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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的違約救濟

發布時間: 2023-01-27 16:11:21

1、國際貿易合同

2、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有哪些違約救濟措施?如何確定違約的賠償數額?

一、除合同或法律上規定的屬於不可抗力原因造成以外,違約都要承擔違約的責任
(一)賣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買方的補救辦法:
1、要求實際履行。
根據《公約》第四十六條和第六十二條的規定,無論是買方還是賣方要求對方實際履行時,必須符合一個條件,即要求實際履行的一方當事人沒有採用與實際履行相抵觸的補救措施。所謂相抵觸的補救措施,是指使實際履行成為不可能或不適當的補救措施。例如,就買方來說,已經解除合同或已購買替代物。既然合同已經被解除,即已終止了雙方的合同義務,再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義務顯然是不適當的。買方購買替代物的行為也是與要求實際履行的意圖相矛盾。買方購買替代物,顯然已放棄了要求賣方實際履行的權利。
2、交付替代物。 買方只有在貨物與合同不符須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3、修理。
買方可以要求賣方通過修理對不符合同之處做出補救,除非他考慮了所有情況之後,認為這樣做不合理。
4、減價。
如果貨物不符合同,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以減低價格,減價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
5、解除合同。

公約關於「解除合同」的英文表達直譯為「宣告合同無效」,依公約49條的規定,當賣方在完全不交付貨物或者不依照合同規定的時間交付貨物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解除合同。依照公約第49條的規定,買方有權在下列情況下解除合同:第一,賣方根本違反合同。第二,賣方在買方規定的寬限期內沒有交貨或者申明不叫貨。
(二)買方違反合同時適用於賣方的補救辦法
1、要求履行義務。依《公約》61-63條的規定,如果買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和公約中的規定的任何義務,賣方可以要求期履行義務,賣方可以要求買方支付貨款、驗收貨物以及其他應履行的義務。
賣方可以規定一段合理時間內履行義務。除非賣方收到買方的通知,聲稱其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義務,否則賣方不能在此期間採取與此要求相抵觸的某種補救方法。
2、宣告合同無效。依照《公約》64條的規定,賣方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解除合同:1、當買方沒有履行合同或者公約規定的義務構成根本違約時;2、買方不在賣方規定的額外時間內履行支付價款的義務或者收取貨物,或者聲明他將不在所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但如買方支付了全部貨款,賣方原則上就喪失了解除合同的權利。
(三)適用於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
上述是適用賣方或者買方的特殊規定,此外公約還規定了適用與買賣雙方的一般規定,主要有中止合同、損害賠償、支付利息、貨物保全等。
1、預期違反合同。預期違反合同是指在合同訂立後,履行期到來前,一方明示拒絕履行合同,或者通過其行為推斷其將不履行。當一方出現預期違反合同情況時,依公約的規定,另一方可以中止義務的措施。
2、損害賠償。損害賠償是公約違約補救中運用最廣泛的一種補救辦法,買方或者賣方所進行的其他補救,並不妨礙同時提出損害賠償。如買方或者賣方可以即宣告解除合同,有要求損害賠償,雖已解除了買賣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的義務,但其中受損害一方當事人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並不因此受影響。
3、支付利息。公約78條是關於支付利息的補救辦法的規定。支付利息是指拖欠價款或其他金額的一方當事人向另外一方當事人支付上述款項的利息。支付利息後,仍然可以要求損害賠償。
4、保全貨物。公約85-88是關於保全貨物的規定。保全貨物是在一方當事人違約時,另外一方當事人另外一方當事人仍持有貨物或者貨物的處置權時,該當事人就有義務對他所持有的貨物或控制的貨物保全。
二、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違約賠償數額的確定:
(一)賣方不履行合同時如何計算違約賠償
按照客觀的計算方法,損失額的計算應以貨物的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之間的差額作為標准,在以客觀標准計算損失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這一標准僅適用於合同標的物價格不斷上漲的情況。
如果合同標的物的價格是在不斷下跌,那麼買方就不存在損失賠償的計算問題。當然,如果違約行為給買方造成了其他損失或合同訂有違約金條款,買方仍可要求賠償或要求支付違約金。
2、作為計算損失額依據的市場價格一般應是履行地的市場價格。
如果履行地沒有市場,難以確定客觀的市場價格,在此情況下,應當以買方最容易購買替代物的地點的市場價格加上合理的運輸費用作為計算損失額的依據。
3、在計算損失額時,還應考慮各種受害人應節省的費用和應減輕的損失。
因為違約發生以後受害人負有減輕損失的義務,如果沒有盡到這一義務,就應自行承擔這一部分損失,從而應將不合理擴大的損失從損失總額中扣除。
4、假如買方訂立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將該批貨物轉賣於他人,並且在該合同簽訂以後與他人訂了轉售合同,那麼,可以根據轉售價與合同之間的差額來計算損失。
這是因為,既然買方又與第三者訂立了轉售合同,那麼轉售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就是他應該得到的利益。這種利益可能高於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也可能低於市場價格與合同價格的差額。在違約發生以後,買方有足夠的證據證明他實際遭受的主觀損失,便應該允許買方依此主觀計算的方法來相應賠償。
(二)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時如何計算違約賠償
買方拒絕接受貨物時,依客觀計算方法,應按合同價格與違約時的市場價格來確定賣方遭受的損失,這一點與賣方不交貨的計算方法相同。當然,如果貨物價格在不斷下跌,一般沒有可得利益的損失,就不能以價格來計算損失額。
在違約合同中,可分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包括數量不足、質量不符、履行方法不當、履行地點不當、履行遲延等多種形式,當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還造成對方當事人的其他財產、人身損害的,為加害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兩種表現:
1、賣方交付時的貨物有瑕疵。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標的物能夠修理,那麼損失賠償額原則上應按照修理該標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費來確定。所謂合理,是指在正常情況下,修理該有瑕疵的貨物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即使修理結果並不能達到合同所規定的質量,違約方也應當支付已經花費的修理費。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間,因標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損失,也應由違約方負責賠償。比如案例中的電機交付後有瑕疵,當事人既可要求違約方修理又可退貨,該費用應由違約方負責。如果該電機因漏電不合格而被退貨,那麼損失賠償則完全按賣方未交付貨物的損失來計算,買方可以獲得合同價格與市場價格的差額;另外還可以請求賣方承擔退貨支付的各種合理費用。
2、賣方遲延履行。
在賣方遲延交付貨物的情況下,如果買方收到了貨物,要根據貨物應該交付時的市場價格與實際交付的市場價的差額來計算。因為在遲延履行情況下,買方的實際損失是從履行期到實際交付貨物期間所遭受的損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遲延履行期間,貨物價格不斷波動,在某一時間達到高峰,既高於合同價又高於履行時的價格,買方如能證明這一點,就可以以這一最高價格為基點計算損失額。

