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檢測是干什麼的
汽車檢測主要是針對汽車的尾氣排氣量等,是否超標,如果超標的話那麼就必須做相近的改進才能繼續開車上路
2、汽車質量檢驗員的崗位職責有哪些?
質量檢驗員崗位職責
1.協助部門領導制定企業年度質量計劃,並負責具體實施;
2.搜集整理和分析供應商管理資料和相關產品檢驗信息,形成質量分析報告;
3.完成產品相關檢驗工作;
4.根據檢驗結果出具檢驗報告,並提交至相關部門;
5.處理客戶反饋的質量問題;
6.負責做好各項檢測資料的保管工作;
7.做好常用質檢、實驗器具的保管和維護工作。
質量檢驗員應具備的能力
1.具備專業質量檢驗的知識和能力,熟悉企業產品的生產工藝流程、質量檢驗標准以及方法;
2.具備良好的分析和判斷能力,能根據產品質量檢驗結果找出質量問題;
3.具備良好的溝通協調能力;
4.工作認真負責,具備團隊精神。
質量檢驗員職業發展
3、汽車檢測站是干什麼的?
汽車檢測站是運用現代檢測技術,對汽車實施不解體檢測的機構。汽車檢測站在檢測車輛後,對合格的車輛會發放機動車年檢合格標志。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施。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對機動車進行檢驗,對檢驗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實行計量認證管理,對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設備進行檢定,對執行國家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準的情況進行監督。
(3)進口車檢測是什麼工作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對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對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應當予以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
4、汽車檢測站是做什麼的?
汽車檢測站國內大概分為三類:一.公安的.安全性能檢測線.負責機動車年審.也就是行駛證年審. 二.交通的.負責營運車輛檢測,如樓上所說,道路運輸證年審檢測,等級評定,二級維護檢測,委託檢測等. 三.環保的.環保檢測線,專門針對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很多地方也將環保線交給公安或交通檢測站進行. 1對在用運輸車輛進行性能檢測,2對汽車維修行業的維修車輛進行質量檢測3接受委託對該裝,改造,報廢或新工藝,新技術進行檢測,並提共檢測報告4接受公安,環保,計量,保險部門的委託進行相關項目檢測,提供檢測結果現在的檢測站主要是對車輛進行年檢,對商用車進行定級檢測 @2019
5、我國有規定進口汽車進口管理工作嗎?規定是什麼?有具體的規定嗎?
有規定。規定如下:進口車商檢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進口汽車檢驗治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法》(以下簡稱《商檢法》)及實在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國家出進境檢驗檢疫局(以下簡稱國家檢驗檢疫局)主管全國進口汽車檢驗監管工作,進口汽車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汽車進境檢驗工作,用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負責進口汽車質保期內的檢驗治理工作。 第三條對轉關到內地的進口汽車,視通關所在地為口岸,由通關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負責檢驗。 第四條進口汽車的收貨人或代理人在貨物運抵進境口岸後,應持合同、發票、提(運)單、裝箱單等單證及有關技術資料向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報檢,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審核後簽發「進境貨物通關單」。 第五條進口汽車進境口岸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汽車的檢驗包括:一般項目檢驗、安全性能檢驗和品質檢驗。 第六條一般項目目檢驗。在進口汽車進境時逐台核查安全標志,並進行規格、型號、數目、外觀質量、隨車工具、技術文件和零備件等項目的檢驗。 第七條安全性能檢驗。按國家有關汽車的安全環保等法律法規、強制性標准和《進出口汽車安全檢驗規程》(SN/T0792-1999)實施檢驗。 第八條品質檢驗。品質檢驗及其標准、方法等應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確規定,進口合同無規定或規定不明確的,按《進出口汽車品質檢驗規程》(SN/T0791-1999)檢驗。 整批第一次進口的新型號汽車總數大於300台(含300台,按同一合同、同一型號、同一生產廠家計算)或總值大於一百萬美元(含一百萬美元)的必須實施品質檢驗。 批量總數小於300台或總值小於一百萬美元的新型號進口汽車和非首次進口的汽車,檢驗檢疫機構視質量情況,對品質進行抽查檢驗。 品質檢驗的情況應抄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及有關檢驗檢疫機構。 第九條檢驗檢疫機構對進口汽車的檢驗,可採取檢驗檢疫機構自檢、與有關單位共同檢驗和認可檢測單位檢驗等方式,由檢驗檢疫機構簽發有關檢驗單證。 第十條對大批量進口汽車,外貿經營單位和收用貨主管單位應在對外貿易合同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前進行預檢驗、監造或監裝,檢驗檢疫機構可根據需要派出檢驗職員參加或者組織實施在出口國的檢驗。 第十一條經檢驗合格的進口汽車,由口岸檢驗檢疫機構簽發「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並一車一單簽發「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對進口汽車實施品質檢驗的,「進境貨物檢驗檢疫證實」須加附「品質檢驗報告」。 