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寶妹貨運的相關條款

發布時間: 2023-05-21 11:20:06

1、航空貨運代理責任

我們的社會生活中存在著格式各樣的債權債務關系,通過簽訂合同的方式是最為常見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的建立方式,貨運代理合同是經濟市場中應用較多的一種合同類型。我們知道,簽訂不同的合同的注意事項是存在著較大的差異的,今天律師365我給大家帶來的是貨運代理合同注意事項的相關信息。
貨運代理合同注意事項:
一、審查承運人主體的運輸資格和合同履行能力
      包括運輸資質、運輸工具的安全、緊急突發處理方案、信譽等,了解這些有利於實現貨運合同的目的,同時保障托運人的貨物財產安全。
二、合同訂立的形式和內容規范
      1、貨物運輸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國家有統一的貨物運輸合同文本的,應使用統一的合同文本簽訂,避免出現被欺詐。
      2、雙方當事人商定合同的條款內容須具體、全面。才能避免因約定不明或無約定而出現不必要的麻煩。
三、貨物包裝要求
      托運人對托運的貨物,應當按照國家主管部門規定的標准包裝;沒有統一規定包裝標準的,應當根據保證運輸安全的原則,按貨物的性質和承載交通工具等條件包裝。凡不符合上述包裝要求的,承運人有權拒絕承運。
四、托運人注意事項
      1、托運人關於承運人的主體資格和履行合同能力進行必要的審查和了解,才能確定對方是否具備承運資質和保障貨物安全到達目的地的能力。
      2、托運人應對托運單填寫內容的真實性和正確性負責。因為托運人填交的貨物托運單經承運人接受,並由承運人填發貨運單後,貨物運輸合同即告成立。
      3、托運人必須在托運的貨件上標明發站、到站和托運人、收貨人的單位、姓名和地址,按照國家規定標明包裝儲運指示標志。
      4、在運輸過程中必須有專人照料、監護的貨物,應由托運人指派押運員押運。押運員對貨物的安全負責,並遵守運輸有關規定,承運人應協助押運員完成押運任務。
      5、托運貨物內不得夾帶國家禁止運輸、限制運輸物品和危險物品。
      6、如實申報貨物的真實和運輸條件,要求包裝符合運輸安全的要求等。
五、承運人注意的事項
      1、承運人承運貨物時,應對托運人填交的托運單進行查核,並有權在必要時會同托運人開箱進行安全檢查。
      2、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上填明的地點,按約定的期限將貨物運達到貨地點。貨物錯運到貨地點,應無償運至貨運單上規定的到貨地點,如逾期運到,應承擔逾期運到的責任。
      3、承運人應按照通常的或者約定的路線將貨物運送至約定的地點。通常的運輸路線一般是指班列或者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航次、班次、時間,固定的到達地,托運人隨時可以辦理運輸手續。
      4、承運人應於貨物運達到貨地點後二十四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5、承運人應按照貨運單交付貨物。交付時,發現貨物滅失、短少、變質、污染、損壞時,應會同收貨人查明情況,並填寫貨運事故記錄。
      6、貨物從發出提貨通知的次日起,經過三十日無人提取時,承運人應及時與托運人聯系徵求處理意見;再經過三十日,仍無人提取或托運人未提出處理意見,承運人有權將該貨物作為無法交付貨物,按運輸規則處理。對易腐或不易保管的貨物,承運人可視情況及時處理。
      7、承運人應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保證貨物在運輸中的安全,完整、完好的將貨物交付給收貨人。保證貨物運輸的安全,防止事故和損失的發生。
      8、從事公共運輸的承運人不得拒絕托運人通常、合理的運輸要求。
六、收貨人的義務
      收貨人應及時憑提貨證明到指定地點提取貨物。貨物從發出到貨通知的次日起,免費保管三日。收貨人逾期提取,應按運輸規則繳付保管費。
七、貨損賠償方面
      1、賠償額的計算
      對於貨物的毀損、滅失的賠償額,當事人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按照交付或者應當交付時貨物到達地的市場價格計算。法律、行政法規對賠償額的計算方法和賠償限額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限額賠償
      注意在民航、鐵路、汽車、海上和水路五種運輸方式中,公路和水路貨物運輸沒有明確的限額賠償規定,其他三種都是限額賠償。因此,水運貨物運輸合同當事人亦可以就貨物的損失賠償事先進行約定,以便於及時處理損害賠償。
      3、保價運輸
      雙方應在合同中明確保價運輸,承運人按價值承運,就應當按價值賠償按重量承運,就應按重量賠償。重量賠償的原則是按重量乘以每單位重量賠償額計算出賠償總額;價值賠償是以托運人聲明價值為賠償基礎。
八、承運人的免責條件
      承運人能證明貨物的毀損、滅失是因為不可抗力、貨物本身的自然性質或者合理損耗以及托運人、收貨人的過錯造成的,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九、其他注意事項
      訂立運輸合同應注意一些特殊的規定,比如:
      1、雙方訂立貨物運輸合同,應貫徹優先運輸國家指令性計劃產品,兼顧指導性計劃產品和其他物資的原則。
      2、大宗貨物的鐵路運輸,有條件的可按年度、半年或季度簽訂貨物運輸合同;也可以簽訂更長期限的運輸合同。
      3、其它整車貨物運輸,應按月簽訂運輸合同,零星貨物運輸,以貨物運單作為運輸合同。
      由於合同簽訂後,雙方當事人的行為會受到該合同內容的約束,故而當事人在簽訂此類合同之前,需要充分了解貨運代理合同注意事項有哪些,或者是聘請律師處理相關事宜,切忌不能在毫無准備的情況下與他人簽訂合同,此外,在簽訂合同之後,需要按照合約的內容履行相關義務。

