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2005年6月16日交通部發布 根據2008年7月23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9年4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2年3月14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9年6月20日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五次修正)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活動,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保障道路貨物運輸安全,保護道路貨物運輸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有關各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道路貨物運輸經營和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的,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經營,是指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具有商業性質的道路貨物運輸活動。道路貨物運輸包括道路普通貨運、道路貨物專用運輸、道路大型物件運輸和道路畝檔危險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專用運輸,是指使用集裝箱、冷藏保鮮設備、罐式汪耐肢容器等專用車輛進行的貨物運輸。
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困世營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