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雙反是什麼意思
「雙反」調查,是指對來自某一個(或幾個)國家或地區的同一種產品同時進行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當進口產品以傾銷價格或在接受出口國政府補貼的情況下低價進入國內市場,並對生產同類產品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威脅的情況下,世界貿易組織(WTO)允許成員方使用反傾銷和反補貼等貿易救濟措施,恢復正常的進口秩序和公平的貿易環境,保護國內產業的合法利益。
人民網北京7月18日電 (周素雅)據商務部網站消息,美國當地時間7月15日,美國商務部宣布正式對進口自中國的乘用車和輕卡輪胎發起反傾銷反補貼調查。
商務部貿易救濟局負責人就此發表談話表示,該案受到中美產業界的高度關注。在申請人資格存在嚴重瑕疵,美國內輪胎企業不支持立案,相關產業組織反對立案的情況下,美方仍然對上述產品發起雙反調查,違反世貿規則和美國國內法,中方表示強烈反對。
該負責人指出,2009年美國曾對上述中國輪胎產品採取特保措施,對中美經貿關系造成了嚴重傷害。事實證明,美方特保措施並未給美輪胎產業帶來實質利益。通過貿易保護主義措施限制自由貿易和市場競爭是損人不利己的行為。
該負責人強調,中方反對濫用貿易救濟措施,希望美方吸取前車之鑒,審慎處理本案,避免破壞兩國相關產業的貿易與合作。
2、什麼是雙反措施
雙反是進口國針對出口國對其商品進行補貼以及出口國涉及傾銷進行的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
這一部分的稅是針對對方不公平貿易陵碰行為的一種報復,是在正常關稅之外另外增收的,目的是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的合法利益。
傾銷是指出口方以低於市場價格向進口國出售商品,並且對進口國相關行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為。補貼則是政府以及受政府控制的第三方機構通過直接的資金支持、放棄到期債權、政府采購等方式對本國相關行業進行超出基礎設施和基礎建設以外的支持,對其他貿易對象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為。對於這兩種行為,按照世貿規則,受害方可以通過加征反傾銷和反補貼稅進行報復。
因為傾銷和補貼被認為是非市場的非正常缺纖貿易行為,屬於貿易保護主義。當然,這兩種手段本身是可以作為貿易保護的手段的,因為究竟是什麼補貼和傾銷還是有些爭議的。尤其是我們中國,歐盟和美國並不承認中國的市場經濟此外,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不是以中國而是以第三國的市場價格為准尺扮談的,而中國大量的國有企業和政府尤其是地方政府采購中的行為也容易引起爭議。
3、雙反是技貿措施嗎
是的,雙反是技貿措施,雙反是進口國針對出口國對其商品進行補貼以及出口國涉及傾銷進行的反傾銷和反補貼征稅。這一部分的稅是針對對方不公平貿易行為的一種報復,是在正常關稅之外另外增收的,目的是保護本國相關產業的合法利益。傾銷是指出口方以低於市場價格向進口國出售商品,並且對進口國相關行業造成實質性損害的行為。總局調研組一行先後到煙台傑瑞石油服務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市中韓自貿區地方經濟合作示範區實地調研,並組織召開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座談會。會上,11個單位(協會、出口企業)發言,交流了面臨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和應對訴求,提出了工作建議和意見。總局調研組認真聽取各協會和企業意見建議特別是出口企業面臨的困難與問題,現場答疑解惑、支招獻策,為企業提供參考幫助。
謝軍司長對我省技術性貿易措施工作給予充分肯定並提出希望和要求。一要提高認識。技術性貿易措施是「雙反掘和衡」關稅之外的影響出口的主要手段,隨著國際形勢復雜化,各WTO成員國都在強化技術性貿易措施的應用。市場監管部門應該發揮系統優勢,做好標准、認證、檢驗檢測等業務協同,實現上下聯動。二要抓好重點。要圍繞企業遭遇技術性貿易壁壘的具體案例,研究工作路徑和方法,形成面向行業的解決方案,調動各行業協會和企業合理利用WTO規則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三要提高能力。要適應外部形勢變化,做好國外經驗的吸收和借鑒,形成我國的技術性貿易措施體系,加判做大對企業培訓和相關人員培養,依託技貿措工作提升營商環境。郭之祥副局長表示,感謝總局國際合作司一行來山東調研指導工作,下一步將按照總局要求,緊密結合山東實際,認真梳理全省機電產品、勞動密集型產品、農產品等出口行業企業有關情況及技術性貿易措施開展情況,及時關注日韓、東盟、拉丁美洲、美國、歐盟等國外標准變化,圍繞企業需求,組織開展相關培訓,著力提升技術性貿易棚空措施「破壁」「築籬」能力,對外合作處要聯合省標准化研究院等共同攜手為企業做好服務。
4、雙反關稅是什麼意思
「雙反」關稅,就是反傾銷和反補貼關稅。
反傾銷(Anti-Dumping) 指對外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的傾銷所採取的抵制措施。一般是對傾銷的外國商品除徵收一般進口稅外,再增收附加稅,使其不能廉價出售,此種附加稅稱為「反傾銷稅」。雖然在《關稅及貿易總協定》中對反傾銷問題做了明確規定,但實際上各國各行其事,仍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反補貼指一國反傾銷調查機關實施與執行反補貼法規的行為與過程。其中的補貼是指一國政府或者任何公共機構向本國的生產者或者出口經營者提供的資金或財政上優惠措施,包括現金補貼或者其他政策優惠待遇,使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比未享受補貼的同類產品處於有利的競爭地位。
5、美國將對從中國進口銅版紙等征「雙反」關稅?
