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物流 » 效力國際物流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效力國際物流

發布時間: 2023-01-31 21:29:56

1、國際物流業進入對中國市場的影響,這個選題有哪些參考文獻

中國物流市場在中國入世之後的競爭已經加劇。2001年中國加入WTO後,在中國物流市場,不僅快遞、零售領域一下子出現了諸如UPS、FedEx、沃爾瑪、家樂福等國際巨頭,在傳統的碼頭和航運領域,馬士基、新加坡港務、和記黃埔等等重量級國際企業也加快搶灘布點,意在中國總額巨大、年增長速度在30%以上的物流市場。

目前,國內物流業的老大中遠集團正在完善在物流業的布局,據中遠總裁魏家福日前透露,中國「全球以集裝箱班輪為主的單元、國內以為貨主提供門到門物流解決方案為主的物流單元,都已經完成,領導班子也已經確立。經過國務院批准,中遠的物流公司也已經注冊完畢,今年底就能掛牌,名字叫中國遠洋物流公司。」在全球物流業,馬士基是當之無愧的第一,中遠則排名第三。在中國內地的現代物流市場,馬士基對中國本土物流企業形成的沖擊非常猛烈。2001年獲准進入中國以後,馬士基已經在中國分布了11個分公司,業務覆蓋了中國幾乎所有的重點貨物流通區域。而沒有改制之前的中遠、中海、中外運集團,則一直缺乏現代物流企業的架構。從這個意義上說,中遠目前在國內物流業的競爭中已經吃了「敗仗」。

1、 競爭范圍的擴大。

(1)競爭主體的多元化。經濟全球化推動社會分工深化,信息技術發展為物流專業分工提供必要的技術基礎,物流活動從工商企業經營業務中分離出來,第三方、第四方以及第五方物流的出現和發展意味著儲運企業作為物流代名詞的終結,形成多方物流與工商業同台競爭的多元化格局。

(2)競爭地域的全球化。生產的國際化帶動物流的全球化,跨國公司在全球范圍內配置生產營銷資源,建立全球供應鏈,必然對物流服務提出全球化的要求。經濟一體化和貿易自由化減少了物流活動的國別或區域限制,推動物流行業競爭朝全球化方向發展。

(3)競爭內容多樣化。物流行業的競爭不僅僅反映在運輸、倉儲或包裝等不同功能之間的單獨競爭,而是體現為多種功能的綜合競爭;不僅僅表現在物流活動過程的競爭,而是轉化為物流服務的質量、水平、手段和程序等立體競爭;不單單停留在對市場和顧客的爭奪,而進一步擴展到技術、信息、人才乃至於戰略夥伴等多層面競爭。

2、 競爭模式的改變。

(1)競爭目的從追求市場份額轉變為爭奪顧客忠誠。隨著物流行業競爭強度加劇,市場份額難以持久,顧客忠誠成為競爭目標。帕累托的「20:80」定律依然適用於物流行業,少數顧客構成主要利潤來源,培育和保持這些顧客的忠誠直接關繫到物流企業的生存和發展。

(2)競爭重點從功能競爭轉向過程競爭,從環節競爭發展到系統競爭。物流競爭地域的全球化和競爭手段的信息化,使得偏重某個物流功能或環節的傳統競爭思維,既難以形成和保持競爭優勢,也無法適應競爭目標的轉變。關注物流活動全過程,協調不同環節之間的物流活動,提高物流系統運行效率,構建物流體系和供應鏈的整體優勢,成為物流企業競爭的重點。

(3)競爭方式從價格競爭向非價格競爭轉換。傳統的價格競爭方式難以適應這種變化。信息技術降低了顧客搜尋和交易成本,經濟全球化縮小了物流服務價格的國別差異價格競爭的效力和作用趨於下降,服務質量、服務效率和服務創新等非價格競爭成為主要競爭方式。

(4) 競爭關系從你死我活的競爭關系發展到既競爭又合作的對抗聯合關系。物流服務需求的多樣化、復雜化和全球化對物流企業的經營規模、服務能力、營銷經驗和風險承受等資源和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競爭主體的多元化、競爭層面的交融化和競爭內容的多樣化導致物流企業之間犬牙交錯的競爭格局,只有與競爭對手建立戰略聯盟,形成既競爭又合作的互動關系,追求「雙贏」的競爭效要,方能更好滿足顧客需求,有效應對競爭環境,實現企業競爭目標。

3、 競爭手段的創新。

(1)從有形向無形轉換。傳統的物流競爭側重於功能或環節的競爭,物流信息的分散和阻滯導致競爭手段集中於物流設施、運輸工具、倉儲設備和包裝技術等有形部分。隨著物流技術的發展和物流設施的完善,物流企業的競爭轉向如何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整合物流流程、重組物流功能和協調物流環節,從而提高物流體系運作效率等領域,信息技術水平和協調管理能力等無形因素成為主要競爭手段。

(2)從單一競爭轉向復合競爭。國際物流市場競爭激烈,單一的競爭手段既難以獲取和保持競爭優勢,也無法滿足顧客多樣性復雜化的物流服務需求,呈現出多種促銷方式並用,服務、價格和促銷多種競爭手段組合的復合競爭態勢。

