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貨運貨代 » 國際貨代的責任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貨代的責任

發布時間: 2023-06-09 00:06:44

1、什麼是國際貨代?國際貨代主要工作是什麼?責任是什麼?需要注意什麼?

國際貨代是國際貨運代理人的簡稱。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主要工作:辦理有關貨物報關、交接、倉儲、調撥、檢驗、包裝、轉運、訂艙等業務。

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和當事人兩種情況時的責任。
從國際貨運代理的傳統地位講,作為代理人,負責代發貨人或貨主訂艙、保管和安排貨物運輸、包裝、保險等,並代他們支付運費、保險費、包裝費、海關稅等,然後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通常是整個費用的一個百分點)。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或將由)客戶承擔,其中包括國際貨運代理因貨物的運送、保管、保險、報關、簽證、辦理匯票的承兌和為其服務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應支付由於國際貨運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客戶只有在提貨之前全部付清上述費用,才能取得提貨的權利。否則,國際賞運代理對貨物享有留置權,有權以某種適當的方式將貨物出售,以此來補償其所應收取的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純粹的代理人,通常應對其本人及其雇員的過錯承擔責任,其錯誤和疏忽包括:未按指示交付貨物;盡管得到指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疏忽;報關有誤;運送錯誤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進口)貨物退稅;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而交付貨物。國際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如果國際貨運代理能夠證明他對第三人的選擇作到了合理的謹慎,那麼他一般不承擔因第三入的行為或不行為引起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系指在為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中,是以其本人的名義承擔責任的獨立合同人,他應對其履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而僱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一般而言,他與客戶接洽的是服務的價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續費。
目前,各國法律對貸運代理所下的定義及其業務范圍的規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責任范圍的大小,原則上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作為國際貨運代理,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第二種情況,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不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還應使貨物完好地抵達目的地,這就意味著他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第三種情況,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取決於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所選擇的運輸工具等,例如FIATA規定,國際貨運代理僅對屬於其本身或其雇員所造成的過失負責。如其在選擇第三人時已恪盡職責,則對於該第三人的行為或疏忽不負責任。如能證明他未做到恪盡職責,其責任應不超過與其訂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責任。正是由於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要求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就大 不相同了。
也有的國家將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具體劃分為:
1,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只對其本身(在履行義務過程中)的過失及其雇員的過失負責,一般不對如運輸公司、分包人等第三人的行為、疏忽負貴,除非他們對第三人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
2、國際貨運代理對海關的責任。有報關權的國際貨運代理在替客戶報關時應遵守海關的有關規定,向海關當局及時、正確、如實地申報貨物的價值、數量和性質,以免政府遭受稅收損失。同時,如報關有誤,國際債運代理將會遭到罰款,並難以從客戶那裡得到此項罰款的補償。
3、國際貨運代理對第三人的責任,多指對裝卸公司、港口當局等參與貨運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賠承擔的責任。這類索賠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第三人財產的滅失或損壞,及由此產生的損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損失。
4、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的責任。作為當事人,國際賞運代理不僅對其本身和雇員的過失負責,而且應對在履行與客戶所簽合同的過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務的過失負責。其責任為:(1)對客戶的責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大部分情況屬於對貨物的滅失或殘損的責任。其二,因職業過失,盡管既非出於故意也非由於粗心,但給客戶造成了經濟損失,例如不按要求運輸,不按要求對貨物投保,報關有誤造成延誤,運貨至錯誤的目的地;未能代表客戶履行對運輸公司、倉儲公司及其他代理人的義務,未收回提單而放貨,未履行必要的退稅手續再出口,未通知收貨人,未收取現金費用而交貨,向錯誤的收貨人交貨。其三,遲延交貨。盡管按慣例貨運代理一般不確保貨物到達日期,也不對遲延交貨負責,但目前的趨勢是對過分的延誤要承擔適當的責任,此責任限於被延誤貨物的運費或兩倍的運費。(2)對海關的責任(見上述第二款)。(3)對第三人的責任(見上述第三款)。

