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這個理應是直接向保險公司索賠,因為托運人已經向保險公司承保了一切險和戰爭險;
2.保險公司理應全額賠償55%的損失,而根據保險的代位求償原則,保險公司在向承運人支付賠款後,保險權益自動轉移給保險公司,保險公司可以再向船公司或代理人追回索賠;比較,這個損失的最初源頭是船公司操作不當造成。
3.此案例中,最後的判定理論上是不符合保險規則和國際貿易法制的。
2、近幾年發生的國際貿易糾紛的案例以及對我們的啟示
中埃貿易糾紛典型案例
--------------------------------------------------------------------------------
中國國際招標網 發布時間:2009.03.16 來源:駐埃及經商參處子站
近年來,駐埃及使館商務處積極貫徹落實部黨組指示,全力促進中埃經貿關系的發展,促進我對埃出口的增加,取得了比較明顯的成效。雙邊經貿額連續6年以30%以上的速度遞增,2008年達到62.4億美元。與此同時,兩國企業交往過程中產生的貿易糾紛數量也有所上升。特別是今年以來,我企業在出口過程中遇到的問題增多,風險加大。現將我處整理的近期典型案例列出,供我有關商務主管部門、商協會和企業參考,請企業對埃出口過程中加強風險意識,確保交易安全,有效保護自身利益。駐埃使館商務處將繼續積極推動我企業對埃出口,並努力協助企業解決遇到的各種貿易糾紛。
案例一:與新客戶的首次交易缺乏足夠的風險意識
2008年底,國內A公司通過網站結識埃及X公司,並約定向該公司出售一批石材,付款方式為見提單附件付貨款的70%,尾款以D/P方式支付。A公司隨後將貨裝船運往埃及亞歷山大港。貨物發出後,X公司以各種理由強調經濟困難,要求減價,並更改付款方式為風險度很高的銀行匯票。X公司的行為導致我出口方進退兩難。如同意對方做法,則一方面利潤大幅縮減甚至無利可圖,並且有可能完全無法收回貨款,如不同意對方做法,由於貨物已在埃港口,則須支付巨額的碼頭及相關費用。
案例二:不能確保收匯安全
2008年初,國內B公司以FOB方式向埃Y公司出售金屬製品。合同約定買方支付25%預付款,餘款於貨物出港前支付。提單正本簽發給買方。2008年2月收到預付款後,B公司即組織貨源運至港口,但經Y公司多次解釋付款困難,並保證盡快付款,B公司在餘款未收到的情況下同意貨物裝船運往埃及。2008年5月,B公司發覺貨物已被Y公司提走,但餘款至今未付,並拒絕與B公司聯系。
案例三:埃及船公司無單放貨
2008年9月,埃Z公司以FOB方式向我國C公司定購一批鋼材,提單正本簽發給賣方。合同約定買方支付30%預付款,餘款見到提單COPY付清。貨到埃及港口後,Z公司以各種理由拖延付款。2009年1月,C公司得知貨已被提走,餘款迄今難以追索。
1.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擴展對外貿易有相應的策略。一些專家學者撰文立著,從古典政治學先驅亞當·斯密的絕對利益學說論到大衛·李嘉圖的比較利益理論,從維農的產品生命周期理論到赫克歇爾-俄林定理,引經據典的論證西方經濟學中的市場經濟是自由的市場經濟,國際貿易是自由貿易,但美國和歐盟對中國紡織品設限,卻不符合市場經濟和國際貿易理論。一些專家學者開始責問美國和歐盟:「200年前歐洲人就開始向全世界推銷他們的自由貿易政策,今天,當中國工人生產的價廉物美的紡織品運往他們的市場時,為什麼這些自由貿易的鼻祖們搖頭說『NO』呢?」在這里,我們不能忘了一個最本質的問題,市場競爭的本質是資本競爭。國際貿易的實踐和馬克思的理論揭示告訴我們,西方市場經濟理論在本質上是為資本服務的,認「利」不認「理」,市場經濟以利益為根本,自由貿易理論是為資本謀取最大利益服務的,有利可圖就講「自由」,無利可圖就不給你「自由」。這就要求我們在面對美國和歐盟在對外貿易的不合理設限時,既要據理力爭,又要從最壞處考慮,善於在「不自由」、「不合理」的處境中擴展對外貿易,要有相應的策略。
2.在應對中美和中歐紡織品貿易中,各級政府必須負擔起引導、調控、保護和管理市場經濟的重要職責。其實,世界上任何市場經濟都不是完全自由的。完全自由的市場經濟只是西方經濟學的一種假設。我們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中,要正確學習借鑒西方經濟學理論,不要被其中一些西方發達國家自己都不相信、不去付諸實踐的不科學理論觀點所誤導。我國還是一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發展中大國,生產力水平低、結構性矛盾突出和發展不足是我們面臨的最大問題,迫切需要各級政府強化經濟調節職能、市場監管職能、社會管理職能和公共服務職能,在促進經濟發展方面充分發揮更大的作用,而不能該管的也不去管。 3.繼續完善有關立法,推進社會化服務體系的建設,為企業應對國內外經濟事務提供有效服務。隨著開放的擴大和加深,企業與國際經濟事務的聯系和來往更加密切,各種法律和社會服務需求也愈來愈多。僅就應對國際貿易糾紛,就不僅僅是要求有法律服務,幫助打官司。實際上需要一系列社會服務,才有條件應對各種名目的貿易糾紛。