(3) 從依賴內部優勢到內部優勢和外部資源並重。傳統競爭條件下,物流企業依賴的是內部優勢,通過自身資源和能力的組合而展開競爭。但面對形形色色的貿易壁壘和市場准入限制,物流企業僅僅憑借自身的資源優勢難以展開有效的競爭,只有綜合運用經濟、心理、政治和公關等各種因素,藉助政府、社團、媒體和公眾等多種力量,形成內部優勢和外部力量的合力,才能打市場並在激烈的競爭中取勝。 答案補充 物流企業向集約化與協同化發展。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物流園區的建設。物流園區是具有一定規模和多種服務功能的新型物流業務載體,按照專業化、規模化的原則組織物流活動。園區內各經營主體通過共享相關基礎設施和配套服務設施,發揮整體優勢和互補優勢,進而實現物流集聚的集約化、規模化和促進載體城市的可持續發展。物流園區具有運輸和配送的組織與管理、集中儲存、包裝與流通加工、中轉換裝與集散、多式聯運、信息服務、綜合服務和其他輔助服務等8大業務服務職能。
二是物流企業的兼並與合作。歐洲物流協會專家認為,世界上各行業和企業間的國際聯合與並購,必然帶動國際物流業加速向全球化方向發展,而物流全球化的發展走勢,又必然推動和促進各國物流企業的聯合和並購活動。新組成的物流聯合企業、跨國公司將充分發揮互聯網的優勢及時准確地掌握全球的物流動態信息,調動自己在世界各地的物流網點,構築起全球一體化的物流網路,節省時間和費用,將空載率壓縮到最低限度,戰勝競爭對手,為貨主提供優質服務。 答案補充 目前,推動我國物流業發展的重要因素有:

¢ 我國整體國民經濟良好而穩定的增長勢頭;

¢ 不斷增長的外商直接投資(FDI),以及外國投資者對於物流服務外包的強烈願望;

¢ 物流行業巨大增長潛力;

¢ 政策上,我國政府堅決鼓勵物流市場的發展;

¢ 我國企業將運輸和倉儲功能外包的比例日益增大。

2、國際物流的定義

國際物流概念
一、國際物流的概念
國際物流是不同國家之間的物流,這種物流是國際間貿易的一個必然組成部分,各國之
間的相互貿
易最終通過國際物流來實現。
國際物流是現代物流系統中重要的物流領域,近十幾年有很大發展,也是一種新的物流
形態。
東西方冷戰結束後,貿易國際化的勢頭越來越盛,隨著國際貿易壁壘的拆除,新的國際
貿易組織的
建立,若乾地區已突破國界的限制形成統一市場,這又使國際物流出現了新的情況,國際物
流形式也隨
不斷變化。所以,近年來,各國學者非常關注並研究國際物流問題,世界第九屆國際物流會
議的主題就
是「跨越界限的物流」,物流的觀念及方法隨物流的國際化步伐不斷擴展。
從企業角度看,近十幾年跨國企業發展很快,不僅是已經國際.化的跨國企業,即便是
一般有實力
的企業也在推行國際戰略,企業在全世界尋找貿易機會,尋找最理想的市場,尋找最好的生
產基地,這
就將企業的經濟活動領域必然地由地區、由一個國家擴展到國際之間。這樣一來,企業的國
際物流也提
到議事日程上來,企業必須為支持這種國際貿易戰略,更新自己的物流觀念,擴展物流設
施,按國際物
流要求對原來的物流系統進行改造。
對跨國公司來講,國際物流不僅是由商貿活動決定,而且也是本身生產活動的必然產
物。企業的國
際化戰略的實施,使企業分別在不同國度中生產零件、配件,又在另些國家組裝或裝配整
機,企業的這
種生產環節之間的銜接也需要依靠國際物流。 二、國際物流的發展國際物流的發展經歷了
幾個歷程。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國際間已有了不少的經濟交往,但是無論從數量來講還是從質量
要求來講,
都沒有將伴隨國際交往的運輸放在主要地位。
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國際間的經濟交往才越來越擴展。越來越活躍。尤其在七十年
代的石油危機
以後,國際間貿易從數量來講已達到了非常巨大的數字,交易水平和質量要求也越來越高。
在這種新情
況下,原有為滿足運送必要貨物的運輸觀念已不能適應新的要求,系統物流就是在這個時期
進入到國際
領域。
六十年代開始形成了國際間的大數量物流,在物流技術上出現了大型物流工具,如二十
萬噸的油輪,
十萬噸的礦石船等。
 七十年代,石油危機的影響,國際物流不僅在數量上進一步發展,船舶大型化趨勢進一
步加強,而
且,出現了提高國際物流服務水平的要求,大數量、高服務型物流從石油、礦石等物流領域
向物流難度
最大的中、小件雜貨領域深入,其標志是國際集裝箱及國際集裝箱船時大發展,國際間各主
要航線的定
期班輪都投入了集裝箱船,一下子把散雜貨的物流水平提了上去,一下子使物流服務水平獲
得很人提高。
七十年代中、後期,國際物流的質量要求和速度要求進一步提高,這個時期在國際物流
領域出現了
航空物流大幅度增加的新形勢,同時出現了更高水平的國際聯運。
八十年代前、中期國際物流的突出特點,是在物流量基本不繼續擴大情況下出現
了「精細物流」,
物流的機械化、自動化水平提高。同時,伴隨新時代人們需求觀念的變化,國際物流著力於
解決「小批
量、高頻度、多品種」的物流,出現了不少新技術和新方法,這就使現代物流不僅覆蓋了大
量貨物、集
裝雜貨,而且也覆蓋了多品種的貨物,基本覆蓋了所有物流對象,解決了所有物流對象的現
代物流問題。
八十年代在國際物流領域的另一大發展,是伴隨國際物流,尤其是伴隨國際聯運式物流
出現的物流
信息和首先在國防物流領域出現的電子數據交換(EDl)系統。信息的作用,使物流向更低成
本、更高服務

