰先孰後,並不十分重要。實踐中有的行為人實施的「逃避」行為在法定的納稅期限屆滿以後,也就是具備了法律規定的「欠稅」條件以後;有的行為是先轉移資產,而後欠稅,這兩種情況都不影響本罪成立。如在納稅期內就能及時確認行為人轉移、隱匿財產,企圖逃避欠稅,如何處理呢?按照《稅收征管法》的規定,稅務部門可令行為人提供納稅擔保;如其拒絕,可對其採取稅收保全措施。 3、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這是行為人的犯罪目的,也是本罪所要求的客觀結果。稅收實踐中的欠稅是時常發生的,對於擁有納稅能力而故意欠稅者、依據《稅收征管法》第27條,稅務機關可採取強制措施,如通過銀行從其帳戶上扣繳稅款,或扣押、查封、拍賣其財產抵繳稅款。所以,只要欠稅人擁有相當數量的資金和財產,所欠稅款是可以追繳的;但如行為人將資金和財產轉移、隱匿,所欠稅款就難以追繳,給國家造成損失。所以逃避追繳欠稅罪是結果犯,只有造成「欠稅無法追繳」的事實,才能成立該罪既遂,如果行為人盡管採取了逃避的行為,但其轉移或隱鍍的財產最終還是被稅務機關追回,彌補了稅款,則構成本罪未遂形態。 4、無法追繳的人稅數額需達法定的量刑標准,即1萬元以上。該罪是結果犯,如果不足一萬元,即便具備前述要素,也不構成犯罪,這里的數額指稅務機關無法追回的欠稅數額,亦即國家稅款的損失數額,而非行為人轉移或隱匿的財產數額,也不是行為人的實際欠稅數額。這三個數額有時是同一的,有時是不同一的,必須准確把握。無法追繳的欠稅達不到法定數額的,由稅務部門依法作行政處罰。 上述四個要素是相互統一的,對於逃避追繳欠稅罪的成立來說,都是缺一不可的必要條件,同時也是與偷稅、抗稅和一般欠稅行為相區別的關鍵。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法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具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不能構成本罪的主體。 根據《稅收徵收管理法》第4條第1款的規定,納稅人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每一種實體稅收法律、法規都對該稅種的納稅人范圍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稅種不同,納稅人范圍各不相同。例如,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增值稅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而根據《消費稅暫行條例》第1條的規定,消費稅的納稅人則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託加工和進口本條例規定的消費品的單位和個人」。 依本節第211條之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企業事業單位也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單位犯罪的,實行兩罰制。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應當理解為妨礙追繳欠稅單位中對該罪負有直接責任的法定代表人、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參與人員。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具有逃避繳納應繳納款而非法獲利的目的,行為人的故意不僅表現為其對欠款應納稅款的事實是明知的,還表現為行為人為達到最終逃避納稅的目的而故意轉移或者隱匿財產,致使稅務機關無法追繳其欠繳的稅款。至於行為人的動機可能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是為了使職工能多發獎金,有的是為了使本單位扭虧為盈或擴大再生產,也有的是為了謀取個人私利,但動機並不影響本罪成立。

9、一個公司偷稅漏稅有什麼具體表現?

有以下表現:

(1)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2)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

(3)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

(4)未按照規定將其全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

(5)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

(6)不辦理稅務登記。

(7)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

(8)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

(9)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閉型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10)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

(11)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

(12)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

(9)進口逃稅罪擴展資料

偷稅漏稅的法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六十條納稅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申報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或者注銷登記的;

(二)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帳簿或者保管記帳憑證和有關資料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財務、會計制度或者財務、會計處理辦法和會計核算軟體報送稅務機關備查的;

(四)未按照規定將其全芹亮部銀行帳號向稅務機關報告的;

(五)未按照規定安裝、使用稅控裝置,或者損毀或者擅自改動稅控裝置的。

納稅人不辦理稅務登記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經稅務機關提請,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其營業執照。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或者轉借、塗改、損毀、買賣、偽造稅務登記證件的,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一條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設置、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帳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記帳憑證及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納稅人未按照規轎首猜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的,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向稅務機關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有關資料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二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扣繳義務人採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繳或者少繳已扣、已收稅款,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編造虛假計稅依據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採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以假報出口或者其他欺騙手段,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騙取的退稅款,並處騙取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規定期間內停止為其辦理出口退稅。