4.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提升出口商品結構層次,實現結構升級,錯位發展。目前,我國貨物貿易出口的層次比較低,自主知識產權和自主品牌產品所佔比重不高。我國出口的55%以上是以加工貿易的方式實現的,高新技術產品出口中85%以上是由外資完成的。服務貿易發展出口嚴重滯後。服務貿易出口占我國貿易總額的10%,明顯低與世界20%左右的平均水平。客觀的市場容量也要求必需轉變轉變增長方式。在實現出口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的過程當中,我們要掌握和利用比較優勢動態變化的規律,一方面穩定或延續中低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保持出口貿易的數量增長;另一方面又要創造和積累中高端產品或生產環節的比較優勢,擴大產品出口,達到改善貿易結構,提高貿易質量的目的。
5.融入區域經濟一體化,為突破「非市場經濟地位」創造更多實例。由於中國經濟地位上升,周邊貿易夥伴對中國市場興趣越來越大,只要我們運作得當,通過推進區域一體化逐漸消除不利條款的影響是有很大迴旋餘地的。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WTO規則是發達國家制定的有利於自己的游戲規則,要善於利用WTO規則為我國經濟發展服務。要善於在國際貿易爭端中最大限度的維護國家和民族的利益。
3、關於國際貿易法律的案例
首先必須了解平安險的責任范圍:平安險的英文意思為「單獨海損不賠」。其責任范圍主要包括:
A.被保險貨物在運輸途中由於惡劣氣候、雷電、海嘯、地震、洪水等自然災害造成的整批貨物的全部損失或推定全損。
B.由於運輸工具遭受擱淺、觸礁、沉沒、互撞、與流冰或其他物體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貨物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C.在運輸工具已經發生擱淺、觸礁、沉沒、焚毀等意外事故的情況下,貨物在此前後又在海上遭受惡劣氣候、雷電、海嘯等自然災害所造成的部分損失。
D.在裝卸或轉運時由於一件或數件整件貨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
E.被保險人對遭受承保責任內危險的貨物採取搶救、防止或減少貨損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費用,但以不超過該批被救貨物的保險金額為限。
F.運輸工具遭遇海難後,在避難港由於卸貨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難港由於卸貨、存倉以及運送貨物所產生的特別費用。
G.共同海損的犧牲、分攤和救助費用。
H.運輸合同中訂有「船舶互撞責任」條款,根據該條款規定應由貨方償還船方的損失。
鑒於案例所給材料判斷,船體沉沒應該成立全損,因此保險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4、中美貿易摩擦的實際案例
2009年,美國鋼鐵工人聯合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提出申請,對中國產乘用車輪胎發起特保調查。隨後,美國際貿易委員會以中國輪胎擾亂美國市場為由,建議美國在現行進口關稅的基礎上,對中國輸美乘用車與輕型卡車輪胎連續三年分別加征55%、45%和35%的從價特別關稅。
2011年12月14日,中國商務部發布公告稱,將對原產於美國的排氣量在2.5升以上的進口小轎車和越野車徵收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實施期限2年,自2011年12月15日起到2013年12月14日止。
2012年9月底,奧巴馬簽署了22年來第一個禁止外國投資的總統命令,否決三一重工的關聯公司在美國的風電投資。
2012年10月8日,美國眾議院發布調查報告,以國家安全為由,阻止中國兩家通信設備製造商華為和中興進入美國系統設備領域。
2012年10月10日,美國商務部終裁判定,中國向美國出口的晶體硅光伏電池及組件存在傾銷和補貼行為。
2012年10月13日,美國太陽能公司Solyndra向中國最大的三家光伏製造企業尚德、英利和天合提起「反壟斷」訴訟。
5、有什麼2015年至今的關於國際貿易案例嗎。專業的或者喜歡時事的推薦一下。
2015-1-13編輯:ouhaihong 1、某貨輪從天津新港駛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貨艙起火,大火蔓延到機艙,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決定采 取緊急措施,往艙中灌水滅火。火雖被撲滅,但由於主機受損,無法繼續航行。於是船長決定僱傭拖輪將貨船拖回新 港修理。檢修後重新駛往新加坡。事後調查,這次事件造成的損失有:①1500箱貨物被火燒毀;②800箱貨物由於灌水滅火受損;③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壞;④拖船費用;⑤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試分析:以上損失中哪些屬於共同海損? 哪些屬於單獨海損?為什麼?
