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鐵路運輸更改收貨人
可以:《鐵路貨物運輸規程》第 3 8條規定 :「托運人或收貨人由於特殊原因 ,對承運後的貨物運專輸合同屬 ,可按批向貨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變更到站、變更收貨人。」在遇到鐵路貨物運輸變更時 ,可由托運人或收貨人憑領貨憑證 (無領貨憑證需提出其它有效證明文件 )及貨物運輸變更要求書到中途站或到站變更到站 ,變更收貨人。
2、鐵路上,怎麼劃分A類事故、B類C類D類?按傷亡人數還是經濟損失?
依據《鐵路交通事故調查處理規則》規定,事故分為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四個等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特別重大事故: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傷(包括急性工業中毒,下同)。
(三)造成1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
(四)繁忙干線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五)繁忙干線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並中斷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重大事故: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5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18輛以上。
(五)貨運列車脫軌60輛以上。
(六)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七)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並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24小時以上或者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48小時以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較大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傷。
(三)造成1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四)客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18輛以下。
(五)貨運列車脫軌6輛以上60輛以下。
(六)中斷繁忙干線鐵路行車6小時以上。
(七)中斷其他線路鐵路行車10小時以上。
一般事故分為:一般A類事故、一般B類事故、一般C類事故、一般D類事故。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較大以上事故的,為一般A類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傷。
A3.造成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A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線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6小時以下。
A4.2其他線路雙線之一線或單線行車中斷6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雙線行車中斷3小時以上10小時以下。
A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4小時以上。
A4.4客運列車脫軌1輛。
A4.5客運列車中途摘車2輛以上。
A4.6客車報廢1輛或大破2輛以上。
A4.7機車大破1台以上。
A4.8動車組中破1輛以上。
A4.9貨運列車脫軌4輛以上6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A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B類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傷。
B3.造成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
B4.列車及調車作業中發生沖突、脫軌、火災、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後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線行車中斷1小時以上。
B4.2其他線路行車中斷2小時以上。
B4.3客運列車耽誤本列1小時以上。
B4.4客運列車中途摘車1輛。
B4.5客車大破1輛。
B4.6機車中破1台。
B4.7貨運列車脫軌2輛以上4輛以下。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B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C類事故:
C1.列車沖突。
C2.貨運列車脫軌。
C3.列車火災。
C4.列車爆炸。
C5.列車相撞。
C6.向佔用區間發出列車。
C7.向佔用線接入列車。
C8.未准備好進路接、發列車。
C9.未辦或錯辦閉塞發出列車。
C10.列車冒進信號或越過警沖標。
C11.機車車輛溜入區間或站內。
C12.列車中機車車輛斷軸,車輪崩裂,制動梁、下拉桿、交叉桿等部件脫落。
C13.列車運行中碰撞輕型車輛、小車、施工機械、機具、防護柵欄等設備設施或路料、坍體、落石。
C14.接觸網接觸線斷線、倒桿或塌網。
C15.關閉折角塞門發出列車或運行中關閉折角塞門。
C16.列車運行中刮壞行車設備設施。
C17.列車運行中設備設施、裝載貨物(包括行包、郵件)、裝載加固材料(或裝置)超限(含按超限貨物辦理超過電報批准尺寸的)或墜落。
C18.裝載超限貨物的車輛按裝載普通貨物的車輛編入列車。
C19.電力機車、動車組帶電進入停電區。
C20.錯誤向停電區段的接觸網供電。
C21.電化區段攀爬車頂耽誤列車。
C22.客運列車分離。
C23.發生沖突、脫軌的機車車輛未按規定檢查鑒定編入列車。
C24.無調度命令施工,超范圍施工,超范圍維修作業。
C25.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導致列車超速運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未構成一般C類以上事故的,為一般D類事故:
D1.調車沖突。
D2.調車脫軌。
D3.擠道岔。
D4.調車相撞。
D5.錯辦或未及時辦理信號致使列車停車。
D6.錯辦行車憑證發車或耽誤列車。
D7.調車作業碰軋脫軌器、防護信號,或未撤防護信號動車。
D8.貨運列車分離。
D9.施工、檢修、清掃設備耽誤列車。
D10.作業人員違反勞動紀律、作業紀律耽誤列車。
D11.濫用緊急制動閥耽誤列車。
D12.擅自發車、開車、停車、錯辦通過或在區間乘降所錯誤通過。
D13.列車拉鐵鞋開車。
D14.漏發、錯發、漏傳、錯傳調度命令耽誤列車。
D15.錯誤操縱、使用行車設備耽誤列車。
D16.使用輕型車輛、小車及施工機械耽誤列車。
D17.應安裝列尾裝置而未安裝發出列車。
D18.行包、郵件裝卸作業耽誤列車。
D19.電力機車、動車組錯誤進入無接觸網線路。
D20.列車上工作人員往外拋擲物體造成人員傷害或設備損壞。
D21.行車設備故障耽誤本列客運列車1小時以上,或耽誤本列貨運列車2小時以上;固定設備故障延時影響正常行車2小時以上(僅指正線)。
鐵道部可對影響行車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因事故死亡、重傷人數7日內發生變化,導致事故等級變化的,相應改變事故等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