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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基本權利

發布時間: 2023-02-05 12:41:02

1、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WTO基本原則,共九種,是世界貿易組織基準總則,為世界經濟於貿易的推動保駕護航。這九大基本原則也可歸納為"非歧視性原則""公平貿易原則"和"透明度原則"這么"三原則",簡單明了,與市場經濟的"三公"原則聯系起來了,

世界貿易組織是1995年1月1日問世的。從1986年到1994年進行的烏拉圭回合,是最近最大的一個回合,它導致了世界貿易組織的問世。關貿總協定(復關)主要解決貨物貿易問題,而世界貿易組織及其協議現在的使用范圍除了貨物貿易外,還有服務貿易和可交換的發明創造和設計(知識產權)。世界貿易組織總的准則是世界貿易組織的協議適用貨物、服務貿易和知識產權。

2、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
世貿組織主要協議有:關稅和貿易總協定,服務貿易總協定,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等。這些協議主要體現了以下基本原則:
1.非歧視原則。它是世貿組織的基石,由無條件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原則組成。「最惠國待遇」是指在貨物貿易的關稅、費用等方面,一成員給予其他任一成員的優惠和好處,都須立即無條件地給予所有成員。「國民待遇」是指在徵收國內稅費和實施國內法規時,成員對進口產品和本國(或地區)產品要一視同仁,不得歧視。
2.市場開發原則。世貿組織倡導成員在權利與業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
3.公平貿易原則。世貿組織禁止成員採用傾銷或補貼等不公平貿易手段擾亂正常貿易的行為,並允許採取反傾銷和反補貼的貿易補救措施,保證國際貿易在公平的基礎上進行。
4.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原則。權利與義務的平衡是世貿組織的最大特點。世貿組織成員要履行世貿組織的義務,如遵守世貿組織的基本原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世貿組織成員也享受一系列世貿組織賦予的權利,如參與制定多邊貿易規則;在貿易夥伴不履行世貿組織義務,對本國(或地區)產業造成損失時,可提出磋商或訴諸世貿組織貿易爭端解決機制,或在其他貿易領域獲得相應補償。此外,世貿組織成員在特殊情況下確實無法履行世貿組織義務時,可以向世貿組織申明理由,提出暫停或延期履行相關義務。

3、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應具備的基本內容有哪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一)約首,這是指合同的序言部分,其中包括合同的名稱、訂約雙方當事人的名稱和地址(要求寫明全稱)。另外,在合同序言部分常常寫明雙方訂立合同的意願和執行合同的意願以及執行合同的保證等內容。

(二)正文,這是合同的主體部分,具體列明各項交易的條件或條款,通常有品名、品質規格、數量、單價、包裝、交貨時間與地點,運輸與保險條件,支付方式以及商品檢驗,異議與索賠,不可抗力和仲裁等條款。

這些條款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為避免簽訂合同後買賣雙方發生爭執,應把這些條款規定的准確、詳細而嚴密。

(三)約尾,這是合同本文後的結尾部分,在該部分一般列明合同的份數、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訂約的時間和地點及生效的時間。

(3)國際貿易基本權利擴展資料:

注意事項: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成立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結果。當一方提出的要約被另一方承諾時,合同即告成立。要約是要約人向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特定人提出的以訂立買賣合同為目的的意思表示。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訂立該合同的意思表示。

因英美法和大陸法在要約與承諾的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起草過程中工作組作了很大的努力來調和兩大法系在這兩個問題上的分歧。公約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

要約生效時間:各國法律沒有分歧,公約規定要約於其送達受要約人時生效。但對於要約對要約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問題,英美法與大陸法內的德國法之間存在著分歧。公約在這個問題上採取折衷的辦法,規定一切要約,即使是不可撤銷的要約,原則上都可以撤回。

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於或與要約同時送達受要約人。一旦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 ,要約人就不能撤銷其要約。公約還規定,在下述兩種情況下,要約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銷:要約寫明承諾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銷的;受要約人有理由信賴該項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據以行事。

4、國際貿易政策可分為幾大類

我國國際貿易政策可以分為自由貿易政策與保護貿易政策。

1、自由貿易政策:

