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汽車貨物運輸規則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汽車貨物運輸的組織管理,明確承運人和托運人的權利、義務,維護正常的運輸秩序,根據國家的政策、法律及公路運輸的有關法規,特製定本規則。第二條 凡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及相關的貨物裝卸、貨運服務,均適用本規則。
拖拉機及其他機動車貨物運輸,汽車與其他運輸方式實行聯運的,亦適用本規則。第三條 汽車貨物運輸必須堅持社會主義方向,開展合理運輸,實行責任運輸制度,安全、及時、方便、經濟地運輸貨物,為發展國民經濟和人民生活服務。第四條 本規則未作具體規定的,按本規則引伸的規則辦理。
本規則引伸的規則、規定和辦法有:
1.汽車運價規則;
2.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
3.汽車零擔貨物運輸管理辦法;
4. 根據本規則制定的其他規定及辦法。第二章 汽車貨物運輸的基本條件第一節 承運人與托運人第五條 承運人是指從事營業性汽車貨物運輸、搬運裝卸及貨運服務的單位或個人。承運人必須依法辦理有關手續,取得合法的經營資格。第六條 承運人必須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運輸法規,按批準的范圍營業,服從管理,履行運輸責任。
經營汽車貨物運輸,必須具備相應的生產能力,健全有關規章制度,配備具有一定專業知識的管理人員。第七條 托運人是指委託承運人運送貨物的單位或個人。托運人對所指定的發貨人和收貨人在收、發貨過程中的行為承擔責任。第八條 托運人應安排好物資調運計劃,配合運輸部門實施合理運輸,遵守本規則的有關規定。
第二節 貨運車輛第二節 貨運車輛第九條 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承運貨物的需要,提供經濟適用的車輛。特種貨物、零擔貨物、集裝箱等運輸車輛,應符合專項規定。第十條貨運車輛必須經車輛管理部門審驗合格,技術狀況良好,車輛完整清潔,並配備必要的工屬具。
第三節 運輸類別第三節 運輸類別第十一條 托運人一次托運的貨物在3噸(含3噸)以上,或雖不足三噸,但其性質、體積、形狀需要一輛3噸及以上汽車運輸的,均為整車運輸。第十二條 托運人一次托運貨物不足3噸的為零擔運輸。按件托運的零擔貨物,單件體積一般不小於0.01立方米(單件重量10千克以上的除外),不大於1.5立方米;單件重量不超過200千克;貨物的長度、寬度、高度分別不超過3.5米,1.5米和1.3米。
各類危險、易破損、易污染和鮮活等貨物,除另有規定和有條件辦理的以外,不辦理零擔運輸。第十三條 由於貨物性質、體積或重量的要求,需要大型汽車或掛車(核定載重噸位為40噸及以上的)以及容罐車、冷藏車、保溫車等車輛運輸的,為特種車輛運輸。第十四條 凡以集裝箱為盛裝器具,由專用汽車載運的為集裝箱運輸。對適箱貨物應大力採用集裝箱運輸,並積極發展專用集裝箱和集裝箱專用車,不斷擴大集裝箱運輸范圍。
下列貨物不辦理集裝箱運輸(專用箱除外);
1.易於污染箱體的貨物;
2.易於損壞箱體的貨物;
3.危險貨物;
4.貨物重心不平衡,密度超過集裝箱可承受負荷的貨物。第十五條 把車輛包給托運人安排使用,並按時間或里程計算運費的運輸,為包車運輸。
凡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可按包車辦理:
1.不易計算貨物運量、運距的;
2.因貨物性質、道路條件限制使車輛不能按正常速度行駛的;
3. 裝卸次數頻緊、時間過長的;
4.托運人需自行確定車輛開停時間的;
5.托運人要求包車運輸的。
承托雙方共同商定必要措施,保證車輛正常運行。承運人不得任意擴大包車運輸范圍,托運人不得利用包車非法謀利。
第四節 貨物種類第十六條 對運輸、裝卸、保管沒有特殊要求的貨物為普通貨物。普通貨物分為一、二、三等(見附表一「普通貨物分等表」)。第十七條 對運輸、裝卸、保管有特殊要求的貨物,為特種貨物。特種貨物包括:1.長大笨重貨物
指單件(含因貨物性質或托運人要求不能分割、拆散的組合件和捆紮件,下同)長度超過6米、或高度超過2.7米、或寬度超過2.5米、或重量超過4噸的貨物。長大笨重貨物按其重量與長度分為三級:
(1)貨物長度6至10米或重量在4噸以上至8噸的為一級長大笨重貨物; (2)貨物長度10米以上至14米或重量在8噸以上至20噸的為二級
長大笨重貨物;
(3) 貨物長度14米以上或重量在20噸以上的為三級長大笨重貨物。
2.危險貨物
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貯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貨物。
3.貴重貨物
指價值昂貴,在運輸過程中承運人須承擔較大經濟責任的貨物。如:貴重金屬、精密儀器、高檔電器、珍貴藝術品等。
4.鮮活貨物
指在運輸過程中,需採取保鮮活措施,並需在限定運輸期限內運抵的貨物。
長大笨重貨物、貴重貨物、鮮活貨物的范圍及名稱詳見附表二「特種貨物分類表」。
2、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危險品運輸管理條例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保障運輸安全,特製定本規定。第二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含搬運裝卸、運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規定。第三條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技術規范,按交通部標准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和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執行;危險貨物品名分類以交通部頒發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為准。第四條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規定及有關技術規范的組織實施。第二章運輸基本條件第五條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擁有能保證安全運輸危險貨物的相應設施設備。第六條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必須具有十輛以上專用車輛的經營規模,五年以上從事運輸經營的管理經驗,配有相應的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並已建立健全安全操作規程、崗位現任制、車輛設備保養維修和安全質量教育等規制度。