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生動物或其產品的出口由哪個部門監督管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2006年8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65號)第三條、第四條、第二十一條規定,國務院林業、農業(漁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國務院野生動植物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主管全國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進出口管理工作,並做好與履行公約有關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做好相關工作。
國家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機構代表中國政府履行公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管理條例》的規定,對經國務院野生動物主管部門批准出口的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批准進口或者出口公約限制進出口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合法進出口證明書。
進口或者出口瀕危野生動植物及其產品的,應當向海關提交允許進出口證明書,接受海關監管。
2、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有哪些
法律分析:野生動物的行政主管部門有國務院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國務院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應當鼓勵、支持有關科研、教學單位開展野生動物科學研究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四十二條 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機關不依法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不予查處或者不依法查處,或者有濫用職權等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關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記過、記大過或者降級處分;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有哪些
法律分析:野生動物保護的主管部門有國務院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其中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由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各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