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法問題
答案:可以。對托運人而言,提單僅是承運人收到提單記載的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貨物的初步證據,貨物的真實狀況可以通過證據證實,推翻提單上對貨物的記載。單上對貨物的記載。
不能。因為提單對收貨人而言,是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狀況收到貨物的最終證據。承運人不能再推翻自己的記載。
2、國際貿易法的相關問題。被告人如不出具保函,將對被告造成什麼影響?
1。被告承擔一切損失
2。不能,保函對托運人有效,對第三人無效
3。無效
《漢堡規則》對國際航運中所使用的保函效力作了具體規定,即:保函對受讓提單的包括任何收貨人在內的任何第三人,不發生效力,但對於托運人是有效的。若承運人接受保函而簽發提單屬有意的欺詐,則保函對托運人無效,承運人不僅無權從托運人處取得賠償,且要對包括收貨人在內的第三方的損失承擔無限賠償責任。我國《海商法》對保函問題未作明確規定。該案涉及到涉外運輸,因此「漢堡規則」可作參考。本案原告為避免承擔責任,欲在提單上作出批註,以便對抗收貨人可能提出的索賠,這是承運人的正當權利。托運人為取得清潔提單,向承運人出具保函保證由於因臟包造成損失,責任由托運人承擔。承運人接受保函簽發了清潔提單。承、托雙方的行為均出於善意,符合民事法律的誠實信用原則,不具有對第三人欺詐的故意。被告以保函換取清潔提單,並不是為了隱瞞貨物本身的某種缺陷,相反,是為克服客觀條件的限制,同時避免貨物發生變質;承運人接受保函簽發清潔提單,也無欺詐收貨人的意圖,只是為了解決由於貨物包裝產生的爭議。因此,可以認定承、托雙方之間保函的效力,將保函視為托運人和承運人之間達成的一項保證賠償協議,在 承、托雙方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承運人因保函事項遭受經濟損失,應通過保函從托運人處得到補償。被告也應履行其承諾,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2。
3。無效,
3、國際貿易法問題
國際貿易法的統一趨勢使得在世界市場上的規則一致,有利於不同國家之間的主體進行民事交往.因為由於所有主體都適用同一規則,使他們交易行為的成本降低,預期更明確,糾紛發生時的解決也更加方便.這種統一趨勢有助於資本和資源在世界范圍能更有效的配置.
4、當前的國際貿易熱點問題有哪些?
最大的熱點問題就是匯率問題,然後就是原材料一直猛漲的問題,還有一個就是退稅率的問題。
5、急需一篇論文,話題是關於中國對外貿易中的熱點問題,一千至二千字
當代經濟全球化的生產基礎是產業內分工。馬克思主義的經典著作對經濟生活國際化作過十分精闢的論述,闡明了這個歷史趨勢是在國際分工的基礎上發展的。產業革命即第一次科技革命塑造了19世紀的國際分工,即英國作為工業的太陽與廣大農業和原料附庸之間的分工,從而就像《黨宣言》所說,生產和消費都變成世界性的了。隨著資本主義向壟斷階段過渡,第二次科技革命又導致了工業國之間的水平型分工。例如,英國的優勢在鋼鐵、造船、採煤等工業,德國則擅長電氣、化學等工業。二次戰後,除了上述的垂直型和水平型分工,第三次科技革命又使國際分工出現了一種新的模式,並佔了主導地位,這就是產業內分工。過去的國際分工主要是要素稟賦所制約,現在科技優勢足以減輕甚至擺脫對自然資源的依賴,以至同一行業內的各個部門或同一企業內的各個分廠、車間和工藝流程,都可分散到全球部署定位,實現最優配置。
