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時,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一)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僅按其本身規定的責任范圍對其有限責任投保,國際貨運代理的有限責任保險主要分三種類型。第一類,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選擇只對其有限責任投保;第二類,國際貨運代理也可接受保險公司的免賠額,這將意味著,免賠額部分的損失須由國際貨運代理承擔。保單中訂立免賠額條款的目的是:一方面,使投保人在增強責任心、減少事故發生的同時,從中享受到繳納較低保險費的好處;另一方面,保險人可避免處理大量的小額賠款案件,節省雙方的保險理賠費用,這對雙方均有益。免賠部分越大,保險險費越低,但對投保人來說卻存在下述風險,即對低於免賠額的索賠,均由國際貨運代理支付,這樣當它面對多起小額索賠時,就會承擔總額非常大的損失,而且有可能根本無法從保險人處得到賠償;第三類,國際貨運代理還可通過縮小保險范圍來降低其保險費,只要過去的理賠處理經驗證明這是合理的。但意料之外的超出范圍的大額索賠可能會使其蒙受巨大損失。
(二)國際貨運代理的完全法律責任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按其所從事的業務范圍、應承擔的法津責任進行投保。根據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確定的國際貨運代理責任范圍,國際貨運代理可以選擇有限責任投保,也可以選擇完全責任投保。但有的國家的法院對國際貨運代理協會標准交易條件中有關責任的規定不予認定,所以,國際貨運代理進行完全法律責任保險是十分必要的。
(三)國際貨運代理的最高責任保險
在某些歐洲國家,一種被稱為 SVS 和 AREX 的特種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體制被廣泛採用。在這種體制下,對於超過確定范圍以外的責任,國際貨運代理必須為客戶提供「最高」保險,即向貨物保險人支付一筆額外的保險費用。這種體制盡管對國際貨運代理及客戶都有利,但目前僅在歐洲流行。
(四)國際貨運代理的集體保險制度
在某些國家,國際貨運代理協會設立了集體保險制度,向其會員組織提供責任保險。這種集體保險制度既有利也有弊。其優點是使該協會能夠代表其成員協商而得到一個有利的保險費率;並使該協會避免要求其成員進行一個標準的、最小限度的保險,並依此標准進行規范的文檔記錄。這種制度的缺點是,一旦推行一個標準的保險費率,就等於高效率的國際貨運代理對其低效率的同行進行補貼,從而影響其改進風險管理、索賠控制的積極性;同時使其成員失去協會的內部信息,而該信息可能為競爭者所利用。
2、貨運代理的法律責任
在商業買賣活動中,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好貨物的數量與價格後,雙方要簽訂買賣合同,賣方要按規定的時間將貨物交給買賣方,所以賣方一般還需要與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要求運輸方將貨物運送到買方手中,那麼貨運代理人需要承擔哪些風險?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一、貨運代理人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貨運代理無論以代理人身份從事業務活動,還是以承運人、倉儲保管人、其他獨立經營人身份從事業務活動,或者以混合經營人身份(如綜合物流服務商)從事業務活動,都不可避免地發生違反與客戶、分包人簽訂的相關合同,侵犯第三方財產和人身權利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條款的規定,對上述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都屬於貨運代理面臨的法律責任風險。
具體有:
1 因安排運輸疏忽,錯發、錯運、錯交、遲延運輸貨物,遺漏、錯誤繕制、簽發運輸單證、文件而給委託人造成的費用損失;
2 因受託包裝、加固貨物不當,而給委託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3 因臨時保管不善,造成委託人的貨物損失;
4 因選擇承運人、倉儲保管人不慎,造成委託人貨物損失;
5 因交付、接收貨物疏忽,沒有取得當時貨物狀況的證據,導致委託人不能向責任人索賠的損失;
6 因裝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誤,造成委託人貨物損失;
7 因自身過錯造成他人集裝箱箱體及附屬設備損壞;
8 因報關、報檢、報驗失誤,違反進出口管制規定或海關、商檢、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要求而被有關當局徵收額外的稅費,處以相應的罰款;
9 因代辦保險失誤,漏保、錯保、申報錯誤,造成委託人不能或難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10 因侵權行為,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物流運輸中的法律風險
1、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
實務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問題。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個皮包公司或不具備物流資質,物流企業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後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卻要承擔對委託人的賠償責任。有些合同或運單只填寫司機名字或車牌號碼,若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而司機賠償能力有限或根本沒有賠償能力,物流企業又找不到證據證明該司機有權代表其他公司簽約,損失很難追回。
