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不是9月起,就不能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我是貨物運輸代理公司,稅點是6%。
是的,免稅項目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2號規定,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因此,如上述情況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貨代企業提供的是國際貨代服務,根據上述規定可享受免稅政策,免稅項目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生產企業可以接受。
2、國際貨代業稅改追蹤:所有業務均能免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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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國際貨運國內可以開0點稅票怎麼回事
根據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以及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直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或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免徵增值稅,所以國際貨代符合上述條件的業務可以開具零稅率的普通發票
4、國際貨代企業9月1日起免徵增值稅
符合文件中規定的免稅,不符合的不免稅。見(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
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
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將試點納稅人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公告如下:
一、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二、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三、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本公告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7月4日
5、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可以開零稅點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嗎?為什麼?
1、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可以開具免稅增值稅普通發 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2號規定,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因此,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貨代企業提供的是國際貨代服務,根據上述規定可享受免稅政策,免稅項目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6、姐姐,國際貨代2014年9月免徵增值稅,是指國際運輸業務可以開零稅率的發票,而內陸業務不能開嗎?
2014年第42號《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的意思是國際貨代免增值稅,和你國內有什麼關系呢?國內該交交啊
7、國際貨代免稅42號文件,具體哪些費用是免稅的?
海運費+文件費+THC+訂艙費 +一切涉及船公司的費用都是要收稅的 現在都取消了
8、貨物運輸代理免徵增值稅怎麼申報
財稅[2013]106號文件附件3《過渡政策的規定》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該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規定發布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規定。」
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是指接受貨物收貨人或其代理人、發貨人或其代理人、運輸工具所有人、運輸工具承租人或運輸工具經營人的委託,以委託人的名義或者以自己的名義,在不直接提供貨物運輸服務的情況下,直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的業務活動。」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簡介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上述規定執行。」
備案流程:
一、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增值稅稅收優惠事項備案表》,3份
二、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1.《國際船舶代理經營資格登記證》或其他相關資質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2.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業務合同原件及復印件;
3.收取或支付全部價款、費用的結算賬戶賬號資料原件及復印件;
三、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准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3個工作日辦結。
四、辦理部門
主管稅務機關辦稅服務廳
9、求解: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三、 直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優惠
106號文附件3《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中明確對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
一、(十四)規定:試點納稅人提供的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並按以下規定執行。
1.試點納稅人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方收取的全部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國際運輸承運人支付的國際運輸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分析:即現金交易的稅局不認,不好證明。辦理支付結算應通過央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
2.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參照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規定執行。
分析:即往來港澳台的業務也屬於國際貨代業務范疇享受免稅政策。
3. 委託方索取發票的,試點納稅人應當就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收入向委託方全額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分析:這條規定貨代企業享受免稅可以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同時不得抵扣進項稅。是否要享受免稅優惠,貨代企業需進行衡量後再做決定,因為如果開普票的話,客戶無法取得專票抵扣,會不會直接提出「誰開專票業務給誰做?雖然免稅政策國家財稅主管部門對國際貨代行業的政策支持,但是否享受貨代企業還必須慎重作出選擇。
4.本規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執行。2013年8月1日至本規定發布之日前,已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應將專用發票追回後方可適用本規定。
分析:由於根據第三條規定享受免稅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如果已經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必須追回方可享受免稅,此條規定也算合理。本條追溯適用的影響不可低估,因為該規定有望使納稅人獲得大量的已繳增值稅退還,但同時這項舉措可能帶來的商業影響亦需審慎考量:即在實際操作中能否追回增值稅專用發票,如果對方已經用於抵扣進項稅將如何進行追回;獲得退稅後,是否需要,以及如何將服務接受者之前已負擔的增值稅款退還給對方。
四、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免徵增值稅
106號文將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免稅范圍,限定在直接與國際運輸單位發生業務的代理環節。該政策出台後,導致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的納稅人稅負上升,總局為解決這一問題,出台《關於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有關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2號規定,自2014年9月1日起間接提供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也屬於免徵增值稅的范圍。
具體為: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有關規定免徵增值稅。
試點納稅人提供上述國際貨物運輸代理服務,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
試點納稅人為大陸與香港、澳門、台灣地區之間的貨物運輸間接提供的貨物運輸代理服務也免徵增值稅。
注意:享受免徵增值稅優惠後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更詳細參考神州財稅網法規庫:http://www.dcetax.com/ntax/apps/case/index.php/Article/displayArticle/ArticleID/83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