2、貨運代理的法律責任

在商業買賣活動中,出賣人與買受人協商好貨物的數量與價格後,雙方要簽訂買賣合同,賣方要按規定的時間將貨物交給買賣方,所以賣方一般還需要與運輸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要求運輸方將貨物運送到買方手中,那麼貨運代理人需要承擔哪些風險?下面由小編為讀者進行解答。
一、貨運代理人需要承擔哪些風險
      貨運代理無論以代理人身份從事業務活動,還是以承運人、倉儲保管人、其他獨立經營人身份從事業務活動,或者以混合經營人身份(如綜合物流服務商)從事業務活動,都不可避免地發生違反與客戶、分包人簽訂的相關合同,侵犯第三方財產和人身權利的行為,要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條款的規定,對上述行為的後果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這些責任都屬於貨運代理面臨的法律責任風險。
      具體有:
      1 因安排運輸疏忽,錯發、錯運、錯交、遲延運輸貨物,遺漏、錯誤繕制、簽發運輸單證、文件而給委託人造成的費用損失;
      2 因受託包裝、加固貨物不當,而給委託人造成的貨物損失;
      3 因臨時保管不善,造成委託人的貨物損失;
      4 因選擇承運人、倉儲保管人不慎,造成委託人貨物損失;
      5 因交付、接收貨物疏忽,沒有取得當時貨物狀況的證據,導致委託人不能向責任人索賠的損失;
      6 因裝箱、拆箱、拼箱操作失誤,造成委託人貨物損失;
      7 因自身過錯造成他人集裝箱箱體及附屬設備損壞;
      8 因報關、報檢、報驗失誤,違反進出口管制規定或海關、商檢、動植物檢驗、檢疫機關要求而被有關當局徵收額外的稅費,處以相應的罰款;
      9 因代辦保險失誤,漏保、錯保、申報錯誤,造成委託人不能或難以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10 因侵權行為,造成第三方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
二、物流運輸中的法律風險
      1、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風險
      實務中,物流企業在簽訂合同時往往忽略簽約主體及其償債能力問題。有些公司根本就只是個皮包公司或不具備物流資質,物流企業將貨物交其轉運之後毀損滅失了,甚至被其私吞了,損失很難追回,而物流企業卻要承擔對委託人的賠償責任。有些合同或運單只填寫司機名字或車牌號碼,若貨物在運輸途中發生毀損滅失,而司機賠償能力有限或根本沒有賠償能力,物流企業又找不到證據證明該司機有權代表其他公司簽約,損失很難追回。
      2、托運人加重承運人責任風險
      托運人為了更好的維護自身利益,在制訂運輸合同時往往會設置一些條款加重承運人的責任。物流企業急於得到業務忽略了合同審查,使得自己承擔了過重的合同義務和違約賠償責任,在產生損失、發生糾紛時吃了大虧。
      3、托運人交貨指示風險
      有些托運人在貨運合同或托運單上未列明收貨人,貨物運到後才指定收貨人;有些只寫了收貨人的簡稱或電話號碼;有些在交貨前臨時改變收貨人。在這些情況下,承運人應該保留托運人交貨指示的相關證據,如電話錄音,書面指示材料等,否則,一旦托運人不認可該指示,以錯誤交貨為由起訴承運人,承運人即面臨賠償責任。
      4、道路交通事故、船舶碰撞風險
      有的物流企業與自然人簽訂掛靠協議進行掛靠經營運輸。根據相關規定,掛靠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由掛靠人與被掛靠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此,在掛靠車輛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失權利人要求賠償的情況下,掛靠人作為自然人往往償債能力有限,而物流企業將面臨賠償風險。船舶掛靠經營的責任承擔目前雖無非常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但司法審判實踐中不乏判決掛靠人與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判例。
