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規定是什麼
進口化妝品中文標簽規定:第七條(標簽要求)化妝品標簽必須確保所載標識內容完整、清晰,不得有印字脫落或者粘貼不牢等現象,不得以粘貼、剪切、塗改等方式進行修改或者補充。第八條(標識內容)化妝品標簽應至少標注以下內容:(一)產品名稱;(二)生產者名稱、地址;(三)實際生產加工地;(四)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編號及產品標准號;(五)批准文號或備案號;(六)全成分表;(七)保質期限;(八)凈含量;(九)法律、法規或者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標注的其它信息;凈含量不大於15g或15ml的化妝品,只需標注產品名稱、生產者名稱、凈含量、保質期、批准文號或備案號,本條款其它內容可標注在說明書中。使用透明包裝的化妝品,透過銷售包裝能夠清晰識別內包裝或者容器上的所有或者本條款標識內容的,可以不在銷售包裝上重復標注相應內容。第九條(禁止規定)化妝品禁止標注、宣稱下列內容:(一)明示或者暗示具有醫療作用的內容;(二)誇大功能、虛假宣傳、貶低同類產品或容易給消費者造成誤解或者混淆的內容;(三)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的內容;(四)其他法律、法規和標准禁止標注的內容。第十條(創新用語)化妝品標簽中使用了尚未被行業廣泛使用的創新用語,應當在同一展示面以同一字型大小對該創新用語的具體含義進行解釋。第十一條(標識文字要求)除注冊商標標識、境外企業的生產地址及約定俗成的化妝品專業術語外,第八條中規定的標識內容必須採用規范漢字在產品包裝的可視面進行標注。必須使用外文字元或其他符號方能准確表達其含義的,應當在可視面用中文予以說明。國產化妝品標簽中漢字標識內容可以全部或者部分翻譯為其他種類文字,在同時標注時,對相同內容的標識,其他種類文字字體大小不得大於漢字字體。第十二條(命名要求)化妝品應當標識一的產品名稱,產品名稱由商標名、通用名和屬性名三部分組成,並符合下列要求:(一)商標名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使用注冊商標和未經注冊商標,用於化妝品中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性規定的除外。(二)通用名應當准確、客觀,可以是表明產品原料或描述產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使用產品原料名稱的,該原料的功效應當與產品用途相符。(三)屬性名應當表明產品真實的物理性狀或外觀形態。約定俗成、習慣使用的化妝品名稱可省略通用名、屬性名。不同產品的商標名、通用名、屬性名相同時,其他需要標注的內容應在屬性名後加以註明,包括顏色或色號、防曬指數、氣味、適用發質、膚質或特定人群等內容。第十三條(名稱標注要求)化妝品標注的產品名稱應與批准或者備案名稱相一致,除名稱所含的商標外,產品名稱的標識字體不得小於銷售包裝中的其他標識字體。化妝品的名稱應標注在銷售包裝展示面的顯著位置,如果因化妝品銷售包裝的形狀、體積等原因,無法標注在銷售包裝的展示面位置上時,可以標注在其可視面上。第十四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含義)化妝品標注的生產者名稱和地址包括依法承擔產品質量安全責任的生產企業和具體組織實施生產行為的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和地址,進口化妝品還包括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化妝品標識的實際生產企業為與內容物接觸的後一道工序製作完成的企業。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按國產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實際生產企業為境外企業的,按進口化妝品要求進行標簽標注。企業為不能依法獨立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分公司或生產基地的,化妝品標簽中的企業名稱、地址為承擔法律責任的集團公司的名稱、地址。第十五條(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標注)化妝品生產者名稱和地址按照下列規定予以標註:(一)化妝品由生產企業自主生產的,標注生產企業名稱、地址。(二)化妝品由生產企業委託實際生產企業生產的,應當同時標注生產企業和實際生產企業的名稱、地址。(三)除生產企業為境內企業的外,進口化妝品應同時標注承擔該產品安全責任的在華企業名稱及地址。委託加工產品存在多個實際生產企業,且由於銷售包裝的形狀或體積原因難以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實際生產企業全部信息的,可通過在產品包裝可視面標注指引信息,同時在說明書中標注詳細名稱及地址的方式對實際生產企業的信息進行標注。第十六條(實際生產加工地的標注)化妝品標簽中的實際生產加工地是指實際生產企業所在地。國產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按照行政區劃至少標注到省級地域,進口化妝品實際生產加工地應當標注至或地區(港澳台)。第十七條(化妝品許可批號及備案編號標注)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批准文號及備案編號根據審批機關核發的批件號或備案號進行標注。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上市前六個月內,企業可登錄國產非特殊用途備案管理系統獲取自動生成的產品備案編號,並使用該備案編號進行標注。