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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的仲裁有用嗎

發布時間: 2023-01-29 23:20:24

1、國際貿易糾紛打官司還是仲裁

國際商事糾紛中更多當事人傾向選擇仲裁作為爭端解決的方式,仲裁較之於訴訟更具國際性,它可以更多地參照國際間的有關公約、條約、議定書乃至國際慣例,適合於不同制度、國家、民族、社會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背景下的當事人。總體而言仲裁相較於訴訟具有如下優勢:
一、裁決容易被承認和執行
      截止2022年1月7日,聯合國《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紐約公約》)締約國已達169個,幾乎覆蓋了所有國際商事活動相對活躍的國家和地區。根據該公約,在締約國作出的仲裁裁決可以在這些締約國法院得到相互承認和執行。此外,仲裁裁決還可根據其他一些相關國際公約或條約得到承認和執行。中國於1987年1月22日加入《紐約公約》,同年4月22日該公約對中國生效。因此,在中國作出的仲裁裁決不僅可在中國得到執行,而且還可在《紐約公約》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這種世界范圍內的可執行性無疑是國際商事仲裁被廣泛接納的最主要的原因。一國的法院判決能否在另一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往往取決於兩國之間是否存在雙邊司法協助條約和執行地國的法律,這使得法院判決在外國的承認和執行比仲裁裁決更加困難。各締約國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時,依據《紐約公約》的條件並援引裁決地的程序規則執行,同時,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與國內仲裁裁決相比,在條件及費用方面不會有過大差異。
二、仲裁程序更加靈活
      訴訟是以司法機關為主導,在訴訟參與人的配合之下依照法定的程序解決糾紛的活動。因此案件審理程序是不能改變的,法官對當事人在庭審過程各個階段中的陳述表達控制比較嚴格,當事人只能遵守法官的要求。而仲裁的核心精神就是當事人意思自治,不會僅僅因為程序上的問題而限制當事人充分表達自己的觀點。當事人不僅可以決定仲裁機構、仲裁地、仲裁語言以及仲裁程序適用法律,而且還可以根據爭議的具體情況和特點就開庭審理、證據的提交和意見的陳述等事項設計符合自己特殊需要的程序。特別是可以通過經驗、閱歷、職稱、學歷、品行素養和仲裁水平等諸多方面在仲裁名冊中自由選擇自己信任的仲裁員。
三、仲裁的私密性更強
      在大部分國家,訴訟程序和訴訟文書一般都是公開的,任何第三方都能從公開渠道查到相關當事人涉訴的情況以及相關的裁判文書。但仲裁程序、證據文書、案件審理和裁決書等全流程內容均不對外公開,各國仲裁法及各主要國際仲裁機構的仲裁規則對仲裁的保密性也都作了明確規定,以保護當事人的商業秘密和商業信譽。對案件不公開審理、不公開裁決是仲裁的原則,可以說是國際性的習慣作法。仲裁的保密特性有利於當事人保護自己的商業秘密和經營秘密,也有利於當事人在小范圍內平和地解決爭議,為下次合作留有餘地。
四、一裁終局節約時間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制度,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一經仲裁審理和裁決即具有終局的法律效力。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裁決雖然可能在裁決作出地被法院裁定撤銷或在執行地法院被法院裁定不予承認和執行,但是,法院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是非常有限的。在涉外仲裁中裁定撤銷或不予承認和執行的理由通常僅限於程序問題,所以當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以更少的費用取得一個確定的可執行的結果,效率更高。
      綜上,在國際商事活動中,選擇仲裁解決糾紛比選擇訴訟更具優勢。因此,建議中國企業在國際商事合同中選擇仲裁作為糾紛解決方式,以便在發生法律糾紛時能夠保障自身實體權益的實現。

2、國際商事仲裁名詞解釋

國際商事仲裁是含有國際因素或涉外因素的解決國際、跨國或涉外商事爭議的仲裁。在爭議發生時,雙方當事人通過自己訂立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規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仲裁。仲裁裁決對雙方都有拘束力,如果敗訴一方不予執行,勝訴一方有權向法院或其它執行機構提出申請要求強制執行。根據國際慣例,凡雙方當事人訂有通過仲裁解決爭議的合同條款或協議的,則爭議發生後,任何一方均不得向法院起訴,必須通過仲裁解決。


國際仲裁是解決國際貿易爭議的方式。仲裁具有程序簡便、靈活性、保密性、一裁終局和裁決易於得到執行等特點。由於《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the New York 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的締約國多達156個國家,涵蓋了世界主要貿易國,使得國外仲裁條款和裁決的承認和執行擁有了強制執行力,所以國際仲裁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選擇並採用。

3、國際貿易合同 仲裁條款效力認定的類型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貿易合同仲裁條款效力認定的類型有:

一、存在完備有效的仲裁條款時,作為法院駁回起訴的依據。二、存在僅約定仲裁地但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三、存在僅約定仲裁規則但對仲裁機構約定不明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四、仲裁條款的簽訂方沒有直接參與訴訟,被告以存在仲裁條款為由對法院提出管轄異議時其異議不能成立。五、存在僅約定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的仲裁條款時,是否可以啟動法院司法程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 涉外經濟貿易、運輸和海事中發生的糾紛,當事人在合同中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仲裁的,當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 當事人採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4、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嗎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版委員會,是以仲裁的方式,獨立權、公正地解決契約性或非契約性的經濟貿易等爭議的常設商事仲裁機構。
《仲裁法》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5、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嗎

馬奇勛律師解答: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規定,該仲裁委員會的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6、香港的仲裁服務可靠嗎?受國際認可嗎?

香港實行普通法制度,司法機構獨立公正,在解決國際爭端,特別是商業企業之間的跨境糾紛方面受到全世界歡迎。加之香港「一國兩制」的獨特地位,這允許香港與內地簽訂具突破性的保全措施安排,這對中國內地企業「出海」時,選擇國際仲裁地帶來巨大的利好!





國際仲裁更受歡迎

現在,國際仲裁在解決跨境商業糾紛中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比國內或國際訴訟更快捷、更便宜,比如常見的合同糾紛、知識產權糾紛等,越來越多的企業更傾向於選擇國際仲裁。

有跨境業務的企業,經常在與其他公司的商業合同中加入國際仲裁協議, 因此,如果在協議方面發生爭議,則他們有義務進行仲裁,而不是進行傳統的法院訴訟. 雙方也可以使用仲裁通過所謂的「提交協議」解決爭議。

國際仲裁誕生於1959年6月的《紐約公約》,與傳統的法院判決不同,大多數國家都可以執行仲裁裁決,已超過150個 國家批准了《紐約公約》, 意味著仲裁裁決可以在大多數的國家被認可。

國際仲裁好處多多


開展國際或跨境業務,難免會遇到商業爭端或糾紛,而不同國家語言、法律體系、審判機制方面差異巨大,導致國際訴訟成本高、耗時長、不確定因素多。

使用國際仲裁而不是傳統的法院訴訟,主要好處包括:





1. 更便宜、高效

國際仲裁最重要的開支是律師費和專家費,相對可控。國際仲裁裁決通常在6個月左右,而很多地方的法院程序一審就需要6個月,後面可能還有二審和上訴。

2. 更保密

國際仲裁可以保密, 如果雙方希望繼續其業務關系或避免負面宣傳,這是非常重要的優勢,減少對企業的信譽和業務的影響。

3. 一裁終局

法院判決可以上訴甚至申請再審,但仲裁裁決一經作出即為終局,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當事人可以在更短的時間內以更少的費用取得一個確定的可執行的結果,在看重效率的當今社會,這是仲裁的另一大優勢。

4. 更中立

雙方可以協商確定一個均能接受的仲裁機構,還可以選擇一個中立的仲裁地和仲裁語言,比選在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更中立。

香港:企業國際化橋梁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HKIAC)是全球第三大首選和使用的仲裁機構,也是歐洲以外最受歡迎的仲裁機構。

據統計2020, 香港國際仲裁中心共有 483 新案件,,其中有超過72%具有國際性,至少有一方來自香港以外。香港國際仲裁中心處理的案件類型,27%與國際貿易有關,18%與公司糾紛有關,其他與海事、建築、金融服務、專業服務有關。可見,香港在企業國際化和應對國際風險方面的又一個有力優勢!

7、涉外仲裁推動經濟的作用??

一、發生的爭議能得到及時公正地解決,可以使當事人將更多的人力、物力、財力和寶貴的時間投入到新的經濟貿易活動中去,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
二、仲裁裁決比法院的判決更易於在外國執行。
三、仲裁程序的便捷,執行上的廣泛和有效,使得人們盡可能地按照國際商事的正常規則來運作,誠信地履行合同,承擔自己的義務,對防止違約,懲制欺騙行為起了一定的作用,因此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已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法律依據】
《仲裁法》第七十二條,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8、無經驗想問下國際貿易債務糾紛最有效的處理方式?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如果有,還需認定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條款有效則只能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起訴。但是需要注意,各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仍頂都是不同的,在認可仲裁條款有效的國家只能仲裁,在認定無效的國家則可以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如上規定,首先要看協議中是否有約定及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常,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國外司法環境較好,建議到國外進行訴訟,但成本費用較高。
被告在國內沒有任何財產,中國法院判決難以直接執行買家的財產。若被告負責人可能來到中國,則可在國內起訴並申請限制其出境,執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國外法院起訴的話,法院的判決亦可執行。
提前制定應對方案,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百度一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