      5、包裝條款不明確風險
      有些物流企業在包裝條款中籠統寫「普通包裝」、「一般包裝」、「習慣包裝」等詞語,這樣的描述是非常不明確的,容易發生爭議。應在包裝條款中明確約定包裝材料、包裝規格、包裝方式、包裝文字說明、費用負擔等細節,以及搬運、堆放的具體要求。
      6、貨物誤交風險
      若將貨物錯交給他人應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交貨時應嚴格按照合同或運單上的約定將貨物交給收貨人,注意查驗其相關身份證明文件,並要求收貨人簽名、蓋章,對於收貨人委託的人,應要求其提供授權委託書。
      7、未及時檢驗、通知的風險
      根據法律規定,收貨人接收貨物時應當檢驗貨物並及時提出異議。若收貨時沒有當場檢驗並確認貨物質量、數量的,事後很難再舉證證明貨物的短缺、損壞情況。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收貨人向其他公司接收貨物時應注意清點、檢驗,若發現貨物與單據不相符應要求交貨方書面確認,否則收貨後很難舉證,只能自己承擔賠償責任。
      8、裝卸致損風險
      貨物在裝卸過程中發生毀損,應由承擔裝卸責任的一方負責賠償。因此在裝卸條款中明確由哪一方承擔裝卸責任非常重要。若合同沒有約定,在物流業務中通常有一部分裝卸工作由承運人負責,因此物流企業作為承運人在上下車(船)、出入倉、轉運搬運貨物時,應注意安全操作,小心謹慎,以避免裝卸致損而承擔賠償責任。物流企業在裝卸過程中不但可能導致貨物損失,還可能發生人身損害事故,造成搬運工或其他人員受傷而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應加強安全意識,完善安全操作管理制度,落實安全考核,以降低安全事故發生的幾率。
      9、倉儲物驗收不明風險
      根據民法典第九百零七條的規定,保管人應當對保管物進行驗收。在倉儲業務中,若保管人對照貨物單證列明的品種、數量、質量等逐一檢驗核實貨物不細致,在貨物出庫時發現與單證不相符而發生糾紛,倉儲公司就可能承擔賠償責任。
      10、倉儲物變質風險
      貨物在倉儲期間發生變質常引發糾紛。根據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二條的規定:「保管人對入庫倉儲物發現有變質或者其它損壞的,應當及時通知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因此,保管人應注意盡到及時通知的義務,必要時採取有效措施止損。
      11、存貨人欺詐風險
      實踐中,存貨人可能採取多種手段對保管人進行欺詐,如詭稱保管費由其他單位承擔;在貨物的質量上弄虛作假,以次充好,或者隱瞞貨物瑕疵;虛報貨物數量等。到提貨時卻要求按照倉單交貨,或者以倉儲公司擅自調換貨物、動用貨物為由要求賠償。還有甚者為了節省費用故意隱瞞危險物品或其他需要特別儲存的化學品,造成其他貨物損失,導致倉儲公司向其他存貨人賠償。
      12、加工環節風險
      對於需要物流企業簡單加工、分檢、包裝的貨物,可能存在貨物交接驗收不明風險、轉包風險、臨時僱工人身損害賠償風險。所以在接收貨物時一定要及時檢驗,否則接收後出現質量問題就很難證明是貨物本身存在質量問題,物流企業就要承擔賠償責任。同時物流加工屬於加工承攬合同規范的范疇,合同法第253條規定:承攬人應當自己完成主要工作,否則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如因擅自轉包造成損失轉包人要承擔賠償責任。因此,物流企業一旦需要轉包,應取得委託人的同意。在物流加工環節經常會把一些輔助性工作交給臨時工去做,如果是臨時僱傭關系,僱工在工作中造成傷害事故,物流企業作為僱傭方要對其承擔賠償責任,所以物流企業臨時請人搬運貨物或做一些簡單的加工工作都有可能導致幾萬甚至幾十萬的經濟損失。
      如果讀者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進行法律咨詢。

