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暫時進出境貨物的報關形式
海關對於暫時進出境貨物是如何進行通關管理的呢?別著急,帶大家來了解。一、什麼是暫時進出境貨物
暫時進出境貨物通常是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境內外企事業單位、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教育、體育、衛生等方面的交流合作,以及進行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項目,經海關批准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或運出境外並需復運出境或復運進境的貨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海關總署令第233號)第三條的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以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七)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以及用品;
(八)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以及工具;
(九)盛裝貨物的包裝材料;
(十)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十一)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以及用品;
(十二)測試用產品、設備、車輛;
(十三)海關總署規定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文件對以上貨物的范疇有專門規定:
中國-中東歐博覽會中東歐國家特色商品館
「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是指:
1. 貿易、工業、農業、工藝展覽會,以及交易會、博覽會;
2. 因慈善目的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3. 為促晌吵進科技、教育、文化、體育交流,開展旅遊活動或者民間友誼而組織的展覽會或者會議;
4. 國際組織或者國際團體組織代表會議;
5. 政府舉辦的紀念性代表大會。
提醒注意
: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展覽品」
是指:
1. 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2. 為了示範展覽會展出機器或者器具所使用的貨物;
3. 設置臨時展台的建築材料以及裝飾材料;
4. 宣傳展示貨物的電影片、幻燈片、錄像帶、錄音帶、說明書、廣告、光碟、顯示器材等;
5. 其他用於展覽會展示的貨物。
「貨樣」
是指用於展示、操作演碰謹嫌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是指中外合作項目中,外方自帶進境且中方不需要對外支付費用的施工設備、儀器及用品。
「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是指海關批準的屬於國家重點項目和特殊需要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包裝材料」
是指按原狀用於包裝、保護、裝填或者分離貨物的材料以及用於運輸、裝卸或者堆放的裝置。
海關提醒注意:
在商店或者其他營業場所以銷售國外貨物為目的而組織的非公共展覽會不屬於本辦法所稱展覽會、交易會、會議以及類似活動。
二、暫時進出境貨物通關流程
暫時進出境貨物的主管地海關為境內舉辦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所在地海關或者貨物進出境地海關。通過轉關運輸方式進出境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主管地海關為轉關指運地或啟運地海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規定,暫時進出境貨物的通關監管流程主要有:
(一)申報
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可以在申報前向主管地海關提交《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申請對有關貨物是否屬於暫時進出境貨物進行審核確認,並且辦理相關手續,也可以在申報環節直接向主管地海關辦理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有關手續。
申報時按照海關申報管理規定提交有關單證。其中,暫時進境貨物如屬於我國加入的貨物暫准進口國際公約中的貨物,可使用貨物暫准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申報進口時應當向海關提交有效的ATA單證冊,根據相關規定海關只接受用中文或者英文填寫的ATA單證冊。
中國國際商會簽發的ATA單證冊
(二)稅款擔保和稅款徵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以下簡稱《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符合條件的暫時進出境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可以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他擔保,暫不繳納稅款。
除《關稅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以外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海關按照貨物申報進出境之日適用的匯率、稅率,審核確定其完稅價格、按月徵收稅款,或者在規定期限內貨物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時徵收稅款。
笑手 (三)後續監管
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復運進境。並應當自進口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向主管地海關辦理復運出境、復運進境手續,也可以異地辦理,並在貨物復運出境、復運進境後,向主管地海關辦理結案手續。
正在海關監管中的可循環使用的包裝用的鐵框
海關提醒注意
從境外暫時進境的貨物轉入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和保稅監管場所的,不屬於復運出境。
暫時進出境貨物未在規定期限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且納稅義務人未在規定期限屆滿前向海關申報辦理進出口及納稅手續的,海關除按照規定徵收應繳納的稅款外,並自規定期限屆滿之日起至納稅義務人申報納稅之日止按日加收應繳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2、暫時進出貨物和修理物品兩種貿易方式
暫時進出貨物和修理貨物的最大區別在於,暫時進出貨物是首次在海關進出以前沒有在海關內有進出記錄,而維修物容品則是在已經有海關進出申報的記錄上為維修而再次進出境的行為;
海關對暫時出口不予征稅,暫時進口也不征稅但是會收取一定金額的監管手續費;而維修進出口如果是免費維修都不會征稅,如果是收費維修,進境維修需要出口收匯,出境維修需要進口付匯。
3、進出口和進出境,暫准進出境和暫准進出口有什麼區別?
進出口是買賣,進出境是租賃、修理、展覽。
暫准進出境和暫准進出口:暫專准就是暫時屬批准,說明進出口或者進出境的貨物是因為特殊情況進出口或者進出境的。
比如汶川地震國外救援隊帶進來的某裝備或救援物品是平時國家規定不準進口或者進境的東西,但在此特殊情況下向海關申報為暫准進出境或暫准進出口。
4、請問什麼是暫時進出口?海關條例第42條是怎麼規定的?
暫時進出口貨物是指國際組織, 外國政府、外國和香港澳門地區的企業、群眾團體或個人為開展經濟、技術、科學、文化合作交流而暫時運入我國境內但需按規定時間內原狀復出口的貨物。
就是進來了,還要出去的,呵呵
第42條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境或者暫時出境的下列貨物,在進境或者出境時納稅義務人向海關繳納相當於應納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提供其它擔保的,可以暫不繳納關稅,並應當自進境或者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經納稅義務人申請,海關可以根據海關總署的規定延長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的期限:
(一)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二)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三)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四)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五)在本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六)貨樣
5、請問什麼是「暫時出口」?
