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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口報關多報了怎麼做賬

發布時間: 2023-06-18 19:05:51

1、報關金額多報了怎麼辦?

報關數據一旦發送,是不能更改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

第三條 海關接受進出口貨物申報後,報關單證及其內容不得修改或者撤銷;符合規定情形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後,紙質報關單和電子數據報關單應當一致。

第四條 進出口貨物報關單的修改或者撤銷,應當遵循修改優先原則;確實不能修改的,予以撤銷。

第五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原接受申報的海關辦理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手續,海關另有規定的除外:

(一)出口貨物放行後,由於裝運、配載等原因造成原申報貨物部分或者全部退關、變更運輸工具的;

(二)進出口貨物在裝載、運輸、存儲過程中發生溢短裝,或者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滅失、短損等導致原申報數據與實際貨物不符的;

(三)由於辦理退補稅、海關事務擔保等其他海關手續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數據的;

(四)根據貿易慣例先行採用暫時價格成交、實際結算時按商檢品質認定或者國際市場實際價格付款方式需要修改申報內容的;

(五)已申報進口貨物辦理直接退運手續,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原進口貨物報關單的; 

(六)由於計算機、網路系統等技術原因導致電子數據申報錯誤的。

(1)進口報關多報了怎麼做賬擴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和撤銷管理辦法》: 

第七條 由於報關人員操作或者書寫失誤造成申報內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銷的,當事人應當向海關提交《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證明進出口貨物實際情況的合同、發票、裝箱單、提運單或者載貨清單等相關單證、證明文書;

(二)詳細情況說明;

(三)其他證明材料。

海關未發現報關人員存在逃避海關監管行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銷報關單。不予修改或者撤銷的,海關應當及時通知當事人,並且說明理由。

對於報關人員的操作或者書寫失誤,海關依照報關記分考核辦法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海關發現進出口貨物報關單需要修改或者撤銷,可以採取以下方式主動要求當事人修改或者撤銷:

(一)將電子數據報關單退回,並詳細說明修改的原因和要求,當事人應當按照海關要求進行修改後重新提交,不得對報關單其他內容進行變更;

(二)向當事人制發《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撤銷確認書》,通知當事人要求修改或者撤銷的內容,當事人應當在5日內對進出口貨物報關單修改或者撤銷的內容進行確認,確認後海關完成對報關單的修改或者撤銷。

第九條 除不可抗力外,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海關可以直接撤銷相應的電子數據報關單:

(一)海關將電子數據報關單退回修改,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重新發送的;

(二)海關審結電子數據報關單後,當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遞交紙質報關單的;

(三)出口貨物申報後未在規定期限內運抵海關監管場所的;

(四)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情形。

2、進口報關單數量多報了怎麼辦??

准備刪單重報吧,最好在疏通一下,最好不要被移交;如果你不在乎多交的錢,搞定查驗的也行。

3、進口報關,金額要多報,怎麼操作?

人民幣結匯可以差額核銷,但是有個差額的范圍。企業實際少收匯是因匯率差造成的,申報時可在匯率差中錄入相應的差額。但差額核銷的匯率差在逐筆報審中差額原因中是可以填寫的,如果是批次核銷的話沒有辦法錄入這個差額,只能控制在5%以內。

關於出口收匯核銷最新操作流程 以及 差額核銷的操作問題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5年10月14日 國家外匯管理局發布)
匯發〔2005〕73號

國家外匯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分局、外匯管理部,深圳、大連、青島、廈門、寧波市分局;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

為進一步完善經常項目外匯管理,促進貿易便利化,國家外匯管理局決定進一步簡化出口收匯核銷手續。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出口單位進行出口收匯核銷報告時,對以「易貨貿易」、「補償貿易」、 「租賃貿易」、「租賃不滿一年」、「對外承包出口」方式出口的,取消向外匯局提供相關易貨合同、補償貿易合同、租賃合同、承包工程合同或協議、商務主管部門出具的對外承包核准件等憑證的要求。出口單位憑出口報關單、核銷單、核銷專用聯或相應進口報關單等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二、出口單位以「進料對口」、「 進料深加工」、「 三資進料加工」方式出口需進行進料抵扣核銷的,取消事先由外匯局進行備案審批的要求。出口單位憑經商務主管部門核準的加工貿易合同(首次抵扣核銷時提供)、出口報關單、核銷單、差額部分的核銷專用聯及相應的進口報關單等材料辦理核銷手續。

三、出口單位以「貨樣廣告品A」方式出口的,對其中單筆不收匯金額超過等值500美元的貨樣廣告品出口核銷時,取消需提供貿易雙方簽訂的合同或協議的規定,外匯局直接按不收匯差額核銷處理。

四、出口單位已辦理國際收支申報的出口收匯,因遺失、毀損等原因申請補辦核銷專用聯的,不再由外匯局審批和出具核准件。出口單位可憑書面報告、涉外收入申報單等相關資料直接到原簽發銀行辦理核銷專用聯的補辦手續。

五、調整出口收匯差額核銷的范圍。
出口單位出口後,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多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或單筆核銷單對應的收匯或進口金額少於報關金額不超過等值5000美元(含5000美元)的,憑《出口收匯核銷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匯發[2003]107號)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規定的相關核銷憑證直接辦理核銷手續。在此范圍之外的出口應當辦理差額核銷報告手續。實行批次核銷的,可按核銷單每筆平均計算出口與收匯或進口差額。

六、因專營商品、更改合同條款或經批準的總、分(子)公司關系等原因發生收匯單位與核銷單位不一致,收匯單位申請辦理「境外收匯過戶」的,取消提供出口報關單、核銷單的規定。收匯單位憑境外收匯過戶申請書、相關協議、出口合同復印件、核銷專用聯等相關材料辦理過戶手續。

七、保稅區、出口加工區等海關實行封閉管理的特殊經濟區域企業不適用本通知。

八、本通知自2005年1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准。

各分局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中心支局、外資銀行和相關單位;各中資外匯指定銀行收到本通知後,應盡快轉發至所轄分支機構。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及時向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反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