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經濟法、國際商法、國際貿易法的關系
即不是獨立不同的,也不是同一學科不同叫法。而是中國法學,以至西方法學在這一領域的認識和學科劃分的不同階段和成果。
1、國際經濟法是指調整國家之間;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國際組織之間;國家與他國私人之間;國際組織與私人之間以及不同國籍私人之間,相互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是隨著各國之間貿易和經濟往來日益增長以及國家對貿易和經濟活動的干預日益加強而形成和發展的。
早在中世紀末期,歐洲主要商業城市就有一些關於國際商業交易的規則。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有關國際經濟關系的法律規則和制度大量出現 ,並具有了國家之間條約的形式。
作為一門學科,國際經濟法學也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逐漸發展起來。
2、國際商法(International Business Law):國際商法是調整國際商事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的調整對象是國際商事關系,這種關系是各國商事組織在跨國經營中所形成的商事關系。
3、國際貿易法(international trade law)是調整不同國家之間商品交易關系及附屬於這種交易關系的其他關系,即國際商品貨物運輸、保險、支付與結算、調解與仲裁等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和。
由於國際貿易法在國際貿易中起到越來越重要作用,社會出版了多種"國際貿易法"相關圖書。
(1)國際貿易法不包括擴展資料:
特點
1、就國際經濟法的主體而言,除了包括國家和國際經濟組織,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就國際經濟法的調整對象而言,是廣義上的國際經濟關系。
3、國際經濟法的規范,是表現為一國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以及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中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
通過以上對國際經濟法特徵的分析,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正是由於國際經濟法有其獨特的主體,調整對象和與此相適應的法律規范,使之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即獨立的司法體系。
2、國際貿易法問題
國際貿易法的統一趨勢使得在世界市場上的規則一致,有利於不同國家之間的主體進行民事交往.因為由於所有主體都適用同一規則,使他們交易行為的成本降低,預期更明確,糾紛發生時的解決也更加方便.這種統一趨勢有助於資本和資源在世界范圍能更有效的配置.
3、什麼是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它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4、國際經濟法學的國際經濟法學
法學中以國際經濟法為研究對象的一門新興的分支學科。國際經濟法是關於國際社會中經濟關系和經濟組織的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總稱,亦即調整國際經濟交往中商品生產、流通、資本移動、信貸、結算、稅收等法律關系及國際經濟組織的法規和法制的總稱。其范圍包括國際貿易法、 國際投資法、 國際貨幣金融法(見國際貨幣法)、國際稅法及國際經濟組織法,等等。國際經濟法學是研究這些方面的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
學說 隨著現代國際經濟交往和合作的發展,及其所引起的國際經濟關系的深刻變化,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貨幣金融體制、國際稅收等方面,也產生了新的復雜的法律問題,在傳統的法學分科體系中,不斷出現了新的突破。國際經濟法學正是反映這一新的突破,而成為現代法學領域中一門新興的學科。自第二次世界大戰以來,關於國際經濟法的研究,已引起各國法學界的普遍重視。綜合各家學說,大體上可以分為兩派: 這一觀點基於傳統的法學分科論,從純理論及概念出發,嚴守國際法與國內法。「公法」與「私法」的界限,認為國際經濟法屬於國際公法(見國際法)的范疇,其中不包括國內法規范。其代表人物如英國的G.施瓦曾伯格,他曾列舉國際公法的特別分支有:國際機構法、國際航空法、國際勞動法及國際經濟法。他認為「國際經濟法是國際公法的一個特殊部門,是關於自然資源的所有權和開發,物的生產、流通和消費,貨幣和財政,與此有關的其他業務,以及從事上述活動的實體的組織及其法律地位」的規范。條約和國際慣例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他把國際經濟法分為兩類法規:一類是關於國家間經濟活動的規范,如通商條約、易貨貿易協定、政府間貸款協定、支付協定、對國家支付不能、其他公契約履行保證義務的協定等。一類是關於國際經濟制度的法律。國內法應排除在國際經濟法研究領域之外。