2009年11月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6日初步裁定,對從中國和印度尼西亞進口的銅版紙、從中國進口的焦磷酸鉀、磷酸二氫鉀和磷酸氫二鉀徵收「雙反」關稅,即反傾銷和反補貼關稅。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表的聲明,該委員會6日就「雙反」問題對一些涉華產品案件進行了初步裁定,這些產品包括銅版紙、焦磷酸鉀、鈉三聚磷酸鹽、磷酸二氫鉀和磷酸氫二鉀等。其中,國際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對銅版紙、焦磷酸鉀、磷酸二氫鉀和磷酸氫二鉀徵收「雙反」關稅。此外,國際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從中國進口的鈉三聚磷酸鹽等產品未構成反補貼和反傾銷,即此類進口產品未對美國市場造成影響。
近來,美國頻頻使用貿易保護措施限制從中國的進口,引發國際社會對貿易保護主義加劇的擔憂。美國商務部5日初步裁定對從中國進口的油井管徵收最高達99.14%的反傾銷稅。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6日就美國對中國油井管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發表聲明,表示「堅決反對這種濫用保護主義的做法,將採取措施切實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
對於初裁結果,中國造紙協會秘書長趙偉表示「意料之中」。「造紙協會將聯合涉案企業和中國商務部,繼續積極應訴。」趙偉說。
對於此次「雙反」調查,分析人士認為,長遠來看,此案對於造紙業的影響,將不只涉及市場,還牽涉到政策層面。
據介紹,我國在總產量上已經成為造紙第一大國。近年來,隨著產能的持續擴大,國內市場已經開始飽和。「保持一定的出口量,對消化過剩產能是很必要的。若美國商務部最終裁定徵收「雙反」關稅,那就意味著美國市場對我們基本關閉。到時,積壓的貨量將不得不轉為內銷,國內市場壓力會很大。」中國造紙協會常務副理事長曹朴芳說。
我國的銅版紙市場已連續兩年供大於求。根據中國造紙協會提供的數據,2008年,全國銅版紙產量為460萬噸,消費量401萬噸。其中,出口97萬噸,佔比超過20%。而目前又有晨鳴、華泰、日本王子、金海漿等一批大型銅版紙生產項目落實在建。業內預計,到2010年上馬投產後,國內銅版紙產能將達到700萬噸。
除了產能過剩壓力,分析人士表示,造紙行業享受的相關扶持政策也可能受到觸動。
中國的銅版紙產業在2000年前後方才開始發展,目前仍處於發展初期。因此,我國曾實施過相關的扶持政策。「若美國最終裁定"雙反"成立,這些政策的繼續執行就可能受到影響。屆時波及的就可能是整個行業。」該人士表示。
目前,我國在出口價格上優勢較大的紙種主要是銅版紙、高級白卡和生活用紙。雖然面臨產能過剩以及可能的出口壓力,銅版紙價格仍在近期頻頻上調。
此次美國制定的強制應訴方為金東紙業、晨鳴紙業和太陽紙業。大多數企業表示,由於出口量不大,目前對公司影響不明顯。其中,太陽紙業證券代表龐福成認為,風險客觀存在,但今年看來,銅版紙的形勢依然良好。
但另一家應訴企業則表示,目前他們最擔心的是,若美國「雙反案」成立,歐盟會馬上跟進。
按照流程,美國商務部將在今年12月作出初步的反補貼稅決定。到2010年3月,美國商務部將對此反傾銷案作出最終裁決。
2006年,美國企業曾對中國、韓國和印尼銅版紙商提起「雙反」調查申請。當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同樣通過了損害初裁,但該項申訴最終於2007年被否決記者 秦菲菲 朱宇琛
