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貨運貨代 » 貨代的規章規範文件有哪些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貨代的規章規範文件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5-08 04:47:44

1、商務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決定

一、對5件規章予以廢止

(一)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1997〕外經貿辦發第498號)

(二)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實施細則》(〔1997〕外經貿辦發第498號)

(三)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企業代碼管理辦法外商投資企業實施細則》(〔1997〕外經貿辦發第498號)

(四)經商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外匯局同意,廢止《關於設立外商投資出口采購中心管理辦法》(商務部、海關總署、稅務總局、外匯局令2003年第3號)

(五)廢止《流通領域食品安全管理辦法》(商務部令2007年第1號)二、對5件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刪去《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辦法》(商務部令2004年第14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目。

(二)刪去《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暫行)辦法》(商務部令2005年第9號)第五條第二款第三項第三目。

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一)中的「工商登記注冊號」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刪去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一)中的「組織機構代碼」。

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二)中的「工商登記注冊號」修改為「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備案表(二)中的「母公司組織機構代碼」修改為「母公司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業務備案表(三)中的「取得國際貨代資格證書人數」。

(三)刪去《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商務部令2012年第9號)第八條第一款第三項。

刪去第十五條第二款中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

(四)刪去《商務部辦公廳關於印發〈超市食品安全操作規范(試行)〉的通知》(商運字〔2006〕122號)第八條第二款第一項中的「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集團化公司有其所屬分、子公司使用集團組織機構代碼的情況)」。

(五)刪去《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平台服務規范》(商務部公告2011年第18號)第五條第三款第一項中的「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刪去第六條第一款第三項中的「稅務登記證」。

此外,對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2、「貨運部」是什麼--貨運信息服務?貨運代理經營?有無經營許可條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二條規定: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包括站(場)經營。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二條第四款規定:本規定所稱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下簡稱「貨運站」),是指以場地設施為依託,為社會提供有償服務的具有倉儲、保管、配載、信息服務、裝卸、理貨等功能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第十六條規定: 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有關登記手續,並持有關登記證件到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
你所說的「貨運部」的經營業務不明確。如果它不是具有倉儲、保管、配載等多種貨運服務項目而形成的「綜合貨運站(場)、零擔貨運站、集裝箱中轉站、物流中心等經營場所」 ,只是從事貨運代理(代辦)等貨運相關服務的經營,只需要求該經營者向設立地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備案即可。
在國務院條例頒布之前,道路運輸管理范疇及分類較廣泛具體,例如已經失效的陝西省原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中,就是將「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規定為道路運輸項目,並在條例中分別具體規范運輸信息經營者、倉儲理貨經營者和客貨運輸代理、聯運服務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和法律責任。國務院條例頒布後,經修訂,原來設定的「搬運裝卸」和「運輸服務」均已排除在道路運輸范疇之外,運輸信息經營者、倉儲理貨經營者和客貨運輸代理、聯運服務經營者也不再進行具體規范,但是,在現行《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章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和第五章 法律責任中,也規定了一個對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的經營要求和法律責任。
現行《陝西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是這樣規定的:「 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應當將受理的貨物運輸業務交由具有經營資格的貨運經營者承運。」並在第四十七條規定:「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將其受理的貨物運輸業務交由無經營資格的承運人承運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罰款。」
所謂「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是指獨立的貨運代理經營業務?還是「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或「道路貨物運輸站(場)經營者」在其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時的稱謂?條例中沒有明確。對此,建議您咨詢陝西省交通廳運輸管理局貨運管理部門,請他們明示「貨運代理經營」的定義,明確該項目屬於行政許可項目還是行業備案項目?如果屬於許可項目,該項經營業務應具有什麼開業條件?有無規范樣式的行政許可審批表式……

3、貨運代理公司需要辦哪些手續 需要做什麼?

首先告訴你,這是交通部的行政管理范圍。
你所說的貨代,應該屬於無船承運人(NVOCC)備案登記。

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及海運輔助業務(含國際船舶運輸與班輪運輸、無船承運、國際船舶代理、國際船舶管理等業務)的許可、登記

一、行政許可的內容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

(三)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

二、行政許可的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六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六條規定: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經營進出中國港口的國際班輪運輸業務,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未取得國際班輪運輸經營資格的,不得從事國際班輪運輸經營活動,不得對外公布班期、接受定艙;以共同派船、艙位互換、聯合經營等方式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的,適用本條第一款的規定;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七條規定: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辦理提單登記;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向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國務院令第335號)第十二條規定: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向擬經營業務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三、行政許可的實施許可權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由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二)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審批。

四、行政許可的條件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船舶,其中必須有中國籍船舶;

2、投入運營的船舶符合國家規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術標准;

3、有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4、有具備國務院交通主管部門規定的從業資格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如申請人為中國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

2、有與經營國際班輪運輸相適應的船舶;

3、有明確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的計劃安排。

(三)在中國境內經營無船承運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在中國境內企業法人或境外企業;

2、交納保證金80萬元人民幣;每設立一個分支機構,增加保證金20萬元人民幣保證金應當向中國境內的銀行開立專門賬戶交存。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固定的營業場所和必要的營業設施。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高級業務管理人員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從事國際海上運輸經營活動的經歷;

2、有與所管理船舶種類和航區相適應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的人員;

3、有與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相適應的設備、設施。

五、行政許可的數量

根據國際海運市場競爭狀況和國家關於國際海上運輸業發展政策,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可能有適當的數量限制,其餘無數量限制。

六、申請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

(一)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申請人的企業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復印件;

4、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樣本;

5、符合交通部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明。

(二)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名稱、注冊地、營業執照副本、主要出資人;

2、經營者的主要管理人員的姓名及其身份證明;

3、運營船舶資料;