(1) 題中②、④、⑤屬共同海損,①、③屬單獨海損。..5分
(2) 共同海損是指載貨的船舶在海上遇到災害或者意外事故,威脅到船、貨等各方的共同安全,為了解除這種威脅,維護船貨安全,或者使航程得以繼續完成,由船方有意識地、合理地採取措施,所做出的某些特殊犧牲或支出的某些額外費用。而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意外損失,即由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所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僅由受損者單獨承擔。..10分
2003年,美國某出口商與韓國某出口商簽訂了一份CFR合同,規定由賣方出售小麥2000公噸給買方。小麥在裝運港裝船時是混裝的,共裝運了5000公噸。賣方准備在船抵港後由船公司負責分撥2000公噸給買方。但載貨船隻在途中遇高溫天氣而使小麥變質,共損失2500公噸,其餘2500公噸安全抵港。賣方在船抵達目的港後稱出售給買方的2000公噸小麥在運輸途中已全部損失,並認為根據合同CFR合同,貨物風險在裝運港越過船舷時已轉移給買方,因此賣方不需負擔2000公噸小麥的損失。買方則要求賣方執行合同,交付2000公噸的小麥。雙方爭執不下,於是根據合同中的仲裁條款請求仲裁解決。 仲裁機構經過取證,最後裁決:賣方不應推卸自己的責任,貨物在途中的損失不能轉嫁到買方。
案情分析
本案例是涉及國際貨物買賣風險轉移的典型案例。雙方簽訂的是CFR合同。按照《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的規定,CFR合同下當事人的風險轉移界線是裝運港船舷。本案中的貨物是在運輸途中遭受的風險,表面上似乎應由買方承擔。但本案的特殊性在於,賣方在裝船時是將5000公噸小麥混裝的,在貨物海運途中,買方的2000公噸貨物並未從買方的其他貨物中劃撥出來(即貨物未特定化),因此不具備風險轉移的前提條件,即使貨物已在裝運港越過了船舷,但風
險扔不發生轉移,在運輸途中的風險損失仍由賣方承擔。
由本案可以看出,國際貨物買賣中因貨物風險轉移發生爭議時,當事人一定要綜合考慮多方面的因素,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不能生搬硬套相關條文規定。本案例中因賣方並沒有對合同項下的貨物進行特定化(劃撥),所以沒有形成一般CFR合同風險轉移的前提,在這種情況下,賣方引用CFR合同中關於風險轉移的規定進行抗辯是沒有合法的理論依據的。
案例2我某公司按CIP條件進口10公噸化肥,先經過海洋運輸,抵目的港後轉為鐵路運輸,我方受領貨物之後,賣方要求我方支付貨款和鐵路運費。問:賣方的要求是否合理?
評析: 賣方的要求不合理。理由:按照CIP條件成交,賣方要承擔貨物至目的地的運費和保險費,而不僅僅是海洋運輸,應該是全程運輸的費用。
案例3
我某公司以CPT條件出口一批服裝,公司按期將貨物交給貨物指定承運人,但運輸途中由於天氣原因延遲了一個月,錯過了銷售季節,買方由此向該公司提出索賠。問:此項瑣事由誰承擔?
