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法的淵源有哪些
法律分析:國際法的淵源主要有兩種:一是國際習慣,一是國際條約。
國際習慣,是指在國際關系中為各國所共同遵守的那些行為習慣。它有兩個要素構成:一是各國對它的不斷重復,二是各國對它的法律確認。國際習慣是不成文的,但對各國有約束力。比如外交特權與豁免,起初就是在各國交往中形成的一種慣常做法。我國古代有「兩國交兵,不斬來使」的做法。其他國家也有類似的實踐。這些做法中的一部分後來逐步被認為具有法律約束力,而轉變成為國際習慣。「國際習慣」與「國際慣例」不同,後者范圍更為廣泛。除作為國際法淵源的國際習慣之外,還包括尚未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通行做法。
國際法的另一種淵源是國際條約。按照 1969年《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的規定,國際條約是指國家之間所締結的、以國際法為準的國際書面協定。今天,國際條約已經成為國際法最主要的淵源。譬如,在聯合國登記的目前仍然有效的多邊條約有300多個,其中我國參加的就有200多個。此外,世界各國之間簽訂的雙邊條約更難計其數。我國和其他國家締結過的雙邊條約已經超過了一萬個。與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國際習慣不同,國際條約一般只對其締約國有約束力。今天,許多原以國際習慣形式表現出來的國際法規則,都已經條約化。如關於外交特權與豁免的規則,已經由1961年的《維也納外交關系公約》以國際條約的形式加以編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締結條約程序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同外國締結的雙邊和多邊條約、協定和其他具有條約、協定性質的文件。
第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即中央人民政府,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的批准和廢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決定,批准和廢除同外國締結的條約和重要協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在國務院領導下管理同外國締結條約和協定的具體事務。
2、國際商法的淵源有哪些
國際商法的淵源主要有兩種,一是國際條約,二是國際貿易慣例,還有各國有關事和國際貿易的國內法也是國際商法的重要補充。
3、貿易術語是國際法淵源嗎
不是。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三十八條,國際法的淵源應該是國際條約、國際習慣、法的一般原則。
貿易術語屬於國際商業慣例,並不屬於以上三者。
注意區分國際習慣和國際慣例。國際習慣在通常情況下對各國均有約束力,但國際慣例只是在締約各方(注意這里的主體不再限定為國家了)選擇的一種交易方式。二者在效力和主體方面均存在著巨大的差異。
總之,一句話,國際貿易術語並非國際法淵源。
4、國際貿易法問題
答案:可以。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僅是承運人收到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單上對貨物的記載。單上對貨物的記載。
不能。因為提單對收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記載。
5、國際貿易法問題
國際貿易法的統一趨勢使得在世界市場上的規則一致,有利於不同國家之間的主體進行民事交往.因為由於所有主體都適用同一規則,使他們交易行為的成本降低,預期更明確,糾紛發生時的解決也更加方便.這種統一趨勢有助於資本和資源在世界范圍能更有效的配置.
6、什麼是國際貿易法的法律淵源,它包括哪些?
國際貿易法的淵源
有多種形式,每種形式的約束力程度及作用范圍有所不同,構成了國際貿易法淵源的一個重要特點。國際貿易法的淵源為:
國際條約
是主要淵源,在締約國之間生效。載有國際貿易法規范的條約有世界性的、區域性的和雙邊的。世界性的,如1980年《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1974年《國際銷售貨物時效期限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1964年《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訂立統一法公約》、1924年《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海牙規則》)、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漢堡規則》)、1929年《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華沙公約》),等等。這類公約的作用范圍大,是國際貿易法淵源的發展方向。區域性的,如1980年歐洲經濟互助委員會交貨共同條件,其作用范圍有限。雙邊的,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和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雙方對外貿易機構交貨共同條件》,調整兩國之間的商品買賣關系。
國際貿易慣例
指有確定內容,在國際上反復使用的貿易慣例,如對外貿易價格條件,它在當事人引用或認可時生效。在國際貨物買賣中,如國際法協會1932年制定的《華沙-牛津規則》和國際商會1936年制定、 1953年修訂的《貿易術語解釋國際通則》(後經1967、1976、1980年三次補充),統一解釋了國際貨物買賣慣例,在國際上被廣泛採用。在國際貨物買賣的支付中,如國際商會1958年草擬、1967年公布的《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1978年修訂、改名為《托收統一規則》)和1930年擬訂、1933年公布,並於1951年修訂的《商業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62年修訂、改名為《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1974年再次修訂),對國際托收及跟單信用證等付款方法中,有關各方的權利與義務作了確定性的統一規定,在有關的銀行承認後,對當事人各方有約束作用。
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
是國際組織、專業公司或公會規定的,供當事人簽訂合同時使用的合同或條款。其中載明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內容一般都參照國際上通行的辦法。格式合同及標准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運輸及保險中廣泛使用,已成習慣。如中國的各進出口公司、中國遠洋運輸公司、中國人民保險公司,都分別制定了自己的格式合同、提單和保險單與保險條款。雙方當事人在訂約時可就其中的規定進行修改或補充,但在實踐中一般都不作變動。雙方當事人簽字後,或一方當事人簽發後,表示雙方已就其中規定達成協議,在雙方當事人之間生效,可以作為確定雙方權利與義務關系的依據。這已為國際上所承認,因此格式合同和標准條款構成了國際貿易法中一個具有獨特性的淵源。
7、國際貿易法的相關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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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下列哪一項不是國際經濟法的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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