4、擬開航的航線、班期及沿途停泊港口;

5、運價本;

6、提單、客票或者多式聯運單證。

(三)申請辦理無船承運業務經營者提單登記的,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

2、企業商業登記文件;

3、提單格式樣本;

4、保證金已交存的銀行憑證復印件。

(四)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關於同港口和海關等口岸部門進行電子數據交換的協議。不具備電子數據交換條件的,應當提供有關港口或者海關的相應證明文件。

(五)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或者在中國境內設立企業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需要提交下列材料:

1、可行性分析報告、投資協議;

2、 申請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擬設立企業的,主要投資人的商業登記文件或者身份證明);

3、固定營業場所的證明文件;

4、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的從業資歷證明文件;

5、行政許可條件中所規定的人員的船長、輪機長適任證書復印件。

七、申請書示範文本

《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資質申報單位主要技術人員及業績申報材料2》,

八、申請書受理機構

(一)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申請由交通部水運司受理。

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交通部大樓 郵編:100736

電話:010-65292650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二)前款以外的申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受理。

九、申請書受理期限

無期限限制

十、申請書遞交方式

辦公現場遞交或信函方式遞交

十一、行政許可的程序

(一)共同程序

1、申請書形式審查及形式審查結果告知;

2、對申請材料的實質性內容進行審查;

3、行政許可審查決定及審查結果告知;

4、准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在政府網站公示並頒發經營許可證件或登記證書;決定不予行政許可的,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二)非共同程序: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受理、審核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申請,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將有關材料及審核意見報送交通部。

十二、行政許可申請審批時限

(一)審核機關審核時限:10個工作日。

(二)許可機關審批時限:

1、經營國際船舶運輸業務許可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2、經營國際班輪運輸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30個工作日;

3、經營無船承運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4、經營國際船舶代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5、經營國際船舶管理業務登記的審批時限: 15個工作日。

十三、行政許可的收費依據及標准

本項目不收費

十四、申請人及公眾對審批結果的意見反映方式

信函、電子郵件、電話、其他。

十五、行政許可的監督部門及投訴渠道

審批機關及其上級機關的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

交通部監察機構與法制機構地址:北京市建國門內大街11號 交通部大樓郵編:100736

監察機構電話:010-65292922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法制機構電話:010-65292658 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

4、我們進口貨物,貨代應該寄還給我們的文件有哪些?這件文件分別又有什麼用呢?

如果是海運,貨代給你個到貨通知,提單一般是國外客戶給你們的.

你們清關需要國外給你們的箱單發票,有可能需要其他一些文件.

空運的話,箱單發票,有的還有非木證明都是隨機過來的,貨到倉庫了,貨帶會給你到貨通知,隨機資料.

給你的文件都是清關需要用的.

5、貨代、船代公司的安全生產規定,規章

2、置換後本公司下屬企業擁有資格認證證書如下:
物流公司擁有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外代公司擁有交通部頒發的《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和外經貿部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批准證書》等。

七、東渡分公司、理貨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務公司、國內船代和鷺榕水鐵的服務質量控制情況

本次擬置入資產在服務質量控制方面都有一套比較完整的的規章制度,其中:

東渡分公司在散貨、件雜貨和內貿集裝箱裝卸和堆存作業中一直非常重視服務質量,制定了有效的服務質量管理制度,如《裝卸技術和質量標准》、《崗位工作質量標准》等。東渡分公司目標是建立一套系統化、標准化和規范化、便於操作且完備的質量管理制度並不斷完善客戶服務體系,並在此基礎上,爭取盡早通過相關質量認證體系。

理貨公司自1997年導入ISO9002:1994質量標准後,建立健全了服務質量保證體系。2001年4月,理貨公司將原來的ISO9002轉換成ISO9001:2000版質量管理體系。在該質量管理體系中,理貨公司詳細規定了服務質量控制標准,服務質量控制措施和服務質量投訴的處理辦法等內容,並先後制定了《質量手冊》、《質量程序》和《作業指導書》等規章制度。

物流公司於2002年11月份通過了ISO9001:2000質量管理體系。物流公司以「服務無止境,物流更暢通」為質量方針,針對生產服務特點制定以下質量目標:集裝箱機械設備完好率達到90%,運輸及時率95%,提箱作業時間平均每自然箱低於30分鍾、卸箱低於30分鍾,安全質量指標達到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為零,貨/箱損率控制在萬分之四以下,客戶滿意度達到90%以上。為確保以上服務質量標準的實現,物流公司ISO體系分別制定了服務提供程序、客戶滿意評估及不合格控制過程等嚴格的規章制度。

外代公司在1996年建立了符合ISO9002標注標準的質量管理體系,通過了CCIB質量體系認證;1998年配合外代系統整體認證,通過國際權威機構英國標准局(BSI)的復審,取得BSI頒發的質量體系認證證書。為規范服務標准,預防和控制不合格服務,外代公司先後制定了《廈門外代服務標准》、《外勤現場服務規范》、《顧客滿意度的測量程序》、《客戶投訴處理程序》、《不合格服務的控製程序》和《糾正和預防措施程序》等規章制度。

船務公司在1998年引入了符合ISO9000:2000標準的質量管理體系,並在2002年2月取得了國際認證證書;為規范服務標准,船務公司先後制定了《拖輪服務控製程序》、《船舶安全質量監督檢查程序》、《輪機部操作安全注意事項》、《船舶安全檢查制度》等規章制度。

八、東渡分公司、理貨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務公司、國內船代和鷺榕水鐵的主要客戶及供應商情況

1.主要客戶情況

(1)東渡分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戶合計占東渡分公司2003年度營業收入的16.58%;

(2)理貨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戶合計占理貨公司2003年度營業收入的23.46%;