評析: 此項瑣事應由買方來承擔。理由是以CPT條件成交時,風險轉移是以貨交承運人為界,即賣方將貨物交給指定承運人,風險就由賣方轉移至買方。
案例4
甲公司以FAS條件向某國出口卡車500輛。這500輛中有40輛是賣給某國乙公司,貨物運抵目的港後由承運人負責分發。在航行途中遇到惡劣氣候,有50輛卡車被沖入大海,事後,甲公司宣布出售給乙公司的40輛卡車已在運輸中全部損失,並且因為這批損失是發生在運輸途中,甲公司不承擔責任,而乙公司認為甲公司未履行交貨義務,要求其賠償損失。問:是否應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評析: 不應該由甲公司來承擔損失。 理由:在FAS貿易條件下,風險的劃分是以裝運港船邊為界限的,這就是說賣方負擔貨物在裝運港交至買方指定船邊之前的費用與風險,而此後的風險由買方承擔。賣方在交貨時貨物是可以區分開來的,而且承運人是由買方指派,裝船時貨物是可以特定化,因此,貨物損失應由乙方或乙方和另一買方共同承擔。
案例5靈活選用適當貿易術語的重要性
案情
我國某內陸出口公司於2000年2月向日本出口30噸乾草膏,每噸40箱共1200箱,每噸1800美元,FOB新港,共54000美元,即期信用證,裝運為2月25日之前,貨物必須裝集裝箱。該
6、幫忙解決國際貿易的案例,謝謝了!
金對才文化用品公司有理由進行起訴。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全同公約》中明確規定,若合同沒有規定具體的交貨地點,而合同又涉及貨物運輸,即要求對方把貨物送給買方,剛賣方的交貨義務就是把貨物交給第一承運人。
金聖才文化用品公司委美國B運通公司將這批烹文具運往紐約,並根據承運人的要求在指定時間將貨物運到指定的裝運港口。且6月,貨物裝船,船長代理承運人簽發了一式三份正本記名提單。顯然是送貨給對方。則在把貨物交給美國B運通公司就完成了交貨義務。
7、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
問題一抄:
1.因為是CIF,貨物的風襲險在馬賽港裝船以後(即 貨物越過船舷)就已經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不能免除其承擔的付款義務,因為賣方完全按照信用證要求發貨,並提供單證,已經完成其應該履行的責任,所以開證行應該按照信用證實施條款進行付款。
3.賣方的損失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因為CIF條件下(COST+INSURANCE+FREIGHT),賣方已經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由於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部沉入大海,這屬於不可抗力下的被保險貨物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應該付賠償責任。
8、列舉兩則貿易案例
1.我國某企業緊急出口一批服裝到迪拜,共計300公噸,對方企業也已經開好信用證,信用證上要求該批貨物不允許分批裝運。但由於我方企業生產能力有限,不能及時提供300公噸的服裝,因此,我方企業按對方企業的要求,在國內組織了其他同類貨源,並於青島、上海和寧波三個港口各裝運了100公噸的貨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上,同時在提單註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運日期。鑒於該種情形,我方企業是否違約?銀行最終能否議付?
2.我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麵粉,雙方簽訂了一份CIF合同,裝運前按合同規定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水漬險,貨物裝妥後順利開航。載貨船舶啟航後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艙內,致使部分麵粉遭到水漬,損失價值達2000美元;數日後,又發現部分麵粉袋包裝破裂,損失達2500美元。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請問這些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3.中國A公司向澳大利亞B公司發盤,銷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條件外,發盤表明,以即期信用證付款,收到信用證後2個月交貨。B商在發盤有效期內回電,稱接受發盤,同時要求立即裝運。但A公司未做答復。隨即B商開來即期信用證,並註明「立即裝運」。當時該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A公司拒絕交貨,並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3.我A公司以FOB條件從國外進口一批農產品,雙方在合同檢驗條款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港檢驗,由裝運港公證行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後依據。貨到目的港後,我國海關檢驗發現部分貨物霉變,且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於是A公司委託當地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後向賣方提出索賠。請問A公司索賠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從英國進口一批貨物,雙方約定按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開證行中國銀行按時向英方開出信用證。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匯豐銀行對單據予以審查,認為單據合格後即向受益人議付貨款。我方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便要求開證行中國銀行拒絕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請問我方要求是否合理?並說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按CIF條件成交,B公司通過C銀行開給A公司一張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當A公司於貨物裝船後持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時,B公司倒閉。同時傳來消息,稱這批貨在離港72小時後觸礁沉沒。問:C銀行能否以B公司倒閉及貨物滅失為由拒付貨款,並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產品在東南亞市場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市場銷路較好。俄羅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訂貨,說明最終市場在上海公司從未涉及的中東國家,並以開拓新市場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價20%,上海公司考慮到開拓新市場同意俄羅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術語成交,價值10萬美金,並在合同中註明俄羅斯公司不得將貨物賣至東南亞。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俄羅斯公司直接把貨物銷往印度,於是向俄羅斯公司索賠20%的優惠款,俄羅斯公司以FOB項下目的地由買方指定,賣方無權干涉為由予以拒絕。試問: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答案:1.沒有違約,銀行不能拒付。UCP規定同意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運輸路線的即使裝期跟裝運港不同,只要是到達同一目的地的,不視為分批裝運。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因為符合水漬險的賠償范圍,而後面的2500美元損失因為不是直接由海水進艙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發盤中規定了一個期限那麼就是說明這個要約是個不可撤銷要約,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開立了信用證,說明其已經採取了實質的行為,也表明此要約的不可撤銷性。要約發出並且對方做出來承諾那麼這個合同關系就產生了。賴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規定出口裝運港檢驗那麼就得以出口國裝運港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依據,如果證書證明該票貨物達到了檢驗要求那麼也是不能索賠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證開立後就是一個獨立於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約束,信用證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只要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單據符合了信用證規定銀行就必須無條件地付款。這個業務中讓銀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後期再對賣方進行索賠了。
5.不能!都說了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是獨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證項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既然全套單據合格,銀行不能拒付。剩下的雙方間解決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經規定了不能賣給東南亞國家了,那麼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東南亞國家,否則誰要給你那個20%的優惠了,哪有這么便宜的事!