第三十一條 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准
行政許可事項名稱:暫時進出口貨物的核准
許可內容:
海關准予法定情形的貨物暫時進出關境並且在規定的期限內復運出境、進境的活動。
設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31條:經海關批准暫時進口或者暫時出口的貨物,應當在六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在特殊情況下,經海關同意,可以延期。
實施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關稅條例》第42條
3、《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辦法》(署令第117號)
4、《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署令第157號)
5、海關總署2007年第48號關於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暫時進出境貨物管理辦法》有關事宜的公告
6、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范性文件
申請條件:
1、暫時進出境貨物包括:
(1)在展覽會、交易會、會議及類似活動中展示或者使用的貨物;
(2)文化、體育交流活動中使用的表演、比賽用品;
(3)進行新聞報道或者攝制電影、電視節目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4)開展科研、教學、醫療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和用品;
(5)上述(1)至(4)項所列活動中使用的交通工具及特種車輛;
(6)貨樣(指用於展示、操作演示、供訂貨參考,以及被檢測、測試的貨物樣品,但不包括同一收發貨人進出口超過合理數量的相同貨物);
(7)慈善活動使用的儀器、設備及用品;
(8)供安裝、調試、檢測、修理設備時使用的儀器及工具;
(9)盛裝貨物的容器;
(10旅遊用自駕交通工具及其用品;
(11)工程施工中使用的設備、儀器及用品;
(12)海關批準的其他暫時進出境貨物。
使用貨物暫准進口單證冊(以下稱ATA單證冊)暫時進境的貨物,限於我國加入的有關貨物暫准進口的國際公約中規定的貨物。
2、暫時進出境貨物可以免於交驗許可證件,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協定及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海關總署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3、暫時進出境貨物除因正常使用而產生的折舊或者損耗外,應當按照原狀復運出境、進境。
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一)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真實有效的ATA單證冊正本(已由中國國際商會向海關總署提供總擔保);
2、准確的貨物清單;
3、其他相關商業單據或者證明。
(二)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
1、《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附件1);
2、暫時進出境貨物清單;
3、發票、合同或者協議以及其他相關單據;
4、相當於稅款的保證金或者海關依法認可的其他擔保(在海關指定場所或者海關派專人監管的場所舉辦展覽會的,經主管地直屬海關批准,可以就參展的展覽品免於向海關提交擔保)。
辦理程序:
(一)許可的申請、受理、審查與決定
1、申請人向主管地海關提出暫時進出境申請,海關受理(ATA單證冊持證人向海關提交ATA單證冊即視為提出申請,非ATA單證冊項下的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向海關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書》,並遞交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材料);
2、海關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作出決定:(1)對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同意的,應當在ATA單證冊上予以簽注,否則不予簽注;(2)就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的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同意的,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批准決定書》,否則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說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申請人取得海關批准決定書後,即可辦理具體報關手續;
4、對於在境內舉辦展覽會的暫時進境展覽品的辦展人,應當向展覽會舉辦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准後,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一次性對該展覽會項下暫時進境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5、對於在境外舉辦展覽會的暫時出境展覽品的參展人,應當向出境地海關提出申請,海關核准後,由直屬海關或經直屬海關授權的隸屬海關對申請暫時出境的展覽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6、進境巡展展品的暫時進境申請由首個主管地海關核准。展品轉至下一個主管地海關後,由該主管地海關監管,憑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免於再次提出暫時進境申請。
(二)許可的延續
1、暫時進出境貨物應當在進出境之日起6個月內復運出境或者復運進境。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需經直屬海關批准。延期最多不超過3次,每次延長期限不超過6個月。延長期屆滿應當復運出境、進境或者辦理進出口手續。
2、申請延期時,ATA單證冊持證人、非ATA單證冊項下暫時進出境貨物收發貨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屆滿30日前向原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並提交《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書》(附件2)以及相關申請材料。
3、隸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初審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及時報送直屬海關。直屬海關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並制發《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批准決定書》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貨物暫時進/出境延期申請不予批准決定書》。
直屬海關受理延期申請的,應當於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批准延期的決定。
4、屬於國家重點工程、國家科研項目使用的暫時進出境貨物以及參加展期在24個月以上展覽會的展覽品,在18個月延長期屆滿後仍需要延期的,由主管地直屬海關於受理延期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提出初審意見並隨附材料送海關總署。海關總署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
5、進境巡展展品需要延期復運出境的,辦展人、參展人可向當時展出地主管海關或者原核准地海關提出延期申請。受理申請的海關根據首個主管地海關簽章的行政許可文書和海關單證以及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辦理相關手續。
辦理時限:詳見辦理程序
收費標准:不收費
受理部門:各海關監管部門、現場業務部門
辦公地址:詳見各海關辦公地址
辦公時間:詳見各海關辦公時間
聯系電話:詳見各海關聯系電話
6、什麼是暫時進出口?它跟一般貿易有何區別?需要交稅嗎。
暫時進出口暫免稅,但受海關監管。並需在規定期限內進口或出口。
暫時進出口要繳納保證金,流程上暫時進出口手續復雜,時間長。
7、暫時進出口需要提供哪些資料呢?
暫時進出口貨物需要提供資料:
1.貨物暫時出境海關審批表
2.暫時進出口貨物清單
3.臨時進出境申請報告
4.企業保函
5.企業法人身份證復印件
6.箱單,發票,合同
7.暫時進出境貨物確認申請書
8.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
9.貨物圖片蓋章
10.法人授權委託證明書
11.付款水單
12.活動邀請函網頁鏈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