產業內貿易便是上述這種分工的表現形式,這種貿易60年代以來發展十分迅速,從而在西方國際貿易理論中也得到了反映。1975年格魯伯爾和勞埃德(H.G.Grubel and P.J.Leoyd)的論著產生了較大的影響,他們提出的定義和測量方法為學術界廣泛接受。產業內貿易就是一國同時既出口又進口某一同類產品,所謂同類產品則按聯合國的國際貿易標准分類(SITC)的三位數來劃分。SITC將國際貿易中的商品分為10大類(Section),大類以下分63個部(Division),部以下又分為233個組(Group),組以下再分為786個小組(Subgroup),小組以下分為2000個基本項目(Item)。這就是說屬於同一「組」的產品就是同類產品,但也有人採用較為寬松的劃分標准,即以同一「部」的產品作同類產品。他們提出的計算公式如下:
(Z[,i]+M[,i])-|Z[,i]-M[,i]|
B[,i]=—————————————————×100
(Z[,i]+M[,i])
上式也可寫作
|Z[,i]-M[,i]|
B[,i]=(1- ————————————)×100
(Z[,i]+M[,i])
在上式中,B[,i]便是反映產業內貿易的指標,稱之G-L指數,在0-100間變動,愈趨向於100,表示產業內貿易水平愈高。i指產業,Z指出口額,M指進口額。他們和其他西方學者的研究都表明:(1)產業內貿易主要發生在發達國家的製造業,據經合組織的材料,1991年6個西歐國家的製造業中有60%以上是產業內貿易,另外6個西歐國家這一比重為50%~60%。(2)製成品的產業內貿易遠高於初級產品,最高的當推機械和運輸設備以及化學工業,科技密集度愈高的部門,其產業內貿易的傾向也愈大。(3)一國的經濟增長與產業內貿易水平存在著密切的相關。根據上述,我們可將世界G-L指數當作反映全球化的生產指標,因為G-L指數愈大,說明各國在生產專業化方面的相互依存度愈高。產業內分工的主要形式有同一產品不同檔次、品質或僅僅是型號、規模不同的專業化,例如大量出口若干品牌的汽車,同時又大量進口另一些品牌的汽車。還有零部件或工藝流程的專業化,由各有關企業參加協作來完成最終產品。我國的加工貿易可說屬於後一種形式,它是通過進口原材料和零部件進行加工裝配而又出口來完成的。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加工貿易發展迅速,80年代中期加工貿易出口額還只有56億美元,在我國全部出口中也僅佔18%,而一般貿易的比重則高達82%,但到1995年其金額增至740億美元,10年內增長了12倍之多,比重也上升為50%,開始超過一般貿易;到1996年加工貿易金額增至1044.7億美元,比80年代中期增長了將近18倍,比重約佔57%。加工貿易在外資企業出口中的比重更高,而外資企業目前在我國全部出口中已佔45%,其增長勢頭之強勁遠勝於國有企業。因此可以說近十多年來,我國對外貿易之所以能夠持續地迅速增長,加工貿易是主要的支撐力量,它起著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加工貿易擴大了我國的就業規模,據廣東省公布,1997年全省加工貿易在全國加工貿易總額中約佔55%,吸收了約1000萬人就業,估計全國藉此解決就業的人數約近2000萬。加工貿易還帶動了我國加工技術水平的提高,促進了某些製造業部門的成長,有的可說是從零開始的,例如,家用電器就是從組裝起步,後來成長為在國際上具有一定競爭優勢的產業。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製成品的出口比重得以在較短時間內超過初級產品,這是與加工貿易的發展分不開的。由此可見,加工貿易確實為我們參與並利用產業內分工提供了很好的機會。
但加工貿易也給我們帶來了困擾和矛盾,這主要與對外貿易中的雙重機制有關。為了扶持加工貿易,對其所需的中間品免徵進口稅,同時各地區還有自己的優惠措施,於是就在一般貿易的促進機制以外,又形成了一套與之相平行的加工貿易的促進機制,從而引發了以下矛盾:
1.一般貿易的促進機制主要在於出口退稅,實現零稅出口,而加工貿易的出口只有在國內創造價值部分才給予退稅,從原則上說,二者都是合理的,可以並行不悖。但當一般貿易的出口退稅不能全部到位時,有的企業就會由一般貿易轉向加工貿易,特別是那些需用高關稅進口原材料和中間品的企業,將改做加工貿易,減少以一般貿易方式進口原材料和中間品,這樣就影響了國家的關稅收入。
