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求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三、 直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
10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明確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十四)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並按以下規定執行。
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分析:即現金交易的稅局不認,不好證明。辦理支付結算應通過央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2.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分析:即往來港澳台的業務也屬於國際貨代業務范疇享受免稅政策。
3. 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分析:這條規定貨代企業享受免稅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是否要享受免稅優惠,貨代企業需進行衡量後再做決定,因為如果開普票的話,客戶無法取得專票抵扣,會不會直接提出「誰開專票業務給誰做?雖然免稅政策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對國際貨代行業的政策支持,但是否享受貨代企業還必須慎重作出選擇。
4.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規定。
分析:由於根據第三條規定享受免稅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追回方可享受免稅,此條規定也算合理。本條追溯適用的影響不可低估,因為該規定有望使納稅人獲得大量的已繳增值稅退還,但同時這項舉措可能帶來的商業影響亦需審慎考量:即在實際操作中能否追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對方已經用於抵扣進項稅將如何進行追回;獲得退稅後,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將服務接受者之前已負擔的增值稅款退還給對方。
四、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
106號文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免稅范圍,限定在直接與國際運輸單位發生業務的代理環節。該政策出台後,導致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納稅人稅負上升,總局為解決這一問題,出台《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也屬於免徵增值稅的范圍。
具體為: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也免徵增值稅。
注意: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更詳細參考神州財稅網法規庫:http://www.dcetax.com/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8361
2、貨代免稅的三個條件
差額征稅操作方法政策規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2第一項第四款關於銷售額的第6點規定,試點納稅人中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
費用扣除。對於小規模納稅人,附件2第一項第四款第5點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知識產權代理服務、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和代理報關服務,以其取得的全部亂襲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後的余額為銷售額。為此,小規模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運代理服務,雖然不能選擇差額征稅,但可以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對於一般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可選擇差額征稅,一般納稅人就扣除向委託方收取並代為支付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國際運輸費用的差額征稅。
憑證要求。試點納稅人從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價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1.支付給境內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2.支付給境外單位或者個人的款項,以該單位或者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稅務機關對簽收單據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的確認證明。
3.繳納的稅款,以完稅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
4.融資性售後回租服務中向承租方收取的有形動產價款本金,以承租方開具的發票為合法有效憑證。
5.扣除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以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製的財政虛腔票據為合法有效憑證。
6.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備案要求。享受差額征稅納稅人應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並報送相關資料。「差額部分」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開具普通發票。
實務操作。例如,A公司是一般納稅人,主要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服務,2014年9月從委託方處取得收入1萬元,支付給國際運輸企業的運輸費用6000元(已取得國際運輸企業開具的運輸費用發票),實際收入為4000元,且差額征稅事項已在主管國稅機關備案(假設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期初余額為0),則A公司在10月征期內該如何納稅申報?
1.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三(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明細)》「6%稅率的應稅服務」欄:「本期應稅服務價稅合計額(免稅銷售額)」列填寫10000元;「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期初余額」列填寫0;「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發生額」列填寫6000元;「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應扣除金額」列填寫6000元;「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列填寫6000元。
2.填報《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表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一般計稅方法征稅-全部征稅項目-6%稅率」(5欄):「應稅服務扣除項目本期實際扣除金額」(12列)填寫6000元;「扣除後-含稅(免稅)銷售額」(13列)填寫4000元;「扣除後-銷項(應納)稅額」(14列)填寫元(4000÷×免稅操作方法
政策規定。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款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直接為委託人辦理)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明確,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可以按照財稅106號文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意味著,只要貨代企業接受委託的標的物屬於進(出)口貨物,無論是直接還是間接服務,均可適用免稅政策。
這里要注意,免稅不是簡單的免銷項稅額,而是免應納稅額。國際貨代業務需先按照差額征稅的有關規定正確計算銷售額、銷項稅額和進項稅額,然後在此基礎上確定免稅額。
有關條件。
嘩譽兄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2.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3.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備案要求。符合免稅條件的納稅人,需到主管稅務機關免稅備案。同時提供以下資料:《備案類減免稅登記表》;與委託方簽訂貨物運輸代理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與國際貨物運輸企業簽訂貨物運輸合同的原件和復印件;向國際貨物運輸企業支付的國際貨物運輸費用取得的單證或發票;支付國際貨物運輸費用的金融機構結算的單據;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實務操作。
1.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都可以享受免稅政策;
2.享受免稅政策的國際貨代服務不能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如委託方索取發票的,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3.試點納稅人用於免徵增值稅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抵扣;4.免稅的申報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18行。
如何選擇
財稅〔2013〕106號文件第四十四條規定,納稅人提供應稅服務適用免稅、減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減稅,按規定繳納增值稅。放棄免稅、減稅後,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減稅。國際貨代業務不得因服務對象的不同而選擇不同的稅收待遇,一旦選擇免稅待遇,均適用免稅政策;放棄免稅待遇,則均不適用免稅政策。
3、國際貨代業稅改追蹤:所有業務均能免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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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國際貨代企業9月1日起免徵增值稅
符合文件中規定的免稅,不符合的不免稅。見(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
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三、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