日本的金澤良雄認為,國際經濟法是為了解決資本主義高度發展的矛盾,從國際經濟整體立場出發所形成的國際法秩序,即對國際社會中的經濟活動,通過國家進行雙邊或多邊調整,加以一定製約的國際法,即條約的總和。其中既包括國家間的規范,也包括國家與國際組織間、國際組織相互間的規范。它不僅包括國際經濟統製法,如《歐洲煤鋼聯營條約》等,還包括更為廣泛的國際間經濟協調和合作的國際法規范,如《聯合國憲章》、《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協定條款》等。所以國際經濟法應概括地理解為包括規定國家及國際組織的國際經濟活動的規范。
日本橫川新也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主要通過條約來規定國際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他說,凡是以國際經濟合作的均衡發展及國際經濟交往的安定為目的所形成的法律體制,就是國際經濟法,它是由國際條約和基於條約的其他制度所構成的。至於國際投資法體系,他認為既屬於資本輸出國和資本輸入國的國內法問題,同時又是跨及兩國間和多國間的國際法問題,具有流動性的特點,應屬於國際經濟法范疇以外的一個獨立的法律體系。
總之,這一派都把國際經濟法理解為「經濟的國際法」。在中國也有持這種觀點的國際法學家。 美國M.卡茨和K.布魯斯特也提出應克服傳統法學研究的片面性,強調打破國際公法、國際私法、比較法學之間相互隔絕的界限,側重研究國際法與國內法之間相互滲透的作用,綜合地把個人、法人、國家及國際組織間一切國際交易與關系的法律問題作為研究對象。他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調整國際經濟交易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包含兩類法律規范:一為涉外關系法,如國內法(公法和私法)、國際私法、兩國條約;一為國際行政法,如多國間條約。
其他如美國的W.G.弗里德曼,A.A.法托羅斯,A.F.洛溫菲爾德,奧地利的A.韋德羅斯,德國的G.埃勒,日本的櫻井雅夫等都傾向於這一觀點。他們認為國際經濟法是一支「獨立的法學部門」,或一種「獨特的法律秩序」,不屬於國際公法的范疇,其中既包括國際法規范,也包括國內法規范。
在中國,也有一些學者持這種觀點,認為國際經濟法,無論從其產生及其發展的必然性,或從其本身的特點來看,都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部門,其內容不是國際法所能概括的。
國際經濟法的產生和發展 國際經濟法屬經濟法范疇,同國內經濟法一樣,是基於經濟發展的客觀需要而產生並發展起來的。隨著資本主義世界市場的形成,隨著資本輸出的增加,各國壟斷資本從控制國內市場,發展到超越國境而形成國際壟斷同盟(如國際卡特爾、國際托拉斯等),從經濟上瓜分世界、控制世界市場。在競相爭奪原料產地、銷售市場、投資場所等的激烈斗爭中,為達成均勢,共同剝削世界各國人民,這些壟斷同盟之間相互簽訂各種協定,求得暫時妥協,利益均沾。雖然這些只是屬於民間協定的性質,但實質上是國家政權同壟斷資本相結合,開始對國際經濟進行干預和控制。在這里已可看到國際經濟法的萌芽。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國際形勢發生了新的變化。一方面,資本主義世界面臨戰後種種遺留問題,如資本主義世界物資的極度匱乏,戰後歐洲經濟復興與美援有關的安全保障問題,特別是戰後即將來臨的生產過剩以及防止資本主義世界性經濟蕭條和恐慌等等。作為從國際范圍內解決這種問題的對策,在國際經濟領域內所產生的法規和法制,包括國際的和國內的,更達到驚人的發展,如《聯合國憲章》有關發展國際經濟、確保會員國通商自由及公平待遇等規定,《關稅及貿易總協定》,布雷頓森林協定(見國際貨幣法)以及各種地區性經濟組織條約和各國涉外經濟關系的立法等。另一方面,由於社會主義國家的建立,形成了社會主義經濟體制,使統一的無所不包的世界資本主義經濟體系開始瓦解,形成兩種經濟體制的對立。與此同時,隨著民族解放運動的發展,加速了殖民主義體制的崩潰,第三世界國家紛紛獨立,成為國際政治上的新生力量,直到發展成為經濟上反殖反霸的集體自力更生的對抗力量。這樣,「南北問題」(發展中國家與工業發達國家之間)、「東西問題」(社會主義國家與資本主義國家之間)、「南南問題」交織在一起,相互斗爭,而又相互依存,形成了國際經濟關系的復雜結構。這一新的國際經濟關系的發展,不僅豐富了國際經濟法的內容,而且使國際經濟法從本質上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如廣大發展中國家實行「南南合作」,在爭取建立新國際經濟秩序(見國際經濟法的斗爭中,逐步獲得勝利,促使聯合國大會制定並通過了一系列宣言、決議及地區性協定等,初步奠定了國際經濟新的法律秩序的基礎。