獲取備案編號之日起六個月內未報送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信息的,備案管理系統將自動注銷該備案編號。第十八條(化妝品成分標注)化妝品標識應當標注全成分表。標注方法及要求應當符合標准《消費品使用說明化妝品通用標簽》(GB5296.3-2008)相關規定。第十九條(功能、安全宣稱與認證標識)化妝品的功能宣稱應當科學、真實、准確,有充分的實驗或評價數據支持。產品宣稱經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測試並出具報告的,產品標簽中可以標注相關評價驗證信息;未經評價驗證的,應當在描述聲稱的功效作用內容結尾標注「上述功效未經評價驗證」等字樣,字體應與不小於功效聲稱作用內容的標識字體。第二十條(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管理)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具備與其開展的化妝品功效評價驗證工作相適應的基本條件,按照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公布的功效評價指導原則,科學、公正開展功效評價驗證工作。功效評價驗證機構應當對其出具的功效評價驗證報告的真實性、准確性負責,不得偽造、變造檢驗報告或者其數據、結果。功效評價驗證機構的相關資質證明文件及其出具的功效評價報告應當在國務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指定的網站主動公開,接受監督。第二十一條(生產日期、保質期標注)保質期限應按下列兩種方式之一或同時標註:(一)生產日期和保質期;(二)生產批號和限期使用日期。生產日期或生產批號必須使用中文或阿拉伯數字,以四位數年、二位數月、二位數日的順序依次進行排列標識,印製於直接接觸內容物的產品原包裝上。生產批號中需要標注其它信息的,可在年、月、日等標注信息後加註字母後綴。第二十二條(注意事項警示語標注規定)存在下列幾種情形的,應標示警示用語:(一)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化妝品限用物質、限用防腐劑、限用防曬劑、暫時允許使用的染發劑有警示用語和安全事項相關標注要求的;(二)法規、規章、標准、規范對適用於兒童等特殊人群化妝品要求標注的相關注意事項的;(三)指甲油、卸甲液、指甲硬化劑、壓力灌裝溶膠等易燃性化妝品應標注注意防火或者防爆的安全警示用語的。(四)法規、規章、標准、規范規定其它應標注安全警示用語、使用方法或儲存條件的。第二十三條(其他標注事項引導語規定)使用方法、適宜人群、不適宜人群、適宜部位、不適宜部位可以不採用引導語引出,但法規、規章、標准和規范中有要求的除外。注意事項、警示用語應當標注引導語,且必須使用規范中文標識。第二十四條(禁止變相宣稱)化妝品不得通過以下形式進行變相宣稱:(一)利用商標、字體大小、色差或者暗示性的語言、圖形、符號誤導消費者;(二)通過宣稱所用原料的功能來暗示產品實際不具有或不允許宣稱的功能;(三)使用未經我國政府部門認可的認證標識進行化妝品安全及功能相關宣稱;(四)其它暗示形式宣稱本辦法第九條禁止標注宣稱的內容。第二十五條(標簽變更程序)產品需要更新已經批准或備案的標簽標識的,按以下規定執行:(一)國產非特殊用途化妝品以及更新內容不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新產品標簽標識的,生產者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後,產品可即時生產銷售;(二)國產特殊用途化妝品及進口化妝品需要更換產品標簽標識,且更新內容涉及產品安全性及功效宣稱方面改變的,生產者應將更新的標簽標識上傳至統一指定的網上備案系統,原產品審批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整改意見的,更新產品可生產銷售。
2、進口食品必須標注什麼讓普通消費者辨識
1、中文標簽:標簽內容要與外文內容完全相同,還須包括食品名稱、配料成分、凈含量和固體物含量、原產國家或地區、商品生產日期、保質期、貯藏指南、製造、包裝、地址等等內容。
2、CIQ標志:CIQ是中國檢驗檢疫的縮寫,該防偽標志是對檢驗檢疫合格的進口食品統一加貼的。
3、產品條形碼:編碼具有唯一性,要求商品項目、廠商只有一個代碼。當商品項目、廠商、國家已確定,就永不改變。
4、進口食品衛生證書:該證書是檢驗檢疫部門對進口食品檢驗檢疫合格後簽發的。證書上應註明進口食品包括生產批號在內的詳細信息。
進口商品:
是指一個國家本身不生產而從國外購買以滿足國內消費者需求的商品。按照國際貿易商品標准分類,進口商品結構由兩大類商品組成,即資本品和初級產品。化學及有關產品、機械及運輸設備這些工業製成品可以定義為資本品。非食用原料、礦物燃料;潤滑油及有關原料;動植物、油脂及蠟等商品屬於初級產品范疇。資本品的進口可以提高國內生產設備的技術含量和技術水平,從而可以有效地提高勞動的生產效率或者說資本的邊際產出效率,增強國內的總體技術能力,推進國內的產業結構的深化和高層次化。
3、進口產品必須標注中國的國家標准(如有)嗎?,還是可直接標注生產國標准號,相關法規是什麼?謝謝。
1、進口產品執行標准欄必須填寫生產國標准。
2、進口產品必須要有產品的出廠檢驗報告和出口國第三方的檢測報告。
3、如進口產品生產國標准還嚴於我們的國標,則執行出口國標准即可。
4、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法定檢驗的進出口商品,由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商檢法第七條規定實施檢驗。
國家質檢總局根據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的實際需要和國際標准,可以制定進出口商品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准。