(3)物流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戶合計占物流公司2003年度營業收入的48%;

(4)外代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戶合計占外代公司2003年度船舶代理營業收入的32.07%;

(5)船務公司2003年度前五名客戶合計占船務公司2003年度營業收入的27%;

(6)國內船代2003年度前五名客戶合計占國內船代2003年度營業收入的96.5%;

(7)鷺榕水鐵2003年度前五名客戶合計占鷺榕水鐵2003年度營業收入的98.69%。

2.主要供應商情況

資產置換完成後,本公司主要提供港口綜合物流業務和貨物的空間位移等相關服務,與產品生產型企業相比,本公司對原材料需求較少,主要為能源和外購件(成套設備或配件)的供應。其中,東渡分公司向前5名供應商合計的采購額佔2003年度采購總額的34.19%。而物流公司、理貨公司、外代公司、船務公司、國內船代和鷺榕水鐵等公司作為完全的服務性企業,沒有固定的供應商。

九、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環境保護方面的情況

1.安全生產和勞動保護

本次擬置入資產都實行較嚴格的安全生產責任制,不斷促進業務流程的規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各家公司執行的安全管理類內部規章制度介紹如下:

東渡分公司:根據《安全生產法》精神,不斷完善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狠抓制度落實,嚴格考核,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安全生產工作的全面開展。現有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如下:《港區安全規則》、《港區共同安全守則》、《港口裝卸安全技術操作守則》、《裝卸機械安全技術安全操作規程》、《石材作業安全操作規程》、《集裝箱安全操作規程》、《港區供電管理制度》、《防颱防汛預案》、《事故救援預案》、《安全生產責任制》、《港區交通管理規定》、《裝卸作業工藝標准》、《危險化學品溢漏應急計劃》等。

理貨公司:制定了《安全生產規程》、《安全生產責任制》、《考勤和獎罰管理規定》以及質量程序文件中的《生產環境》等。

物流公司:為適應安全生產要求,保證各項業務的安全有序進行,減少安全事故,物流公司制定了以下安全操作規程:《安全質量管理規定(試行)》,《堆高機安全操作規程(試行)》,《集裝箱安全操作規程(試行)》,《小叉車安全操作規程(試行)》,《正面吊安全操作規程(試行)》。

外代公司: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機構,並配備專職的安全管理人員;制定安全目標及其考核辦法,並與下屬部門和子公司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逐步完善各種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並結合實際制訂了相應的安全規則(如現場工作安全規則、登輪安全注意事項等)。

船務公司:制定了安全質量手冊,明確了安全質量方針:即向客戶提供滿意的、安全的、無污染的和符合法規要求的拖輪服務,全面滿足約定的顧客要求,履行全面承諾,並通過建立和保持符合ISO9000標准和ISM規則的體系,加強船舶管理、提高人員技能、不斷改進體系來持續改進拖輪安全服務質量,使服務質量處於國內領先水平。

2.環保情況

本次納入置入資產的均為服務性企業,對環境影響較少。東渡分公司主要從事散貨、件雜貨和內貿集裝箱的裝卸和堆存作業。作業過程中有少量污染,但源強不大,對海域水質影響不大,雜訊及大氣污染均達到國家環保標准。為更好地保護環境,防止污染,東渡分公司採取了綠化工程建設、污水和污油處理、雜訊和固體廢棄物治理及回收利用、建設環保碼頭和集中供熱等多項措施。經廈門市環境保護局《關於中國廈門外輪代理有限公司等五家公司環境保護核查情況的函》核查認定,本次納入資產置換的企業近三年來,遵守環境保護各項法律法規,其經營活動未發現環境違法行為,達到環保要求。

十、對置入資產有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和非專利技術情況

目前,東渡分公司、理貨公司、物流公司、外代公司、船務公司、國內船代和鷺榕水鐵均沒有可以對生產經營產生重大影響的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

第八節同業競爭與關聯交易

一、資產置換前的同業競爭情況

本次資產置換前,本公司主營業務為大橋經營、維護和管理,控股股東路橋總公司持有本公司16262萬股國家股,占總股本比例為55.13%。路橋總公司的主要經營范圍為:承擔國內外大中型橋梁、中高等級公(道)路,隧道及配套工程的建設管理及建成後的經營管理等。本公司與控股股東路橋總公司同屬交通運輸輔助業,均以國內外大中型橋梁、隧道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的投資建設以及建成後的經營管理為主營業務,存在同業競爭的可能性。為了避免與本公司發生同業競爭,在本公司股份制改制上市時,路橋總公司對本公司出具了《關於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函》,從而避免了雙方出現同業競爭的情況。

二、資產置換後的同業競爭情況

本次資產置換完成後,本公司的主營業務將由大橋經營、維護和管理轉變為以港口為依託的綜合物流業務及件散雜貨、內貿集裝箱的裝卸、堆存、倉儲、運輸和助輪船*離泊服務等業務,與現控股股東路橋總公司之間不存在同業競爭。

鑒於本公司的控股股東路橋總公司已經與廈門港務集團就路橋總公司代為持有的本公司55.13%的國家股劃轉事宜簽訂了《國有股權劃轉協議(草案)》並已報請國資委審批,故廈門港務集團屬於本公司的潛在控股股東。

本次資產置換完成後,本公司除保留路橋建材95%的股權外,還將擁有東渡分公司全部凈資產以及理貨公司100%、物流公司95%、外代公司60%、船務公司90%、國內船代80%和鷺榕水鐵48%的權益性資產。其中:

東渡分公司主要從事散貨、件雜貨和內貿集裝箱的裝卸、堆存和倉儲等業務。東渡分公司與廈門港務集團下屬從事港口裝卸業務的其他企業基本情況如下:

