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法 案例分析題
1、加方沒有違約,可以將貨物賣給他人。
因加方的去電要求匯5000英鎊,而英方復電卻明確規定「該款在交貨前由銀行代你方保管,」按《公約》規定,這是對原發盤的實質性更改,應視為有條件的接受,構成一項新的發盤,所以這筆交易沒有達成。
2、(1)甲公司的行為在合同法上叫預期違約。
(2)乙公司的補救方法是:中止履行合同。立即通知甲公司,在甲公司提供履約擔保的情況下,繼續履行合同。
3、(1)買方不能以此為理由,主張以後各批交貨的撤銷,他只能對第五批貨物向賣方提出索賠。因為一個分批交貨合同,各批交貨都應視為一個獨立的合同,況且成交的是大米,某一批交貨的品質有霉變,不一定影響其他各批貨物的品質,因大米品質沒有相互依存的關系。其次,買方也無其他充分理由斷定,因賣方第五批交貨品質不符,今後各批交貨都會是品質不符的。但由於第五批大米確定品質不符,所以能就這一批提出索賠。
(2)若成交的是一套大型機械設備,其中一批品質違反合同(若又是根本性違約),那麼買方不但可以宣告從這一批開始的以後各批貨物無效,而且還可提出退回過去已交付的幾批貨款。因為一套大型機械設備的分批交貨,各批之間的品質是相關聯的。
2、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因為D公司16日發盤經過C公司17日的還盤已失效。
我方有失誤:我C公司不應接受D公司16日發盤,而應接受其17日發盤;在作「接受」時,不應用「請確認」字樣或文句。
3、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該貿易貨棧不能向對方索賠。
根據《2000通則》的規定,賣方承擔貨物的風險從貨物於裝運港越過船舷時開始轉移給買方,就本案例看,包裝物破裂不是在越過船舷前而是在越過船舷後發生的,該項損失按風險劃分界限,理應由該貿易貨棧自己承擔。
4、國際貿易專業案例分析題
1.國內 A公司從香港B公司進口A套德國設備,合同價格條件為CFR廣西梧州,裝運港是德國漢堡,裝運期為開出信用證後90天內,提單通知人是卸貨港的外運公司。
合同簽訂後, A公司於7月25日開出信用證,10月18日香港B公司發來裝船通知,11月上旬B公司將全套議付單據寄交開證行,A公司業務員經審核未發現不符並議付了貨款。
船運從漢堡到廣西梧州包括在香港轉船正常時間應在 45—50天內。12月上旬,A公司屢次查詢梧州外運公司都無貨物消息,公司懷疑B公司倒簽提單,隨即電詢B公司,B公司答復卻已如期裝船。
12月下旬,A公司仍未見貨物,再次電告B公司要求聯系其德國發貨方協助查詢貨物下落。B公司回電說德國正處聖誕節假期,德方無人上班,沒法聯絡。A公司無奈只好等待。
元月上旬,聖誕假期結束, B公司來電,稱貨物早已在去年12月初運抵廣州黃埔港,請速派人前往黃埔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此時貨物海關滯報已40多天,待A公司辦好所報關提貨手續已是次年元月底,發生的滯箱費,倉儲費,海關滯報金,差旅費及其他相關費用達十幾萬元。
案例分析:
造成上述結果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
(1)合同未列明轉運港。A公司按經驗想當然認為轉運港定是香港,卸貨港A定是梧州。可德國發貨方並不知道香港—梧州有船來往,他們安排了漢堡—香港—廣州—梧州的運輸路線。而上述路線是合理的。
(2)原合同規定提單通知人為卸貨港的外運公司較籠統。貨抵黃埔後,黃埔外運不知貨主是誰。按原外貿公司進口合同標准合適,提單「收貨人」通常為「憑指定」,「通知人」為「目的港外運公司」。A公司認為合同目的港是梧州,因此他們只和梧州外運聯系,根本沒想到黃埔外運。
解決辦法:
今後對採用《INCONERMS》「C」組(如CFR,CIF,CPT,CIP),即由合同賣方安排運輸支付運費條款的進口合同,如目的港是內河或內陸口岸,或裝運港與目的港間無直達航線需要周轉的:
(1)可允許轉船但要明確規定轉船的地點。轉船地點的選擇要考慮經濟和便捷的原則,最好在中國關區以外(如香港,新加坡等),已避免在異地辦理報關或轉關手續。
(2)合同和信用證最好要求在提單「通知人」欄打上收貨人或外貿代理公司的名字,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等,以便聯系。
(3)如有可能,進口合同盡可能採用FOB價格術語,由買方自行尋找船公司安排運輸。
2.我某出口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40000隻打火機,總價值為4萬美圓,允許分批裝運,採用海運方式。後客戶來傳真表示急需其中10000隻(總數量的1/4)打火機,並要求改用空運方式提前裝運,並提出這部分貨款採用電匯方式(T/T)在發貨前匯至我方。遇到此類問題該怎麼辦?