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6日初步裁定,對從中國和印度尼西亞進口的銅版紙、從中國進口的焦磷酸鉀、磷酸二氫鉀和磷酸氫二鉀徵收「雙反」關稅,即反傾銷和反補貼關稅。
根據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發表的聲明,該委員會6日就「雙反」問題對一些涉華產品案件進行了初步裁定,這些產品包括銅版紙、焦磷酸鉀、鈉三聚磷酸鹽、磷酸二氫鉀和磷酸氫二鉀等。其中,國際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對銅版紙、焦磷酸鉀、磷酸二氫鉀和磷酸氫二鉀徵收「雙反」關稅。此外,國際貿易委員會初步裁定從中國進口的鈉三聚磷酸鹽等產品未構成反補貼和反傾銷,即此類進口產品未對美國市場造成影響。
近來,美國頻頻使用貿易保護措施限制從中國的進口,引發國際社會對貿易保護主義加劇的擔憂。美國商務部5日初步裁定對從中國進口的油井管徵收最高達99.14%的反傾銷稅。中國商務部新聞發言人姚堅6日就美國對中國油井管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發表聲明,表示「堅決反對這種濫用保護主義的做法,將採取措施切實維護國內產業的利益」。
對於初裁結果,中國造紙協會秘書長趙偉表示「意料之中」。「造紙協會將聯合涉案企業和中國商務部,繼續積極應訴。」趙偉說。
對於此次「雙反」調查,分析人士認為,長遠來看,此案對於造紙業的影響,將不只涉及市場,還牽涉到政策層面。
據介紹,我國在總產量上已經成為造紙第一大國。近年來,隨著產能的持續擴大,國內市場已經開始飽和。「保持一定的出口量,對消化過剩產能是很必要的。若美國商務部最終裁定徵收「雙反」關稅,那就意味著美國市場對我們基本關閉。到時,積壓的貨量將不得不轉為內銷,國內市場壓力會很大。」中國造紙協會常務副理事長曹朴芳說。
我國的銅版紙市場已連續兩年供大於求。根據中國造紙協會提供的數據,2008年,全國銅版紙產量為460萬噸,消費量401萬噸。其中,出口97萬噸,佔比超過20%。而目前又有晨鳴、華泰、日本王子、金海漿等一批大型銅版紙生產項目落實在建。業內預計,到2010年上馬投產後,國內銅版紙產能將達到700萬噸。
除了產能過剩壓力,分析人士表示,造紙行業享受的相關扶持政策也可能受到觸動。
中國的銅版紙產業在2000年前後方才開始發展,目前仍處於發展初期。因此,我國曾實施過相關的扶持政策。「若美國最終裁定"雙反"成立,這些政策的繼續執行就可能受到影響。屆時波及的就可能是整個行業。」該人士表示。
目前,我國在出口價格上優勢較大的紙種主要是銅版紙、高級白卡和生活用紙。雖然面臨產能過剩以及可能的出口壓力,銅版紙價格仍在近期頻頻上調。
此次美國制定的強制應訴方為金東紙業、晨鳴紙業和太陽紙業。大多數企業表示,由於出口量不大,目前對公司影響不明顯。其中,太陽紙業證券代表龐福成認為,風險客觀存在,但今年看來,銅版紙的形勢依然良好。
但另一家應訴企業則表示,目前他們最擔心的是,若美國「雙反案」成立,歐盟會馬上跟進。
按照流程,美國商務部將在今年12月作出初步的反補貼稅決定。到2010年3月,美國商務部將對此反傾銷案作出最終裁決。
2006年,美國企業曾對中國、韓國和印尼銅版紙商提起「雙反」調查申請。當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同樣通過了損害初裁,但該項申訴最終於2007年被否決
6、我國近年來受到的雙反調查有哪些,什麼原因,我們應該如何應對?