所屬單位 港區和泊位 主要用途 2002年吞吐量廈 廈門海天集裝箱有限公 東渡港區 外貿集裝箱 919.27萬噸門 司 5#——11# (摺合92.19萬TEU)港 廈門海滄港務公司 海滄港區 外貿集裝箱 321.39萬噸務 2#、3# 件雜貨 (其中36.13萬TEU)集 廈門高崎港務公司 高崎港區 件雜貨 31.24萬噸團 石湖山碼頭有限公司 東渡港區19#煤 煤炭、鐵礦砂 77.96萬噸 廈門港劉五店碼頭公司 同安劉五店碼 件雜貨 15.94萬噸 頭本 東渡分公司 東渡港區1# 內貿集裝箱 94.93萬噸 (摺合8.36萬TEU)公 東渡港區2# 糧食等 67.46萬噸司 東渡港區3# 化肥等 90.25萬噸 東渡港區4# 件雜貨 63.76萬噸 所屬單位 2003年吞吐量廈 廈門海天集裝箱有限公 1030.81萬噸門 司 (摺合103.26萬TEU)港 廈門海滄港務公司 484.40萬噸務 (其中57.99萬TEU)集 廈門高崎港務公司 30.81萬噸團 石湖山碼頭有限公司 78.27萬噸 廈門港劉五店碼頭公司 16.58萬噸本 東渡分公司 145.31萬噸(折 合15.04萬TEU)公 120.07萬噸司 110.47萬噸 70.27萬噸 資料來源:廈門港務集團提供。

根據我國海關的有關規定,從事內貿集裝箱業務的碼頭和從事外貿集裝箱業務的碼頭必須完全分開。因此,除東渡分公司從事內貿集裝箱裝卸業務外,廈門港務集團下屬企業均未從事該類業務,所以在內貿集裝箱業務方面,廈門港務集團與本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在散貨、件雜貨裝卸業務方面:東渡分公司2#、3#泊位從事的糧食和化肥裝卸由於需要糧食裝卸和化肥灌包等專用設備,廈門港務集團下屬企業目前均未有這種專用設備,因此在糧食、化肥該類貨種裝卸方面,廈門港務集團與本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廈門港務集團下屬的石湖山碼頭有限公司主要從事煤炭和鐵礦砂的裝卸業務,並擁有煤炭裝卸專用碼頭一座,東渡分公司目前無法從事該類貨種的裝卸,由於裝卸貨種上的差異,因此石湖山碼頭有限公司與本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廈門高崎港務公司和廈門港劉五店碼頭公司雖也從事件雜貨裝卸業務,但基於以下原因,它們與本公司下屬東渡分公司不構成實質上的同業競爭。廈門高崎港務公司所在的高崎港區定位為以散貨、件雜貨中轉為主的小泊位港區,擁有2個千噸級泊位,碼頭前沿水深-4.4米,只能停*千噸級船舶,而東渡分公司2#-4#散雜貨泊位都為萬噸級以上泊位,碼頭前沿水深達到-11.7米,最大可*泊5萬噸以上的散雜貨船舶,堆存面積約30萬平方米,碼頭倉儲能力為40萬噸。因此,從碼頭泊位條件和業務量方面而言,廈門高崎港務公司無法對東渡分公司構成實質上的競爭。廈門港劉五店碼頭公司距東渡分公司約70公里,較為偏遠,僅擁有1個千噸級泊位,碼頭前沿水深-4.8米,只能停*千噸級船舶,主要為同安及其周邊地區提供件雜貨的裝卸,服務客戶和輻射區域僅限於同安及其周邊地區。從碼頭泊位條件、業務量、服務客戶和輻射區域等方面,廈門港劉五店碼頭公司無法對東渡分公司構成實質上的競爭。

廈門港務集團與廈門國貿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碼「600755」)共同出資成立廈門海滄港務有限公司並分別持有其70%和30%的權益。而廈門海滄港務有限公司與和黃港口廈門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成立廈門國際貨櫃碼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際貨櫃碼頭」)並分別持有其51%和49%的權益,根據合資合同和公司章程安排,國際貨櫃碼頭由股東雙方共同控制。國際貨櫃碼頭主要從事外貿集裝箱和件雜貨裝卸業務,該公司主業定位於外貿集裝箱的裝卸、堆存,件雜貨裝卸業務量占其整個業務量的比重呈逐年下降趨勢。國際貨櫃碼頭2002年件雜貨吞吐量為69.5萬噸,占該公司總吞吐量的比重由2001年的25.89%下降為20.51%,東渡公司同期為221.47萬噸;國際貨櫃碼頭2003年件雜貨吞吐量為63.3萬噸,占該公司總吞吐量的比重下降至13.08%,東渡公司同期為300.81萬噸。而國際貨櫃碼頭外貿集裝箱業務量則逐年快速增長,2002年外貿集裝箱吞吐量較2001年增幅為32.06%,2003年外貿集裝箱吞吐量較去年同期增幅達到60.48%,占總吞吐量的比重為86.92%。但鑒於其目前仍從事部分件雜貨裝卸業務,與東渡分公司仍構成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

本次資產置換完成後,廈門港務集團及其下屬企業均未有從事於船舶(貨物)代理、貨物運輸、集裝箱疏運、理貨、建材及混凝土製品等相同或相似的業務。

基於上述事實,本次資產置換完成後,在散貨、件雜貨裝卸業務方面,廈門港務集團下屬的廈門海滄港務公司與本公司擁有的東渡分公司存在一定程度的同業競爭,除此之外,廈門港務集團與本公司不構成同業競爭。