3、關於快遞有什麼法律法規么?

可以參考《快遞暫行條例》

快遞暫行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保障快遞安全,保護快遞用戶合法權益,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和其他有關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快遞業務經營、接受快遞服務以及對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創造良好的快遞業營商環境,支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創新商業模式和服務方式,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加強服務質量管理、健全規章制度、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為用戶提供迅速、准確、安全、方便的快遞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確保政府相關行為符合公平競爭要求和相關法律法規,維護快遞業競爭秩序,不得出台違反公平競爭、可能造成地區封鎖和行業壟斷的政策措施。

第四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利用信件、包裹、印刷品以及其他寄遞物品(以下統稱快件)從事危害國家安全、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除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對快件進行檢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非法檢查他人快件。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他人快件。

第五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負責對全國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國務院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負責對本轄區的快遞業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的快遞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郵政管理機構以及省級以下郵政管理機構(以下統稱郵政管理部門)應當與公安、國家安全、海關、工商行政管理、出入境檢驗檢疫等有關部門相互配合,建立健全快遞安全監管機制,加強對快遞業安全運行的監測預警,收集、共享與快遞業安全運行有關的信息,依法處理影響快遞業安全運行的事件。

第七條 依法成立的快遞行業組織應當保護企業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企業守法、誠信、安全經營,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引導企業不斷提高快遞服務質量和水平。

第八條 國家加強快遞業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快遞業信用記錄、信息公開、信用評價制度,依法實施聯合懲戒措施,提高快遞業信用水平。

第九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和寄件人使用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環保包裝材料,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取措施回收快件包裝材料,實現包裝材料的減量化利用和再利用。

第二章 發展保障

第十條 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制定快遞業發展規劃,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快遞業發展納入本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在城鄉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統籌考慮快件大型集散、分揀等基礎設施用地的需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促進快遞業健康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相關配套規定,依法保障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國家支持和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農村、偏遠地區發展快遞服務網路,完善快遞末端網點布局。

第十二條 國家鼓勵和引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採用先進技術,促進自動化分揀設備、機械化裝卸設備、智能末端服務設施、快遞電子運單以及快件信息化管理系統等的推廣應用。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和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協調配合,建立健全快遞運輸保障機制,依法保障快遞服務車輛通行和臨時停靠的權利,不得禁止快遞服務車輛依法通行。

郵政管理部門會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等部門,依法規范快遞服務車輛的管理和使用,對快遞專用電動三輪車的行駛時速、裝載質量等作出規定,並對快遞服務車輛加強統一編號和標識管理。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道路交通安全培訓。

快遞從業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文明駕駛車輛。快遞從業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快遞從業人員所屬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照民事侵權責任相關法律的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管理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簽訂合同、設置快件收寄投遞專門場所等方式,為開展快遞服務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勵多個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共享末端服務設施,為用戶提供便捷的快遞末端服務。

第十五條 國家鼓勵快遞業與製造業、農業、商貿業等行業建立協同發展機制,推動快遞業與電子商務融合發展,加強信息溝通,共享設施和網路資源。

國家引導和推動快遞業與鐵路、公路、水路、民航等行業的標准對接,支持在大型車站、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配套建設快件運輸通道和接駁場所。