3、買方發生違約後按照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賣方可採用哪些救濟措施?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七十六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並且,不因為採取了其他救濟方法,喪失再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請求賠償包括如下措施:

1、實際補進(Cover)。如果買方撤銷了合同,在撤銷合同後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價)購買了代替物,買方可以取得兩者之間的價格差額和賣方造成的損失補償(如價格以外的,額外的開支)。這就叫實際補進。

2、如果沒有實際補進貨物,也可以按當地價格計算,取得價格差額和損失補償。

買方違約主要有的情形:

1、不付款。

2、延遲付款。

3、不收取貨物。

4、延遲收取貨物。

(3)國際貿易中的違約救濟擴展資料:

買方拒絕收貨或拒絕付款的應對措施: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及國際慣例,買方違反合同,不履行義務,賣方可主張如下權利:

1、損害賠償。

《涉外經濟合同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一方未按期支付合同規定的應付金額或者與合同有關的其他應付金額的,另一方有權收取延遲支付金額的利息。

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即違反合同的,另一方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或者採取其他合理補救措施。採取其他補救措施後,尚不能完全彌補另一方受到的損失的,另一方仍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2)解除合同。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認為,無論對於賣方或者買方違反合同,另一方當事人能否主張解除合同,均應以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規定已構成根本違約。

4、賣方違約時買方可採取哪些補救措施?