更大量化、更精細化方向發展,許多重要的物流技術都是依靠信息才得以實現的,這個問題
在國際物流
中比國內物流表現更為突出,物流的幾乎每一活動都有信息支撐,物流質量取決於信息,物
流服務依靠
信息。
 所以說,八十年代、九十年代國際物流已進入了物流信息時代。
三、國際物流的特點
1.物流環境存在差異。國際物流的一個非常重要的特點是,各國物流環境的差異,尤
其是物流軟環
境的差異。不同國家的不同物流適用法律使國際物流的復雜性遠高於一國的國內物流,甚至
會阻斷國際
物流;不同國家不同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會造成國際物流處於不同科技條件的支撐下,甚至有些地區根
本無法應用某些技術而迫使國際物流全系統水平的下降;不同國家不同標准,也造成國際
間「接軌」的
困難,因而使國際物流系統難以建立;不同國家的風俗人文也使國際物流受到很大局限。
由於物流環境的差異就迫使一個國際物流系統需要在幾個不同法律、人文、習俗、語
言、科技、設
施的環境下運行,無疑會大大增加物流的難度和系統的復雜性。
2.物流系統范圍廣。本書已談到,物流本身的功能要素、系統與外界的溝通就已是很
復雜的,國際
物流再在這復雜系統上增加不同國家的要素,這不僅是地域的廣闊和空間的廣闊,而且所涉
及的內外因
素更多,所需的時間更長,廣闊范圍帶來的直接後果是難度和復雜性增加,風險增大。
當然,也正是因為如此,國際物流一旦溶入現代化系統技術之後,其效果才比以前更顯
著。例如,
開通某個「大陸橋」之後,國際物流速度會成倍提高,效益顯著增加,就說明了這一點。
3.國際物流必須有國際化信息系統的支持。國際化信息系統是國際物流,尤其是國際聯運
非常重要的支
持手段。國際信息系統建立的難度,一是管理困難,二是投資巨大,再由於世界上有些地區
物流信息水平
較高,有些地區較低,所以會出現信息水平不均衡因而信息系統的建立更為困難。
當前國際物流信息系統一個較好的建立辦法是和各國海關的公共信息系統聯機,以及時
掌握有關各個
港口、機場和聯運線路、站場的實際狀況,為供應或銷售物流決策提供支持。國際物流是最
早發展「電子
數據交換」(EDl)的領域,以EDI為基礎的國際物流將會對物流的國際化產生重大影響。
4.國際物流的標准化要求較高。要使國際間物流暢通起來,統一標準是非常重要的,
可以說,如果
沒有統一的標難,國際物流水平是提不高的。目前,美國、歐洲基本實現了物流工具、設施
的統一標准,
如托盤採用1000×1200毫米,集裝箱的幾種統一規格及、條碼技術等,這樣一來,大大降低
了物流費用,
降低了轉運的難度。而不向這一標准靠攏的國家,必然在轉運、換車底等許多方面要多耗費
時間和費用,
從而降低其國際競爭能力。
在物流信息傳遞技術方面,歐洲各國不僅實現企業內部的標准化,而且實現了企業之間
及歐洲統一
市場的標准化,這就使歐洲各國之間系統比其與亞、非洲等國家交流更簡單、更有效

3、物流專業考證問題

CLMP是中國交通運輸協會主辦的,在校生可以考初級和中級,那要考的話當然就是考中級比較合適啦,這個要拿到證書要考4門,最快1年可以考完,認真看書過關率80%,不補考的話,全部費用是2000左右(裡面是包括了學校非收不可的培訓費,要減去800的培訓費,這個證書也要1200左右咯)。我考的就是這個。
助理物流師是勞動部門主辦的。這個考起來比較簡單,全都是選擇題。我們學校的過關率就比較高,可能是因為都參加了培訓,當時有60多個同學考,只有1個人不過,但是過的人分數都不高,60出頭的樣子。這個費用比較合適500左右(培訓費、課本費還有考試費)。
國際物流職業資格認證(ILT)推行部門英國皇家物流與運輸學會舉辦
英國皇家物流與運輸學會(簡稱ILT)是目前世界上最具權威性的物流專業組織。ILT體系是基於物流專業人員所應具備的能力模型而設計的,從一級到四級實行階梯式的培養方式,著力於實踐型物流人才的培養。ILT認證建立至今已有超過100年的歷史,現已在北京等主要城市設立了授權培訓機構,對師資、教材、考試等進行了本地化改造,以適應中國學員與國際物流認證對接的需要。目前,已經有1000多人通過培訓,獲得了世界通行的ILT證書。許多外企將ILT證書作為物流專業水平的衡量標准。學員經過培訓並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後,可獲得全球最具專業水準的英國皇家物流與運輸學會(ILT)和國際物流與運輸學會的物流職業資格證。此證書的費用上萬。