一.我國目前遭受反傾銷的現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深入和經濟的發展,特別是入世以來,我國對外貿易飛速發展,成為世界貿易大國。我國經濟和外貿的發展對國外競爭者產生了一定的壓力,這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他們利用反傾銷法,頻頻對我國出口商品提起反傾銷指控。繼美國.歐盟等發達國家之後,墨西哥.印度.韓國等發展中國家也對我國發起了反傾銷訴訟,我國已連續十年成為世界遭受反傾銷指控最多的國家,已發生的600多起對華反傾銷中至少有50%的企業沒有應訴。即使應訴,勝訴率一直在30%左右徘徊。這樣使我國出口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失去了應有的競爭能力,不得不退出原有市場,影響了我國出口貿易的發展。
二.中國遭受反傾銷指控的原因
1 .世貿規則的不合理性。
世界貿易組織是在發達國家主導下建立起來的,其規則多數是由發達國家制定的,主要維護的是發達國家的利益。傳統上反傾銷是抵制不正當競爭.維護公平貿易的手段。現代則演化為世界貿易組織體系內的一種特殊保護工具和國家間的戰略行為。[1]
2. 世界貿易的邊緣化。美國為維護其利益,弱化了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能。
3. 我國市場經濟機制的不完善。
我國市場經濟雖已步入正軌,但仍處於初級階段,加上長期的計劃經濟的影響,使我國企業管理中仍有政府成分的陰影。因此得不到多數發達國家的承認。
4. 數字經濟的反作用。
龐大的數字經濟從形式上顯示我國是最大的貿易收益國,這樣國外的競爭者產生了壓力,他們為了平衡他們所謂的逆差,勢必要想一些辦法,自然反傾銷成為了他們手中的一種武器。
5.我國企業缺乏法律意識和維權意識。
我國由於在教育上堅持重理輕文,至使我國國內相關法律人才嚴重有缺口,法律環境也不佳,面對反傾銷指控,企業很少應訴,維護其合法權益。
6. 我國企業缺乏整體意識。
為了競爭,他們之間互相拆台,大打價格戰,缺乏團結,結果讓國外抓住了把柄。對其提起反傾銷指控。
三.我國應採取的應對措施
1.政府要加強機制建設,磋商談判,規則運用,人才培養等方面的工作。
建立長效機制,按照職責明確.分工協作.信息共享.快速應對的要求,建立起商務部.地方商務管理部門.商協會.企業的四體聯動工作機制。政府要轉變職能,強化服務意識。充分發揮地區優勢。加強磋商談判,加強同主要貿易國的磋商談判。善於應用規則,重視法律人才的培養,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政治地位,激發他們的積極性。[2]
2.不斷強化商會.協會在應對反傾銷中的地位和作用。
商會.要協調出口價格,避免傾銷出口,建立預警機制,及時發布信息,組織企業來應對。[3]
3.多方面提高企業應對反傾銷的能力。
企業要在生產環節嚴格按照市場經濟規則運作,在出口環節,要積極實施市場多元化,以質取勝的經營戰略,主動提高自己的能力,善於應用規則積極應訴,注意團結作戰,形成同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4.全民應對機制。
中國是世界消費潛力最大的國家,應向韓國學習,提高全國人民的民族意識,當遇一國對我無故反傾銷時,全國人民要自發的對該國的一切產品進行抵制,迫使其不敢輕易對我反傾銷。
5.實施名牌戰略,鼓勵跨國公司的發展。
[參考資料]
[1]: 中國工業經濟聯合會解決國際貿易爭端協調委員會編:《應對國際貿易爭端服務手冊》中國紡織出版社
[2]: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王世春局長2005年4月1日在國際貿易爭端形勢分析會上的講話。
[3]: 商務部進出口公平貿易局王世春局長2005年4月1日在國際貿易爭端形勢分析會上的講話。
7、雙重救濟是什麼意思
雙重救濟是在雙反措施中所轎拆穗特有的概念。雙反措施指的是反傾銷和反補貼措施,雙反措施的意思就是同一個國家的同一產品不僅被實施了反傾銷調查,而且還實施了反補貼調查,最終導致反傾銷反補貼措施的合並適用。
在進口國對進口商品進行雙反調查的過程中,認為在同進口產品上同時存在傾銷和補貼,決定對該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御枯貼稅,導致了對同一損害結果兩次征稅,對國內產業進行了兩次救濟,這就閉卜是雙重救濟。雙重救濟實質上就是重復計算稅率,指對同一種進口產品同時徵收雙反稅的情形下,至少在某種程度上對同一損害補償了兩次。
8、中國對美國肉雞進行雙反中的「雙反」是什麼意思啊??