如1962年《自然資源的永久主權》的決議,1974年《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宣言》及《行動綱領》、《各國經濟權利和義務憲章》,1975年、1979年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國家同歐洲共同體兩次《洛美協定》,石油輸出國組織歷次協定、決議、庄嚴聲明,銅輸出國政府聯合委員會憲章及《安第斯條約》等,在國際貿易、國際投資、國際金融、貨幣、信貸等領域對自然資源永久主權的維護,對跨國公司行動的限制,對舊國際經濟秩序和法律秩序的抗衡和沖擊等,都為國際經濟法的發展增添了新的內容。又如發展中國家基於發展戰略,在平等互利、自力更生原則的指導下,制定了種種發展對外經濟、調整涉外經濟關系的國內法,如外匯管理法、外貿法、外資法、涉外稅法等,也成為調整國際經濟關系的重要一環,構成國際經濟法的重要內容,並體現了現代新國際經濟秩序的重要原則。
由於國際貿易、投資、信貸等經濟交往不限於國家間、國際組織間的關系,而大量的是各國民間交往、民間同國家政府或國際組織間的關系。其所帶來的法律問題,已非傳統的國際法或國內法某一單獨分科所能解決,這就使國際法與國內法相互滲透、相互補充的作用,越來越顯得不可忽視。這樣,一部反映國際經濟新秩序,包括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的龐大的、獨立的國際經濟法體系就應運而生,並且不斷發展,反映出國際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和必然趨勢。
國際經濟法學的特點 從國際經濟法本身的內在聯系來看,無論其法律行為的主體,它所調整的法律關系以及它所包含的法律規范,都有著不同於其他法律分科的特點,因而國際經濟法學也具有與法學其他分支學科不同的特點。 包括國際法和國內法,國際經濟活動往往因其主體不同,所涉及的法律關系不同,形成種種相互聯系的復雜結構。因此,國際經濟法包括的法律規范,就不僅僅是國際法規范,如條約、協定、國際慣例等,而且包括國內法規范,即涉外經濟法。在處理一項具體國際經濟問題時,有關的國際法規范與國內法規范,往往需要相互補充,才能共同完成其法律效果。例如美國國內法上的海外投資保險制度的適用,以美國同東道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為其法定前提,即美國企業只有向同美國訂有雙邊投資保證協定的國家投資,才能在國內申請投資保險(見投資保護的國際協定)。因此,對有關國際經濟的國際法規范,如不了解與之有關的國內法規范,就難於確切理解其意義;同樣,對有關國際經濟的國內法規范,如不了解與之有關的國際法規范,也難全面理解其意義;不能片面地孤立地探索國際經濟中的法律問題。
綜合國際法規范和國內法規范、公法和私法形成統一的法律體系,是跨國經濟活動多樣性、復雜性的客觀反映。這就決定了國際經濟法學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的特點,並成為一個獨立的法學部門。這種情況也不僅見於國際經濟法,國際海商法也是綜合國際法與對外的國內法兩種規范而形成發展起來的,正如自然科學領域中的邊緣學科,或稱為交叉學科、綜合學科一樣。
作為上層建築的法律,必須是適應於總的經濟狀況,而且必須是它的反映。國際經濟法之所以必須成為一門獨立的法學部門,也正是國際經濟關系錯綜復雜結構客觀現實的反映,經濟發展的必然需要。因此,國際經濟法學的研究也必須從客觀實際出發,運用綜合的方法,探索國際經濟中的法律問題,擺脫傳統法學分科論和純概念的羈絆,擴大視野,在廣度和深度上開拓新的法學研究領域和新的研究方法。
5、國際貿易法問題
答案:可以。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僅是承運人收到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單上對貨物的記載。單上對貨物的記載。
不能。因為提單對收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記載。
6、國際貿易法的主體不包括國家對么
對,不含政府采購
7、國際法和國際商法有什麼區別 他們一樣嗎 如果不一樣 分別都是什麼
一、適用情況不同
1、國際法:適用於主權國家之間,以及其他具有國際人格的實體之間的法律規則的總體。
2、國際商法:以營利為目的的國際商事主體參與的商品流轉關系
二、內容不同
1、國際法:善意履行國際義務原則;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民族自決原則;和平共處原則等。
2、國際商法:國際商法涉及公司法、合夥法、合同法、金融法、票據法、國際貿易法、外商投資法、商事仲裁法等法學科目的基本原理與基本知識的運用。
三、分類不同
1、國際法:國際法按其適用范圍,有一般國際法和特殊國際法之分。
2、國際商法:商事主體法(包括商事組織、商事代理、商業登記等);商事行為法(包括國際貨物買賣法、國際貨物運輸法、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法、海商法、國際技術貿易法、產品責任法、票據與國際結演算法、國際資金融通法);國際商事爭議解決規則(包括國際民事訴訟、國際商事仲裁)。每一組成部分在表現形式上都是由國際法淵源和國內法淵源有機結合組成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