2、簡述貨運代理人的責任與義務

一、賠償責任原則收貨人在收到貨物發現貨物滅失或損害,並能證明該滅失或損害是由貨運代理人過失造成,即向貨代提出索賠,一般情況下,索賠通知的提出不超過貨到後多少天,否則,就作為貨代已完成交貨義務。
      二、賠償責任限制從現有的國際公約看,有的採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法,有的採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法,對國際貨運代理人的賠償方法也應同樣如此,但實際做法不一,差異較大。(2)國際貨代的責任擴展資料:貨運代理的業務范圍:為發貨人服務,貨代代替發貨人承擔在不同貨物運輸中的任何一項手續:
      1、以最快最省的運輸方式,安排合適的貨物包裝,選擇貨物的運輸路線。
      2、向客戶建議倉儲與分撥。
      3、選的可靠、效率高的承運人,並負責締結運輸合同。
      4、安排貨物的計重和計量。
      5、辦理貨物保險。
      6、貨物的拼裝。
      7、裝運前或在目的地分撥貨物之前把貨物存倉。
      8、安排貨物到港口的運輸,辦理海關和有關單證的手續,並把貨物交給承運人。
      9、代表托運人/進口商承付運費、關稅稅收。
      10、辦理有關貨物運輸的任何外匯交易。
      11、從承運那裡取得各種簽署的提單,並把他們交給發貨人。
      12、通過與承運人於貨運代理在國外的代理聯系,監督貨物運輸進程,並使托運人知道貨物去向。

3、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賠償的索賠原則有哪些

國際貨運代理的賠償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協會一般規定的賠償原則有兩個方面:一是賠償責任原則,二是賠償責任限制。
      1.賠償配廳責任原則
      收貨人在收到貨物時發現貨物丟失或損壞,並能證明損失或損壞是由貨運代理人的過失造成的,即向貨運代理人提出索賠。一般來說,索賠通知不得超過貨物到達後多少天,否則貨運代理已完成交付義務。貨運代理的基本賠償原則:
      1)貨物交接地點的市場價格或時間價格與發票金額不同,但不能確定差額的,按發票金額賠償。
      2)對沒有實際價值貨物其他特殊價值的古董不予賠償。(除非作出特別聲明並支付相應費用)
      3)賠償貨物運費、海關稅和其他費用。但不賠償進一步的損失。
      4)按比例賠償貨物的部分損失或損壞。
      5)貨物在應交付日內未交付的,構成延誤交付,貨代應賠償延誤可能造成的直接後果和合理費用。
      2.限制賠償責任
      從現行國際公約咐賣旦來看,有的採用單一標準的賠償方式,有的採用雙重標準的賠償方式,國際貨運代理的賠償方式也應相同衡擾,但實際做法不同,差異較大。

4、國際貨代主要干什麼?

國際貨代是國際貨運代理人的簡稱。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承運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企業。
主要工作:辦理有關貨物報關、交接、倉儲、調撥、檢驗、包裝、轉運、訂艙等業務。

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和當事人兩種情況時的責任。
從國際貨運代理的傳統地位講,作為代理人,負責代發貨人或貨主訂艙、保管和安排貨物運輸、包裝、保險等,並代他們支付運費、保險費、包裝費、海關稅等,然後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續費(通常是整個費用的一個百分點)。上述所有的成本均由(或將由)客戶承擔,其中包括國際貨運代理因貨物的運送、保管、保險、報關、簽證、辦理匯票的承兌和為其服務所引起的一切費用,同時,還應支付由於國際貨運代理不能控制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履行而產生的其他費用。客戶只有在提貨之前全部付清上述費用,才能取得提貨的權利。否則,國際賞運代理對貨物享有留置權,有權以某種適當的方式將貨物出售,以此來補償其所應收取的費用。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純粹的代理人,通常應對其本人及其雇員的過錯承擔責任,其錯誤和疏忽包括:未按指示交付貨物;盡管得到指示,辦理保險仍然出現疏忽;報關有誤;運送錯誤的目的地;未能按必要的程序取得再出口(進口)貨物退稅;未取得收貨人的貨款而交付貨物。國際貨運代理還應對其經營過程中造成第三人的財產滅失或損壞或人身傷亡承擔責任。如果國際貨運代理能夠證明他對第三人的選擇作到了合理的謹慎,那麼他一般不承擔因第三入的行為或不行為引起的責任。
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系指在為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中,是以其本人的名義承擔責任的獨立合同人,他應對其履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而僱傭的承運人、分貨運代理的行為或不行為負責。一般而言,他與客戶接洽的是服務的價格,而不是收取代理手續費。
目前,各國法律對貸運代理所下的定義及其業務范圍的規定有所不同,但按其責任范圍的大小,原則上可分為三種情況,第一種情況,作為國際貨運代理,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第二種情況,作為國際貨運代理,不僅對其自己的錯誤和疏忽負責,還應使貨物完好地抵達目的地,這就意味著他應承擔承運人的責任和造成第三人損失的責任;第三種情況,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取決於合同條款的規定和所選擇的運輸工具等,例如FIATA規定,國際貨運代理僅對屬於其本身或其雇員所造成的過失負責。如其在選擇第三人時已恪盡職責,則對於該第三人的行為或疏忽不負責任。如能證明他未做到恪盡職責,其責任應不超過與其訂立合同的任何第三人的責任。正是由於各國的法律規定不同,要求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就大 不相同了。
也有的國家將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具體劃分為:
1,國際貨運代理作為代理人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只對其本身(在履行義務過程中)的過失及其雇員的過失負責,一般不對如運輸公司、分包人等第三人的行為、疏忽負貴,除非他們對第三人的行為負有法律責任。
2、國際貨運代理對海關的責任。有報關權的國際貨運代理在替客戶報關時應遵守海關的有關規定,向海關當局及時、正確、如實地申報貨物的價值、數量和性質,以免政府遭受稅收損失。同時,如報關有誤,國際債運代理將會遭到罰款,並難以從客戶那裡得到此項罰款的補償。
3、國際貨運代理對第三人的責任,多指對裝卸公司、港口當局等參與貨運的第三人提出的索賠承擔的責任。這類索賠可分為兩大類,一是第三人財產的滅失或損壞,及由此產生的損失;二是第三人的人身傷亡,及由此產生的損失。
4、國際貨運代理作為當事人的責任。作為當事人,國際賞運代理不僅對其本身和雇員的過失負責,而且應對在履行與客戶所簽合同的過程中提供的其他服務的過失負責。其責任為:(1)對客戶的責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其一,大部分情況屬於對貨物的滅失或殘損的責任。其二,因職業過失,盡管既非出於故意也非由於粗心,但給客戶造成了經濟損失,例如不按要求運輸,不按要求對貨物投保,報關有誤造成延誤,運貨至錯誤的目的地;未能代表客戶履行對運輸公司、倉儲公司及其他代理人的義務,未收回提單而放貨,未履行必要的退稅手續再出口,未通知收貨人,未收取現金費用而交貨,向錯誤的收貨人交貨。其三,遲延交貨。盡管按慣例貨運代理一般不確保貨物到達日期,也不對遲延交貨負責,但目前的趨勢是對過分的延誤要承擔適當的責任,此責任限於被延誤貨物的運費或兩倍的運費。(2)對海關的責任(見上述第二款)。(3)對第三人的責任(見上述第三款)。