自由貿易政策是指國家取消對進出口貿易和服務貿易的限制和障礙,取消對本國進出口貿易和服務貿易的各種特權和優待,使商品自由進出口,服務貿易自由經營,也就是說國家對貿易活動不加或少加干預,任憑商品、服務和有關要素在國內外市場公平、自由的競爭。自由貿易政策是自由放任經濟政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2、保護貿易政策:

從國際貿易產生和發展的歷史考察,對外貿易政策可歸納為自由貿易政策和保護貿易政策兩大類型。所謂自由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放寬或是取消對進出口貿易的限制,對本國進口商品不給予特權或優惠,使商品能自由進口和出口,在國內外市場上自由競爭。

保護貿易政策是指國家採取各種限制進口的措施,以保護本國商品在本國市場上免受國外商品競爭,並對本國出口商品給予優惠和補貼,以鼓勵商品出口,即獎出限入。

(4)國際貿易基本權利擴展資料:

國際貿易具有以下四點作用:

一、國際貿易對國民的作用

增加國民福利,滿足國民不同的需求偏好,國際貿易提高國民生活水平,國際貿易影響國民的文化和價值觀,提供就業崗位

二、國際貿易對企業的作用

強化品質管理,提高企業效益,在產品品質競爭中立於不敗之地,有利於國際間的經濟合作和技術交流,有利於企業自我改進能力的提高,有效地避免產品責任。

三、國際貿易對單一國家的作用

調節各國市場的供求關系,.延續社會再生產,促進生產要素的充分利用,發揮比較優勢,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生產技術水平,優化國內產業結構,增加財政收入,加強各國經濟聯系,促進經濟發展 。

四、國際貿易對世界的作用

1、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參與國際分工,實現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重要手段。

2、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間進行科學技術交流的重要途徑。

3、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進行政治、外交斗爭的重要工具。

4、國際貿易是世界各國對外經濟關系的核心。

5、國際貿易是國際經濟中「傳遞」的重要渠道。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際貿易

5、WTO是什麼意思??

WTO是世界貿易組織的簡稱,(英語:World Trade Organization 簡稱WTO)。

世界貿易組織,中文簡稱是世貿組織,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馬拉喀什市舉行的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部長會議決定成立更具全球性的世界貿易組織 ,以取代成立於1947年的關貿總協定。世界貿易組織是當代最重要的國際經濟組織之一, 擁有164個成員,成員貿易總額達到全球的98%,有「經濟聯合國」之稱。

前身是關稅與貿易總協定(1947年10月30日在日內瓦簽訂,並於1948年1月1日開始臨時適用),是全球性的,也是聯合國相關組織。被稱為「經濟聯合國」。1995年1月1日,世界貿易組織成立,「關貿總協定」與世界貿易組織並存1年。

(5)國際貿易基本權利擴展資料: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權利如下:

1、能使產品和服務及知識產權在150個成員中享受無條件、多邊、永久和穩定的最惠國待遇以及國民待遇。

2、對大多數發達國家出口的工業品及半製成品受普惠制待遇。

3、享受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大多數優惠或過渡期安排。

4、享受其他世貿組織成員開放或擴大貨物、服務市場准入的利益。

5、利用世貿組織的爭端解決機制,公平、客觀、合理地解決與其他國家的經貿摩擦,營造良好的經貿發展環境。

6、參加多邊貿易體制的活動獲得國際經貿規則的決策權。

7、享受世貿組織成員利用各項規則、採取例外、保證措施等促進本國經貿發展的權利。

世界貿易組織基本義務如下:

1、在貨物、服務、知識產權等方面,依世貿組織規定,給予其他成員最惠國待遇、國民待遇。

2、依世貿組織相關協議規定,擴大貨物、服務的市場准入程度,即具體要求降低關稅和規范非關稅措施,逐步擴大服務貿易市場開放。

3、按《知識產權協定》規定進一步規范知識產權保護。

4、按爭端解決機制與其他成員公正地解決貿易摩擦,不能搞單邊報復。

5、增加貿易政策、法規的透明度。

6、規范貨物貿易中對外資的投資措施。

7、按在世界出口中所佔比例繳納一定會費。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世界貿易組織

6、wto貿易規則十五個貿易規則有哪些

1、無歧視待遇原則:

也稱無差別待遇原則。指一締約方在實施某種限制或禁止措施時,不得對其他締約方實施歧視性待遇。任何一方不得給予另一方特別的貿易優惠或加以歧視。該原則涉及關稅削減、非關稅壁壘的消除、進口配額限制、許可證頒發、輸出入手續、原產地標記、國內稅負、出口補貼、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等領域。