9、當代國際貿易特點及發展趨勢(要求具體實例)
服務貿易的重要性持續增長,能源貿易變局影響深遠;發展趨勢是以低碳名義實施新保護主義措施。。
1、服務貿易的重要性持續增長
隨著全球服務業的迅猛發展和服務型經濟的到來,服務貿易開始加速增長,它在全球貿易中的比重不斷上升。1980年至2012年,全球服務貿易出口從3650億美元上升至43450億美元,佔全球出口的份額也從1980年的15.7%上升至2012年的19.2%。
2、能源貿易變局影響深遠
太陽能、風能、潮汐能、地熱能、生物質能等等,各種新型綠色可再生能源的產業化都被列入大國國家戰略,新能源的開發被看作引領世界經濟走出危機、走向復甦與繁榮的重要引擎。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以來,在全球市場疲弱的狀態下,貿易保護主義開始呈現出新態——以低碳名義實施新保護主義措施。
碳標簽是其重要代表。所謂碳標簽,即把生產過程中的碳足跡(排放的二氧化碳和其他溫室氣體的量)在產品標簽上量化標示出來,以標簽的形式告知消費者產品的碳信息。使用碳標簽正在成為全球性潮流。
國際標准組織正積極制定產品碳足跡標准ISO14067,已經完成草案的擬定。碳標簽的推行實施,將凸顯遠洋運輸導致的巨額碳排放,顯著削弱中國和東南亞等遠離歐美市場的國家和地區的低成本優勢;
導致歐美投資轉向墨西哥、東歐等靠近歐美市場的地區,一些投資和加工製造甚至有可能重返歐美本土,全球貿易和投資布局將深受影響。
(9)近幾年國際貿易案例擴展資料面對後危機時代的全球格局動盪與變幻,歐美發達國家加速了區域自貿區的商簽,建立區域自貿區網路成為它們構建高標準的國際經貿規則體系、爭奪全球經貿發展空間的國家戰略。
2009年,美國高調加入並力推TPP(跨太平洋夥伴關系協定),2013年,美歐開始TTIP(跨大西洋貿易投資夥伴關系協定)談判。
TPP和TTIP的共同特點就是廣覆蓋、高標准,其主要內容包括:消除貨物貿易的關稅和非關稅壁壘;消除服務貿易和投資的限制性措施;在知識產權、競爭政策、勞工標准、環境標准、政府采購和技術創新等領域制定高於世貿組織現行標準的規則。
通過TPP和TTIP的構建,歐美國家不僅能夠在未來全球貿易發展中有效地控制全球主要的經貿市場空間,而且能夠繼續牢牢地佔據著國際經濟事務中的主導地位。
高標準的全球經貿規則新體系將強化發達國家的競爭優勢,遏制新興國家的趕超態勢,並將廣大的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置於邊緣化狀態。
在這樣一場新的全球競爭中,如果中國被排斥在外,貿易轉移效應與新貿易壁壘將讓中國蒙受巨額經濟損失。更重要的是,TPP和TTIP將可能阻滯中國的東亞區域合作步伐,壓制中國在東亞經濟合作中的影響力,並削弱中國在全球經濟治理中的地位與作用。
因而,需要以積極主動的姿態發展中國主導的高標准自貿區網路,並將推進與大國的自貿區建設作為構建新型大國關系和戰略夥伴關系的重要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