但是我很想知道你們那個是什麼學校,不考這種證書不讓畢業,你完全可以到教育部門投訴的知道嗎。
你出去應聘就知道這些證書是一點用處都沒有。用人單位只會看你的4、6級和學位證,還有工作經驗和個人能力。物流不是需要持證上崗的行業,所以這個證書真的不重要。而我現在已經畢業了,也是從事物流相關工作,應聘過程中發現用人單位對這些證書一點都不重視,真的是一眼都不看。可以說是一點用都沒有。簡直是浪費金錢,浪費精力~
你就讀的是物流專業,只要認真學習好相關課程就已經足夠了,證書的知識點也是大同小異。你自己衡量一下咯,知識沒有學到,錢花了,得到證書還沒人看...
要是你真的要考的話,就選個最便宜的來考。我是過來人,痛恨學校這樣連騙帶搶的行為,不要被他們騙了。

4、哪家物流大件便宜

省省回頭車、德邦快遞、安能物流、冀中能源國際物流、淳遠物流都是不錯的大件物流公司

1、省省回頭車:省省回頭車上的大件物流價格比那些大品牌物流公司都會更加便宜,至少便宜30%以上。省省回頭車官網上(省省物流網)可以看到還有個特色服務是大件零擔物流,省省物流網平台上有很多專線型的物流公司可供選擇,這些物流公司的價格一般都會比品牌型物流公司便宜很多。

2、德邦快遞:德邦快遞致力成為以客戶為中心,以大件快遞為核心業務。德邦物流:省內件一般一公斤之內10元左右,每超出一公斤另加2-5元,省外件一般起步價(一公斤以內)12-15元,每超出1公斤加5-8元。要是易碎品或者是貴重物品,還要再加保價錢。

3、安能物流:安能物流省外件收費:首重10元/公斤;續重4元/公斤。省內件首重8元/公斤;續重2元/公斤。安能物流配送網路已在全國建立140多個分撥中心,擁有10000多名員工和7000多家認證加盟商和合作夥伴,全國轉運中心運營場地總面積達100多萬平米。

4、冀中能源國際物流:冀中能源國際物流是河北省第一大物流產業公司,雖然該公司成立的時間較晚,但其發展速度絕對是不容小覷,在短短幾年時間內,其公司總人數就達到了上千人,在次期間更榮獲了多項榮譽稱號。

5、淳遠物流:於2010年正式涉足大件運輸領域,從事物流業近達10年,是一家專業提供大件貨物運輸的AAA級信用企業。現為天時海洋、科泰重工、河鋼新材料、大唐集團、海華纖維等全國知名企業效力,合作至今,從未出現一次失誤。公司於2019年5月參加多個項目的競標,並獲得合作機會。

5、國際物流的發展前景

發布時間:【2006-3-30 19:25:58】 發布人:【】
首先聲明,物流師證書很多,以後還可能會有新的證書。我在此沒有偏袒,實事求是。如果說有偏袒,也是偏袒「消費者」(學員),讓大家掌握方法,找到真正對自己利益最大的證書。
要考試物流師,首先我們分成兩大類。第一是外國頒發證書的,第二是國內頒發證書的。外國證書的,價格奇高,政府並沒有認可文件。且這類證書多由盈利公司從國外引進;第二是國內證書。國內的證書,就是由國內各個部門頒發的證書。考國內還是考國外的,你自己選擇。我建議考國內的,比較有保障。
其次,如何判定國內證書的價值和權威性。判定價值和權威性的時候,不能根據證書印刷質量是不是好,也不能根據報考這個證書的人數,不能看價格,也不能看是不是全國統考。因為這些都是表面現象,一定要分析本質。
第一個判斷證書權威性的簡單法是,看有沒有國徽。證書最權威的是由政府部門頒發的,這是毫無疑問的。政府部門頒發的重要的證書,有一個突出的特點,就是證書封面必定有國徽!例如國務院勞動部、國資委等政府下屬的技能鑒定中心等認證機構頒發的證書全部有國徽,出國有效。
第二個判斷證書實際價值的標準是,看證書頒發機構的性質,是政府部門(比如勞動部、國資委下設的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等),還是社會中介組織(協會等屬於社會中介組織,例如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中國商業聯合會等)。
第三個,看這個頒證機構有沒有頒發職業資格證書的權利。如何看?當然是看法人執照,如果執照的業務范圍相關開展職業資格證書教育培訓體系,進行職業資格技能鑒定等文字,則說明其證書有效(效力大小先不論)。當然作為普通學員,查看頒證機構法人執照不方便。
第四個,有些培訓機構和從業人士可能會問。既然如有前面所說,為什麼有些不具備頒證資格的機構在頒發證書呢?下面就解答這個問題。我們國家法律明確規定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而不是「證書」制度。所以,有一些單位頒發的證書,屬於職業資格證書,例如勞動部門,其證書使用說明第一條,「本證書為勞動者從事相應職業(工種)的資格憑證。」有一些組織,例如中國物流與采購聯合會,頒發的是「培訓證書」,其證書使用說明第二條,「本證書為物流專業人員從事職業活動的依據」。細微處,我們可以辨別,前者是資格,後者是依據。再舉個非常容易明白的例子,各地電腦培訓班很多,大家都比較熟悉,經過培訓以後,有的電腦班給你一張培訓證書,證明培訓合格,或者,大學沒畢業,給你一張結(肆)業證書,證明經過了大學的學習,不具有實際效力。而畢業證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是國家制度規定和具有實際效力的。
以上分析了物流教育培訓各種證書的權威性、價值性的區分與選擇問題。下面再談一下勞動部門的物流師職業資格證書。勞動部門的證書實行三級制,第一是全國統考的,第二是全省統考的,第三是全市統考的。從名義上講,無論是哪一級勞動部門頒發的證書都是全國有效的,但是實際應用起來,市級的沒有省級的好用,省級的不如國家級別的有用。比如物流師證書,舉個例子,看證書印章,市級的為「沈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省級的是「遼寧省勞動和社會保證廳職業技能鑒定中心」。目前,勞動部物流師沒有全國統考。 而國際物流師則是全國統考,由國務院國資委商業技能鑒定中心統一頒發證書,具有國內、國際通行力。
綜上,無論是培訓機構選擇培訓哪一個物流師培訓項目,還是普通學員選擇一個證書,都要從本質上、長遠上去考慮。雖然各個證書都具有一定的效力,但是總體上說,培訓證書沒有資格證書權威,戴有國徽的比沒有國徽的權威,市的沒有省的權威,省的沒有國家的權威。特別針對普通學員要說的是,培訓機構大部分為了盈利,把其證書誇的非常好,但是從學員自身來說,一定要把握住上邊分析的這幾個要點選擇證書。

