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
買方的做法是對的,CIF是由賣方承擔貨物到目的港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船還沒有到港就觸礁沉沒了,此時風險仍在賣方身上.
2、國際貿易實務題目
1、本案中由於合同中約定的數量單位不明確,最終導致糾紛。外商的要求是合理的,如果約定不明確按合同的履約地慣例解決。
2、溢短裝條款下,如果涉及多個規格產品的,所有規格的產品都應符合溢短裝的規定,否則視為全部違約
3、國際貿易實務第九章交易磋商與合同簽訂課後第五大題業務綜合題如何擬一份出口銷售合同
購銷合同合同號:XXXX
合同日期: XX年XX月XX日
賣方:上海服裝進出口公司
買方:美國AAA貿易有限公司
品名: 絲綢襯衫
數量:4000打
包裝:紙箱
單價:US$235/打 CIF 洛杉磯
總金額: US$940000.00
溢短裝: 無
裝運地: 中國上海
目的地: 美國洛杉磯
裝運期: 2007年12月31日前
結算方式: 即期信用證,2007年11月底前開到賣方保險:賣方按發票金額的110%投保一切險和戰爭險。
4、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題,題目在問題補充里呢~謝謝各位啦!急用哇...
改錯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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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NY1,500 per set FOB Tianjin
(2) HKD100per doz CFR London
(3) CNY 32.60 per case CIF London.
(4) USD15.00 per set CIF Newyork
(5) USD 200 per M/T CIF Hamburg
(6) 每打25美元CIF紐約,貨物在路途如發生滅失或損壞,買方不可以拒付貨款,CIF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賣方的責任起止是貨物越過船舷之時,賣方的義務即告終止,賣方只要提供相符交單,則賣房必須付款。
(7) 每包25港幣CFR新加坡,CFR條款賣方不能保證於1990年12月30日將貨物運至買方所在營業地。CFR只是運輸條款,不是到達條款,賣方沒義務要保證貨物按時送到買方所在地。
計算題:
我某出口商品原報價為每箱150美元CFR孟加拉。現外商要求改報CIFC5%孟加拉,在FOB凈收入不減少的條件下,我方最低應報多少美元?若按110%投保,保險費率為1%,則我方最低CIFC5%應報多少美元?
答:CIF=CFR+保險費= CFR+ CIF*110%*1%所以CIF凈價=150/(1-110%*1%)=自己算吧
CIFC5%含佣價=CIF凈價/(1-5%)=
單位是多少美元/箱
我出口某商品一批,原報價每公噸250美元CIFC2%鹿特丹,國外客戶要求增加傭金二個百分點,我改報價應為多少?
答:傭金增加2個點就是CIFC4% 先算出CIFC凈價= CIFC2%含佣價*傭金率=250*2%=5美元/公噸 CIFC4%=CIFC凈價/(1-4%)=5/0.96= 美元/公噸
3、我對外報某商品價格為FOB汕頭每打20美元,外商回電要求改報CIF倫敦英鎊價。問我應報價多少?(設:當日外匯牌價是US$100=RMB¥536.37~539.44,£100=RMB¥911.93~916.50,至倫敦的運費每打3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險費率為1%)。
FOB20美元/打=536.37 /5 RMB(外匯買入價)也就是去銀行議付時的外匯牌價,
CIF= FOB+運費+保險=536.37 /5 +3*536.37+CIF*110%*1%= RMB/打 折算成£要按照外匯賣出價格916.50
問答題
美國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與INCOTERMS的解釋有什麼不同?
美國對FOB貿易術語的解釋與INCOTERMS剛好相反。
2.區別下列貿易術語:
1) FOB天津,FOB天津Stowed
貿易術語的補充主要是區別裝船費用到底由買方還是賣方來出,FOB天津條件下,運費由買方來付,所以班輪運輸下,裝船費用由班輪公司出,實際上由支付運費的一方即買方支付,因此FOB貿易術語及其變形主要是區分租船運輸下裝船費用由誰來出,FOB天津買方負責裝船費用,FOB天津Stowed買方除了負擔裝船費還要負責理艙費用
2) FOB上海,FOB上海Trimmed
FOB上海Trimmed 買方除了負責裝船還要負責裝船以後貨物的平艙費用。
3)FOB舊金山,FOB Vessel舊金山(按美國對外貿易定義的解釋)
案例分析題:
1、 我公司與外商按CIF價成交一批出口貨物,正當我方備妥單證向銀行議付時,對方來電稱貨在海上受損,並告銀行停止議付,銀行認為單據完備無誤,准予議討,但買方拒絕贖單。請分析。
銀行的做法是正確的,CIF條款是賣方憑單交貨,買方憑單付款,是一種象徵性的交貨,只要賣方提供的交單相符,則買方必須付款,至於貨物在運輸途中,也就是越過船舷之後的風險,應該有買方承擔,如果貨物是由於賣方包裝不良好導致的損失,應該保留向賣方索賠的權利,如果是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且屬於承保范圍內的風險,應該找保險公司理賠,如果是數量與提單上的交貨數量不一致,應該找船公司索賠,買方借口貨物受損,而不履行付款是不正確的,是沒有依據的。是不符合UCP600和ISBP規定的。
2、 某口岸出口公司按CIF LONDON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於該商品季節性較強,雙方在合同中規定:買方須於9月底前將信用證開到,賣方保證運貨船隻不得遲於12月2日駛抵目的港,如貨輪遲於12月2日抵達目的港,買方有權取消合同,如貨款已收,賣方須將貸款退還買方。問這一合同的性質是否還屬於CIF合同?
