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的案例分析題求解答
1. 信用證和貿易合同二者是什麼關系?為什麼?
(1)信用證與貿易合同的關系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第一,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開證申請人必須根據貿易合同中規定所規定的有關內容向銀行申請開證;
第二,信用證一經開出就成為獨立於貿易合同之外的自足文件,有關銀行不受貿易合同的約束。在進出口業務中,如受益人收到的信用證與貿易合同的規定不一致,他有權要求申請人修改,直至與合同相符為止。
信用證與貿易合同是兩種不同的契約,它們所約束的當事人不同:貿易合同的當事人是買方和賣方,貿易合同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而信用證則體現了開證行與受益人之間的契約關系,它對開證行和受益人、開證申請人具有約束力。按一般國際慣例,銀行只受信用證約束而不受貿易合同約束,銀行對貿易糾紛不介入。
2. 買賣雙方履約的主要依據應以何者為准?為什麼以它為准?
解析:買賣雙方履約的主要依據應以貿易合同為准。
因為,貿易合同是開立信用證的基礎,一般情況下,貿易合同的一方(通常是賣方)既是貿易合同的當事人,又是信用證的受益人。因此,既受信用證約束,又受買賣合同約束。信用證受益人不能在合同之外要求修改信用證,信用證獨立於合同,但除非雙方存在新協議,信用證必須根據合同開立開立和接受信用證是當事人的合同義務。
信用證一般只能約束信用證的受益人,因此,一般不能作為買賣雙方履行合同義務的主要依據。
本案中的非洲買方不是信用證的受益人,不受信用證條款的約束,因此,信用證上裝運條件僅規定:「最遲裝運期6月30日,分數批裝運。」的條款規定,不能約束買方,買方只依據貿易合同規定的條款:交貨條件為當年12月起至2000年6月,每月按等量裝運**萬米,憑不可撤消信用證自提單日後60天付款。我國出口公司依照信用證上的條款,作出的不顧合同的原訂裝運條款的行為構成了對貿易合同的違約。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幫忙國際貿易案例分析,謝謝了。
1.1 不合理,你自己生產的時候發生事故,就算有事也是找保險公司啊,第二你這個是雷擊,保險公司也不會賠的。
2. 你收了人家的定金,在沒有跟人家協商之下,1月交貨,本身就是違反商業合同。你覺得他們過分嗎?
2.能做裝運前檢驗 就做 裝運前 檢驗,或者派人去監裝。
3.………………這個問題有毛病吧,合同寫著是現貨,結果還能碰上唐山大地震,你覺得有沒有可能? 你就自己編吧,沒事的,這種問題 沒人會當真
3、列舉兩則貿易案例
1.我國某企業緊急出口一批服裝到迪拜,共計300公噸,對方企業也已經開好信用證,信用證上要求該批貨物不允許分批裝運。但由於我方企業生產能力有限,不能及時提供300公噸的服裝,因此,我方企業按對方企業的要求,在國內組織了其他同類貨源,並於青島、上海和寧波三個港口各裝運了100公噸的貨物在同一航次的同一條船上,同時在提單註明了不同的裝運地和不同的裝運日期。鑒於該種情形,我方企業是否違約?銀行最終能否議付?
2.我國某公司出口一批麵粉,雙方簽訂了一份CIF合同,裝運前按合同規定已向保險公司投保水漬險,貨物裝妥後順利開航。載貨船舶啟航後不久在海上遭受暴風雨,海水湧入艙內,致使部分麵粉遭到水漬,損失價值達2000美元;數日後,又發現部分麵粉袋包裝破裂,損失達2500美元。根據中國人民保險公司《海洋運輸貨物保險條款》,請問這些損失應由誰承擔?為什麼?
3.中國A公司向澳大利亞B公司發盤,銷售某商品一批,除列明其它一些必要的交易條件外,發盤表明,以即期信用證付款,收到信用證後2個月交貨。B商在發盤有效期內回電,稱接受發盤,同時要求立即裝運。但A公司未做答復。隨即B商開來即期信用證,並註明「立即裝運」。當時該貨物的國際市場價格大幅上漲,A公司拒絕交貨,並立即退回信用證。試分析A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雙方之間是否存在合同關系?