6、關於物流專業知識

我是物流管理專業的學生。現在我們學的專業課還是比較少的,我的建議是買點物流、交通運輸、倉庫管理等方面的書先自己看看,然後關注下你們城市有哪些物流考試。一般的物流員要高中學歷就行,然後培訓結業後考試,助理物流師直接考的話要本科以上學歷,工作一年!
再給你發點資料希望對你有幫助。
資格等級與審報條件
一、助理國際物流師、國際物流師(具備以下條件之一)
1、大專以上學歷,在相關行業連續半年以上實踐、實習經歷(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和所在單位證明原件)。
2、中專學歷者,相關專業(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商管理、國際貿易、電子商務、交通運輸等)畢業,從事相關行業連續1年以上實踐、實習經歷。非上述專業,須在相關行業連續實踐經歷3年以上(提供學歷證書原件、復印件和所在單位證明)。
3、在校學生(含自學考試)大專層次以上相關專業(同上)學生報考必須已學習本專業2年以上;其它學生報考須按國際物流師教學大綱經系統培訓180學時以上(培訓學校結業證書或證明)。
4、助理國際物流師要求提供論文不低於3000字,國際物流師提供論文要求不低於5000字。
5、持有物流、報關員、貨代、采購、供應鏈管理等相關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提供證書原件、復印件)均可申報。
二.申報高級國際物流師應具備以下條件(條件1和5必須具備)。
1、相關領域工作或從事研究、教學5年以上;
2、具有學士以上學位或中級以上職稱、資格;
3、兩位以上教授或當地培訓中心推薦;
4、在國內外刊物(含知名專業網站)發表相關文章兩篇以上;
5、提供10000字以上的論文或國際物流系統方案設計。
認證證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主席令第二十八號)第六十九條規定:國家確定職業分類,對規定的職業制定職業技能標准,實行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由經過政府批準的考核鑒定機構負責對勞動者實施職業技能考核鑒定。烽火獵聘公司在物流行業招聘,擁有物流師資格證是必備的條件。
商業技能鑒定與飲食服務發展中心是經中編辦批準的行政事業單位,隸屬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其業務范圍包括「商業特有工種職業技能鑒定標准、特有工種考評員資格標准和技術等級標准或崗位規范擬定,商業特有職業技能鑒定」的職能。
所頒發的證書具有國際權威性,在世界范圍內通用,是各企事業單位聘用、任職、提升的主要依據之一。
教材
成立了由全國相關高等院校物流專家組成的「國際物流師職業資格認證培訓教材編審委員會」,組織編寫了全國統一的「國際物流師職業資格培訓專用系列教材」。這套教材吸收了當前相同教材的精華,結合我國物流企業實際需要,參考國際有關資料,達到了較高的水平.
培訓與考試
1、國際物流師考試採取「考前培訓輔導+全國統一考試」的模式。符合申報條件的報考人員可以就近參加當地培訓(考試)特許工作機構舉辦的考前培訓輔導班,並在當地參加考試。
2、考生使用認證辦公室組織編寫(或指定)的中文版教材進行學習和復習,使用中文或英文參加培訓考試,中、英文考試成績具有同等效力。
3、國際物流師考試分為助理國際物流師考試和國際物流師考試;高級國際物流師實行評審制度。
4、國際物流師考前輔導採取特許授權方式。各地培訓機構的建立必須經認證辦統一審核和授權。所有經過授權的特許機構必須按認證辦的統一標准和要求進行培訓輔導。

7、區分國際貨代兩種法律地位的標准有哪些

國際貨運代理法律地位及識別標准:
貨代業務經營范圍擴大化、復雜化的趨勢使其法律地位突破了傳統意義上的代理人,而以當事人身份參與到貨物運輸過程中。法律地位的不同會使其承擔的法律責任產生變化,因此對貨代法律地位的正確定性是解決相關糾紛的基本前提,而國際和國內立法尚未對此形成統一的識別標准。本文擬從民法理論和行業實踐的角度,分析貨代法律地位入手,對其識別標准作一初步探討。

國際貨運代理(以下簡稱貨代)源於英文單詞「the freight forwarder」,國際上至今尚無統一的定義。就其經營范圍而言,是指在國際貨運市場上處於貨主與承運人之間,接受貨主委託,代辦租船、訂艙、配載、繕制有關證件、報關、報驗、保險、拆裝集裝箱、結算運雜費,乃至交單議付和結匯等業務。加入WTO後,我國貨代企業自身的經營發展和外部環境均會發生劇烈變化。一方面,外貿出口量的急劇增長,擴大了對貨代服務的需求,為貨代發展提供了廣闊空間;另一方面,加入WTO的承諾及中央制定的《關於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個五年計劃建議》均將貨代列為開放經營和擴大開放的重點領域,特別是四年過渡期後,我國會允許外資獨資經營國際貨代業務,這將對目前大量的中小貨代企業帶來嚴峻挑戰。為適應這種環境,擴展業務范圍顯得十分必要。貨代的法律地位將隨著參與經營范圍的變化而有所不同,其權利義務與法律責任也會相應變動,因此識別貨代的法律地位對於貨代業務中的當事各方均有重要影響。