三、解決同業競爭的措施

盡管在裝卸貨種、碼頭泊位條件、業務量、服務客戶和輻射區域等方面存在較大差異,石湖山碼頭有限公司、廈門高崎港務公司、廈門港劉五店碼頭公司與置換後本公司不構成實質性的同業競爭,但廈門港務集團仍作出承諾:廈門高崎港務公司和廈門港劉五店碼頭公司只經營千噸級小型船舶散雜貨裝卸業務,石湖山碼頭有限公司只經營煤炭及鐵礦砂裝卸業務;另外,在上述三家公司經營件雜貨裝卸業務情況下,只要置換後本公司提出要求,廈門港務集團將以公允價格向本公司轉讓上述三家公司的經營性資產。

對於目前與廈門海滄港務公司之間存在的同業競爭,由於廈門海滄港務公司擁有的國際貨櫃碼頭主業定位於外貿集裝箱碼頭,雖然目前從事一部分件雜貨裝卸業務,但由於外貿集裝箱業務相比件雜貨業務在裝卸費率上高出許多,隨著廈門港外貿集裝箱業務的持續穩定增長,在同等條件下,國際貨櫃碼頭必定會優先發展外貿集裝箱業務,因此件雜貨業務將會逐步自然減少和萎縮。同時,廈門港務集團已承諾:將利用廈門海滄港務公司在國際貨櫃碼頭董事會中的影響,促進國際貨櫃碼頭以外貿集裝箱為主業,逐步退出件雜貨裝卸業務。

廈門港務集團並承諾:現有的散貨、件雜貨碼頭的經營不採取任何壓價或變相壓價等方式與本公司開展競爭。對於未來可能發生的新的同業競爭,廈門港務集團承諾,在完成本次資產置換並成為本公司的控股股東後,將不會以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單獨經營、通過合資經營或擁有另一家公司或企業的股份及其它權益)直接或間接參與任何與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構成競爭的業務或活動,並出具了不與置換後本公司開展同類業務的《避免同業競爭承諾函》。

四、律師和獨立財務顧問對廈門路橋同業競爭的意見

本次資產置換的法律顧問———北京市眾天中瑞律師事務所認為:「本次資產置換完成且廈門港務集團成為廈門路橋的控股股東後,除在件雜貨裝卸業務方面與廈門路橋構成一定的同業競爭外,廈門港務集團與廈門路橋不構成其他的同業競爭,在廈門港務集團出具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得到切實履行的情形下,將有效解決目前存在的同業競爭。」

本次資產置換的獨立財務顧問———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認為:「本次資產置換完成後,廈門港務集團與廈門路橋在散貨、件雜貨裝卸業務方面會存在一定的同業競爭關系,廈門港務集團出具的避免同業競爭的承諾將有助於保護廈門路橋及其中小股東的利益。」

6、規范性文件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1、廣義一般是指屬於法律范疇(即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政府規章)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國家機關和其他團體、組織制定的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總和;

2、狹義一般是指法律范疇以外的其他具有約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當前這類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體非常之多,例如各級黨組織、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團體、社團組織、企事業單位、法院、檢察院等。

規范性文件是指碰謹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及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制定並公開發布的針對不特定的多數人和特定事項,涉及或者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本行政區域或其管理范圍笑握基內具有普遍約束力,在一定時間內相對穩定、能夠反復適用的行政措施、決定、命令等行政規範文件的總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第六條 立法應當從實際出發皮喚,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國家機關的權力與責任。法律規范應當明確、具體,具有針對性和可執行性。

7、國際貨運代理合同的基本內容包括哪些條款

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深圳市盈安達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國際貨運代理合同常識
一、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是指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務報酬的行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稱「實施細則」)的第二條的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以下簡稱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可以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也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

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代理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以委託人名義或者以自
己的名義辦理有關業務,收取代理費或傭金的行為。國際貨運代理企業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是指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
人或其代理人的委託,簽發運輸單證、履行運輸合同並收取運費以及服務費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國際貨運代理業管理規定》第二條的規定,「本規定所稱的外商投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企業是指境外的投資者以中外合
資、中外合作以及外商獨資形式設立的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為委託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並收取服
務報酬的外商投資企業」。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我們可以明確地知道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即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是作為「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的代理人,或者作為
獨立經營人」,進行相應的法律活動的。由此,根據其所處的法律地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如僅作為代理人時,則其接受貨主的授權委託而依法代理事項所對應的法
律責任應當由貨主承擔,,國際貨運代理企業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只限於發生無權代理或者其他違反代理法律規定時需要由代理人承擔的法律責任。而當國際貨運
代理企業如作為獨立經營人時,則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僅限於代理人的法律責任,還需要對其自身作為獨立的法律主體(即作為運輸單證的簽發人,以及運輸
合同的履行人)時進行的相關法律活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為了防止國際貨運代理企業需承擔法律責任的不合理擴大,在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法律實務中,需要在國際貨運代理企業與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簽訂的合同中,通過具體的約定,確定國際貨運代理企業的法律地位,明晰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合同中實際的法律關系。

二、國際貨運代理合同適用的法律、行政法規

結合我國相關主管部門對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實施行政管理時出台的相關法律規定,以及國際貨運代理企業在從事具體業務時所遵循的相關法律規定,在起草、修改國際貨運代理合同時,應當注意參考以下主要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國際公約的規定: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

3、部門規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試行)》;

4、國際公約:《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

對於代理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條款,在中國國內法沒有規定時,則可以參考《代理統一公約》、《代理合同統一法公約》等國際公約的相關規定進行製作。
需要擬定相關方面的合同還是讓律師去擬定更放心些的,例如:http://tieba.baidu.com/f?kw=%C2%C9%CA%A6%D7%C9%D1%AF&fr=index