2、托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
托運人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在制訂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一些條款加重承運人的責任。物流企業急於得到業務忽略了合同審查,使得自己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產生損失、發生糾紛時吃了大虧。
3、托運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未列明收貨人,貨物運到後才指定收貨人;有些只寫了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號碼;有些在交貨前臨時改變收貨人。在這些情況下,承運人應該保留托運人交貨指示的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書面指示材料等,否則,一旦托運人不認可該指示,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即面臨賠償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風險
有的物流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掛靠協議進行掛靠經營運輸。根據相關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權利人要求賠償的情況下,掛靠人作為自然人往往償債能力有限,而物流企業將面臨賠償風險。船舶掛靠經營的責任承擔目前雖無非常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乏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判例。
5、包裝條款不明確風險
有些物流企業在包裝條款中籠統寫「普通包裝」、「一般包裝」、「習慣包裝」等詞語,這樣的描述是非常不明確的,容易發生爭議。應在包裝條款中明確約定包裝材料、包裝規格、包裝方式、包裝文字說明、費用負擔等細節,以及搬運、堆放的具體要求。
6、貨物誤交風險
若將貨物錯交給他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交貨時應嚴格按照合同或運單上的約定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注意查驗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並要求收貨人簽名、蓋章,對於收貨人委託的人,應要求其提供授權委託書。
7、未及時檢驗、通知的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收貨人接收貨物時應當檢驗貨物並及時提出異議。若收貨時沒有當場檢驗並確認貨物質量、數量的,事後很難再舉證證明貨物的短缺、損壞情況。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收貨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貨物時應注意清點、檢驗,若發現貨物與單據不相符應要求交貨方書面確認,否則收貨後很難舉證,只能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8、裝卸致損風險
貨物在裝卸過程中發生毀損,應由承擔裝卸責任的一方負責賠償。因此在裝卸條款中明確由哪一方承擔裝卸責任非常重要。若合同沒有約定,在物流業務中通常有一部分裝卸工作由承運人負責,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在上下車(船)、出入倉、轉運搬運貨物時,應注意安全操作,小心謹慎,以避免裝卸致損而承擔賠償責任。物流企業在裝卸過程中不但可能導致貨物損失,還可能發生人身損害事故,造成搬運工或其他人員受傷而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應加強安全意識,完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考核,以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
9、倉儲物驗收不明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進行驗收。在倉儲業務中,若保管人對照貨物單證列明的品種、數量、質量等逐一檢驗核實貨物不細致,在貨物出庫時發現與單證不相符而發生糾紛,倉儲公司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10、倉儲物變質風險
貨物在倉儲期間發生變質常引發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它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此,保管人應注意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必要時採取有效措施止損。
11、存貨人欺詐風險
