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從國外買車帶回國的稅務問題
從國外買車帶回國需要繳納三筆稅款,分別是關稅、進口消費稅、進口增值稅。
關稅=完稅價×關稅%
進口消費稅=[(完稅價+關稅)÷(1-消費稅%) ]×消費稅%
進口增值稅=[(完稅價+關稅)÷(1-消費稅%) ]×17%
舉例:
假定花50000元在國外買了輛車,完稅價就是50000。
關稅=50000*25%=12500
進口消費稅=[(50000+12500)/(1-25%)]*0.25=20833
進口增值稅=[(50000+12500)/(1-17%)]*0.17=12801
實際支出(不含運費、港口雜費、通關費)=轎車進口稅費總額=完稅價+基本關稅(25%)+消費稅(排氣量在3.0L-4.0L為25%)+增值(17%)=50000+12500+20833+12801=96134
(1)進口車帶著擴展資料:
以下情況享受關稅稅務優惠:
關稅稅額在人民幣50元以下的單一貨物。
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國際組織、外國政府無償贈送的物資。
進出境運輸工具裝載途中必需燃料、物料和飲食用品。
來料加工進口的材料、零件、配件等復出口的。
經海關核准暫時進境或出境,並在6個月內復運進境或出境的展覽品、施工機械、儀器等,暫免徵稅。
因故退還的中國出口貨物,可以免徵進口關稅,但已徵收的出口關稅,不予退還。
因故退還的境外進口貨物,可以免徵出口關稅,但已徵收的進口關稅,不予退還。
2、從國外進口汽車汽車要什麼手續?
1.中國目前進口汽車都是需要配額的,只有專業的汽車貿易公司才可以做進口;
2.取得國外廠家的授權,不過你沒有直接授權,但可以拿到貨源(不是直接從原產廠家的渠道拿貨),而且可以辦好國內的汽車進口配額證,也是可以的;
3.總的來說,這個渠道有點困難,如果真要做,沒有幾千萬的資金投下去是搞不定的。
3、留學生帶進口車回國問題
不是的,留學生回國後可以購買免稅車。但是,只有經海關批準的國內或合資汽車企業生產的車型可以辦理免稅購車申請,購買進口車型及不在免稅范圍內的國產車型不享受此免稅政策。
事實上,並不是每位出國進修的學子都可以享受購買免稅車的福利,該政策對於留學的時長和回國時間都有一定的限制。具體要求如下:
1. 留學一學年以上(至少9個月);
2. 結業之後在境外滯留不超過兩年;
3. 畢業或進修結束後首次入境未超過一年;
4. 學習期間(從注冊入學起到畢業止)連續在海外呆180天可計為一個免稅指標,中途回國不超過30天可視為連續在外。達到一個免稅指標可以購買一輛免稅車,如果回國入境時攜帶了需要申報的免稅物品,則每件物品也會佔用一個免稅指標,在申請購車時需出示《旅客行李申報單》。
5. 在香港、澳門地區學習、進修的學子,也可享受同等待遇。
免稅車優惠包含兩個方面:
一是免除國產汽車主要進口部件的關稅;
二是免除整車計稅價格10%的車輛購置稅。
4、在國外買了車,想帶回國內,不知如何辦理?
需要是國家批准進口車型,經過海關繳足關稅,消費稅和增值稅才可以帶回國。國外買新車帶回國嚴格分為大貿車,小貿車,辦理手續基本一致。
1、要求是:
提交海關貨物進口證明書、進口港的商檢證和進口許可證報關(三資企業有進口許可證),辦理海關繳稅,交材料就能通過。
2、運輸問題:
(1)、在黃頁上就有許多專門作國際貨運的公司,打電話詢問一下是不是有專門作車輛運輸的價格就行了。運輸費用應該已經包括保險、碼頭的雜項費用等等。一般你可以要求到達港。
(2)、記得盯囑運輸公司車上船後一定要把蓄電池的連線拔掉,否則車到港後電池會沒電的,而中國海關車一到就要檢查車的里程數以及其他參數,如果打不著火,會耽誤時間。
(4)進口車帶著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五十三條 准許進出口的貨物、進出境物品,由海關依法徵收關稅。
第五十四條 進口貨物的收貨人、出口貨物的發貨人、進出境物品的所有人,是關稅的納稅義務人。
第五十五條 進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以該貨物的成交價格為基礎審查確定。成交價格不能確定時,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估定。
進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出口貨物的完稅價格包括貨物的貨價、貨物運至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出地點裝載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但是其中包含的出口關稅稅額,應當予以扣除。
進出境物品的完稅價格,由海關依法確定。
第五十六條 下列進出口貨物、進出境物品,減征或者免徵關稅:
(一)無商業價值的廣告品和貨樣;
(二)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贈送的物資;
(三)在海關放行前遭受損壞或者損失的貨物;
(四)規定數額以內的物品;
(五)法律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其他貨物、物品;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規定減征、免徵關稅的貨物、物品。
第五十七條 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有特定用途的進出口貨物,可以減征或者免徵關稅。特定減稅或者免稅的范圍和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依照前款規定減征或者免徵關稅進口的貨物,只能用於特定地區、特定企業或者特定用途,未經海關核准並補繳關稅,不得移作他用。
第五十八條 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范圍以外的臨時減征或者免徵關稅,由國務院決定。
第五十九條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以及特准進口的保稅貨物,在貨物收發貨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擔保後,准予暫時免納關稅。
第六十條 進出口貨物的納稅義務人,應當自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起十五日內繳納稅款;逾期繳納的,由海關徵收滯納金。納稅義務人、擔保人超過三個月仍未繳納的,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准,海關可以採取下列強制措施:
(一)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二)將應稅貨物依法變賣,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三)扣留並依法變賣其價值相當於應納稅款的貨物或者其他財產,以變賣所得抵繳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