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反傾銷:是世貿組織允許採取的維護公平貿易和保護國內安全的合法手段,是各國所公認的。中國贊成和支持這一措施,並一貫反對以傾銷方式扭曲公平貿易競爭的秩序,反對以傾銷損害貿易夥伴國相關企業的利益。但是,中國堅決反對濫用反傾銷,把反傾銷變成進行貿易保護或歧視政策的手段。現在,確有一些國家利用某些貿易糾紛案件,把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人為地誇大對方國家攜橋所謂傾銷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採用與這些國家經濟毫不相乾的第三國(替代國)的市場價格來計算這些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而不從這些國家產品的實際成本和價格出發來計算。這就不能真實反映出口國經濟的現實,導致誤判(替代國制度本身的缺陷,將在本報告第十二章進行專門分析)。這種歧視性的做法,不公正待遇,使一些國家出口產品本來沒有傾銷而被裁定為「傾銷」,本來傾銷幅度輕微而被裁定為高度傾銷,給這些國家出口造成人為的壁壘,給激型國際貿易公平秩序造成過度的摩擦和動盪。
世貿組織的《反傾銷協議》規定,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辯鉛猛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反補貼:是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對某一出口產品給予財政或公共性的經濟補貼而採取的限制進口的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徵收反補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進口產品存在補貼,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採取反補貼措施。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並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9、雙反調查的相關規定
《反傾銷協議》
一成員要實施反傾銷措施,必須遵守三個條件:首先,確定存在傾銷的事實;第二,確定對國內產業造成了實質損害或實質損害的威脅,或對建立國內相關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第三,確定傾銷和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的差額被稱為傾銷幅度。所以,確定傾銷必須經過三個步驟:確定出口價格;確定正常價格;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格進行比較。
正常價格通常是指在一般貿易條件下出口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可比銷售價格。如該產品的國內價格受到控制,往往以第三國同類產品出口價格來確認正常價格。
與啟動反補貼調查不同的是,傾銷行為的受害國在開始反傾銷調查前沒有與當事成員進行磋商的義務;在審查傾銷對國內產業的影響時,需要考慮傾銷幅度的大小並確定傾銷幅度。世貿組織規定,傾銷幅度不超過進口價格2%,傾銷產品進口量占同類產品進口比例不超過3%是可以忽略不計的傾銷幅度的最低限額。
反傾銷的最終補救措施是對傾銷產品徵收反傾銷稅。徵收反傾銷稅的數額可以等於傾銷幅度,也可以低於傾銷幅度。
另外一種補救措施是價格承諾。若出口商自願作出了令人滿意的承諾,修改價格或停止以傾銷價格出口,則調查程序可能被暫停或終止,有關部門不採取臨時措施或徵收反傾銷稅。
反補貼:是一成員方對另一成員方對某一出口產品給予財政或公共性的經濟補貼而採取的限制進口的措施,包括臨時措施、承諾徵收反補貼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補貼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進口產品存在補貼,並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的,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章 補貼與損害
第三條 補貼,是指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並為接受者帶來利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價格支持。
出口國(地區)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機構,以下統稱出口國(地區)政府。
本條第一款所稱財政資助,包括:
(一)出口國(地區)政府以撥款、貸款、資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資金,或者以貸款擔保等形式潛在地直接轉讓資金或者債務;
(二)出口國(地區)政府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
(三)出口國(地區)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礎設施以外的貨物、服務,或者由出口國(地區)政府購買貨物;
(四)出口國(地區)政府通過向籌資機構付款,或者委託、指令私營機構履行上述職能。
第四條 依照本條例進行調查、採取反補貼措施的補貼,必須具有專向性。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補貼,具有專向性:
(一)由出口國(地區)政府明確確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二)由出口國(地區)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的某些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三)指定特定區域內的企業、產業獲得的補貼;
(四)以出口實績為條件獲得的補貼,包括本條例所附出口補貼清單列舉的各項補貼;
(五)以使用本國(地區)產品替代進口產品為條件獲得的補貼。
在確定補貼專向性時,還應當考慮受補貼企業的數量和企業受補貼的數額、比例、時間以及給與補貼的方式等因素。
第五條 對補貼的調查和確定,由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負責。
第六條 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應當區別不同情況,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一)以無償撥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金額計算;
(二)以貸款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接受貸款的企業在正常商業貸款條件下應支付的利息與該項貸款的利息差額計算;
(三)以貸款擔保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在沒有擔保情況下企業應支付的利息與有擔保情況下企業實際支付的利息之差計算;
(四)以注入資本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企業實際接受的資本金額計算;
(五)以提供貨物或者服務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該項貨物或者服務的正常市場價格與企業實際支付的價格之差計算;
(六)以購買貨物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政府實際支付價格與該項貨物正常市場價格之差計算;
(七)以放棄或者不收繳應收收入形式提供補貼的,補貼金額以依法應繳金額與企業實際繳納金額之差計算。