第六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拒不繳納稅款的,是抗稅,除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輕微,未構成犯罪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拒繳的稅款、滯納金,並處拒繳稅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八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九條扣繳義務人應扣未扣、應收而不收稅款的,由稅務機關向納稅人追繳稅款,對扣繳義務人處應扣未扣、應收未收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逃避、拒絕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撓稅務機關檢查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印製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製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並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規定的稅收違法行為,拒不接受稅務機關處理的,稅務機關可以收繳其發票或者停止向其發售發票。

第七十三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拒絕接受稅務機關依法檢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存款帳戶,或者拒絕執行稅務機關作出的凍結存款或者扣繳稅款的決定。

或者在接到稅務機關的書面通知後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轉移存款,造成稅款流失的,由稅務機關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七十四條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罰款額在二千元以下的,可以由稅務所決定。

第七十五條稅務機關和司法機關的涉稅罰沒收入,應當按照稅款入庫預算級次上繳國庫。

第七十六條稅務機關違反規定擅自改變稅收徵收管理范圍和稅款入庫預算級次的,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第七十七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七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行為涉嫌犯罪的,稅務機關應當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徇私舞弊,對依法應當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不移交,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未經稅務機關依法委託徵收稅款的,責令退還收取的財物,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行政處罰;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九條稅務機關、稅務人員查封、扣押納稅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責令退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條稅務人員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勾結,唆使或者協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本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一條稅務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二條稅務人員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不征或者少征應征稅款,致使國家稅收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濫用職權,故意刁難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調離稅收工作崗位,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稅務人員對控告、檢舉稅收違法違紀行為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檢舉人進行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稅務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故意高估或者低估農業稅計稅產量,致使多征或者少征稅款,侵犯農民合法權益或者損害國家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前徵收、延緩徵收或者攤派稅款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十四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徵或者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的,除依照本法規定撤銷其擅自作出的決定外。

補征應征未征稅款,退還不應徵收而徵收的稅款,並由上級機關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0、買單出口追究誰的責任

買單進出口非常常見。一張報關單花個200塊錢,每個人都有可能做外貿,變成事實上的收發貨人。做的人多,出事的人少,所以慢慢就都麻木了,覺得其實也沒什事。實際上,這裡面除了違反海關的監管法規,申報不實之外,還存在著巨大的涉稅刑事風險,可能構成如下犯罪。
虛開可用於抵扣的發票罪
在這里,首先要澄清三個認識誤區:
1、海關繳款書不是發票,所以不會構成虛開。這個理解在進入刑事程序之前是正確的,一旦搞大了,進入了刑事程序,那麼,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解釋,海關繳款書屬於「發票」,可以按照虛開可用於抵扣的發票罪定罪處罰。定罪量刑的標准與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適用的是一個條文,量刑幅度相同。
2、海關繳款書是海關制發的,所以不會構成虛開。這個理解就更不靠譜了,就像稅務局代開的發票可能構成虛開一樣,海關制發的繳款書也可能構成虛開談薯。實際的進出口收發貨人與外貿經營單位串通,隱瞞了真實的情況向海關申報,導致海關基於不實的申報制發了繳款書。是否是虛開,還是要根據基礎的交易關系判斷,而不在於海關形式上是否制發了繳款書。在無紙化通關、自報自繳的時代背景下,一切都是企業DIY,這個說法就更加不能成立。
3、有貨物的實際進口,所以不構成虛開。如果套用稅務「三流一致」的標准,買缺擾單進口中繳款書相當於發票,發票流與現金流、貨物流其實都是不一致的。名義上的進出口經營單位只是走走形式,並沒有真實的交易發生,卻將繳款書用於抵扣,當然可能構成虛開犯罪。
在澄清了以上三個誤區之後,我們就可以明確,買單進口中,出借名義的進出口單位是有可能構成虛開犯罪的。
【拓展資料】
逃稅罪
買單進口中,出借名義的進出口經營者將繳款書用於所得稅扣除,就可能構成逃稅罪。繳款書是真的,但卻與出借名義的進出口經營者的經營活動不具有相關性,不符合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條件。當然,是否一定構成逃稅罪,還需要結合具體情況,考慮年度逃稅比例和逃稅金額,以及立案前補稅情況等。
騙取出口退稅罪
買單出口中,出借名義的進出口經營者將這部分貨物通常會辦理退稅或者免稅。在辦理免稅的情況伏侍旦下,就同樣可能構成逃稅罪;在辦理了退稅的情況下,就可能構成騙取出口退稅罪。
總之,買單進出口是個一般不出事,出事就沒小事的行當。從業人員除了要考慮海關合規,還要兼顧稅務合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