實踐中,存貨人可能採取多種手段對保管人進行欺詐,如詭稱保管費由其他單位承擔;在貨物的質量上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或者隱瞞貨物瑕疵;虛報貨物數量等。到提貨時卻要求按照倉單交貨,或者以倉儲公司擅自調換貨物、動用貨物為由要求賠償。還有甚者為了節省費用故意隱瞞危險物品或其他需要特別儲存的化學品,造成其他貨物損失,導致倉儲公司向其他存貨人賠償。
12、加工環節風險
對於需要物流企業簡單加工、分檢、包裝的貨物,可能存在貨物交接驗收不明風險、轉包風險、臨時僱工人身損害賠償風險。所以在接收貨物時一定要及時檢驗,否則接收後出現質量問題就很難證明是貨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物流企業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物流加工屬於加工承攬合同規范的范疇,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自己完成主要工作,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擅自轉包造成損失轉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一旦需要轉包,應取得委託人的同意。在物流加工環節經常會把一些輔助性工作交給臨時工去做,如果是臨時僱傭關系,僱工在工作中造成傷害事故,物流企業作為僱傭方要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臨時請人搬運貨物或做一些簡單的加工工作都有可能導致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經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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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都有哪些
來1.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源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
2.索賠時間超過承保條例或法律規定的時效。
3.保險公司或保險公司條例中所規定的除外條款及不在承保范圍內的貨運代理的損失。
4.違法行為造成的後果,例如: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和無單放貨引起的損失。
5.蓄意或故意行為。
6.戰爭、入侵、外敵、敵對行為、(不論是否宣戰)、內戰、反叛、革命、起義、軍事或武裝侵佔、罷工、停業、暴動、騷亂、戒嚴和沒收、充公、征購等產生的任何後果。以及為執行任何政府、公眾或地方權威的指令而造成的任何損失或損害。
7.任何有燃料或核燃料爆炸所致核廢料產生之離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所致、引起或可歸咎於此的任何財產滅失、摧毀、毀壞或損失及費用,不論直接或間接,還是作為其後果損失。
8.超出保險公司關於賠償限額規定的部分。
9.事先未徵求保險公司意見,擅自賠付對方,亦可能從保險公司得不到賠償或得不到全部賠償。
4、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與貨物保險有什麼區別
最大的區別是:國際貨運代理責任保險相當於對貨代「免責」。
貨物保險,如果是貨代的責任,可以被追償
5、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的內容
貨運代理企業的經營風險是客觀存在的,必要的防範手段只能在一定程度上減少風險發生的概率,但不能完全避免它的發生,如何化解和轉移風險是貨運代理企業應當面對和思考,也是急需解決的問題。
實踐中,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是轉移經營風險較為行之有效的途徑,通過這種方式可以轉化一些無法預料和無法規避的經營風險,減少重大或突發風險事件給企業帶來的沖擊和影響。
我國的《貨運代理規定實施細則》要求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國際多式聯運業務時要參加保險,但目前國內貨運代理市場還不規范,國內保險企業經營相關責任險種缺乏經驗風險較大,暫時沒有涉及這一領域。
據了解,在中國市場目前只有一家外資互保組織聯運保賠協會Through Transport Club (簡稱TT Club)提供專業運輸業經營人責任保險。
TT Club 擁有豐富的運輸行業責任保險經驗。目前在全球承保超過3500 家國際貨運代理公司,無船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等。
TT Club運輸經營人責任保險承保范圍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貨物的損壞和滅失責任:由於貨代,無船承運人或其代理的疏忽和過錯,處理客戶貨物不當而造成貨損,貨差,滅失導致客戶的索賠。
2、錯誤與疏忽責任:錯誤填寫單證資料,延遲或錯誤交貨,提單詐騙,無單放貨等。
3、第三者責任:操作經營中的錯誤或疏忽造成第三方財產損失或人員傷亡的索賠。
4 、罰款與關稅責任:運輸經營人在業務操作中可能由於職員的疏忽違反了有關政府規定或貨主過錯遭受海關或行政部門的罰款。
5、額外費用責任:正常業務開支以外的損失處理費用,連帶費用等。
TT Club核定保費收取標準的依據是企業規模,業務量,業務種類,盈利水平,風險防範制度是否健全,企業管理是否規范,過去5年有無訴訟記錄等。
投保責任險可能會增加貨代企業的營運成本,但為企業長期穩定的經營提供了保障,維護了貨運代理企業和貨主的利益。投保責任險不僅是貨運代理企業自我保護的手段,也是對自己信譽的承諾。
三、不在承保范圍內的風險