不屬於,這是一個到達或者叫到貨合同,也就是必須保證把貨物送到買方目的港口,是屬於貿易術語中的D類合同,而按照CIF條件,賣方只要把貨物按時按質按量的交到雙方約定的船上,貨物越過船舷之後以及運輸途中的風險由買方負責。怪就怪業務員訂立合同的時候不小心。
5、國際貿易實務練習題(要詳答),謝謝
不合理。支付方式為D/P 120 Days After Sight 是遠期的付款交單,在進口商B公司沒有付款之前,代收行無權把單據交出去。更不更私自承兌放單。 案例中代收行應賠償A公司的貨款損失。
1.第一種情況應向賣方索賠,因為原裝貨物有內在缺陷。2.第二種情況應向承運人索賠,因承運人簽發清潔提單,在目的港應如數交足。3.第三種情況應向保險公司索賠,屬保險責任范圍以內,但如進口人能舉證原裝不足,也可向賣方索賠。
1.主機和部分甲板被燒毀;1000箱貨被火燒毀 ;因為這兩項損失是由於火災這一風險直接造成的。屬於單獨海損。
2.拖船費用;600箱貨由於灌水滅火受到損失;額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長、船員工資。因為這三項是船長為了船、貨的共同安全,進行救火麗向船艙灌水,造成的特殊犧牲和支出的特殊費用。屬於共同海損。
本案例因對信用證中加列的條款有不同的解釋,因而可能有二種不同的後果:其一:開證行不能拒付。理由;(1)信用證規定的條件只是說明付款的時間;(2)貨到港後,只要單證相符,不管貨物好壞,開證行均應付款。其二,開證行有權拒付。理由:(1)信用證加列的條款是開證行提出的前提條件,(2)貨物途中受損,未能滿足信用證中規定的條件。因此,在實際工作中,必須嚴格審證,以免造成被動和損失。
6、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於在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7、國際貿易買賣合同裡面具體填寫什麼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具體內容因各個交易的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而且,在以信件、電報或電傳形式簽訂合同時,合同的內容常常可能並不十分規范。但是,一般而言,可以把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歸納如下:
(一)合同名稱等表明合同自身的情況
除合同名稱外,在這部分內容中還應當包括合同號,即通常由一組數字和字母所組成的號碼。
(二)合同當事人的情況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必須將雙方當事人的情況規定清楚,因為只有這樣,才能明確誰是合同項下權利義務的主體。通常,是通過以下各項內容來規定當事人的情況的: 1.當事人的名稱或姓名;2.當事人的國籍;3.當事人的注冊地址或營業地點或住所;4.當事人的電話、電傳、電報及傳真號碼;5.當事人的銀行賬戶。(三)簽訂合同的時間與地點
為了確定當事人合同項下權利義務開始的時間,以及計算合同中所規定一些履約期限,必須在合同中明確規定合同訂立的時間。
同時,也應當在合同中將簽訂合同的地點規定清楚,因為在很多情況下,合同的訂立地與合同的法律適用緊密相關。
(四)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范圍、質量、標准、規格和數量
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就應當在合同中把合同標的的名稱、種類和范圍作明確的規定。不過,為了明確特定合同項下的特定標的,僅僅規定標的的種類和范圍是不夠的,還必須對合同標的的質量、標准、規格和數量加以規定,才能達此目的。
對於散裝貨物和其他不容易精確裝運量的貨物等,在規定合同標的數量時,通常需規定溢短裝條款。
(五)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
合同當事人雙方履行其合同義務,都必須按照合同規定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來進行。因此,合同中必須把履行合同的期限、地點和方式作明確的規定。
(六)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的費用支付貨款是買方的基本合同義務之一。相應地,收取貨款是賣方的基本合同權利之一。因此,合同中必須明確地規定價格條件、支付金額、支付方式和各種附帶費用.