8、2010年貨代海運實務知識: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規則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國內水路集裝箱貨物運輸的管理,明確有關方的權利和責任,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沿海、江河、湖泊以及其它通航水域中一切從事營業性的集裝箱貨物運輸及在港口、場站的裝卸業務。
第三條 本規則下列用語含義:
(一)集裝箱,是指符合國際標准(ISO)、國家標准、行業標準的集裝箱。
(二)一般貨物集裝箱,是指按規定標准製作的除裝運特種貨物的專用箱以外的所有類型的集裝箱。
(三)裝箱人,是指從事裝箱業務,將散件貨物裝入集裝箱的人。
(四)拆箱人,是指從事拆箱業務薯搭,將貨物從集裝箱內搬(取)出來的人。
第二章 運輸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四條 集裝箱貨物運輸合同(以下簡稱「運輸合同」),是指承運人收取運費,負責將托運人托運的貨物用集裝箱運輸的方式經水路由一港運至另一港的合同。
運輸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見附件一)。
 數基拿 第五條 一般貨物集裝箱禁止裝運下列貨物:
(一)易損壞箱體或腐蝕箱體無適當包裝的貨物;
(二)鮮活易腐貨物,但在特定季節和區域內承運人和托運人另有協議的除外;
(三)國家禁止運輸的貨物。
第六條 下列品類的貨物應採用集裝箱運輸:
交電、儀器、小型機械、玻璃陶瓷製品、工藝品、家用電器、傢具、印刷品及紙張、醫葯、煙酒、食品、日用品、化工品、針紡織品、小五金及其它適箱貨物。
第二節 托運人的責任
第七條 托運人應按「托運須知」的規定填寫「集裝箱貨物運單」。
托運人托運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規格應與運單記載相符。托運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運輸的要求,其標志應當明顯清楚。由於申報不實給承運人、港口經營人造成損失的,托運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八條 托運的流質和易碎貨物拆箱後需轉運的,其包裝必須符合散件運輸的要求。
第三節 承運人的責任
第九條 承運人應提供適合集裝箱運輸的船舶,必須使用按規定經有關檢驗部門檢驗合格的集裝箱,確保運輸安全。
第十條 集裝箱運輸危險貨物,應嚴格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規則》的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承運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從裝貨港接收集裝箱貨物起至卸貨港交付集裝箱貨物時止,貨物處於承運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間。
集裝箱貨物運輸的交接方式包括:
(一)門-門方式,承運人在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鋒襲運至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整箱交付收貨人。
(二)場-場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
(三)站-站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接收散件貨物並負責裝箱後運至卸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後散件交付收貨人。
(四)場-門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收貨人工廠或倉庫,整箱交付收貨人。
(五)門-場方式,承運人在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
(六)門-站方式,承運人在托運人工廠或倉庫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後散件交付收貨人。
(七)站-門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接收散件貨物並負責裝箱後運至收貨人的工廠或倉庫,整箱交付收貨人。
(八)場-站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堆場接收整箱貨物並負責運至卸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拆箱後散件交付收貨人。
(九)站-場方式,承運人在裝貨港集裝箱貨運站接收散件貨物並負責裝箱後運至卸貨港集裝箱堆場,整箱交付收貨人。
第十二條 承運人裝運集裝箱應做到:
(一)堆碼平整,上層箱的底角件對准下層箱的頂角件;
(二)不得將集裝箱堆放在其他貨物和物體上;
(三)不得在箱頂上堆放貨物;
(四)國標五噸重箱堆碼不得超過三層;
(五)集裝箱應加固。
第十三條 由於承運人的責任造成箱體損壞、封志破壞、箱內貨物損壞、短缺,應負賠償責任,另有規定者除外。
承運人如發現集裝箱貨物有礙運輸安全時,應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十四條 集裝箱貨物運抵卸貨港卸船後,承運人應在24小時內向收貨人發出到貨通知。
第四節 收貨人的責任
第十五條 收貨人對運抵卸貨港的集裝箱貨物應及時提貨,並按規定將空箱送往指定的地點,超期不歸還的或在卸貨港集裝箱堆場的集裝箱貨物超期不提的,按有關規定交納集裝箱滯留費和堆存費。對直接運至收貨人工廠或倉庫交付的整箱貨物,收貨人應及時組織拆箱,超時拆箱的應向承運人繳納集裝箱滯留費。
第十六條 對裝有異味、污染等貨物的集裝箱,在拆空後,由收貨人負責清洗。
第三章 港口作業合同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七條 港口作業合同(以下簡稱「作業合同」)是指港口經營人受作業委託人的委託,負責將集裝箱貨物在港口完成裝卸運輸等作業,並收取費用的合同。
第十八條 作業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見附件二)。
第二節 作業委託人的責任
第十九條 作業委託人委託港口集裝箱作業應填制「港口集裝箱作業委託單」。
第二十條 作業委託人委託作業貨物的品名、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規格應與委託作業單記載相符。委託作業的集裝箱貨物必須符合集裝箱裝卸運輸的要求,其標志應當明顯清楚。由於申報不實給港口經營人、承運人造成損失的,作業委託人應當負責賠償。
第三節 港口經營人的責任
第二十一條 港口經營人對集裝箱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在裝貨港(卸貨港)接收(卸下)集裝箱貨物時起至裝上船(交付貨物)時止,集裝箱貨物處於港口經營人掌管之下的期間。
