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出口貿易需要繳納哪些稅費?
增值稅及附加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外貿公司跟內貿公司一樣,凡是公司都是要交稅的,主要稅種有:
1、增值稅,賣給外國人的貨物的增值稅是退的,賣給中國人的貨物的增值稅是要交的。
2、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地方稅主要有:城建建稅、教附費、水利基金、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有自有房產的,還得交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4、社會保險費
2、進口貨物需要繳納什麼稅
進口貨物需要繳納的稅如下:
1、進口增值稅。增值稅是以商品和應稅勞務在流轉過程中產生的增值額作為計稅依據而徵收的一種流轉稅。增值稅的征稅對象包括銷售貨款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
2、進口關稅。海關部門對進出口商品經過一國關境或者國境時所徵收的稅收,徵收進口關稅會增加進口貨物的成本,提高進口貨物的市場價格,從而影響外國貨物進口數量;
3、特定商品要徵收進口消費稅。為了調節產品結構,引導消費方向。相關部門針對特定的消費品實行消費稅的徵收,關稅的征稅基礎是關稅完稅價格。進口貨物以海關審定的成交價值為基礎的到岸價格為關稅完稅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條
增值稅由稅務機關徵收,進口貨物的增值稅由海關代征。
個人攜帶或者郵寄進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稅,連同關稅一並計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發生應稅銷售行為,應當向索取增值稅專用發票的購買方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並在增值稅專用發票上分別註明銷售額和銷項稅額。
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一)應稅銷售行為的購買方為消費者個人的;
(二)發生應稅銷售行為適用免稅規定的。
3、出口貿易要交哪些稅
而一般情況下,外貿公司所需要涉及交納的稅金有增值稅、關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印花稅、房產稅等。只不過出口貿易可以退稅。和內銷企業來說總體上差別不大,具體還是以法律法規為主。
4、外貿進出口公司要交哪些稅費
增值稅及附加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
外貿公司跟內貿公司一樣,凡是公司都是要交稅的,主要稅種有:
1、增值稅,賣給外國人的貨物的增值稅是退的,賣給中國人的貨物的增值稅是要交的。
2、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地方稅主要有:城建建稅、教附費、水利基金、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有自有房產的,還得交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4、社會保險費
5、外貿進出口公司要交哪些稅費
外貿進出口公司要交以下稅費:
1、增值稅,賣給外國人的貨物的增值稅是退的,賣給中國人的貨物的增值稅是要交的;
2、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3、地方稅主要有:城建建稅、教附費、水利基金、印花稅、個人所得稅,公司有自有房產的,還得交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
4、社會保險費。
指稅收和費用稅收,稅收是國家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依據其社會職能,按照法律規定,強制地、無償地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稅費是指國家機關向有關當事人提供某種特定勞務或服務,按規定收取的一種費用。企業應在「應交稅費」科目下設置「應交消費稅」明細科目,核算應交消費稅的發生、交納情況。該科目貸方登記應交納的消費稅,借方登記已交納的消費稅;期末貸方余額為尚未交納的消費稅,借方余額為多交納的消費稅。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一條 為了加強稅收徵收管理,規范稅收徵收和繳納行為,保障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第二條 凡依法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各種稅收的徵收管理,均適用本法。第三條 稅收的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征、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決定。第四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負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稅款、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6、進出口公司如何納稅
進出口公司和內貿公司繳納的稅費種類大體上是差不多的,主要差異在於增值稅和關稅的計算,其他的稅種,如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等都是一樣的,按照內貿公司的納稅方式計算繳納即可。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指國家對已報關出口的貨物退還在國內各生產環節和流轉環節按稅法規定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或免徵應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它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並為各國所接受的、目的在於鼓勵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稅收措施。它是一種稅收國際慣例,而不是一種稅收優惠政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徵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並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第四條 國家在海關總署設立專門偵查走私犯罪的公安機構,配備專職緝私警察,負責對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履行偵查、拘留、執行逮捕、預審職責,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辦理。
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各分支機構辦理其管轄的走私犯罪案件,應當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檢察院移送起訴。
地方各級公安機關應當配合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依法履行職責。第五條 國家實行聯合緝私、統一處理、綜合治理的緝私體制。海關負責組織、協調、管理查緝走私工作。有關規定由國務院另行制定。
各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查獲的走私案件,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移送海關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地方公安機關依據案件管轄分工和法定程序辦理。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製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