3.我A公司以FOB條件從國外進口一批農產品,雙方在合同檢驗條款中約定:在出口國裝運港檢驗,由裝運港公證行出具檢驗證明,作為確定交貨品質和重量的最後依據。貨到目的港後,我國海關檢驗發現部分貨物霉變,且交貨數量與合同約定不符。於是A公司委託當地商檢機構檢驗並出具檢驗證書後向賣方提出索賠。請問A公司索賠是否合理。
4.我方某公司從英國進口一批貨物,雙方約定按信用證方式結算貨款。開證行中國銀行按時向英方開出信用證。英方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交單議付。議付行匯豐銀行對單據予以審查,認為單據合格後即向受益人議付貨款。我方收到貨物後發現貨物品質與合同規定不符,便要求開證行中國銀行拒絕向議付行匯豐銀行付款,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500)》,請問我方要求是否合理?並說明理由。
5.A公司向B公司出口一批貨物,按CIF條件成交,B公司通過C銀行開給A公司一張不可撤銷的即期信用證。當A公司於貨物裝船後持全套合格單據向銀行辦理議付時,B公司倒閉。同時傳來消息,稱這批貨在離港72小時後觸礁沉沒。問:C銀行能否以B公司倒閉及貨物滅失為由拒付貨款,並述理由。
6.上海某公司的產品在東南亞市場有比較高的知名度,市場銷路較好。俄羅斯某公司向上海公司要求訂貨,說明最終市場在上海公司從未涉及的中東國家,並以開拓新市場為由要求上海公司降價20%,上海公司考慮到開拓新市場同意俄羅斯某公司的要求,以FOB美元術語成交,價值10萬美金,並在合同中註明俄羅斯公司不得將貨物賣至東南亞。然而上海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俄羅斯公司直接把貨物銷往印度,於是向俄羅斯公司索賠20%的優惠款,俄羅斯公司以FOB項下目的地由買方指定,賣方無權干涉為由予以拒絕。試問:上海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為什麼? 答案:1.沒有違約,銀行不能拒付。UCP規定同意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運輸路線的即使裝期跟裝運港不同,只要是到達同一目的地的,不視為分批裝運。
2.前面部分的2000美元損失由保險公司賠償,因為符合水漬險的賠償范圍,而後面的2500美元損失因為不是直接由海水進艙造成的。
3.A公司的做法是不合理的,首先其在發盤中規定了一個期限那麼就是說明這個要約是個不可撤銷要約,其次B公司又按照要求開立了信用證,說明其已經採取了實質的行為,也表明此要約的不可撤銷性。要約發出並且對方做出來承諾那麼這個合同關系就產生了。賴不掉了!
3.不合理,既然規定出口裝運港檢驗那麼就得以出口國裝運港出具的檢驗證書作為依據,如果證書證明該票貨物達到了檢驗要求那麼也是不能索賠的。
4.我方的要求不合理,信用證開立後就是一個獨立於合同存在的自足文件,其不受合同的約束,信用證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只要做到單單一致單證一致,單據符合了信用證規定銀行就必須無條件地付款。這個業務中讓銀行不付款是不可能的事,只能後期再對賣方進行索賠了。
5.不能!都說了信用證一經開立就是獨立的自足文件,信用證項下付款是一種單據的買賣,既然全套單據合格,銀行不能拒付。剩下的雙方間解決就行
6.合理,既然合同中都已經規定了不能賣給東南亞國家了,那麼管你目的地是哪反正就不能是東南亞國家,否則誰要給你那個20%的優惠了,哪有這么便宜的事!