第二十二條 港口經營人應使裝卸機械及工屬具,集裝箱場站設施處於良好的技術狀況,確保集裝箱裝卸、運輸和堆存的安全。
第二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在裝卸運輸過程中應做到:
(一)穩起穩落、定位放箱,不得拖拉、甩關、碰撞;
(二)起吊集裝箱要使用吊具,使用吊鉤起吊時,必須四角同時起吊,起吊後,每條吊索與箱頂的水平夾角應大於45度。
(三)隨時關好箱門。
第二十四條 集裝箱堆場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地面平整,堅硬,能承受重箱的壓力;
(二)有良好的排水條件;
(三)有必要的消防措施,足夠的照明設施和通道;
(四)應備有裝卸集裝箱的機械、設備。
第二十五條 在港口裝卸運輸過程中因操作不當造成箱體損壞、封志破壞、箱內貨物損壞、短缺,港口經營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二十六條 港口經營人如發現集裝箱貨物有礙裝卸運輸作業安全時,應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由責任者負責賠償。
第四章 交接及責任劃分
第二十七條 集裝箱交接時,應填寫「集裝箱交接單」(附件四)。重箱交接時,雙方需檢查箱體、封志狀況並核對箱號無誤後交接;空箱交接時,需檢查箱體並核對箱號無誤後交接。
第二十八條 發現箱體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附件五):
(一)集裝箱角配件損壞;
(二)箱體變形嚴重,影響正常運輸的;
(三)箱壁破損,焊縫有裂紋,樑柱斷裂,密封墊件破壞;
(四)箱門、門鎖損壞,無法開關;
(五)集裝箱箱號、標志模糊不清。
對上述情況未妥善處理前,不應裝船發運。
第二十九條 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應按約定的交接方式交接集裝箱貨物;承運人與港口經營人在船邊交接;船(駁)——船(駁)直取作業時,雙方在接運船舶的船邊交接。
第三十條 集裝箱貨物在裝船前發現集裝箱封志破壞,由裝貨港港口經營人負責重新施封,並填寫「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對箱內貨物承擔責任。
第三十一條 集裝箱貨物在卸貨港卸船時發現集裝箱封志破壞,未填寫交接記錄的,由卸貨港港口經營人與承運人雙方共同開箱檢查,填寫交接記錄,如箱內貨物損壞、短缺,由承運人負責。
第三十二條 集裝箱貨物在運輸、裝卸過程中發生損壞、溢短,如涉及承運人與托運人、收貨人,港口經營人與作業委託人之間的責任,交接雙方應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中有關的規定,及時編制「貨運記錄」。
托運人、收貨人、作業委託人要求貨運事故賠償時,應在收到「貨運記錄」的次日起180天內提出索賠,超過時效再提出索賠不予受理。
集裝箱貨運事故的處理,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章 裝、拆箱合同
第一節 裝、拆箱合同的訂立
第三十三條 裝、拆箱合同是指裝、拆箱人受託運人、承運人、收貨人的委託,負責將集裝箱貨物裝入箱內或從箱內搬出堆碼並收取費用的合同。
第三十四條 裝、拆箱合同除雙方當事人可以即時清結者外,應當採用書面合同形式,並由委託方註明裝、拆箱作業注意事項。
第三十五條 委託裝、拆箱作業的貨物品名、性質、數量、重量、體積、包裝、標志、規格必須與「集裝箱貨物運單」記載的內容相符。
第二節 裝、拆箱人的責任
第三十六條 裝箱人裝箱前,應按規定認真檢查箱體,不得使用不適合裝運貨物的集裝箱。因對箱體檢查不嚴,導致貨物損失的由裝箱人負責。
第三十七條 對於有兩個以上收貨人或兩種以上貨物需要拼裝一箱時,裝箱人應填寫「集裝箱貨物裝箱單」(附件三)。
第三十八條 裝箱人在裝箱時要做到:
(一)貨物堆碼必須整齊、牢固,防止貨物移動及開門時倒塌;
(二)性質互抵、互感的貨物不得混裝於同一箱內;
(三)要合理積載,大件不壓小件,木箱不壓紙箱,重貨不壓輕貨,箭頭朝上,力求箱底板及四壁受力均衡;
(四)集裝箱受載不得超過其額定的重量。
由於裝箱不當,造成經濟損失的,裝箱人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裝、拆箱時不得損壞集裝箱及其部件,如有損壞則由裝、拆箱人負責賠償。
第四十條 裝箱人裝箱後負責施封,凡封志完整無誤,箱體狀況完好的重箱,拆封開箱後如發現貨物損壞或短缺,由裝箱人承擔責任。
第四十一條 整箱交付的集裝箱貨物需在卸貨港拆箱的,必須有收貨人參加。
第四十二條 集裝箱拆空後,由拆箱人負責清掃干凈,並關好箱門;
第六章 水水集裝箱聯運
第四十三條 水水集裝箱聯運是指按聯運合同,以水轉水運輸方式,由聯運經營人將集裝箱貨物從接收地運至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
集裝箱聯運合同,是指由聯運經營人憑以收取運費,負責完成或組織完成聯運的合同。
聯運經營人是指本人或者委託他人以本人的名義與托運人訂立聯運合同的人。
聯運經營人對聯運貨物的責任期間是指自接收貨物的地點時起運至指定交付貨物的地點交付收貨人止。
第四十四條 聯運經營人與水運各區段承運人應以合同約定相互之間的權利和責任,但此項合同不得影響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所承擔的權利和責任。
第四十五條 聯運集裝箱在運輸途中,如發現集裝箱損壞危及貨物安全不能繼續運輸的,區段承運人應及時換箱或採取相應措施,並作好記錄,所發生的費用由責任方承擔。
第七章 特種集裝箱運輸
第四十六條 使用自備箱運輸貨物,應採用「門-門」運輸方式,由托運人自行裝箱、施封,收貨人提箱、拆箱。其他有關事項均按本規則辦理。
第四十七條 運輸郵件集裝箱,箱內只能裝載按郵政部門規定郵寄的郵件,不得夾帶其他貨物。
第四十八條 行李集裝箱運輸:旅客托運的行李,由承運人委託港口經營人裝箱施封,並填寫「行李集裝箱裝箱單」(附件六)。隨客同行。
在卸貨港港口經營人拆箱時,凡箱體完好,封志完整,應根據「行李集裝箱裝箱單」核對,如有損壞或短缺,應做好「集裝箱運輸交接記錄」,簽字後由下一班航次的承運人交裝貨港港口經營人負責處理。
第八章 集裝箱的管理和維修
第四十九條 港口經營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的集裝箱進出口情況填寫「港口集裝箱進出口情況表」(附件七),寄送有關承運人。
第五十條 集裝箱由承運人統一管理、調動和維修。承運人按「集裝箱的檢驗、保養和維修標准」(附件十)進行維修和管理,並應建立完整的技術檔案,記錄集裝箱的技術狀況和修理情況。
港口經營人、裝、拆箱人如發現壞箱要及時與承運人聯系修理。
第五十一條 未經承運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將承運人的集裝箱挪作它用;需要使用時經承運人同意可按租箱辦法租用集裝箱。
第九章 運輸統計
第五十二條 集裝箱運輸企業及有關單位應互相配合,確保集裝箱運輸、箱務管理與動態信息的採集、傳遞、反饋及時准確,凡因謊報、錯報或漏報造成損失的,由過失方承擔責任和經濟損失。
第五十三條 港口經營人應於每月五日前,將上月完成的港口集裝箱吞吐量填寫「國內集裝箱吞吐量」(附件八),承運人(各航運企業)將上月完成的集裝箱運輸量填寫「國內集裝箱運輸量」(附件九),逐級報交通部。
-