第七條直接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維修作業和業務管理的人員,必須掌握危險貨物運輸的有關知識,經當地地(市)級以上道路運政管理機關考核合格,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方可上崗作業。第八條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容器、裝卸機械及工屬具,必須符合交通部JT3130《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條件,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驗合格。第三章申請與審批第九條非營業性運輸單位需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事前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審查,符合本規定運輸基本條件的報地(市)級運政管理機關批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非營業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從事一次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須報以縣級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核准,發給《道路危險貨物臨時運輸證》方可進行運輸作業。第十條凡申請從事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及已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經營資格需增加危險貨物運輸經營項目的單位,均須按規定向當地縣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提出書面申請,經地(市)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核,發給加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道路運輸營運證》,方可經營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第四章運輸管理第十一條危險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時必須做到:1.必須向已取得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經營資格的運輸單位辦理托運;2.必須在托運單上填寫危險貨物品名、規格、件重、件數、包裝方法、起運日期、收發貨人詳細地址及運輸過程中的注意事項;3.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危險貨物,必須分別托運;4.對有特殊要求或憑證運輸的危險貨物,必須附有相關單證,並在托運單備注欄內註明;5.托運未列入《汽車運輸危險貨物品名表》的危險貨物新品種,必須提交《危險貨物鑒定表》。凡未按以上規定辦理危險貨物運輸托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托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二條危險貨物承運人在受理托運和承運時必須做到:1.根據托運人填寫的托運單和提供的有關資料,予以查對核實,必要時應組織承托雙方到貨物現場和運輸線路進行實地勘察,其費用由托運人負擔;2.承運爆炸品、劇毒品、放射性物品及需控溫的有機過氧化物、使用受壓容器罐(槽)運輸烈性危險品,以及危險貨物月運量超過100噸,均應於起運前十天,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計劃,包括貨物品名、數量、運輸線路、運輸日期等;3.在裝運危險貨物時,要按《汽車危險貨物運輸規則》規定的包裝要求,進行嚴格檢查。凡不符合規定要求,不得裝運。危險貨物性質或滅火方法相抵觸的貨物嚴禁混裝;4.運輸危險貨物的車輛嚴禁搭乘無關人員,運行中司乘人員嚴禁吸煙,停車時不準靠近明火和高溫場所;5.運輸結束後,必須清掃車輛,消除污染,其費用由貨主負擔。凡未按以上規定受理托運和承運,由此發生運輸事故,由承運人承擔全部責任。第十三條凡裝運危險貨物的車輛,必須按國家標准GB133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懸掛規定的標志和標志燈。第十四條全掛汽車列車、拖拉機、三輪機動車、非機動車(含畜力車)和摩托車不準裝運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化物;拖拉機還不準裝運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一級易燃品;自卸車輛不準裝運除二級固體危險貨物(指散裝硫磺、萘餅、粗蒽、煤焦瀝青等)之外的危險貨物。未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檢驗合格的常壓容器,不得裝運危險貨物。第十五條營業性危險貨物運輸必須使用交通部統一規定的運輸單證和票據,並加蓋《危險貨物運輸專用》。第十六條凡運輸危險貨物的單位,必須按月向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報送危險貨物運輸統計報表。第十七條專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要加強基礎設施建設,逐步設置危險貨物專用停車場及專用倉庫,向專業化、專用化方向發展。第五章維修管理第十八條凡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改裝的單位,必須配備防爆、去污清洗等設備,劃定專用修理車庫,經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審查批准,在技術合格證上加蓋《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專用》,方能從事維修、改裝作業。第十九條動用明火維修裝運過易燃、易爆危險貨物的罐(槽)車,要執行執行「動火」審批制度,作業前必須對車輛進行測爆和安全處理。第六章事故處理??