一、貨代法律地位及責任分析

(一)結合合同法與民法的委託、代理制度分析貨代的法律地位。

 根據貨代在辦理國際貨運業務時,使用名義的不同,貨代的法律地位可以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1、以委託人名義,為托運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這是貨代最原始的狀態,他以單純的托運人代理身份出現,產生的法律關系實際上就是民法上最普遍的直接代理,各當事方地位簡單清楚。其法律關系如下圖所示:

委託 以代理人身份
托運人————→國際貨代——————→第三人

(被代理人)(代理人)
但在適用民法有關代理制度的規定時,應注意到民法和商法的沖突。比如禁止雙方代理的規定並不當然適用於貨代業務,特別是考慮到提單流通性和標准化的特點,法律在認定此法律關系效力時應作變通解釋。

2、以自己的名義,為托運人辦理國際貨物運輸及相關業務。這時貨代能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其前提是他和托運人之間存在合同關系,依據該合同性質,是委託合同還是運輸合同,可以具體分為以下兩種情況:

⑴托運人與貨代訂立的是委託合同。

  委託合同 運輸合同
托運人————→國際貨代————→第三人

如上圖所示,國際貨代根據自己與托運人的委託合同,經由托運人授權,得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貨運。這里根據貨代在與第三人交易時是否披露自己作為受託人的身份,又可以分為:①貨代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貨運,但表明其代理人身份。這時只要貨代公開了自己的法律地位,無論是否披露委託人是誰,根據英國代理法專家鮑斯泰德的觀點「只要第三人在進行商事活動時意識到有一個被代理人的存在,而不認為自己是單獨和代理人打交道,被代理人的身份就算是公開的。至於被代理人究竟是誰,被代理人的姓名是否告知第三人,第三人能否查清被代理人的姓名都無關緊要」 均可以構成代理關系,其法律地位仍等同於民法上一般意義的代理人;②貨代以自己的名義辦理貨運,但不表明自己代理人的身份。這種情況構成英美法系的未披露本人的代理,與民法中一般意義上的代理不同的是在因第三人或委託人的原因致使貨代無法向相對方履行義務時,貨代才有義務披露該法律關系,並產生第三人的選擇權,委託人的介入權,但並不因此而當然排除貨代履行其他合同義務和承擔責任。

⑵托運人與貨代訂立的是運輸合同。

如圖所示,這時貨運過程中存在兩個運輸合同:
  運輸合同A  運輸合同B
 托運人———→國際貨代———→第三人
(實際承運人)

在合同A中,貨代對托運人而言充當了承運人的角色;在合同B中,貨代對實際承運人而言又充當了貨主的角色。兩個合同形成一個關系鏈,貨代在其中分別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承擔不同的法律責任。如果發生糾紛首先要確定爭議存在於哪一個合同中,再確定貨代的角色與責任。這種法律關系特別是在貨代充當無船承運人或多式聯運經營人時更為常見。

另外,貨代在實務中還可能以實際承運人(如在多式聯運的部分區段實際承運貨物)的身份出現,此時貨代的法律地位已經突破了代理,成為當事人,不再由民法代理制度或合同法的委託制度調整,這里不作分析。

(二)結合貨代行業實踐分析其法律地位

貨代參與不同業務的經營,處於不同法律關系時,其法律地位有很大差異,可以分為狹義代理、獨立經營人以及綜合服務提供者三種情況,其業務性質與作用也相距甚遠。

1、傳統意義上的貨代的法律地位。

「貨運代理」一詞雖然在國際上尚沒有形成統一的定義。但在很多權威機構、國內立法、法律辭典的定義解釋中均體現了傳統意義上貨代的法律地位,即貨主的代理人,連接貨主與承運人的中間人,並不參與實際運輸——這也是貨代的基本性質所在。

傳統意義上的貨代主要義務是接受託運人指示就有關貨物的運輸及相關環節提供服務,合理謹慎的代理托運人安排運輸、選擇承運人,只要履行了這項義務,就無需對所安排運輸的貨物的貨損貨差承擔任何責任。此時貨主與貨代的關系受民法和合同法有關代理、委託制度的調整,是單純的代理人與被代理人、委託人與被委託人的法律關系。

2、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代的法律地位

信息化的發展和客戶需求的不斷提高使得傳統貨代紛紛拓展業務范圍,由「中間人」向獨立經營人轉變。2002年開始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貨運代理行業管理規定實施細則》也在第二條中規定:「國際貨代可以作為獨立經營人從事國際貨代業務」。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運代理」已經突破了民法中「代理」本意,處於相對獨立於貨主的地位,一方面接受貨主的指示,為實現貨主的利益而服務;另一方面在履行委託義務時也會為自己利益計算。一般來說,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代應具備以下法律特徵:①接受進出口貨物收貨人、發貨人或代理人的委託;②可以簽發運輸單證;③有義務履行運輸合同,承擔承運人責任;④收取運費及服務費。

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代,因業務經營范圍的不同,法律地位也會有所差異:

⑴作為無船承運人的貨代。隨著巨型集裝箱船大量應用,貨運業務量增長,傳統意義上的貨代利用自己不經營船舶,在經營投入、管理成本、風險負擔以及攬貨能力等方面的競爭優勢,承擔了責任轉化器的功能,發展成為無船承運人。從業務經營特徵來看,無船承運人通過拼箱拆箱,將不同托運人的貨物組合成貨物組(通常為集裝箱)與實際承運人簽訂運輸合同,將貨物交付運輸。

作為無船承運人時的貨代,是托運人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特殊類型的中間人:對於托運人來說,是承運人,簽發運輸單證(即貨代提單,House B/L),承擔運輸責任,並按照自己的運價本向托運人收取運費;對於實際承運人來說,是托運人,接受實際承運人簽發提單,並按照實際承運人的運價本支付運費;此時在貨物運輸中存在著兩個運輸合同:貨代和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與貨代和實際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合同。這種背靠背式的合同簡化了當事人的法律關系,也使法律責任的承擔更為直接。

在責任承擔上,貨代此時作為雙角色的扮演者,一方面對貨運中的貨損貨差或是延遲交貨,會首先依據自己和承運人簽訂的運輸合同追究實際承運人的責任,再對托運人承擔有關責任;另一方面,應就托運人的基本義務內容向實際承運人負責,比如保證提供或申報貨物的基本情況,提供貨物規定的包裝,及時交付運費等等。

⑵ 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貨代。實踐中,作為獨立經營人的貨代更多出現在多式聯運經營中,充當契約承運人,甚至是實際承運人,此時貨代與承運人已經沒有太大區別。特別是在由船公司、航空公司、鐵路運輸部門設立的貨運代理(如中遠國際貨運有限公司),實際承運人和貨代實質上已融為一體。如果說作為無船承運人的貨代突破了單純代理的身份,作為多式聯運人的貨代則由單純的代理人、兼負代理人和經營人的雙重身份正式發展為獨立承擔運輸責任的當事人。此時貨代已不再是托運人或參加聯運承運人的代理,而是多式聯運的當事人,是一個獨立的法律實體。

對於托運人來說,此時貨代是貨物的承運人,以國際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身份同貨主訂立多式聯運合同,簽發聯運單證,收取全程運費,負責貨物「門到門」的全程運輸;對於區段分承運人來說,貨代是貨物的托運人,與分承運人訂立運輸合同,接受分提單,向各區段承運人支付運費。托運人與區段承運人並不存在任何合同關系。

作為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貨代,無論是否有自己的運輸工具,是否實際參與運輸,都要適用海商法關於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規定,承擔多式聯運經營人的責任:一方面負有合理謹慎選擇和監督區段承運人的責任;另一方面需要照管運輸期間的貨物,履行多式聯運合同,負責全程運輸。
3、從事綜合業務經營時的貨代的法律地位

以混合身份從事綜合業務活動的貨代是指在業務的不同階段、不同環節,處於不同的法律地位,享有不同的權利,承擔不同的義務和責任,有時作為代理人,有時作為承運人,有時作為倉儲保管人或其他獨立經營人,從事經營活動,業務范圍已不再局限於傳統的進出口貨運,而是最大限度地根據客戶要求提供服務,可能涉及到多種法律關系。實踐中通常表現為從事物流業務的貨代,如我國最大的貨運代理企業——中外運。這類從貨代業務做起的企業已經基本形成一個以貨物運輸為主業,運貿、運工、運技相結合,集專業化、多功能、綜合性為一體的大型企業集團,實現一業為主,多種經營。

這時貨代的法律地位是當事人,而不是其他服務提供者的代理。服務的內容發展為集運、存貨管理、分撥服務、加貼商標、訂單實現、屬地交貨、分類和包裝等等,已經完全突破貨物運輸而成為了提供客戶所需要的綜合服務。如果再使用「貨代」一詞似應作擴大解釋,如將貨代服務定義為「指各類與運輸、拼裝、積載、管理、包裝或分撥、國際快遞、倉儲、物流配送相關的服務,以及相關的輔助和咨詢服務」 。

此時貨代承擔的責任應當結合具體行為的性質、活動身份和業務情況,按照各行業相應的法律規范綜合加以確定。

二、貨代法律地位的識別標准:

貨代在國際貨運中身份的多樣性和復雜性,使我們在具體經營中認定其法律地位需要綜合考慮多種因素。除了通常情況下識別當事人法律地位的一般標准,如合同明示或默示約定,推定當事人意思,行業交易習慣以及當事人間先前交易慣例等等,筆者以下著重分析貨代作為一種特殊的法律關系主體,如何從其經營方式、提供服務內容來識別其法律地位的標准:

1、簽發運輸單據標准。

在Troy v. The Eastern Company of Warehouses 案中,Bankes L.J.法官認定「盡管一方當事人將自己描述為貨運代理,盡管在特定場合他確實可能只是作為單純的代理而存在的。但是……通過簽發聯運提單,他已經在本案這一特定的交易中明確表明這樣一個事實,即他是作為一個運輸合同的獨立的締約當事人而存在的」。的確,運輸單據對運輸合同具有證明作用,貨代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並在承運人一欄中簽上自己的名稱,一旦貨主接受了這種運輸單據,在沒有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應認定貨主與貨代的運輸合同關系的存在,這時貨代所承擔的應該是承運人責任。這里提到的「相反證據」是指如果貨代想保持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可以通過在單據上的簽章表明貨代只是作為代理簽發單據(as agent only)或者委託人承認這種委託關系的存在(這種承認只能約束委託人本身)來表明貨代只是作為代理人出現,這種情況下盡管貨代簽發了運輸單據,但仍不視為承運人。