賣方違約有幾種情況:(1)不交貨。(2)延遲交貨。(3)交貨與合同不符。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的方法包括:
1、要求賣方實際履行。
實際履行是按照合同規定的義務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時,買方可要求其實際履行合同義務,並可通過法院強制手段強迫賣方履行以上義務。具體包括:
⑴ 要求賣方提交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
⑵ 對不符合規定的貨物進行修理、更換
⑶ 提交替代物等。
在貿易實踐中,實際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濟方式,僅適用於特定物或特定情況下的貨物交易,如果不是這類交易物,買方最有效的救濟方式是及時補進貨物,或者放棄交易,然後索賠差價損失。
大陸法系側重實際履行,英美法系側重損害賠償。《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是兩者的調和。承認其權利,限制其行使。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實際履行應滿足以下條件:
(1)買方不得採取與這一要求相抵觸的救濟方法;
(2)買方應給予賣方履行合同的寬限期;
(3)當賣方交貨不符時,只有這種不符構成根本違反合同(Fundamental Breach)時,買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換貨物的前提是不能把原物返還。如果買方因處分貨物而無法返還原物,就不能退貨或返還原物。而且應在發現交貨不符時,將這一要求及時通知對方;
(4)法院是否做出實際履行的判決依賴於該國國內法的規定。
2 、減少價金。
當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規定時,買方可要求減少價金。《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不論價款是否已付,買方都可減低價格。減低價格應按實際交付的貨物在交貨時的價值與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當時的價值兩者之間的比例計算。指賣方的所在地的時價。
在下列情況下,買方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1)如果賣方已對交貨不符採取了補救方法,買方就喪失了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這是指賣方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37條48條在交貨前和交貨後對不符合同的貨物進行補救而被買方認可或不認可。
參見《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第三十七條
如果賣方在交貨日期前交付貨物,他可以在那個日期到達前,交付任何缺漏部分或補足所交付貨物的不足數量,或交付用以替換所交付不符合同規定的貨物,或對所交付貨物中任何不符合同規定的情形做出補救,但是,此一權利的行使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擔不合理的開支。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第四十八條
(1)在第四十九條的條件下,賣方即使在交貨日期之後,仍可自付費用,對任何不履行義務做出補救,但這種補救不得造成不合理的遲延,也不得使買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無法確定賣方是否將償付買方預付的費用。但是,買方保留本公約所規定的要求損害賠償的任何權利。
(2)如果賣方要求買方表明他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義務,而買方不在一段合理時間內對此一要求做出答復,則賣方可以按其要求中所指明的時間履行義務。買方不得在該段時間內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補救辦法。
(3)賣方表明他將在某一特定時間內履行義務的通知,應視為包括根據上一款規定要買方表明決定的要求在內。
(4)賣方按照本條第(2)和第(3)款做出的要求或通知,必須在買方收到後,始生效力。」
(2)買方拒絕了賣方對違約採取的補救辦法或對賣方提出的補救辦法,末在合理時間內做出答復。
3、解除合同。
(1)根本違約。
所謂根本違反合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解釋,是指: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使另一方當事人蒙受損害,以至於實際上剝奪了他根據合同規定有權期待得到的東西。----(第25條。)
實際剝奪,英翻譯為「實質上剝奪」,英文原文為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實質是在很大程度上的意思,實質剝奪是指買方重大利益的剝奪。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構成根本違約的要件是:
① 違約造成損害;
② 損害剝奪了買方重大利益;
③ 損害後果是賣方可以預見的,包括在訂約時就可以預見。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當賣方不履行合同或《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義務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買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根本違約具體包括以下三項內容:
① 賣方不交付貨物、延遲交貨或交貨不符或所有權有瑕疵構成根本違反合同;
② 賣方聲明他不在規定的時間內履行交貨義務;