第二十條在運輸危險貨物的過程中,發生燃燒、爆炸、污染、中毒等事故,駕乘人員必須根據承運危險貨物的性質,按規定要求,採取相應的救急措施,防止事態擴大;並應及時向當地道路運政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共同採取措施,消除危害。第二十一條發生重大危險貨物運輸事故時,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及時趕赴現場,協助有關部門組織搶救,並做好現場記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凡發生人身傷亡或重大經濟損失的危險貨物運輸事故,當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在三天內將事故情況報告上級機關,並在三十天內提出處理意見,報告上級交通主管部門,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第七章監督檢查第二十三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依照本規定,加強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監督檢查。凡從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單位和人員,必須接受道路運政管理機關的監督檢查。第二十四條道路運政管理機關應按本規定和有關技術規范,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單位的運輸條件、安全管理、專用防護設備、運輸單證、運輸質量和技術業務規范等,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發現隱患應及時消除。第二十五條各級道路運政管理機關在檢查中發現違行為,應做好現場記錄,經被檢查人簽認,作為處理違的依據,按照交通部《道路運輸違處罰規定》(試行)處理。第八章附則第二十六條本規定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七條本規定自一九九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什麼是危險品:危險品是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的物品的統稱,危險品的運輸存在巨大的危險性,稍不注意可能會造成物資損失或者人員傷亡,根據不同的性質危險品分為以下幾種。依據GB13690-2009《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和GB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兩個國家標准將化學品按其危險性分為8大類:一、爆炸品二、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三、易燃液體四、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五、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六、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七、放射性物品八、腐蝕品。危險品運輸注意事項:凡具有腐蝕性、自然性、易燃性、毒害性、爆炸性等性質,在運輸、裝卸和儲存保管過程中容易造成人身傷亡和財產損毀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品,均屬危險品。危險品具有特殊的物理、化學性能,運輸中如防護不當,極易發生事故,並且事故所造成的後果較一般車輛事故更加嚴重。因此,為確保安全,在危險品運輸中應注意以下八點:一、注意包裝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採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范、易識別的標志。二、注意裝卸危險品裝卸現場的道路、燈光、標志、消防設施等必須符合安全裝卸的條件。裝卸危險品時,汽車應在露天停放,裝卸工人應注意自身防護,穿戴必需的防護用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滾翻、重壓和倒置,怕潮濕的貨物應用篷布遮蓋,貨物必須堆放整齊,捆紮牢固。不同性質的危險品不能同車混裝,如雷管、炸葯等切勿同裝一車。三、注意用車裝運危險品必須選用合適的車輛,爆炸品、一級氧化劑、有機氧化物不得用全掛汽車列車、三輪機動車、摩托車、人力三輪車和自行車裝運;爆炸器、一級氧化劑、有機過氧物、一級易燃品不得用拖拉機裝運。除二級固定危險品外,其它危險品不得用自卸汽車裝運。四、注意防火危貨運輸忌火,危險品在裝卸時應使用不產生火花的工具,車廂內嚴禁吸煙,車輛不得靠近明火、高溫場所和太陽暴曬的地方。裝運石油類的油罐車在停駛、裝卸時應安裝好地線,行駛時,應使地線觸地,以防靜電產生火災。五、注意駕駛裝運危險品的車輛,應設置GB13392-92《道路運輸危險貨物車輛標志》規定的標志。汽車運行必須嚴格遵守交通、消防、治安等法規,應控制車速,保持與前車的距離,遇有情況提前減速,避免緊急剎車,嚴禁違章超車,確保行車安全。六、注意漏散危險品在裝運過程中出現漏散現象時,應根據危險品的不同性質,進行妥善處理。爆炸品散落時,應將其移至安全處,修理或更換包裝,對漏散的爆炸品及時用水浸濕,請當地公安消防人員處理;儲存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罐體出現泄漏時,應將其移至通風場地,向漏氣鋼瓶澆水降溫;液氨漏氣時,可浸入水中。其它劇毒氣體應浸入石灰水中。易燃固體物品散落時,應迅速將散落包裝移於安全處所,黃磷散落後應立即浸入水中,金屬鈉、鉀等必須浸入盛有煤油或無水液體石臘的鐵桶中;易燃液體滲漏時,應及時將滲漏部位朝上,並及時移至安全通風場所修補或更換包裝,滲漏物用黃砂、干土蓋沒後掃凈。七、注意停放裝載危險品的車輛不得在學校、機關、集市、名勝古跡、風景游覽區停放,如必須在上述地區進行裝卸作業或臨時停車時,應採取安全措施,並徵得當地公安部門的同意。停車時要留人看守,閑雜人員不準接近車輛,做到車在人在,確保車輛安全。八、注意清廂危險品卸車後應清掃車上殘留物,被危險品污染過的車輛及工具必須洗刷清毒。未經徹底清毒,嚴禁裝運食用、葯用物品、飼料及動植物。凡是在流通過程中,由於本身具有的燃燒、爆炸、腐蝕、毒害及放射性,或因為摩擦、震動、撞擊、暴曬或者溫濕度等外界因素的影響,發生危及生命、財產損失危險的物品都屬於危險品。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3、請問小型貨車 營運與非營運區別在哪?