進出口商品檢驗依照或者參照的技術規范、標准以及檢驗方法的技術規范和標准,應當至少在實施之日6個月前公布;在緊急情況下,應當不遲於實施之日公布。
(3)進口產品標注什麼擴展資料
我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工作,主要有4個環節:接受報驗、抽樣、檢驗和簽發證書。
1、接受報驗:報驗是指對外貿易關系人向商檢機構報請檢驗。報驗時 需填寫「報驗申請單」,填明申請檢驗、鑒定工作項目和要求,同時提交對外所簽買賣合同,成交小樣及其他必要的資料。
2、抽樣: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及時派員赴貨物堆存地點進行現場檢驗、鑒定。抽樣時,要按照規定的方法和一定的比例,在貨物的不同部位抽取一定數量的、能代表全批貨物質量的樣品(標本)供檢驗之用。
3、檢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之後,認真研究申報的檢驗項目,確定檢驗內容,仔細審核合同(信用證)對品質、規格、包裝的規定,弄清檢驗的依據,確定檢驗標准、方法,然後抽樣檢驗,儀器分析檢驗;物理檢驗;感官檢驗;微生物檢驗等。
4、簽發證書: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種類表內的出口商品,經商檢驗合格後簽發放行單(或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加蓋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單)。
凡合同、信用證規定由商檢部門檢驗出證的,或國外要求簽檢證書的,根據規定簽發所需封面證書;不向國外提供證書的,只發放行單。種類表以外的出口商品,應由商檢機構檢驗的,經檢驗合格發給證書或放行單後,方可出運。
在進口方面,進口商品經檢驗後,分別簽發「檢驗情況通知單」或「檢驗證書」,供對外結算或索賠用。凡由收、用貨單位自行驗收的進口商品,如發現問題,供對外索賠用。對於驗收合格的,收、用貨單位應在索賠有效期內把驗收報告送商檢機構銷案。
4、從國外進口的一般商品,必須用中文在其每個小包裝上標注哪些內容?
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必須有中文標志
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產品或產品包裝上的標識應有以下九種:
一、產品要有檢驗合格證。
二、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志。
三、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
四、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一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五、對於容易造成產品本身損壞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要有警示標志或中文警示說明。
六、已被工商部門批准注冊的商標,其標志為「R」或「注」。
七、已被專利部門授予專利的,可在產品上註明。
八、生產企業應在產品或其說明、包裝上註明所執行標準的代號、編號、名稱。我國現行標准分四級「即國家標准(GB)、行業標准(HB)、地方標准(DB)、企業標准(QB)。」
九、已取得國家有關質量認證的產品,可在產品或包裝上使用相應的安全或合格認證標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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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進口產品是不是必須有中文標簽
【法律分析】:是的,必須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廠名和廠址。進口產品在國內市場銷售,也必須有中文標志。根據產品的特點和使用要求,需標明產品規格、等級,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稱和含量也應當予以標明。限期使用的產品,應標明生產日期或失效期,包裝食品一般都應標明生產期、保質期和保存期。
【法律依據】:《進出口食品標簽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的內容包括:標簽的格式、版面以及標注的與質量有關的內容是否真實、准確。進口食品標簽必須為正式中文標簽。 第十二條進口食品標簽應按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進行審核;出口食品標簽應按進口國法律、法規及標准要求進行審核。 第十三條 經審核符合要求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頒發《進出口食品標簽審核證書》。 取得審核證書的食品標簽,由國家檢驗檢疫局統一對外公布。
6、進口化妝品的中文標簽是怎麼回事
進口化妝品一般貿易需要貼中文標簽,這個是國家法律規定,就是外包裝上要有貼一張中文的翻譯標簽,代購屬於個人,不用貼中文標簽,正規的進口化妝品外包裝上的中文標簽應包含以下內容:
①產品名稱;②原產國或地區名稱(指中升老國台灣、香港、澳門),以及生產商名稱及地址,而不會像一些偽劣產品以簡單外文(如「Made in France」)蒙騙消費者;③橘敏經銷商、進口商、在華代理商在國內依法登記注冊的名稱和地址;④內裝物量圓笑枝;⑤生產批號及使用期限;⑥進口(非)特殊用途化妝品(備案)批准文號;⑦加貼CIQ標志。對體積小又無小包裝的特殊產品,如唇膏、化妝筆等,應標注產品名稱和製造者名稱。總體而言,要有中文標注信息,標注標簽的外觀與原包裝外觀相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