第十章 附 則
第五十四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宜,按《水路貨物運輸規則》、《水路貨物運輸管理規則》及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十五條 本規則的解釋權屬於交通部。

9、一般貨運代理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提高成本管理效能和成本核算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為加強成本控制,降低成本耗費,促進企業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根據本公司生產經營特點,特製定本制度。 第二條 在財務部設置成本管理及核算崗位,負責成本費用核算及成本控制的各項基礎工作;配置專職成本會計,負責具體成本管理及成本核算工作;參與制定各項消耗定額、儲備定額,指導各車間及職能部門的成本管理和成本核算;實時掌握全公司各環節成本動態,做好成本的預測、控制、監督及分析報告工作。 第二章 物資采購成本管理與核算 第三條 物資供應部門應本著科學合理、簡明有效、公開公正、比質比價、監督制約的原則,對物質采購成本進行控制。 第四條 財務部門負責協調公司相關部門加強對采購物資的價格、質量、期量、批量的監督。 第五條 采購物資,必須按規定辦理入庫手續,不得直接投入使用。因生產急需而必須先行使用的物資,應在事後及時補辦入庫和領用手續;料到票未到的物資,應辦理估價入庫手續。 物資供應部門應會同財會部門等相關部門定期組織有關人員對庫存材料及其他生產物資進行實地盤存或清查,並將盤存結果報財務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會。若有賬實不符或重大損失的情況發生,應迅速查明原因並書面報告財務副總經理、總經理直至董事長。 第三章 生產成本管理與核算 第六條 財會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督促生產部門做好與成本管理有關的各項基礎工作,包括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實行定額管理,嚴格執行計量、驗收和物資收發、領退等制度。 第七條 生產車間應在財會部門的指導下,做好原材料的領耗、退料及損毀等原始記錄;做好工時消耗原始記錄。所有原始記錄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 第八條 生產車間領用原材料,由領料人按照領料制度要求開具領料單,部門負責人或委託相關人員簽批,倉庫發料。生產車間在生產過程中所需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燃料、包裝物等,應嚴格依據工藝技術要求投入生產使用。 第九條 成本會計有權依據公司總體目標成本和相關消耗定額,對生產成本執行情況進行日常檢查和監控;有權督促相關當事人及時糾正成本異常現象;有權向生產車間負責人、生產部門負責人、財會部門負責人,直至總經理反映生產車間在生產過程中產生的重大成本差異和不正常的成本耗費。 第十條 成本核算期間與會計核算期間一致,為公歷自然月度和自然年度。 成本核算堅持權責發生制原則,應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反映特定會計期間的成本水平和經營成果。同時須劃清本期成本與下期成本的界限,在產品成本與產成品成本的界限、不同產品之間的成本界限。 第十一條 遵循誰受益誰承擔的原則確定成本核算對象,歸集和分配成本費用。對企業在生產和經營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應以審核無誤、手續齊備的原始憑證或原始記錄為依據,登記成本核算明細賬。直接成本以單筆合同及單位產品進行歸集;間接費用以產品工時消耗或直接材料費用比例進行分配。 第十二條 公司成本核算中的各種具體辦法(包括材料計價、價差調整、費用分配方法、完工產品和在產品成本結算等)在同一會計年度必須一致,不得變更。如在下一年度需變更,應提前報經主管部門批准,並將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成本費用和財務狀況的影響,在當期的會計報告中加以說明。 第四章 生產成本核算程序 第十三條 為建立與生產組織形式相適應的成本管理系統,完善成本管理制度,使成本核算與銷售收入的確認相配比,客觀、真實地反映每筆合同及單位產品的收益情況,以達到不斷提高生產經營成果的目的,確定公司生產成本核算程序。 第十四條 財務部按實際耗費對生產成本進行總分類核算,匯總計算各單位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並指導生產車間的業務和成本核算,正確編制各類成本報表。 成本會計應設置適合成本管理與成本核算需要的會計賬簿,按規定的成本核算方法,分類細化計算產品的製造成本;歸並、登記、核算各生產單位發生的材料消耗和各類費用;每月編製成本報表並報告目標成本指標實施情況,分析公司生產經營成本情況,找出存在的問題並提出相關

麻煩採納,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