2.如果加工過程集中在出口加工區或保稅區進行,海關就便於實施有效的監管。但我國的加工貿易並無地域限制,從沿海到內陸,可謂星羅棋布,確實不易監管。再加外貿企業有經營權而缺乏加工能力,生產企業有加工能力而沒有經營權,工貿脫節,漏洞不少,以致不法之徒有隙可乘,將保稅進口的原材料和中間品在國內倒賣以謀取厚利。例如,1997年海關查獲的走私大案中約有一半左右的金額是利用加工貿易渠道進行的。
必須指出,以上的矛盾不是由加工貿易這個利用國際分工的形式本身所產生的,對於兩種平行機制只要不斷協調,統籌兼顧,使之保持恰當的平衡,矛盾是可以解決的。對於走私,中央已下定決心,全面進行打擊,同時1997年銀行建立了加工貿易台帳制度,海關和外匯管理局也進一步加強了加工貿易進出口的核銷措施。因此,利用加工貿易進行走私的非法活動正在受到遏制。
當前加工貿易的主要問題在於本身還處於低級階段,其特點是「兩頭在外,大進大出」,即原材料和零部件依靠客戶供應或自行從海外進口,加工裝配後的成品又通過客戶所掌握的銷售渠道進入海外市場,我國企業只是發揮了勞動力資源的優勢,收取有限的工繳費,而要創收更多的外匯,就只有大進大出。為了進一步利用產業內分工的潛力,分享更大的利益,必須加快加工貿易的升級,其關鍵是抓好中間品的進口替代,即以更多的國產成份取代外來的中間品,使產品的國際價值鏈中有更多的環節轉移到國內,這不僅能提高產品的國內附加值,增加創匯,也能擴大與國內上下游相關產業的聯系,從而使加工貿易對經濟增長發生更大的拉動作用。
回顧70年代初期和末期的兩次能源危機,迫使西方發達國家加速調整產業結構,一系列產業向外進行梯度轉移,東亞新興的工業化國家和地區也將勞動密集型製造業向中國大陸移植。我國的加工貿易正是在這樣的歷史機遇中興起的,其中較成功的便是家用電器,從加工組裝發展為成熟的產業,並開始走向世界市場。在當前經濟全球化的過程中,以美國為首的發達國家正在進行著新一輪的產業升級,產業內分工不斷向縱深發展,客觀上出現了新的機遇,只要政策對頭,措施得當,我國的加工貿易就能登上一個更高的台階。
6、國際貿易法案例分析
問題一抄:
1.因為是CIF,貨物的風襲險在馬賽港裝船以後(即 貨物越過船舷)就已經由賣方轉移給買方.
2.開證行不能免除其承擔的付款義務,因為賣方完全按照信用證要求發貨,並提供單證,已經完成其應該履行的責任,所以開證行應該按照信用證實施條款進行付款。
3.賣方的損失可以由保險公司賠付,因為CIF條件下(COST+INSURANCE+FREIGHT),賣方已經為買方辦理貨運保險,由於在航行途中遇上特大暴雨和暗礁,貨船及貨物全部沉入大海,這屬於不可抗力下的被保險貨物全部損失,保險公司應該付賠償責任。
7、論述題:國際貿易問題2
近,國際貿易領域的一個熱點問題是「國際貿易與收入分配的關系」。此問題從理論分析角度的答案不很明確,因此多數成果都是從實證角度加以回答。對此問題可以從地區收入分配與行業收入分配角度加以分析,目前多數研究側重於地區收入分配。實證分析的多數結果是國際貿易惡化了發展中國家的收入分配,與H-O理論以及S-S定理的結論存在明顯矛盾。只有極少數研究成果認為國際貿易對收入分配具有改善作用。
對此問題的研究成果明顯多於國內,但針對中國問題的研究開始增加。目前,我正在從事這個領域課題的研究,用中國行業面板數據對貿易、FDI對行業收入分配所產生的影響加以分析。在此過程中遇到的一個問題是中國目前基於行業分類的時間序列數據較難獲取(例如,基於行業收入的時間序列數據,中國統計年鑒2006中對基於行業的GDP加以分類,但此前的統計數據並無此項統計),較為大型的研究很難深入。各位同道如果有興趣大家不妨對此多家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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