對前款所列形式以外的其他補貼,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確定補貼金額。
第七條 損害,是指補貼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經貿委)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補貼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國家經貿委會同農業部進行。
第八條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審查下列事項:
(一)補貼可能對貿易造成的影響;
(二)補貼進口產品的數量,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絕對數量或者相對於國內同類產品生產或者消費的數量是否大量增加,或者補貼進口產品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三)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包括補貼進口產品的價格削減或者對國內同類產品的價格產生大幅度抑制、壓低等影響;
(四)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的相關經濟因素和指標的影響;
(五)補貼進口產品出口國(地區)、原產國(地區)的生產能力、出口能力,被調查產品的庫存情況;
(六)造成國內產業損害的其他因素。
對實質損害威脅的確定,應當依據事實,不得僅依據指控、推測或者極小的可能性。
在確定補貼對國內產業造成的損害時,應當依據肯定性證據,不得將造成損害的非補貼因素歸因於補貼。
第九條 補貼進口產品來自兩個以上國家(地區),並且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就補貼進口產品對國內產業造成的影響進行累積評估:
(一)來自每一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補貼金額不屬於微量補貼,並且其進口量不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二)根據補貼進口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以及補貼進口產品與國內同類產品之間的競爭條件,進行累積評估是適當的。
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1%的補貼;但是,來自發展中國家(地區)的補貼進口產品的微量補貼,是指補貼金額不足產品價值2%的補貼。
第十條 評估補貼進口產品的影響,應當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不能對國內同類產品的生產進行單獨確定的,應當審查包括國內同類產品在內的最窄產品組或者范圍的生產。
第十一條 國內產業,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內同類產品的全部生產者,或者其總產量占國內同類產品全部總產量的主要部分的生產者;但是,國內生產者與出口經營者或者進口經營者有關聯的,或者其本身為補貼產品或者同類產品的進口經營者的,應當除外。
在特殊情形下,國內一個區域市場中的生產者,在該市場中銷售其全部或者幾乎全部的同類產品,並且該市場中同類產品的需求主要不是由國內其他地方的生產者供給的,可以視為一個單獨產業。
第十二條 同類產品,是指與補貼進口產品相同的產品;沒有相同產品的,以與補貼進口產品的特性最相似的產品為同類產品。
第三章 反補貼調查
第十三條 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關組織(以下統稱申請人),可以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向外經貿部提出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
第十四條 申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的名稱、地址及有關情況;
(二)對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的完整說明,包括產品名稱、所涉及的出口國(地區)或者原產國(地區)、已知的出口經營者或者生產者等;
(三)對國內同類產品生產的數量和價值的說明;
(四)申請調查進口產品的數量和價格對國內產業的影響;
(五)申請人認為需要說明的其他內容。
第十五條 申請書應當附具下列證據:
(一)申請調查的進口產品存在補貼;
(二)對國內產業的損害;
(三)補貼與損害之間存在因果關系。
第十六條 外經貿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書及有關證據之日起60天內,對申請是否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申請書內容及所附具的證據等進行審查,經商國家經貿委後,決定立案調查或者不立案調查。在特殊情形下,可以適當延長審查期限。
在決定立案調查前,應當就有關補貼事項向產品可能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發出進行磋商的邀請。
第十七條 在表示支持申請或者反對申請的國內產業中,支持者的產量占支持者和反對者的總產量的50%以上的,應當認定申請是由國內產業或者代表國內產業提出,可以啟動反補貼調查;但是,表示支持申請的國內生產者的產量不足國內同類產品總產量的25%的,不得啟動反補貼調查。
第十八條 在特殊情形下,外經貿部沒有收到反補貼調查的書面申請,但有充分證據認為存在補貼和損害以及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後,可以決定立案調查。
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以下統稱調查機關。
第十九條 立案調查的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並通知申請人、已知的出口經營者、進口經營者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組織、個人(以下統稱利害關系方)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立案調查的決定一經公告,外經貿部應當將申請書文本提供給已知的出口經營者和出口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條 調查機關可以採用問卷、抽樣、聽證會、現場核查等方式向利害關系方了解情況,進行調查。
調查機關應當為有關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陳述意見和論據的機會。
外經貿部認為必要時,可以派出工作人員赴有關國家(地區)進行調查;但是,有關國家(地區)提出異議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 調查機關進行調查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應當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不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的,或者沒有在合理時間內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嚴重妨礙調查的,調查機關可以根據可獲得的事實作出裁定。
第二十二條 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認為其提供的資料泄露後將產生嚴重不利影響的,可以向調查機關申請對該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
