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詳解:什麼是國際貨運代理公司
國際貨運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國際貨運代理組織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勞務報酬的經濟活動。
運輸方式
編輯
1、水運代理
指提供水上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可以具體劃分為海運代理和河運代理兩種類型。
2、空運代理
指提供航空貨物運輸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
3、陸運代理
指提供公路、鐵路、管道運輸等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貨運代理。
4、聯運代理
指提供公路、鐵路、管道運輸等貨物運輸服務及相關服務的國際貨運代理。這種代理又可以進一步劃分海空聯運代理、海鐵聯運代理、空鐵聯運代理等類型。
2、國際貨運代理是什麼?
國際貨運代理(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ing agent)是指國際貨運代理組織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或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勞務報酬的經濟活動。
【國際貨運代理的運輸方式】
1、大陸橋運輸
2、海洋運輸
3、鐵路運輸
4、航空運輸
5、國際多式聯運
國際貨運代理的性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明確了國際貨運代理業的定義,即: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隨著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發展,國際貨運代理已滲透到國際貿易的每一領域,為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社會分工越加趨於明確,單一的貿易經營者或者單一的運輸經營者都沒有足夠的力量親自經營處理每項具體業務,他們需要委託代理人為其辦理一系列商務手續,從而實現各自的目的。國際貨運代理的基本特點是受委託人委託或授權,代辦各種國際貿易、運輸所需要服務的業務,並收取一定報酬,或作為獨立的經營人完成並組織貨物運輸、保管等業務,因而被認為是國際運輸的組織者,也被譽為國際貿易的橋梁和國際貨物運輸的設計師。
國際貨運代理業務范圍
國際貨運代理通常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各個環節,可直接或通過貨運代理及他僱傭的其它代理機構為客戶服務,也可以利用他的海外代理人提供服務。其主要服務內容包括: 1. 代表發貨人(出口商)(1)選擇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2)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3)提取貨物並簽發有關單證;(4)研究信用證條款和所有政府的規定;(5)包裝;(6)儲存;(7)稱重和量尺碼;(8)安排保險;(9)將貨物的港口後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並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10)做外匯交易;(11)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12)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並付發貨人;(13)安排貨物轉運;(14)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 (15)記錄貨物滅失情況; (16)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2. 代表收貨人(進口商)(1)報告貨物動態; (2)接收和審核所有與運輸有關的單據;(3)提貨和付運費;(4) 安排報關和付稅及其它費用;(5)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6)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7) 協助收貨人儲存或分撥貨物。 3. 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它收取貨物並簽發多式聯運提單,承擔承運人的風險責任,對貨主提供一攬子的運輸服務。在發達國家,由於貨運代理發揮運輸組織者的作用巨大,故有不少貨運代理主要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而在發展中國家,由於交通基礎設施較差,有關法規不健全以及貨運代理的素質普遍不高,國際貨運代理在作為的素質普遍不高,國際貨運代理在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方面發揮的作用較小。 4. 其它服務,如根據客戶的特殊需要進行監裝、監卸、 貨物混裝和集裝箱拼裝拆箱運輸咨詢服務等。 5. 特種貨物裝掛運輸服務及海外展覽運輸服務等。
3、什麼是國際貨代,主要工作是什麼?
貨代的歷史:
國際貨代行業建立於十世紀,早期期為報關行,大部分從業人員是從國際貿易企業而來,高素質人才,貨主的相當一部分國際貿易業務和運輸事宜都由其辦理,隨著貿易發展,逐漸派生出一個專門行業,在貨代發展過程,部分國家曾經試圖取消它,讓貨主直接與承運人發生業務關系,減少中間環節,但都失敗了,由於構成國際貨運市場的貨代、貨主、船代、船東(或其他運力)四大主體,與港務碼頭、場、站、庫等客體不能相混,兼營、交叉經營,會使國際貨運市場競爭秩序出現混亂。
貨代,從字面來看是貨物代理的簡稱,從工作內容來看是接受客戶的委託完成貨物運輸的某一個環節或與此有關的環節,涉及這方面的工作都可以直接或間接的找貨代來完成,以節省資本。根據貨物不同也有海外代理。 貨代的一般工作主要包括:貨物的進出口,貨物的監裝、監卸以及拼箱拆箱和海外的運輸等。
出口:(出口商)
(1)做外匯交易;
(2)支付運費及其它費用;
(3)收取已簽發的正本提單,並付發貨人;
(4)安排貨物轉運;
(5)選擇運輸路線、運輸方式和適當的承運人;
(6)向選定的承運人提供攬貨、訂艙;
(7)稱重和量尺碼;
(8)安排保險;
(9)將貨物的港口後辦理報關及單證手續,並將貨物交給承運人;
(10)提取貨物並簽發有關單證;
(11)研究信用證條款和所有政府的規定;(12)包裝;(13)儲存;(14)通知收貨人貨物動態;
(15)記錄貨物滅失情況;
(16)協助收貨人向有關責任方進行索賠。
進口(進口商)
(1)提貨和付運費;
(2) 安排報關和付稅及其它費用;
(3)安排運輸過程中的存倉;
(4)報告貨物動態;
(5)接收和審核所有與運輸有關的單據;
(6)向收貨人交付已結關的貨物;
(7) 協助收貨人儲存或分撥貨物。
4、什麼是貨代?