案例分析:
收到 T/T後立即空運10000隻打火機,然後,在裝運有效期前海運剩餘30000隻打火機,隨後遞交全套單據向銀行議付,單據上的數量與金額分別為30000隻與3萬美圓。因該證規定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認為貨物已被分批裝運,只要單據與信用證完全相符,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規定,開證行憑單證相符履行付款責任。假如該客戶要取消其中10000隻打火機,出口商也可採取類似的方法進行處理。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或我方沒有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為解決上述問題,我方只得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從而給進出口雙方帶來不必要的銀行費用和麻煩。
3.我方某公司收到一國外來證,貨物為 1X20 集裝箱各式運動鞋和塑料底布面庫存拖鞋,價值分別45154美元和2846美元,允許分批裝運,單據要求規定我方必須提供由中國商品檢驗局簽發的品質檢驗證書(簡稱質檢證)。貨物備妥發運前,我方商檢局認為該批拖鞋品質未達到國家標准不能為其簽發質檢證。為此,我方立即要求客戶修改信用證(即刪除庫存拖鞋的質檢證條款),客戶以改證費用太高且可能影響交貨期為由拒絕改證,但表示只要貨物和封樣一致,他仍會接受貨物。
案例分析:
此時,我方採取如下操作:根據信用證要求如期裝運貨物,並要求船公司出具二套海運提單,分別代表運動鞋和庫存拖鞋,然後將其會同各自出口單據,先後(日期差距應稍大,但都應在規定的交單期內)分套向銀行議付。因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銀行便視每套單據為每批貨物單據。經先後分套審核單據,議付行認為運動鞋項下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要求,而庫存拖鞋項下的單據缺少質檢證。議付行先後向國外寄單,根據《UCP500》第十條d款和第十四條b款規定,運動鞋的貨款安全收回,而庫存拖鞋的貨款可能會因單證不符遭到開證行拒付,事實上,該客戶還是接受了上述不符點而履行付款。如果該證規定「不允許分批裝運」,我方就不可能作出上述處理從而達到安全收匯的目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充分利用「允許分批裝運」條款對解決上述實際問題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它不僅可以為進出口雙方省卻修改信用證等諸多麻煩及銀行費用(有時進口商會借機要求改變付款方式,如採用裝船後T/T或D/P等),而且可以為出口商分散收匯風險。因此,我方在與外商簽訂出口合同時應盡量爭取信用證允許分批裝運,這將有利於我方在履行合同過程中解決一些實際問題。
4.2001年3月,國內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於加拿大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鑒定一設備引進合同。根據恆通,甲方於2001年4月30日開立以乙方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
信用證中要求乙方在交單時,提供全套已裝船清潔提單。
2001年6月12日,甲方受到開證銀行進口信用證付款通知書。甲方業務人員審核議付單據後發現乙方提交的提單存在以下疑點:
1.提單簽署日期早於裝船日期。
2.提單中沒有已裝船字樣。
根據以上疑點,甲方斷定該提單為備運提單,並採取以下措施:
1.向開證行提出單據不符點,並拒付貨款。
2.項有關司法機關提出詐騙立案請求。
3.查詢有關船運信息,確定貨物是否已裝船發運。
4.向乙方發出書面通知,提出甲方疑義並要求對方做出書面解釋。
乙方公司在收到甲方通知及開證行的拒付函後,知道了事情的嚴重性並向甲方做出書面解釋並片面強調船務公司方面的責任。在此情況下,甲方公司再次發函表明立場,並指出由於乙方原因,設備未按合同規定期限到港並安裝調試已嚴重違反合同並給甲方造成了不可估量的損失。要求乙方及時派人來協商解決問題,否則,甲方將採取必要的法律手段解決雙方的糾紛。乙方遂於 2001年7月派人來中國。在甲方出具了充分的證據後,乙方承認該批貨物由於種種原因並為按合同規定時間裝運,同時承認了其所提交的提單為備運提單。最終,經雙方協商,乙方同意在總貨款12.5萬美元的基礎上降價4萬美元並提供三年免費維修服務作為賠償並同意取消信用證,付款方式改為貨到目的港後以電匯方式支付。
案例分析:
本案例的焦點在於乙方提交銀行的議付單據中提單不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已裝船清潔提單的要求。由於乙方在實際業務操作已經不可能在信用證規定的時間內向信用證議付行提交符合要求的單據,便心存僥幸以備運提單作為正式已裝船清潔提單作為議付單據。豈不知這種做法不僅違反了合同的有關要求而且已經構成了詐騙,其行為人不僅負民事方面的責任還要負刑事責任。作為信用證受益人要從中總結以下經驗:
1.在合同和信用證中詳細清楚地規定議付單據中的提單必須是全套清潔的已裝船提單。
2.受到議付單據後,仔細認真地審核相關單證,確認所有單據符合單單相符,單證相符的要求。
3.仔細審核提單中的每一個細節,確保所收到的提單是全套清潔已裝船提單。
忠告:
對於備運提單必須特別注意提單中是否有「已裝船」字樣, 而預借提單因其一般注有「已裝船」字樣,很難鑒別其真偽,只有通過對照受益人向議付行交單的日期是否早於提單簽署日期、裝運時間是否晚於提單簽署日期、或通過船務公告中的航班時間表來判定,這兩種提單也只能通過上述辦法從中找出單據的不符點進而拒付,然後通過協商、仲裁或司法程序解決;倒簽提單是「已裝船」提單,其與預借提單的根本區別在於其簽署行為實施的時間是在貨物裝船以後,而預借提單實在貨物實際裝船以前。由於倒簽提單實際上是「已裝船」提單,承運人只是把貨物的裝船日期及提單的簽署日期提前,再審單過程中很難發現;即使通過船務公告或實際裝運船隻的航海日誌確認該提單屬倒簽提單,但由於 UCP500條款中已明確,銀行不負責鑒定單據的真偽,開證申請人也就無法因此拒付貨款。在這種情況下,只能通過司法程序向法院申請出具止付令,實施財產保全。只有這樣,開證行才有權做出拒付。
5.我國某出口公司先後與倫敦B公司和瑞士S公司簽訂兩個出售農產品合同,共計3500長噸,價值8.275萬英鎊。裝運期為當年12月至次年1月。但由於原定的裝貨船舶出故障,只能改裝另一艘外輪,至使貨物到2月11日才裝船完畢。在我公司的請求下,外輪代理公司將提單的日期改為1月31日,貸物到達鹿特丹後,買方對裝貨日期提出異議,要求我公司提供1月份裝船證明。我公司堅持提單是正常的,無需提供證明。結果買方聘請律師上貨船查閱船長的船行日誌,證明提單日期是偽造的,立即憑律師拍攝的證據,向當地法法院控告並由法院發出通知扣留該船,經過4個月的協商,最後,我方賠款2.09萬英鎊;買方方肯撤回上訴而結案。
案例分析:
倒簽提單是一種違法行為,一旦被識破,產生的後果是嚴重的。但是在國際貿易中,倒倒簽提單的情況還是相當普遍。尤其是當延期時間不多的情況下,還是有許多出口商會鋌而走險。當倒簽的日子較長的情況出現,就容易引起買方懷疑,最終可以通過查閱船長的航行日誌或者班輪時刻表等途徑加以識破。
5、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的內容簡介
國際貿易法的內容兼跨中外。因此,國際貿易法的案例教學就具有了特別的意義。國際貿易法案例教學需要好的案例、好的案例教材。本教材正是為此而准備的。《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案例選擇的標准,主要是根據《國際貿易法》的內容及案件所涉及的主要問題而定,在存在多種類似案例時,盡可能選擇最新的代表性案例。有的案例可能涉及多個方面,為了編寫方便,而將其歸人某一章節。這不影響相關案例的多角度應用。舉一反三,正是案例教學的目的之一。
6、幫忙回答幾個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1. 非常不合理,完全可以拒絕。國際貿易中,如果沒有特殊的約定,買賣雙方都是各自承擔本國的所需要支出的費用
2. 仲裁機構會倒向美國出口方。韓國進口方可以自行安排保險
3. 如果按照書本上的來解釋,買方是沒有任何理由的,因為FOB是要買方自行安排船運,如果由於買方沒能即使安排船導致了賣方無法裝船,責任在買方。但是實際操作中,其實是賣方的錯誤,約定的港口沒有船,完全可以轉運,非要拖到過期,其實完全是賣方的錯!
4. 那要看保險的受益人是誰,寫誰的受益人就由誰來找保險公司賠償,如果是賣方的受益人,就應該由賣方出面找人保索賠,然後把所得賠償支付給買方。如果是買方的受益人,賣方就不付索賠的責任
7、國際貿易案例分析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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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國際貿易實務簡答與案例分析(有加分)
外匯傾銷(Exchange Dumping)利用本國貨幣對外貶值的機會,向外傾銷商品和爭奪市場的行為稱為外匯傾銷
條件:
1.貨幣貶值的程度要大於國內物價上漲的程度。一國貨幣的對外貶值必然會引起貨幣對內也貶值,從而導致國內物價的上漲。當國內物價上漲的程度趕上或超過貨幣貶值的程度時,出口商品的外銷價格就會回升到甚至超過原先的價格,即貨幣貶值前的價格,因而使外匯傾銷不能實行。 2.其他國家不同時實行同等程度的貨幣貶值,當一國貨幣對外實行貶值時,如果其他國家也實行同等程度的貨幣貶值,這就會使兩國貨幣之間的匯率保持不變,從而使出口商品的外銷價格也保持不變,以致外匯傾銷不能實現。 3.其他國家不同時採取另外的報復性措施。如果外國採取提高關稅等報復性措施,那也會提高出口商品在國外市場的價格,從而抵銷外匯傾銷的作用。
案例分析:
因為開船日期為2004年5月29日,即提單日期,交單期:提單日期後15天,但6月18日才交單,故銀行會拒絕議付,此為與信用證的不符點,銀行將實行扣款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