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經常採用國際商會《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中的國際貿易術語亦即價格術語,作為價格條件。此種價格術語是以貨物的單價所包括的內容來表示的。
在支付金額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幣種和合同總價格。
在支付方式條款中,應當規定支付貨款的具體方式,如現金支付、匯付、托收或信用證。還應當規定付款的期限,以及是否允許分期付款等事項。
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的情況下,應當進一步規定以跟單托收或跟單信用證付款時的全部條件。應當注意的是,這里的付款條件,是指單證化的付款條件。還應當注意的是,在現代國際貿易實務中,通常當事人會在合同中引用國際商會的《托收統一規則》和《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因此,合同中規定的付款條件不應與《托收統一規則》或《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中的相關規定相矛盾。
(七)包裝與嘜頭
為使賣方依一定的規則履行其交貨義務,在合同中應當規定貨物的包裝與噴頭。
在規定包裝條款時,應當注意到貨物的特性、具體運輸方式及運輸時間的要求。
所謂「噴頭」,即「運輸標識」(shippingmark)。在貨物上噴刷嘜頭的目的,是為了方便貨物運輸、劃分與移交。
(八)運輸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很多都涉及到貨物的運輸。合同中的運輸條款主要應當規定以下內容:運輸方式;裝運時間與地點;目的地;轉運與分批運輸事項;運輸中的通知、聯絡事項等。
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採用價格術語的條件下,運輸條款的內容應當與合同中所使用的價格術語相協調。
(九)單證
為使賣方能夠在合同規定的條件下收取貨款,合同中必須規定單證條款,在以托收和信用證為支付方式的場合,尤其如此。
應當注意的是,單證條款必須與合同中的付款條件條款相協調,在採取跟單托收和跟單信用證付款方式時,尤其如此。
(十)保證
這里的「保證」,是指賣方對貨物品質的保證。為確保賣方所交貨物是符合合同規定的貨物,在合同中應當規定保證條款。
在保證條款中,應當規定保證的內容,通常是規定賣方保證其所交貨物符合一定的標准。此外,還應當規定保證的期限,以及賣方違反保證時的處理方法等。
(十一)檢驗與索賠
買方對貨物具有檢驗的權利。在合同中規定檢驗條款的目的,就是為了規定買方行使其檢驗權的時間、地點、方式,以及其檢驗權喪失的條件等事項。
因此,在規定檢驗條款時,一般應當把檢驗的時間、地點、方式和檢驗權喪失的條件規定清楚。
應當注意的是,檢驗貨物是買方的一項權利。因此,在檢驗貨物條款中應當規定由買方或者其委託或授權的第三方來檢驗貨物。除非合同中有相反的明確規定,賣方或者其委託或授權的第三方在任何時間對貨物所進行的檢驗,均不能取代、否定或排斥買方檢驗貨物的權利。
(十二)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許多合同中都有的一般性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也不例外。
在規定不可抗力條款時,通常應當將不可抗力事件的內容和范圍、遭受不可抗力事件的當事人應當採取的措施、第三方機構對發生不可抗力事件的證明,以及不可抗力對當事人合同權利義務的影響和後果等事項,逐一規定清楚。
(十三)法律適用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方法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應當規定法律適用條款和關於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以使合同能夠依據於一定的法律基礎之上,並在一旦發生合同爭議時,根據一定的法律和採取適當的途徑來解決爭議。
在法律適用條款中,通常規定了當事人雙方所選擇的支配他們之間合同的法律,這常常是某一個國家或某一個法域的法律,也可以是一定的國際統一實體法。法律適用條款的內容,主要是根據國際私法規則來確定的。應當注意的是,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實務中,現代的通常作法是採取分割的方法來處理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因此,一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不同部分,可能受不同的法律支配。
解決合同爭議可以有諸如協商、調解、仲裁和司法訴訟等不同的方式。合同中應當規定採取適當的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爭議。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當事人通常願意在其合同中訂入仲裁條款。一般地,仲裁條款中應當明確地規定關於請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的事項、選定的仲裁機構,以及仲裁地點和仲裁裁決的效力等項內容。
(十四)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合同效力
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可以用一種文字作成,也可以用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在合同中應當規定合同所使用的文字,以及修改或補充合同的文件和履約函電所使用的文字。
應當注意的是,在合同以兩種或兩種以上文字作成的情況下,應當規定以合同的某一種文本為准,以免因不同合同文本的條文發生歧義,而對確定合同規定的內容造成不應有的困難。
此外,在合同中還應當規定合同生效的條件、時間、有效期,以及合同效力終止的條件等事項。
(十五)其他
對於因交易的特殊情況所可能產生的特殊事項,可以在這一部分中加以規定。因此,在一些合同中,這一部分被稱為合同的「特殊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