③ 在買方給予的寬限期屆滿後仍不履行合同。
(2)當賣方違約時,買方可以在如下情況撤銷合同:
①賣方根本違約。
②如果是賣方不交貨,在一定合理時間內,還不交,或聲明將不交。
(3)賣方已交貨時。
如果賣方已交貨,買方則喪失解除合同的權利,除非:
①在延遲交貨的情況下,買方在得知交貨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②在交貨不符的情況下,買方在檢驗貨物後的合理時間內提出解除合同;
③在給予賣方做出履行合同或做出補救的寬限期屆滿後或在拒絕接受賣方履行義務後的合理時間內宣布解除合同。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規定,買方宣布解除合同的聲明,只有在向賣方發出通知時才發生效力。
值得注意的是,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中有部分符合合同時,買方應接受符合規定的部分;只有當賣方完全不交貨或不按合同規定交貨構成根本違反合同時,一方能宣布整個合同無效。當賣方交貨數量大於合同規定數量時,買方有選擇權,全部接受或拒絕多交部分。
4、要求賣方交付代替物。
構成根本違約時,才可以要求賣方交付代替物。
5、要求賣方進行修補。
根據具體情況,也可以自己修理,或請第三人修理,由賣方支付開支。
6、給賣方一段合理的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
(1)「合理的時間」的意思。
這是針對賣方延遲交貨而規定的救濟方法。基本的意思有2個:
① 如果對方到期沒有交貨,也不能差幾天就撤銷合同呀!再延長一段時間吧!
②《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第四十九條規定,如果發生不交貨的情況,賣方不在買方規定一段合理時限的額外時間內履行其義務買方可以宣告合同無效。這時再宣告合同無效,既顯得仁至義盡,又符合法律規定。
(2)各國的不同做法。
如果對方到期沒有交貨,買方是否一定要給賣方一個合理的額外時間,讓其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義務,而不能立即宣告撤銷合同?
①英國的做法:
買方是否可以立即撤銷合同,要看賣方違反的是什麼條款。如果違反的是擔保條款(Breach of Warranty)買方就不能撤銷合同,只能要求損害賠償。如果是違反條件條款(Breach of Condition)就可以立即撤銷合同。按照一般解釋,商業買賣交易中的交貨時間,屬於合同的要件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間交貨應該認為違反條件,買方就可以立即撤銷合同。
②德國的做法:
賣方不能按時交貨,買方應該進行「催告」。在「催告」中,給賣方一段時間,讓其在此期間交貨,如果再不交,買方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請求賠償。
③《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的規定:
一般情況下,與德國一樣。
如果延遲交貨已經構成根本違約,就可以直接解除合同。但是,什麼情況才經構成根本違約?
學者給了2個關於根本違約的例子:
案例1:為聖誕節進口火雞,供聖誕節市場銷售。交貨晚了1個星期,聖誕節已過。是屬於根本違約,買方可以撤銷合同。
案例2:出售普通雞的合同賣方應該於7月至8月裝運,實際裝運日期遲了一個星期,這段時間,市場沒有什麼變化。這不屬於根本違約,買方不能撤銷合同。
④如果買方給了賣方一段合理的額外時間,在此期間,除非得到賣方的通知,表明賣方將不會在此期間履行義務,買方不能對賣方採取任何補救方法。當然,買方不因此失去要求損害賠償的權利,因為賣方畢竟沒有按期交貨。
7、賣方可以對自己不履行義務,自付費用作出補救。
(1)對補救的要求。
賣方自行補救,要符合如下要求:
(1)買方還沒有按規定撤銷合同。
(2)賣方應該承擔補救費用。
(3)補救時,賣方不得給買方造成不合理的不便或延遲。
(2)雙方注意事項。
同時,賣方如果要求買方明確表示是否接受賣方履行的義務,而買方在一段合理的時間內沒有對這一項要求回答,則賣方可以在該時間內履行義務。這時,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救濟方法。就是:
(1)賣方在准備上述履行時,應該事先通知買方。
(2)如果買方不答復,就是同意。所以,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採取與賣方履行義務相抵觸的任何救濟方法。比如,買方不得在此期間撤銷合同。
8、賣方交付部分貨物,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當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所交貨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1)買方只可以對沒有交的,或不合格的貨物,採取退貨,、減價、要求賠償損失等方法。不能撤銷合同。
(2)如果賣方只交付一部分貨物,或所交貨物只有一部分合格,構成根本違約時,可以撤銷合同。
9、賣方提前交貨或超量交貨時,買方可以採取的救濟方法。
(1)如果提前交貨,買方可以收取貨物,也可以拒絕收取貨物。到規定的時間在交時,還應該收。
(2)超出的部分,可以收,也可以拒收。如果收了,按合同規定的價格。
10、請求損害賠償。
《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認為,請求損害賠償是一種主要的救濟方法,並且,不因為採取了其他救濟方法,喪失再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任何計算損害賠償額,有如下情形:
(1)實際補進(Cover)。如果買方撤銷了合同,在撤銷合同後一段合理的時間內,以合理的方式(指最低價)購買了代替物,買方可以取得兩者之間的價格差額和賣方造成的損失補償(如價格以外的,額外的開支)。這就叫實際補進。
(2)如果沒有實際補進貨物,也可以按當地價格計算,取得價格差額和損失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