但是,並不是投保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就可以萬事無憂了。貨運代理責任險只是企業在完善自身風險防範機制基礎上的補充,是一種將無法預見的風險轉移的權宜策略。如果將防範和規避風險的全部希望都寄託在保險公司上,最終受損的將是貨運代理企業自身。因為保險公司也是以盈利為目的,為了降低和減少其承擔的賠付責任,會制定出相應免賠條款。
如下列風險一般不在承保范圍:
(1)憑借私人或銀行保函,而不是提單或物權憑證交付貨物,對這樣的意外事故,貨運代理應向客戶而不是保險人索賠。
(2)為損壞的貨物簽發清潔提單或預借提單,以求得賠償(這樣的賠償根據某些國家的法律被認為是欺詐,並且對托運人或保證人是不可實施的)
(3)向船舶所有人故意錯誤申報貨物的種類和體積,這實際上是欺詐,產生的後果保險人不予賠償。
(4)沒有從客戶那裡收到運費,(這是貨運代理不得不自己承擔的信譽風險,除非其有信譽保險或運費保函)。
(5)在承保期間以外發生的危險或事故不予承保。
(6)其它通常的除外責任,如放射性、核輻射、被保險人的破產以及走私等不法貿易引起的危險,以及被保險人故意或輕率的行為。
貨運代理企業既不能盲目地相信自己的能力,或有僥幸心理,同時也不能完全寄希望於保險公司。貨運代理企業的風險防範只能是以加強自身防範能力為主,投保貨運代理責任險為輔,企業才能健康長久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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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貨運代理投保責任險時,主要有哪些方式可供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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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指:
被保險人及其代理人作為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人接受委託人的委託,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服務過程中,導致委託人的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本保險合同的規定在約定的責任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保險。
國際貨運代理的責任保險,通常是為了彌補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所帶來的風險。這種風險不僅來源於運輸本身,而且來源於完成運輸的許多環節當中,如運輸合同、倉儲合同、保險合同的簽訂、操作、報關、管貨、向承運人索賠和保留索賠權的合理程序、簽發單證、付款手續等。上述這些經營項目一般都是由國際貨運代理來履行的。一個錯誤的指示、一個錯誤的地址,往往都會給國際貨運代理帶來非常嚴重的後果和巨大的經濟損失,因此,國際貨運代理有必要投保自己的責任險。另外,當國際貨運代理以承運人身份出現時,不僅有權要求合理的責任限制,而且其經營風險還可通過投保責任險而獲得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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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國際貨運代理人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於什麼情況?
國際貨運代理所承擔的責任風險主要產生於以下三種情況:
一種是國際貨運代理本身的過失。國際貨運代理未能履行代理義務,或在使用自有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出現事故的情況下,無權向任何人追索。
另一種是分包人的過失。在「背對背」簽約的情況下,責任的產生往往是由於分包人的行為或遺漏,而國際貨運代理沒有任何過錯。此時,從理論上講國際貨運代理有充分的追索權,但復雜的實際情況卻使其無法全部甚至部分地從責任人處得到補償,如:海運(或陸運)承運人破產。
還有一種是保險責任不合理。在「不同情況的保險」責任下,單證不是「背對背」的,而是規定了不同的責任限制,從而使分包人或責任小於國際貨運代理或免責。
上述三種情況所涉及的風險,國際貨運代理都可以通過投保責任險,從不同的渠道得到保險的賠償。
隨著國際貿易、運輸方式的發展,國際貨運代理已滲透到國際貿易的每一領域,為國際貿易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組成部分。市場經濟的迅速發展,使社會分工越加趨於明確。
單一的貿易經營者或者單一的運輸經營者都沒有足夠的力量親自經營處理每項具體業務,他們需要委託代理人為其辦理一系列商務手續,從而實現各自的目的。
國際貨運代理的基本特點是受委託人委託或授權,代辦各種國際貿易、運輸所需要服務的業務,並收取一定報酬,或作為獨立的經營人完成並組織貨物運輸、保管等業務,因而被認為是國際運輸的組織者,也被譽為國際貿易的橋梁和國際貨物運輸的設計師。
8、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與出口產品責任險的區別
性質不同、保險標不同。
1、性質不譽消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為了彌補國際貨運帶來的風險,而出口產品責任險是出口產品在設計、生產、包裝等各環節出現的問題風險。
2、保險標不鬧桐同。國際貨運代理責任險是保責任,而出口產品責任險液虛坦是保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