5、貨代的主要職責是什麼?

貨代崗位職責:
為了完成貨代任務,需要幾個環節的工作,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一、接單部分

接單工作原則上應該成為日常中「最優先」的工作環節,一般要求接單必須快捷、 高效,在第一時間內用最短時間確認業務的可操作性並予以安排。

接單人員一般要求自接到委託書後15分鍾內完成以下三部分基本信息的確認。

1、審核客戶委託內容和確認客戶服務要求(客服或者接單員)
(1)接單人員必須預先審核客戶的委託內容。

客戶發來的訂艙單需顯示以下信息,但不限於此:
托運人/發貨人、船公司/船期、起運港、目的港/中轉港、貨名、櫃型櫃量、

運價條款與運價、托運人的簽字或蓋章等。

(2)接單人員必須預先確認客戶服務要求。(客服或者接單員)

普通服務要求一般包括是否需要:到/預付訂艙、拖車/內裝、商檢和報關等。

到/預付訂艙確認即對(1)內容的確認;

對於拖車/內裝、商檢和報關的服務要求,必須同時確認貨物和單證備齊時間、服務要求時間等,註明在客戶訂艙單上。

特殊服務要求一般包括是否需要:普通服務外其他的附加服務。

對於特殊服務要求,必須得到部門主管和/或者其他相關職能的核批後才可以接受和安排

2、運價核對、確認(客服或者接單員)
客服人員收到訂艙單後,必須對運價和其他服務費用進行確認。

(1) 對來自銷售部的業務,須與銷售員核對運價和其他服務費用是否正確,並由銷售員在訂艙單上簽字確認,然後再向相應船公司訂艙。

(注) 特殊情況可先口頭與銷售員確認, 待銷售員返回公司再補簽字確認

(2) 對於公司業務,須與市場相關人員或航線主管人員及時確認後再安排訂艙。

3、艙位確認(客服或者接單員)

根據客戶委託,確認反饋符合要求的艙位。

二、訂艙部分

一般要求預定開航日7天前必須安排訂艙,對可以提前接受委託的船公司應爭取頭批訂艙,旺季時候根據市場情況適當提前;

1、新建委託 (訂艙操作員)
訂艙操作員必須及時在操作系統內創建業務編號、新建業務檔案,輸入業務有

關數據。輸入業務數據包括但不限於此:業務各屬性、發收通信息、服務要求、提單要求、船名航次(如可能)、開航日期、起運港、中轉港、目的港、箱型箱量、貨名與數量,以及代理(如需要)等。

2、訂艙過程(訂艙操作員)