FIATA標准規則第7.1部分對貨代作為承運人的責任規定如下:「貨代作為承運人所承擔的責任不僅僅在於他直接使用自己的運輸工具進行運輸(從事承運人的業務),而且在於如果他簽發了自己的運輸單證,就已經明示或默示的做出了承擔承運人責任的承諾(作為契約承運人)」。NSAB標准條款也規定「貨代在以下情況應被認為具備締約承運人的地位:以自己的名義簽發運輸單據……」。這里提到的貨代所簽發的「提單」是前文所述的貨代作為無船承運人時簽發的HBL,與一般提單不同:HBL是用來結匯而非提貨的,因此在收貨人、通知人、適用運價本等方面有很多區別。依據HBL的簽發,可以斷定貨代作為締約承運人的身份;如果貨代實際參與到運輸中,簽發運輸提單,則進一步會被視為實際承運人。

2、依據貨代實施行為的標准。

該標準是判斷貨代法律地位的實質性尺度。即使合同中已對法律地位有明確約定,如果貨代在貨運中實際扮演的角色,發揮的作用和實際參與程度與這種約定有所不一致的,也應以貨代實際實施的行為為准。

傳統意義上貨代的義務只是遵守被代理人的指示,忠實和合理謹慎的選擇承運人,輔助安排運輸工作,自身並不參與運輸。

貨代一旦參與到貨運過程中,則會被視為運輸的當事人。德國運輸法(HGB)規定:貨代在組織幾種不同來源的貨物以同一運輸工具進行運輸時應被認定為承運人。美國海關經紀人和貨代企業協會標准條款(NCBFAA)認為「貨代在佔有貨物的情況下,可以作為承運人、倉儲人或包裝人,從而對貨物承擔相應責任。在其他情況下,貨代依據本標准條款作為代理人出現」。總結來說,貨代佔有貨物(包括倉儲、包裝);或是使用自己的交通工具(包括車輛、集裝箱);或是對不同貨主的貨物的集運,都可能造成將貨代認定為承運人的結果,承擔運輸中貨損貨差以及延遲交貨的責任,而不論提單上的規定如何。在當前貨代業務范圍不斷擴大,倉儲一體化以及不同來源貨物集運常常發生的情況下,這一標准在實踐中作為判斷貨代是否處於承運人的法律地位的依據尤為重要。

當貨代提供的服務超出一般意義上的貨物運輸,跨行業的向客戶提供一種綜合服務則需要依據貨代所從事的具體服務內容來分別斷定其法律地位。

3、貨代收取報酬性質的標准。

司法實踐中,法院和仲裁機構傾向於將貨代收取報酬的性質以及構成作為確定他是承運人還是代理人的關聯因素之一。

貨代從貨主手中取得的報酬包括兩種形式:包干費用和代理傭金。這里「包干費用」在貨運市場上表現為由貨主一次性支付一筆費用,包括貨物的運費和裝卸費、貨代的營業利潤、再委託其他承運人運輸的運費差價以及辦理相關事宜的代繳費用。貨主通過支付包干費用將運輸的一切事宜委託貨代安排,其中包干運費部分成為認定貨運合同關系成立的證明之一。收取包干費用這一事實如果再加上更進一步的證據表明貨代的利潤來源是自貨主與承運人之間獲取運費差價,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可以證明貨代與貨主間存在著代理關系的情況下,貨代視為具有承運人的法律地位。HGB中規定:貨代如果收取固定費用,就其權利義務而言,將被作為承運人對待。

如果貨代所收取的費用是以代理傭金的形式出現,則應認定其為代理人。這時的貨代是根據委託合同取得報酬,對於報酬請求權的取得、喪失均適用委託制度的規定。

這里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實踐中很少有貨代只收取傭金而不賺取運費差價,所以根據貨代的利潤來源是代理傭金還是運費差價確定貨代法律地位的標准只能作為關聯因素,而非決定因素。上海海事法院於2002年做出的一份判決中就表明了這種態度。該案中原告買方與被告貨代企業在1999年締結了一個包干費用的合同,但合同並未聲明貨代是以代理人還是契約承運人的身份行事,最終法院認定貨代並不因為這份包干費用合同而成為承運人。判決的解釋是,在貨代和買方之間締結的包干費用合同中,雖然貨代收到總付運費並賺取可能的運費差額收入,但這一事實並不必然意味著此時貨代是契約承運人而應對內陸運輸中引起的滅損負責。作為貨代行業的貿易慣例,包干費用常是貨代預先向貨物利益方收取的一定金額,以便履行代理義務,如支付分包人、關稅代理、內陸承運人等履約費用。包干費用可能包括代理人的傭金,同時代理人也可能承擔他所收到的與付出金額之間的赤字。這些事實並不能改變貨代作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認定貨代的法律地位是一個需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的問題,需要具體要考慮到個案一系列事實以確定當事人意圖並將之與合同的實際履行進行比擬。司法實踐中,法院及仲裁機構往往會把合同約定、提單簽發和貨代具體業務活動內容視為實質性認定標准予以考慮,而將其他因素定性為輔助因素,確定貨代的法律地位,合理分配各方的風險和利益,使國際貨運代理工作更好的為促進國際貿易與航運的發展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