經檢驗分歧格的,檢驗檢疫機構出具檢驗檢疫證書,供有關部分對外索賠。 第十二條進口汽車的銷售單位憑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等有關單證到當地工商行政治理部分辦理進口汽車國內銷售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用戶在國內購買進口汽車時必須取得檢驗檢疫機構簽發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購車發票。在辦理正式牌證前,到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登檢、換發「進口機動車輛檢驗證實」,作為到車輛治理機關辦理正式牌證的依據。 第十四條經登記的進口汽車,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現質量題目,用戶應向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檢驗出證。 第十五條各直屬檢驗檢疫局根據工作需要可委託或指定經考核符合條件的汽車檢測線承擔進口汽車安全性能的檢測工作,並報國家檢驗檢疫局備案。國家檢驗檢疫局對實施進口汽車檢驗的檢測線的測試和治理能力進行監視抽查。 第十六條檢驗檢疫機構對未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或者固然已獲得進口安全質量許可證書但未加貼檢驗檢疫安全標志的、未按本辦法檢驗登記的進口汽車,按《商檢法》及《商檢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進口摩托車等其它進口機動車輛由收貨人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參照本辦法負責檢驗。 第十八條各直屬檢驗檢疫機構每半年將進口汽車質量分析報國家檢驗檢疫局,並於7月15日和次年1月15日以前報出。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檢驗檢疫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商檢局下發的《國家商檢局關於貫徹全國進出口汽車檢驗工作會議精神的通知》(國檢檢〔1990〕468號文)和《國家商檢局關於啟用新的「進口機動車輛隨車檢驗單」和同一製作「進口車輛檢驗專用章」的通知》(國檢檢[1994]30號文)同時廢止。
6、汽車檢測站是做什麼的?
不要去!
第一:兄弟,你是本科應屆,我算下也應該25歲了吧。
先說工資,基本的不說,這個行業的人每月都有一項叫「污染補貼」。你明白是什麼意思了吧?
就是,這個行業的人,每天都持續不斷有很多車輛上線檢測,其中包括尾氣檢測,一般剛工作的人會覺得頭暈惡心想吐,自己會認為時間長了就好了,其實,如果是已婚有孩子的,30+的年齡,我覺得還可以做。象你這樣,還沒結婚的,做了這個工作,對你自己和你未來的孩子和家庭都不好。別想著崗位不同,可能不會那麼嚴重,即使是文職,在汽車檢測站也會中毒的,只不過程度不同。
第二:我再客觀分析一下這個行業,從汽車發展來看,這個行業肯定是必須存在,而且在以後的發展中還要佔很重要的位置的。關於你說的這是一個「汽車銷售集團」下的分屬機構,那倒沒什麼,如果我沒猜錯的話,應該是大眾吧?我們地區也有這樣的檢測站,曾經有個鄰居還做過,大概一個月2000-3000元(石家莊、邯鄲),有時間,他們也會修一些車,然後每三個月,會讓他們去石家莊某醫院去洗一下肺,後來,鄰居覺得害怕,就不做了。
第三:你是學什麼專業的啊?和汽車有關嗎?
我從開復學習網上剛看到的,希望對你找工作有幫助:
1、尋找與你專業相關的工作,以幫助你學以致用。
2、在進入社會前鎖定自己的興趣。有些同學主修A,但是一直覺得自己對B更有興趣,因此就可以利用打工的機會來更理解A或B。
3、去你心儀的企業打工,深入了解和學習它的企業文化;把你崇拜的人當作打工時的老闆,從他那兒學習。
4、用打工來培養自己的人際關系、團隊精神等等素質。
7、車輛檢測都是檢測哪些項目
汽車檢測的項目有外觀檢驗,尾氣檢測,貼膜透光率,查違章,還有安全性檢測,包括喇叭、剎車、軸重、底盤、點火系統、燈光系統、排氣系統、牌照安裝等全方位檢查。
車輛檢測的內容:
1、是否有車輛使用說明書、合格證(進口車輛的商檢證明),車體上的出廠見樣標記是否齊備;
2、對機動車內外輪廓尺寸及輪距、軸距進行測量,測量的具體項目是車長、車寬、車高、車廂欄板高度及面積、輪距、軸距等;
3、按技術檢驗標准逐項進行。合格後,填寫「機動車初檢異動登記表」,並按原廠規定填寫空車質量、裝載質量、乘載人數、駕駛室乘坐人數。
車輛檢測流程:
1、尾氣檢測;
2、查違章;
3、交押金;
4、外觀檢驗;
5、上線檢測;
6、總檢審核;
7、交費,領標。
車輛檢測時間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可免檢2次,需每兩年申領一次年檢標志,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十六條 機動車應當從注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載客汽車5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2、載貨汽車和大型、中型非營運載客汽車10年以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10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6年的,每年檢驗1次;超過1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4、摩托車4年以內每2年檢驗1次;超過4年的,每年檢驗1次;
5、 拖拉機和其他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檢驗期限內經安全技術檢驗合格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8、汽車檢測站有哪些職位?
技術負責人 ,質量負責人,內審員,檢測員,質量監督員,授權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