4、國際貿易案例求解,很急迫
1.我覺得出口商沒有賠償義務:首先,農產品本身在運輸途中本身就會產生合理范圍內的質量變化,且事先已說明成交商品只是與樣品基本一致;其次,賣方的質量檢測報告應該由經過出口商認可的機構出具才有效。爭議產生的根本原因還是在合同訂立時沒有說明清楚。
2.交替代貨物。真是多此一舉
3.應由泰國出口方承擔,因其疏忽,未及時發出裝船通知,才導致我方未辦理保險。
4.合同只應該規定裝船期,規定到達期限是不可接受的。因為船在途中有可能會遇到各種意外、不可抗力等等,導致船不能准時到港;並且,案理中雖然是CIF合同,到貨物在途中的風險還是由買方承擔的,上述規定實際上是將貨物在到達之前的所有風險都轉給出口商承擔。
5.應該由英方承擔,如果投有戰爭險,英方可以從保險公司取得一定補償。盡管是CIF合同,出口商也只是承擔正常運輸時所產生的費用,而且不承擔運輸途中的風險。饒行費用是由於戰爭爆發才產生,此戰爭風險的發生應該由買方承擔。
6.我方可以接受貨物,但貨物損失部分應由出口方給予補償。
7.我覺得應該由外商支付。DAF邊境交貨,交貨之前的一切風險費用都應該由賣方承擔。
5、國際貿易案例!
fob風險到了香港,CFR風險到了德國。這兩種成交方式都是買方負責保險的。
誰沒買誰倒霉。船公司有免責條款,他只需進行少量賠償。至少可以肯定的是青島公司沒責任。11月20日,貨應該在香港和德國之間,德國買了保險找保險公司賠。否則,誰都不要陪賠。
我隨便說的,請指正。
6、國際貿易案例
1.一般合同應規定溢短裝條款,比如容許實際交貨數量+/-3% 或+/-5%, 沒有規定的,慣例一般按5%掌握,由於你實際短少6%,超過了上限, 違反慣例,買方有權拒收,至於降價幅度,只能視客戶信譽程度,協商解決;
2.有部分灌裝24,代替了合同約定的30,雖然總細數正確,價格沒差別,但因為包裝不符合合同要求,顯然是違約的,只能協商解決,買方是有理由拒收的;
3.FOB條款,如果你及時向買方通知了裝船信息,則由買方投保,責任由買方承擔(買方再向保險索賠);
4.租船不是你的義務,由於你方接受了客戶的委託,代為租船,卻沒有如期裝船,故責任在你方。除非你接受委託租船時,聲明不承擔是否能如期租船之義務,並得到客戶同意。
5.買方因為你方未及時通知裝船,導致沒有及時投保,造成的損失,由你方承擔,買方有理;
6.CIF,貨損發生在越過船舷之前,賣方有權索賠;
CFR ,FOB的投保人是買方,賣方無權索賠;
7.按保單約定及實際損失賠償。
8,A公司直接向代收行索取貨款。代收行可再向F公司索款。
7、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1、成立。由於B公司延期接獲造成A公司成本的增加,B公司應負違約責任。
2、不成立。合同規定商檢證明是由中國商品檢驗局開出的,B公司委託當地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並簽發的蟲害證明並無法律效力。
8、國際貿易案例答案
案例一:(1)B公司拒收貨物並要求A公司退款是否合理,需要根據合同關於短量或爭議的解決方式的約定而定,即在不知道合同關於這方面的約定之前,不能夠確定是否合理。(2)B公司可以根據合同的約定來處理此事——如果合同約定這種情況屬於賣方違約,且約定這種情況下買方可以向賣方提出退款處理的,則可以根據合同的這種約定要求賣方退款,如果沒有裝運的退款約定,那麼,因為是CIF條款,那麼,貨損的部分可以向保險公司索賠,短量的部分可以要求賣方補齊貨物,或者退回短量部分的貨款。
案例二:泰商的索賠不合理——因為,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商品檢驗條款為:「貨物在裝船前,由廣州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對貨物進行檢驗,並以其檢驗貨物後出具的檢驗證明作為貨物品質、重量的最後依據」,而泰商的索賠依據是目的港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證明,因此,這不符合合同的約定,所以,泰商的索賠顯然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