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運人與貨運代理人有什麼區別?
承運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人。
貨運代理人是根據客戶的指示,並為客戶的利益而攬取貨物運輸的人,其本人並不是承運人。貨運代理也可以依這些條件,從事與運送合同有關的活動,如儲貨(也含寄存)、報關、驗收、收款。
2、根據提單,如何區別貨運代理人和貨物承運人?
一般復貨運代理人提單制上會有顯示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意思是承運的人代理人。
而承運人提單上會AS CARRIER .
如果提單上沒有明顯表示那就是主要看抬頭了,對各船公司有一定了解的情況看抬頭就知道是代理單還是承運人單了。
3、貨主(托運人)、貨運代理、承運人、收貨人之間的關系是什麼?
貨主賣東西給收貨人,收貨人作為委託人委託貨運代理進行貨物運送,貨運代理把委託者委託的貨物,通過指定的運輸途徑,從一地運往另一地,貨運代理是為運輸公司(海、陸、空)代理收運貨物、攬貨,從而在完成貨主與客商之間的貿易中起到重要的連接作用的公司。
而其中貨物的直接運輸人就是承運人,貨主最後是直接把貨物交給承運人,就完成其中的拍春交貨任務。簡單的說,貨主是賣襲缺耐方;收貨人是買扮數方;貨運代理人是幫助買賣雙方進行租船、通關、提貨的;承運人是幫助在中間運輸的公司。
(3)承運人和貨代的區別擴展資料:
托運人的注意事項:
1、托運人必須如實填寫貨物名稱、件數、貨物價值、重量及收貨人的詳細地址和電話,並出具托運貨物的合法手續。
2、所託運貨物外包裝必須完好無損(在包裝完好的情況下,對貨物內在數量、質量等的損減均不負責),易燃、易爆物品必須聲明。國家法律法規禁運的物品概不受理。
3、托運人托運的貨物應上全額保險,如有貨物損壞丟失,按照有關保險公司規定的損壞的程度確定賠償金額,但最高賠償額不能超過保險金額。沒按規定上全額保險的,貨物丟失按最高每件運費的5倍賠償損失。
4、貨到指定地點後,由收貨人當場清點驗收,如收貨人當場對本批貨物沒有提出異議.可視為貨物安全到達。
5、托運人和收貨人如有查詢、索賠或其他事宜,應在本單開出之日起1個月內提出,過期概不受理。
6、接到取貨通知後,必須在3天之內取貨。過期後每天按運費2%加收保管費,2個月以後仍不取貨,按無主處理。
4、「無車承運人」與「貨運代理人」有什麼不同?
看似相同,實則是存在本質差異的,貨運代理人只是信息傳遞的中介,無車承運人內也能傳遞信息,但比貨運代容理人多了保障的環節,例如:好夥伴旗下的貨超多給物流企業搭建的無車承運人對司機和貨主都提供了多重驗證,讓信息更加准確真實,還接入了保險。前者是法律認可的機構,後者多是私人辦理的。
5、國際貨運代理人和無船承運人的區別
區別如下:
1、無船承運人與托運人是承托關系,與收貨人是提單簽發人與持有人的關系。 托運人訂艙時, 無船承運人根據自己的運價本向托運人報價, 以托運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訂艙位, 安排貨物的運輸。 待貨物裝船後, 收到船公司簽發的海運提單的同時, 無船承運人簽發自己的提單給托運人。
貨物抵達目的港, 收貨人憑其所持有的無船承運人簽發的正本提單到無船承運人代理的營業所辦理提貨手續。而在此之前, 無船承運人的代理機構已經從實際承運的船公司處收取了該貨物。 無船承運業務涉及到兩套提單的流轉:無船承運人自己的提單 (HOUSE B/L)和船公司的提單 (MASTER B/L)。
無船承運人接受託運人的訂艙, 辦理貨物托運手續, 並接管貨物, 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HOUSE B/L,提單關系人是托運人和實際收貨人。 同時以自己的名義向船公司訂艙,通過船公司的班輪實際承載該貨物,得到船公司簽發的MASTER B/L,提單關系人是無船承運人及其在目的港的代理。國際貨運代理人與托運人是被委託方與委託方的關系,而他與收貨人則不存在任何關系。
2、無船承運人具有契約承運人的法律地位。我國《海商法》對承運人的定義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強調了承運人作為契約一方的意義。
根據《條例》第七條的規定"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是以承運人身份接受託運人的貨載, 簽發自己的提單或者其他運輸單證的人。" 也就是說, 無船承運人是和托運人訂立貨物運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亦即無船承運人符合《海商法》要求其作為契約一方的規定,具有承運人的法律地位。
《條例》第七條又規定,「無船承運人是通過國際船舶經營者完成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換句話說, 無船承運人本身並不提供、經營船舶, 所以相對實際承運人而言, 無船承運人是契約承運人。而國際貨運代理人則是委託方代理, 幫助托運人安排貨物運輸, 向托運人提供代理服務。
(5)承運人和貨代的區別擴展資料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七屆第64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1992年11月7日通過,現予公布,自1993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楊尚昆 1992年11月7日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_網路
6、無船承運人與貨代的區別是什麼?
首先我們從兩者與托運人及收貨人的關系來看,無船承運人與托運人是承托關系,與收貨人是提單簽發人與持有人的關系。
也就是說托運人訂艙時, 無船承運人是根據自己的運價本向托運人報價, 以托運人的身份向船公司洽訂艙位, 安排貨物的運輸。 而我們所熟悉的國際貨運代理人,其與托運人是被委託方與委託方的關系,與收貨人則不存在任何關系。
其次就是兩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
根據《海商法》對承運人的定義為「承運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名義與托運人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人」,《海商法》更強調了承運人作為契約一方的意義。所以說無船承運人具有契約承運人的法律地位。而國際貨運代理人則是委託方代理, 幫助托運人安排貨物運輸, 向托運人提供代理服務。
再者就是兩者成立的條件及審批程序不同。
按照《條例》的規定, 對於無船承運企業實行的是登記制,而不是審批制, 並且只需要交納80萬元人民幣的保證金, 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只需增加20萬元保證金就可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