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依法開展進出境快遞業務,支持在重點口岸建設進出境快件處理中心、在境外依法開辦快遞服務機構並設置快件處理場所。

海關、出入境檢驗檢疫、郵政管理等部門應當建立協作機制,完善進出境快件管理,推動實現快件便捷通關。

第三章 經營主體

第十七條 經營快遞業務,應當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郵政管理部門應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核定經營許可的業務范圍和地域范圍,向社會公布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名單,並及時更新。

第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以根據業務需要開辦快遞末端網點,並應當自開辦之日起20日內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快遞末端網點無需辦理營業執照。

第十九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

前款規定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各自的權利義務,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實行統一管理,為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

用戶的合法權益因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而受到損害的,用戶可以要求該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所屬企業賠償,也可以要求實際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賠償。

第二十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保護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對其從業人員加強職業操守、服務規范、作業規范、安全生產、車輛安全駕駛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訓。

第四章 快遞服務

第二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寄件人填寫快遞運單前,應當提醒其閱讀快遞服務合同條款、遵守禁止寄遞和限制寄遞物品的有關規定,告知相關保價規則和保險服務項目。

寄件人交寄貴重物品的,應當事先聲明;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要求寄件人對貴重物品予以保價。

第二十二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應當如實提供以下事項:

(一)寄件人姓名、地址、聯系電話;

(二)收件人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

(三)寄遞物品的名稱、性質、數量。

除信件和已簽訂安全協議用戶交寄的快件外,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對寄件人身份進行查驗,並登記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遞運單上記錄除姓名(名稱)、地址、聯系電話以外的用戶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絕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實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第二十三條 國家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節假日期間根據業務量變化實際情況,為用戶提供正常的快遞服務。

第二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規范操作,防止造成快件損毀。

法律法規對食品、葯品等特定物品的運輸有特殊規定的,寄件人、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遵守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將快件投遞到約定的收件地址、收件人或者收件人指定的代收人,並告知收件人或者代收人當面驗收。收件人或者代收人有權當面驗收。

第二十六條 快件無法投遞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退回寄件人或者根據寄件人的要求進行處理;屬於進出境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海關和檢驗檢疫手續。

快件無法投遞又無法退回的,依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屬於信件,自確認無法退回之日起超過6個月無人認領的,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在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的監督下銷毀;

(二)屬於信件以外其他快件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登記,並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規定處理;

(三)屬於進境快件的,交由海關依法處理;其中有依法應當實施檢疫的物品的,由出入境檢驗檢疫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 快件延誤、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對保價的快件,應當按照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與寄件人約定的保價規則確定賠償責任;對未保價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關規定確定賠償責任。

國家鼓勵保險公司開發快件損失賠償責任險種,鼓勵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保。

第二十八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實行快件寄遞全程信息化管理,公布聯系方式,保證與用戶的聯絡暢通,向用戶提供業務咨詢、快件查詢等服務。用戶對快遞服務質量不滿意的,可以向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投訴,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自接到投訴之日起7日內予以處理並告知用戶。

第二十九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停止經營的,應當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的,應當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並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五章 快遞安全

第三十條 寄件人交寄快件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二十四條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禁止寄遞物品的目錄及管理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並公布。

第三十一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收寄快件,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驗視內件,並作出驗視標識。寄件人拒絕驗視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不得收寄。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受寄件人委託,長期、批量提供快遞服務的,應當與寄件人簽訂安全協議,明確雙方的安全保障義務。

第三十二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可以自行或者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並對經過安全檢查的快件作出安全檢查標識。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委託第三方企業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的,不免除委託方對快件安全承擔的責任。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應當使用符合強制性國家標準的安全檢查設備,並加強對安全檢查人員的背景審查和技術培訓;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接受委託的第三方企業對安全檢查人員進行背景審查,公安機關等相關部門應當予以配合。

第三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發現寄件人交寄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拒絕收寄;發現已經收寄的快件中有疑似禁止寄遞物品的,應當立即停止分揀、運輸、投遞。對快件中依法應當沒收、銷毀或者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並配合調查處理;對其他禁止寄遞物品以及限制寄遞物品,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戶信息等電子數據,定期銷毀快遞運單,採取有效技術手段保證用戶信息安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立即採取補救措施,並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確保快遞服務安全。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依法制定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定期開展突發事件應急演練;發生突發事件的,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妥善處理,並立即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快遞業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應當以下列事項為重點:

(一)從事快遞活動的企業是否依法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

(二)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的安全管理制度是否健全並有效實施;

(三)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是否妥善處理用戶的投訴、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第三十七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以隨機抽查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公布抽查事項目錄,明確抽查的依據、頻次、方式、內容和程序,隨機抽取被檢查企業,隨機選派檢查人員。抽查情況和查處結果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路等先進技術手段,加強對快遞業務活動的日常監督檢查,提高快遞業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條 郵政管理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六十一條規定的監督檢查措施。郵政管理部門實施現場檢查,有權查閱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管理快遞業務的電子數據。

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偵查犯罪活動的需要依法開展執法活動,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應當提供技術支持和協助。

《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理場所,包括快件處理場地、設施、設備。

第三十九條 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本部門的聯系方式,方便公眾舉報違法行為。

郵政管理部門接到舉報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並為舉報人保密。對實名舉報的,郵政管理部門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未取得快遞業務經營許可從事快遞活動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或者其分支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一)開辦快遞末端網點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停止經營快遞業務,未提前10日向社會公告,未書面告知郵政管理部門並交回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原因暫停快遞服務,未及時向郵政管理部門報告並向社會公告暫停服務的原因和期限,或者未依法妥善處理尚未投遞的快件。

第四十一條 兩個以上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使用統一的商標、字型大小或者快遞運單經營快遞業務,未遵守共同的服務約定,在服務質量、安全保障、業務流程等方面未實行統一管理,或者未向用戶提供統一的快件跟蹤查詢和投訴處理服務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二條 冒領、私自開拆、隱匿、毀棄、倒賣或者非法檢查他人快件,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前款規定行為,或者非法扣留快件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三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不建立或者不執行收寄驗視制度;

(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和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禁止寄遞或者限制寄遞物品的規定;

(三)收寄快件未查驗寄件人身份並登記身份信息,或者發現寄件人提供身份信息不實仍予收寄;

(四)未按照規定對快件進行安全檢查。

寄件人在快件中夾帶禁止寄遞的物品,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四十四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郵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快遞運單及電子數據管理制度;

(二)未定期銷毀快遞運單;

(三)出售、泄露或者非法提供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

(四)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用戶信息泄露的情況,未立即採取補救措施,或者未向所在地郵政管理部門報告。

第四十五條 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及其從業人員在經營活動中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對經營快遞業務的企業,由郵政管理部門吊銷其快遞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四十六條 郵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條例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3)寶妹貨運的相關條款擴展資料

國家郵政局召開局長辦公會議,審議並原則通過了《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

《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適用於快遞服務組織提供的國內快件、國際快件和港澳台快件的跟蹤查詢信息服務。《快件跟蹤查詢信息服務規范》的內容分別為必選和可選兩類。

2014年9月24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力促快遞業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決定進一步開放國內快遞市場,推動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這正是要發揮鰻魚效應,讓國內外快遞企業同台競爭,倒逼國內企業改善經營管理能力,提升服務水平。

2009年,新《郵政法》頒布實施,早已在中國市場開展快遞業務的外資物流公司開始向中國政府申請國內快遞許可。

外資快遞一直看好中國市場的成長前景。商務部研究院國際市場研究部主任趙玉敏表示,「隨著外資快遞巨頭進入國內快遞市場,將加劇市場競爭,提升市場效率。」她分析認為,一方面,外資企業進入將加劇國內市場競爭,不僅中小快遞企業,即使大型快遞企業也將面臨嚴峻的挑戰;另一方面,外資快遞巨頭經營模式成熟,在管理、信息技術等方面具有競爭優勢,這些都將促使國內快遞企業加強經營管理,提高服務質量。

4、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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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的第二條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
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
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
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
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
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
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
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法律實務中,需要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通過具體的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實際的法律關系。

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具體業務時所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起草、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注意參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際公約的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

對於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在中國國內法沒有規定時,則可以參考《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製作。
需要擬定相關方面的合同還是讓律師去擬定更放心些的,例如:http://tieba.baidu.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