訂艙過程包括以下環節:膳制與發送訂艙單、訂艙號或提單號確認、預配和報關艙單發送確認、中轉港代碼確認和場站收據製作等,任何其中一環節未完成均視做訂艙未完成。

訂艙完畢後,應及時將配艙信息輸入操作系統,輸入時應確保准確,並特別注意以下信息:船公司名稱、訂艙號或者海單號、船名航次、開船日期、箱型箱量以及運費/運輸條款等內容的核對。

3、艙位通知 (訂艙操作員)

無論是否需要我司代為提供當地各項服務的業務,訂艙確認單或者配船通知單等都必須第一時間通知客戶,確保上面的訂艙號與船名航次要清晰、准確,以免造成混淆。

如有問題,積極配合客戶跟蹤處理預配和海關艙單等方面問題。

三、拖車/內裝(調度)

客戶委託的拖車、內裝和/或者報關等要求,必須根據船公司、碼頭、貨物性質和

市場環境等情況予以預先審核,對於存在隱患的不合理安排盡量同客戶協商調整並告知理由和風險。

1、拖車安排

(1) 得到相關銷售或者客服確認後方能安排

(2) 根據船公司、碼頭和航線等情況,前瞻判斷合適的拖車時間時間;如同客戶具體情況有沖突,必須同客戶友好協商並告知可能的風險

(3) 安排拖車前,根據前期約定的拖車服務時間要求,提前2工作日與客戶再次聯系確認裝櫃時間及地點

(4) 同客戶確認時間要求後,在同一工作日及時把信息通知拖車行進行服務要求

預約

(5) 向拖車行委託時間,一般最遲必須在提供拖車服務時間的前一工作日的中午之前,並在當日下午4點前確認安排(包括拖車行是否已經領取設備交接單、提箱點的確認已經空箱狀況確認);

對於特種箱業務,必須同船公司確認空箱狀況,必要情況下通知船公司提箱時間。

(6) 安排拖車時,需向拖車行發出書面委託。清晰註明配船信息(包括船公司、船名航次、訂艙號/提單號、箱型箱量、起運港、中轉港代碼、目的地等)、裝櫃時間、裝櫃地點、工廠聯系人及聯系電話、協議費用等

(7) 必要情況下,應要求拖車行提供司機姓名,手機號碼、櫃號,並報給工廠

(8) 跟蹤裝箱、裝箱單、進港

(9) 其他注意事項

在船公司的免費用箱期內安排拖櫃進場,避免發生額外費用。若有發生超堆費、超期櫃租等額外費用,需立即通知客戶,要求其書面確認並登記

對於客戶業務退關,需要確認是否發生安排拖車的前期費用。若有發生預配打單費等,需立即通知客戶,要求其書面確認並登記

2、內裝安排
(1) 得到相關銷售或者客服確認後方能安排

(2)根據船公司、碼頭和航線等情況,前瞻判斷合適的裝箱時間,如同客戶具體情況有沖突,必須同客戶協商並告知可能的風險

(3) 根據前期約定的到貨時間,提前1工作日與客戶再次核實送貨時間和預計到達時間

(4) 向倉庫做內裝委託,需向倉庫發出書面委託。

清晰顯示配船信息(包括船公司、船名航次、訂艙號/提單號、箱型箱量、起運港、中轉港代碼、目的地等)、裝櫃時間、貨物數據(包括件數、毛重、體積)、 協議費用等

(5) 向倉庫委託時間,一般最遲必須在預約貨物裝箱時間的前一工作日的中午之前,並在當日下午4點前確認安排(包括倉庫是否已經領取設備交接單、提箱點的確認、空箱狀況確認)

(6) 向倉庫委託時,必要情況下應註明提空櫃的時間要求

(7) 跟蹤到貨物情況

(8) 跟蹤裝箱、裝箱單、進港

四、報關部分(操作員)

(1) 得到相關銷售或者客服確認後方能安排

(2) 根據船公司、碼頭、航線和貨物等情況,前瞻判斷合適的報關時間。如同客戶具體情況有沖突,必須同客戶友好協商並告知可能的風險

(3) 最遲在同客戶約定報關日期的前一工作日,再次同客戶確認報關資料的發送情況

(4) 收到報關資料後的第一時間對報關資料進行預審,有問題立即處理

(5) 在約定的報關日期前一工作日下班前,把完整的報關資料送報關行

(6) 對於報關資料,要求復印留底;對於重要報關資料如核銷單等,必須在做登



(7) 跟蹤反饋報關結果

五、文件部分

1、提單確認 (文件員)

(1) 提單確認件的膳制和發送

提單確認件的膳制和發送要及時,一般預定開航日2個工作日前必須發送

(2) 催促提單確認件

一般預定開航日前一工作日必須從客戶獲取完整、正確的提單確認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