2、最惠國待遇原則:

指WTO成員一方給予任何第三方的優惠和豁免,將自動地給予各成員方。該原則涉及一切與進出口有關的關稅削減,與進出口有關的規則和程序、國內稅費及徵收辦法、數量限制、銷售、儲運、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3、國民待遇原則:

指締約方之間相互保證給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在本國境內享有與本國自然人、法人和商船同等的待遇。該原則適用於與貿易有關的關稅減讓、國內稅費徵收、營銷活動、政府采購、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出入境以及公民法律地位等領域。

4、透明度原則:

指締約方有效實施的關於影響進出口貨物的銷售、分配、運輸、保險、倉儲、檢驗、展覽、加工、混合或使用的法令、條例,與一般援引的司法判決及行政決定,以及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與另一締約方政府或政府機構之間締結的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現行規定,必須迅速公布。

該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方之間的貨物貿易、技術貿易、服務貿易,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知識產權保護,以及法律規范和貿易投資政策的公布程序等領域。

5、貿易自由化原則:

指通過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礙和阻止國際貿易開展與進行的所有障礙,包括法律、法規、政策和措施等,促進貿易的自由發展。該原則主要是通過關稅減讓、取消非關稅壁壘來實現的。

6、市場准入原則:

一國允許外國的貨物、勞務與資本參與國內市場的程度。該原則在WTO達成的有關協議中,主要涉及關稅減讓、紡織品和服裝、農產品貿易、熱帶產品和自然資源產品、服務貿易以及非關稅壁壘的消除等領域。

7、互惠原則:

指兩國互相給予對方以貿易上的優惠待遇。該原則的適用隨著關貿總協定的歷次談判及其向WTO的演變而逐步擴大,現已涉及到紡織品和服裝、熱帶產品、自然資源產品、農產品、服務貿易以及知識產權保護等領域。

8、對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優惠待遇原則:

指如果發展中國家在實施WTO協議時需要一定的時間和物質准備,可享受一定期限的過渡期優惠待遇。這是關貿總協定和WTO考慮到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和經濟利益而給予的差別和更加優惠的待遇。是對WTO無差別待遇原則的一種例外。

9、公正、平等處理貿易爭端原則:

指在調解爭端時,要以成員方之間在地位對等基礎上的協議為前提。調解人通常由總幹事來擔任。普遍適用。

10、促進公平競爭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不允許締約國以不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不公平競爭,特別禁止採取傾銷和補貼的形式出口商品,對傾銷和補貼都做了明確的規定,制定了具體而詳細的實施辦法,世界貿易組織主張採取公正的貿易手段進行公平的競爭。

11、經濟發展原則:

也稱鼓勵經濟發展與經濟改革原則,該原則以幫助和促進發展中國家的經濟迅速發展為目的,針對發展中國家和經濟接軌國家而制定,是給予這些國家的特殊優惠待遇,如允許發展中國家在一定范圍內實施進口數量限制或是提高關稅的「政府對經濟發展援助」條款。

僅要求發達國家單方面承擔義務而發展中國家無償享有某些特定優惠的「貿易和發展條款」,以及確立了發達國家給予發展中國家和轉型國家更長的過渡期待遇和普惠制待遇的合法:性。

12、市場開放,權利與義務平衡原則:

WTO倡導成員在權利與義務平衡的基礎上,依其自身的經濟狀況及競爭力,通過談判不斷降低關稅和非關稅壁壘,逐步開放市場,實行貿易自由化。WTO成員要履行WTO的義務,如遵守WTO的基本規則,履行承諾的減讓義務,確保貿易政策法規的統一性和透明度。與此同時,WTO成員也享受一系列WTO賦予的權利。

13、國民待遇原則:

對其他成員方的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於本國同類產品、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及知識產權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14、組織協調原則:

為實現各項協定和協議的既定目標,世界貿易組織有權組織實施其管轄的各項貿易協定和協議,並積極採取各種有效措施。世界貿易組織協調其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和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和機構的關系,以保障全球經濟決策的一致性和凝聚力。

15、管理調節原則:

世界貿易組織負責對各成員國的貿易政策和法規進行監督和管理,定期評審,以保證其合法性。世界貿易組織為其成員國提供處理各項協定和協議有關事務的談判場所,並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必要的技術援助以幫助其發展。

