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急求解答!
第五個案例: 買方拒付貨款沒有道理, 根據CIF, 貨物在指定裝運港越過船舷時,賣方即完成交貨。賣方必需支付將貨物運至指定目的港所必需的費用和運費,但交貨後貨物滅失或損壞的風險,以及由於發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額外費用自賣方轉移至買方。
2、國際貿易實務求解案例分析,計算
1、不屬於抄CIF合同,因為CIF是典型的象徵性交貨,按照INCOTERMS2010的解釋,CIF價格條件下,買賣雙方風險的劃分是在裝運港裝船完畢,運輸途中以及到貨的風險是由買方承擔,賣方在裝運港將貨物裝船取得相應單據,就完成了交貨義務,無須保證到貨。
2、CFR價格條件下,賣方在裝船完畢必須履行及時通知的義務,如賣方未能盡到此義務,而導致買方未能及時辦理保險,由此造成的損失應由賣方承擔。
三、計算
出口換匯成本=出口總成本/FOB出口銷售凈收入={117+117*10%-[117/(1+17%)]*14%}*1000/(16570-2160-112)結果自己算
3、國際貿易實務(貿易術語的案例分析題)的答案?
1.、認同一樓答案。 2、《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關於CIF的規定只要求賣方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險險別。如買方需要更高的保險險別,則需要與賣方明確地達成協議,或者自行作出額外的保險安排。戰爭險是附加險種,不屬於CIF對賣方投保要求之列。買方為此向賣方提出索賠不合理。
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解答
已知:出口CIF總價為10萬美元,運費3000美元,投保一切險(費率為1%)和戰爭險(費率為0.5%),投保加成率為10%,
則:保險費=CIFx 110% x (1%+0.5%)=100000x110%x(1%+0.5%)=1650美元
則:FOB=CIF-運費-保險費=100000-3000-1650=95350美元
又已知:該批貨物國內購入價為702000元(含17%的增值稅),該外貿企業的定額費用率為5%,退稅率為9%,結匯時銀行美元的現匯買入價為6.843元人民幣,
則:購入成本=702000/(1+17%)=600000元
退稅=600000x9%=54000元
減去退稅的成本=702000 -(600000x9%)=648000元
定額費用=702000x5%=35100元
總成本=648000+35100=683100元
該筆出口交易的盈虧率=[(FOB x 匯率)+退稅-總成本)/總成本]x100%=[(95350x6.843+54000-683100)/683100]x100%=3.42%
換匯成本=(總成本-退稅)/FOB=(683100-54000)/95350=6.598
5、國際貿易實務案例題
買方的做法是對的,CIF是由賣方承擔貨物到目的港前的一切風險和費用,船還沒有到港就觸礁沉沒了,此時風險仍在賣方身上.
6、求國際貿易實務一案例分析答案
回答1、A公司應該這樣處理。
根據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中,分析出質量問題屬於哪一類,根
據不同的質量問題來做出不同的處理方法。
1.1
產品本身的質量問題,該問題在裝船前業已存在。
如果是該類問題,視數量而定,如果有質量的問題只是少部分(如:5%以內),則可以考慮採取補救措施。
即:1.1.1
對有質量問題部分進行修復。
1.1.2
用同質量的新貨更換有問題的那部分。
1.1.3
以損害賠償方式補救,即:算出有質量問題部分產品的貨值,以現金、匯票等方式補償進口方C公司。
說明:不管A公司是何種方式,都是以不能讓進口方產生額外費用為前提。所有補償措施的實施,並不影響進口方C公司因為質量問題產生的直接損失。
1.1.4
如果是產品本身質量問題,數量較大。(如:已經超過30%)
A公司則需要考慮接受C公司的退貨問題。因為,按《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這樣,賣方的違約,已經造成根本違反合同,讓買方根據合同已經得不到自己想要的東西。C公司就可以退貨,撤銷合同並要求賠償。
1.2
產品的質量問題,屬於在運輸途中船方人為所致的問題。
如果是該類問題,則可以考慮,持《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和正本《海運提單》(該提單性質之一是:運輸合同。它背面印有各種的條款,是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訂立的契約),向承運人(一般是船公司)索賠。
1.3
如果不是承運人船公司人為所致,而其它保險范圍內而產生的問題。如:自然災害。
則可以持《保險單》和《馬來西亞商檢機構簽發的檢驗證書》向保險公司辦理理賠手續。
說明:這個案例所說的「質量問題」過於泛,沒有指明具體情況。則只能考慮幾個常見的可能性,並提出解決辦法。
7、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答案
有道理,因為B公司的回電對發盤作了實質性的修改,不是一項有效的接受,而構成了一項新的發盤。 A 公司並沒有接受這一新的發盤,故合同並不存在。
8、國際貿易實務第五版(黎孝先、王健主編)第八章案例分析答案
按照ISP98規定,開證行收到單據後不可以拒付。
因為備用信用證也是銀行信用,只要賣方提交了信用證所要求的違約聲明書和匯票,並製作索賠書向開證行索取申請人所欠款項,開證行就應該付款。
9、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於在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