調查機關認為保密申請有正當理由的,應當對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的資料按保密資料處理,同時要求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提供一份非保密的該資料概要。
按保密資料處理的資料,未經提供資料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同意,不得泄露。
第二十三條 調查機關應當允許申請人、利害關系方和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查閱本案有關資料;但是,屬於按保密資料處理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在反補貼調查期間,應當給予產品被調查的國家(地區)政府繼續進行磋商的合理機會。磋商不妨礙調查機關根據本條例的規定進行調查,並採取反補貼措施。
第二十五條 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就補貼、損害作出初裁決定,並就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條 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損害以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成立的,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應當對補貼及補貼金額、損害及損害程度繼續進行調查,並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終裁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在作出終裁決定前,應當由外經貿部將終裁決定所依據的基本事實通知所有已知的利害關系方、利害關系國(地區)政府。
第二十七條 反補貼調查,應當自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結束;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但延長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補貼、損害或者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的;
(三)補貼金額為微量補貼的;
(四)補貼進口產品實際或者潛在的進口量或者損害屬於可忽略不計的;
(五)通過與有關國家(地區)政府磋商達成協議,不需要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六)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共同認為不適宜繼續進行反補貼調查的。
來自一個或者部分國家(地區)的被調查產品有前款第(二)、(三)、(四)、(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針對所涉產品的反補貼調查應當終止。
第四章 反補貼措施
第一節 臨時措施
第二十九條 初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臨時反補貼措施採取以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作為擔保的徵收臨時反補貼稅的形式。
第三十條 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由外經貿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三十一條 臨時反補貼措施實施的期限,自臨時反補貼措施決定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不超過4個月。
自反補貼立案調查決定公告之日起60天內,不得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
第二節 承諾
第三十二條 在反補貼調查期間,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取消、限制補貼或者其他有關措施的承諾,或者出口經營者提出修改價格的承諾的,外經貿部應當予以充分考慮。
外經貿部可以向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提出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
調查機關不得強迫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
第三十三條 出口經營者、出口國(地區)政府不作出承諾或者不接受有關價格承諾的建議的,不妨礙對反補貼案件的調查和確定。出口經營者繼續補貼進口產品的,調查機關有權確定損害威脅更有可能出現。
第三十四條 外經貿部認為承諾能夠接受的,經商國家經貿委後,可以決定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不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或者徵收反補貼稅。中止或者終止反補貼調查的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
外經貿部不接受承諾的,應當向有關出口經營者說明理由。
調查機關對補貼以及由補貼造成的損害作出肯定的初裁決定前,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在出口經營者作出承諾的情況下,未經其本國(地區)政府同意的,調查機關不得尋求或者接受承諾。
第三十五條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中止或者終止調查後,應出口國(地區)政府請求或者調查機關認為有必要,調查機關可以對補貼和損害繼續進行調查。
根據調查結果,作出補貼或者損害的否定裁定的,承諾自動失效;作出補貼或者損害的肯定裁定的,承諾繼續有效。
第三十六條 外經貿部可以要求承諾已被接受的出口經營者或者出口國(地區)政府定期提供履行其承諾的有關情況、資料,並予以核實。
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承諾的,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可以立即決定恢復反補貼調查;根據可獲得的最佳信息,可以決定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並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補貼稅,但違反承諾前進口的產品除外。
第三節 反補貼稅
第三十八條 在為完成磋商的努力沒有取得效果的情況下,終裁決定確定補貼成立,並由此對國內產業造成損害的,可以徵收反補貼稅。
第三十九條 徵收反補貼稅,由外經貿部提出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的建議作出決定,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海關自公告規定實施之日起執行。
第四十條 反補貼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第四十一條 反補貼稅的納稅人為補貼進口產品的進口經營者。
第四十二條 反補貼稅應當根據不同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金額,分別確定。對實際上未被調查的出口經營者的補貼進口產品,需要徵收反補貼稅的,應當迅速審查,按照合理的方式確定對其適用的反補貼稅。
第四十三條 反補貼稅稅額不得超過終裁決定確定的補貼金額。