(6)國際貿易基本權利擴展資料:

世界貿易組織的職責:

1、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穩步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

2、擴大貨物和服務的生產與貿易。

3、堅持走可持續發展之路,各成員方應促進對世界資源的最優利用、保護和維護環境,並以符合不同經濟發展水平下各成員需要的方式,加強採取各種相應的措施。

4、積極努力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增長中獲得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份額和利益;建立一體化的多邊貿易體制。

5、通過實質性削減關稅等措施,建立一個完整的、更具活力的、持久的多邊貿易體制。

6、以開放、平等、互惠的原則,逐步調降各會員國關稅與非關稅貿易障礙,並消除各會員國在國際貿易上的歧視待遇。

7、在處理該組織成員之間的貿易和經濟事業的關系方面,以提高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保障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的巨大持續增長,擴大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以及發展商品生產與交換為目的,努力達成互惠互利協議,大幅度削減關稅及其他貿易障礙和政治國際貿易中的歧視待遇。

7、國際貿易實務遵循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國際貨物買賣遵循的原則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和許多國家國內法規定,在國際貨物買賣中, 交易雙方應在平等互利的基礎上,本著「契約自由」和誠實信用等原則,依法訂立合同、履 行合同和處理爭議。
根據我國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在訂立合同、履行合同和處理合同糾紛時, 應當遵循下列基本原則:
(一)平等原則
訂立、履行合同和承擔違約責任時,當事人的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都享有同等的法 律保護,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也不允許在適用法律上有所區別。
(二)自願原則
訂立合同應當遵循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即當事人依法享有自願訂立合同的權利,違背 當事人真實意思的合同無效,不具有法律效力。但是,應強調指出,實行合同自願的原則, 並不意味著當事人可以隨心所欲地訂立合同而不受任何限制和約束,當事人必須在法律規定 的范圍內訂立和履行合同。
(三)公平原則
合同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即在訂立、履行和終止合同 時遵循公平的原則,不得顯失公平,要做到公正、公允和合情合理,不允許偏向任何一方。
(四)誠實信用原則
當事人在訂立、履行合同和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時,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此項 原則將道德規范與法律規范融合為一體,並兼有法律調節與道德調節雙重功能。在這里,需 要強調指出,誠實信用原則是一項強制性規范,不允許當事人約定排除其適用,任何違反誠 實信用原則的行為,都是法律不允許的。
(五)合法原則
只有依法訂立的合同,才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是一種 法律行為,有效的合同是一項法律文件。因此,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尊 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否則,合同就失去法律效力,就 得不到法律的保護。

8、世界貿易組織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1.非歧視原則,包括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兩個原則;
2.世貿組織成員間互惠互利進行貿易;
3.市場准入:通過談判逐步實現更大程度的貿易自由化;
4.促進公平競爭與貿易;
5.鼓勵發展和經濟改革;
6.貿易政策法規透明度原則。

9、試簡述《201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FOB和CIF術語下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哪幾項?

C件IF條下買賣雙方的基本義務:

賣方:

1、安排運輸和保險,支付運費及保險費;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前的風險;

3、辦理出口手續;提供完整的運輸單據。

買方:

1、做好接貨的准備;

2、承擔貨物在裝運港裝上船後的風險;

3、辦理進口手續;支付貨款,收取貨物。

(9)國際貿易基本權利擴展資料:

歷次修訂適應形勢變化:

《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自1936年首次制定後被廣泛應用於國際貿易中,為適應不斷變化的貿易形勢,先後歷經1953年、1967年、1976年、1980年、1990年、2000年多次重大修改和修訂。

20世紀50年代末期,針對西歐與東歐國家和前蘇聯以及東歐國家與前蘇聯之間盛行邊境交貨及進口國目的地交貨的貿易實務,國際商會於1967年補充了邊境交貨( DAF )和完稅後交貨( DDP )兩種貿易術語。

又鑒於航空運輸貨物的情況日益普遍,於1976年增訂了機場交貨( FOB AirPort)術語,適用范圍再次擴大。

隨著集裝箱運輸方式的發展,多式聯運應運而生,門至門的交貨方式已逐漸被世界各地廣泛採用。為配合此種國際貿易的需要,國際商會於198O年增訂了貨交承運人( FCA )術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