貨代是一個服務性的行業,其宗旨是幫助國際貿易中的買賣雙方制訂最佳的貨物運輸方案,安全、及時地將客戶的產品送達最終目的地。最簡單的一個理解,貨代業務員就是穿著西裝的國際搬運工,將國內客戶的產品從中 國的某地搬運到國外的某國某地,或者將外國客戶的產品從國外搬運到中 國。在這期間,貨代業務員根據時同、成本、貨量等不同因素來幫助客戶選擇空運、海運、快遞或是聯運等最佳的運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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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國際貨代主要干什麼?
國際貨代是國際貨運代理人的簡稱。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主要工作:辦理有關貨物報關、交接、倉儲、調撥、檢驗、包裝、轉運、訂艙等業務。
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和當事人兩種情況時的責任。
從國際貨運代理的傳統地位講,作為代理人,負責代發貨人或貨主訂艙、保管和安排貨物運輸、包裝、保險等,並代他們支付運費、保險費、包裝費、海關稅等,然後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通常是整個費用的一個百分點)。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或將由)客戶承擔,其中包括國際貨運代理因貨物的運送、保管、保險、報關、簽證、辦理匯票的承兌和為其服務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應支付由於國際貨運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客戶只有在提貨之前全部付清上述費用,才能取得提貨的權利。否則,國際賞運代理對貨物享有留置權,有權以某種適當的方式將貨物出售,以此來補償其所應收取的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純粹的代理人,通常應對其本人及其雇員的過錯承擔責任,其錯誤和疏忽包括:未按指示交付貨物;盡管得到指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疏忽;報關有誤;運送錯誤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進口)貨物退稅;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而交付貨物。國際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如果國際貨運代理能夠證明他對第三人的選擇作到了合理的謹慎,那麼他一般不承擔因第三入的行為或不行為引起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系指在為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中,是以其本人的名義承擔責任的獨立合同人,他應對其履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而僱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一般而言,他與客戶接洽的是服務的價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續費。
目前,各國法律對貸運代理所下的定義及其業務范圍的規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責任范圍的大小,原則上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作為國際貨運代理,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第二種情況,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不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還應使貨物完好地抵達目的地,這就意味著他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第三種情況,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取決於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所選擇的運輸工具等,例如FIATA規定,國際貨運代理僅對屬於其本身或其雇員所造成的過失負責。如其在選擇第三人時已恪盡職責,則對於該第三人的行為或疏忽不負責任。如能證明他未做到恪盡職責,其責任應不超過與其訂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責任。正是由於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要求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就大 不相同了。
也有的國家將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具體劃分為:
1,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只對其本身(在履行義務過程中)的過失及其雇員的過失負責,一般不對如運輸公司、分包人等第三人的行為、疏忽負貴,除非他們對第三人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
2、國際貨運代理對海關的責任。有報關權的國際貨運代理在替客戶報關時應遵守海關的有關規定,向海關當局及時、正確、如實地申報貨物的價值、數量和性質,以免政府遭受稅收損失。同時,如報關有誤,國際債運代理將會遭到罰款,並難以從客戶那裡得到此項罰款的補償。
3、國際貨運代理對第三人的責任,多指對裝卸公司、港口當局等參與貨運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賠承擔的責任。這類索賠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第三人財產的滅失或損壞,及由此產生的損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損失。
4、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的責任。作為當事人,國際賞運代理不僅對其本身和雇員的過失負責,而且應對在履行與客戶所簽合同的過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務的過失負責。其責任為:(1)對客戶的責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大部分情況屬於對貨物的滅失或殘損的責任。其二,因職業過失,盡管既非出於故意也非由於粗心,但給客戶造成了經濟損失,例如不按要求運輸,不按要求對貨物投保,報關有誤造成延誤,運貨至錯誤的目的地;未能代表客戶履行對運輸公司、倉儲公司及其他代理人的義務,未收回提單而放貨,未履行必要的退稅手續再出口,未通知收貨人,未收取現金費用而交貨,向錯誤的收貨人交貨。其三,遲延交貨。盡管按慣例貨運代理一般不確保貨物到達日期,也不對遲延交貨負責,但目前的趨勢是對過分的延誤要承擔適當的責任,此責任限於被延誤貨物的運費或兩倍的運費。(2)對海關的責任(見上述第二款)。(3)對第三人的責任(見上述第三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