第四十四條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並在此前已經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存在實質損害威脅,在先前不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將會導致後來作出實質損害裁定的情況下已經採取臨時反補貼措施的,反補貼稅可以對已經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的期間追溯徵收。
終裁決定確定的反補貼稅,高於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不予收取;低於現金保證金或者保函所擔保的金額的,差額部分應當予以退還。
第四十五條 下列三種情形並存的,必要時可以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之日前90天內進口的產品追溯徵收反補貼稅:
(一)補貼進口產品在較短的時間內大量增加;
(二)此種增加對國內產業造成難以補救的損害;
(三)此種產品得益於補貼。
第四十六條 終裁決定確定不徵收反補貼稅的,或者終裁決定未確定追溯徵收反補貼稅的,對實施臨時反補貼措施期間已收取的現金保證金應當予以退還,保函應當予以解除。
第五章 反補貼稅和承諾的期限與復審
第四十七條 反補貼稅的徵收期限和承諾的履行期限不超過5年;但是,經復審確定終止徵收反補貼稅有可能導致補貼和損害的繼續或者再度發生的,反補貼稅的徵收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第四十八條 反補貼稅生效後,外經貿部經商國家經貿委,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徵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過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的請求並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後,決定對繼續徵收反補貼稅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承諾生效後,外經貿部可以在有正當理由的情況下,決定對繼續履行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也可以在經一段合理時間,應利害關系方請求並對利害關系方提供的相應證據進行審查後,決定對繼續履行承諾的必要性進行復審。
第四十九條 根據復審結果,由外經貿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補貼稅的建議,國務院關稅稅則委員會根據外經貿部建議作出決定,再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經貿部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商國家經貿委後,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承諾的決定並予以公告。
第五十條 復審程序參照本條例關於反補貼調查的有關規定執行。
復審期限自決定復審開始之日起,不超過12個月。
第五十一條 在復審期間,復審程序不妨礙反補貼措施的實施。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對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作出的終裁決定不服的,對依照本條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徵收反補貼稅的決定以及追溯徵收的決定不服的,或者對依照本條例第五章作出的復審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 依照本條例作出的公告,應當載明重要的情況、事實、理由、依據、結果和結論等內容。
第五十四條 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補貼措施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任何國家(地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出口產品採取歧視性反補貼措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對該國家(地區)採取相應的措施。
第五十六條 外經貿部負責與反補貼有關的對外磋商、通知和爭端解決事宜。
第五十七條 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根據本條例制定有關具體實施辦法。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1997年3月25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中關於反補貼的規定同時廢止。
附:
出口補貼清單
1.出口國(地區)政府根據出口實績對企業、產業提供的直接補貼。
2.與出口獎勵有關的外匯留成或者類似做法。
3.出口國(地區)政府規定或者經出口國(地區)政府批准對出口貨物提供的國內運輸或者運費條件優於對國內貨物提供的條件。
4.出口國(地區)政府直接或者間接地為生產出口產品提供產品或者服務的條件,優於其為生產國內產品提供的相關產品或者服務的條件,但特殊情形除外。
5.對企業已付或者應付的與出口產品特別有關的直接稅或者社會福利費,實行全部或者部分的減免或者延遲繳納。
6.在計算直接稅征稅基數時,直接與出口產品或者出口實績相關的扣除優於國內產品的扣除。
7.對與出口產品的生產和流通有關的間接稅的減免或者退還,超過對國內同類產品所徵收的間接稅。
8.對用於生產出口產品的貨物或者服務所徵收的先期累積間接稅的減免、退還或者延遲繳納,優於對用於生產國內同類產品的貨物或者服務所徵收的先期累積間接稅的減免、退還或者延遲繳納,但特殊情形除外。
9.對與生產出口產品有關的進口投入物減免或者退還進口費用,超過對此類投入物在進口時所收取的費用,但特殊情形除外。
10.出口國(地區)政府以不足以彌補長期營業成本和虧損的費率,提供的出口信貸擔保或者保險,或者針對出口產品成本增加或者外匯風險提供保險或者擔保。
11.出口國(地區)政府給予出口信貸的利率低於使用該項資金實際支付的利率,或者為出口商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支付為獲得貸款所產生的全部或者部分費用,使其在出口信貸方面獲得優勢,但特殊情形除外。
12.由公共賬戶支出的構成出口補貼的其他費用。
10、雙反是什麼?
雙反指的就是反傾銷和反補貼調查!
那麼什麼是反傾銷? 舉個例子:
A國向B國大量出口商品,原本製造價格為200元,為了在B國獲取更多銷量,佔領市場,或者是為了銷售過剩產品等原因,而故意將售價降低到成本價格以下,影響了B國正常的相關產業鏈,就叫做傾銷行為。
B國為了維護本國市場秩序,爭取自己應有的利益,B國(進口國)針對A國對本埋模國的傾銷行為所採取的對抗措施就叫做反傾銷。
接著來解決什麼是反補貼,舉個例子:
甲國向乙國出口產品,由於生產成本等方面影響,在乙國市場價格較高,影響銷量,甲國賺不到利潤,甲國政府為了鼓勵出口,給予出口的企業一定的補貼,就是彎散緩說給錢,讓價格降下來,這個是補貼。
乙國進口甲國的產品,發現甲國政府給補貼了,導致甲國所出口價格變低,乙國自己的工廠沒什麼優勢了,於是就要多徵收稅,抬高價格,讓補貼不起作用。這個就叫反補貼。
資料擴展:
美國對華「雙反」調查的背後又是什麼原因呢?
1、中美貿易不平衡引詬病。
盡管中國出口的規模和增速過大很大程度上和中國以加工貿易為主有關,但高額的貿易順差還是讓美國同類產業感到了威脅。由於害怕中國產品的沖擊,美國同掘桐類產業為了保護其利益,往往會尋求貿易救濟措施,發起「雙反」調查。
2、美國濫用貿易救濟措施。
WTO貿易救濟制度本身就存在缺陷,容易被濫用為貿易保護的工具,這也為美國濫用「雙反」調查創造了條件。
3、中國企業的反制相對不足。
由於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和依法力爭的能力,美國可以輕易通過「雙反」調查對我國實施「雙反」措施,進而助長美國對我國發起更多「雙反」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