營運車輛要有營運證, 開車的司機 要 有從業資格證
,是可以名正言順的裝東西,但辦手續什麼的比較麻煩。車輛保險也貴很多。
非營運的車輛保險也便宜,手續也方便,和 家用轎車
一樣只要掛了牌就可以,不過拉貨的話交警要罰要抓的。
而且 貨車保險 額定載質量超過2噸一定要保營運了。按照我國1986年出台的《公路 運輸管理
暫行條例》規定: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
一、營業性運輸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方式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
二、非營業性運輸則指為本單位生產、生活服務,不發生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就是你拉自己的貨,不靠這掙錢,一般公司貨車都是非營運)。
(3)營業性貨運車輛安全運行技術要求擴展資料:
《公路運輸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公路運輸分為營業性、非營業性兩種。
非營業性運輸是指運輸生產者使用自備車輛完成的運輸活動;而這種運輸活動的目的是為了滿足一定的生產或生活等方面的需要,而不是直接為了獲得運輸報酬進行的運輸活動,在一定范圍內,自用型運輸,也有因存在某些形式運費結算而屬於非營業性運輸的。
營業性運輸是指為社會提供勞務、發生各種費用結算的公路運輸。 營業性的車就叫營運車,比如:計程車、客車、物流的大貨車。不營業的自用車就是非營運車輛,比如說私家車、商用送貨車。
參考資料: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4、關於貨運車輛的法律法規?
貨車主要涉及的道路運輸行政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放射性物品道路運輸管理規定》、《機動車維修管理規定》、《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貨運車輛最常面臨的風險——超載問題上,根據最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條:
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超過核定載質量百分之三十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運輸單位的車輛出現違反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4)營業性貨運車輛安全運行技術要求擴展資料
貨車超載的危害主要有:
1、車輛超限超載嚴重破壞了公路基礎設施。由於超載超限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載荷,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使用年限大大縮短。
2、車輛超限超載,載質量增大而慣性加大,制動距離加長,危險性增大。如果嚴重超載,則會因輪胎負荷過重、變形過大而引起發爆胎、突然偏駛、制動失靈、翻車等事故。另外,超載還會影響車輛的轉向性能,易因轉向失控而導致事故。
3、駕駛人駕駛超限超載的車輛,往往會增加的心理負擔和思想壓力,容易出現操作錯誤,影響行車安全,造成交通事故。
4、由於超限超載後的車輛無法達到正常速度行駛,長時間佔用車道,直接影響著道路的暢通。
因此,駕駛車輛運載貨物或乘客時,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的裝載規定,不得超限超載。
5、貨車的運營和非運營有什麼區別
貨車的運營和非運營區別在於是不是為了直接盈利而使用貨車。舉例子如下:
你有一輛貨車,你給別人拉貨,一分錢不要,你的行為就是非營運。
你有一輛貨車,你給別人拉貨。你事先聲明,只需補償車輛行駛成本即可,人工免費。油費、過路費等一共花了100元。你只收人家100元,這叫成本補償,你的行為仍然是非營運。
你有一輛貨車,你給別人拉貨。你事先聲明給點油錢即可。油費、過路費等一共花了100元。途中吃飯花了20元。你收了人家120元,你的行為仍然是非營運。
你接受政府指令,承擔搶險救災物資運輸任務。不管政府是否支付費用,你的行為都是非營運。
你有一個商店,還有一輛貨車,你用自己的貨車給自己進貨,你的行為是非營運。你用自己的貨車給客戶送貨,不收運費,你的行為仍然是非營運。
拓展資料:
所謂「道路貨物運輸活動」,包括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和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非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簡稱非營運,指不以贏利為目的的通過道路運輸貨物的活動。
是否以贏利為目的,是區分非營運和營運的關鍵因素。
所謂「以贏利為目的」,指的是希望通過貨物運輸本身來獲得財產性收益。說白了,就是希望從運輸活動中賺錢。不以贏利為目的,就是指並不希望從貨物運輸中賺錢。
不從貨物運輸中賺錢,但通過貨物運輸贏得社會名望的,不是「以贏利為目的」。
參考資料:貨車 (載貨汽車)_網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