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貿易 » wto體制與國際貿易論文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wto體制與國際貿易論文

發布時間: 2023-01-20 12:24:57

1、關於國際貿易方面的論文

國際貿易實習報告
在XXXXX的實習報告
我於X年XX日至X月X日在X進行實習,該公司是以冶金和化工產品為主的國際貿易公司,主要產銷國是北美的美國、東南亞地區、歐洲的英國以及南美的巴西等國,該公司有業務部和單證部,財務部組成了貿易主體,我就是在其中業務部門進行實習,我們公司業務部主要負責冶金和化工產品的出口工作,在實習期間,我了解了基本的貿易業務知識,學會了電腦製作外貿銷售合同,以及按信用證和T/T要求製作裝運及收匯單據,熟悉了通過電子郵件、MSN 、雅虎通與客戶進行聯系交流和業務人員按工廠要求對外報價,了解了專業外貿公司目前的發展現狀,由於今年受到金融風暴的嚴重影響,對商業的影響尤其是對進出口企業的影響非常大。
由於是以冶金和化工產品為主的貿易公司,所以對冶金和化工產品要有一定的認識,所以到公司的第一天,我就對各種冶金和化工產品進行了學習,各種冶金和化工產品的名稱主要用英語來表示,如:Ferro silicon, Ferro manganese, Ferro chrome, Silicon manganese, Silicon Metal, Electrolytic manganese flake, Manganese Metal lump, Calcium silicon, Calcium carbide等,了解了各種冶金和化工產品的成分和規格,因為在貿易中產品的成分是否符合合同的要求是一項重要依據,不光要了解產品的學名,還要了解產品的代號,因為合同中往往出現的是冶金和化工產品的代號,同時各種產品的規格也一樣重要,因為客戶一般都是要先看樣品的,在寄送樣品之前一定要有符合其要求規格的產品給其看,這樣才能進行下面的交易協商的步驟。所以對冶金和化工產品的熟悉程度,是檢查一個外貿業務員是否符合要求的基本指標。可以說,我們公司的所有貿易都是建立在對各種冶金和化工產品的熟悉程度之上的。
通過幾天的學習,把公司要出口的主要冶金和化工產品的名稱、英文名稱、成分、用途等都有了大概的了解,就開始做基本的業務了。首先是通過整理客戶資料,把有用的資料篩選出來,通過把有用的外國客戶的公司名稱、聯系人、電子郵箱等收集好後,就開始通過寫電子郵件發送希望建立業務關系的信函。通過郵件、MSN、雅虎通等方式與國外的客戶進行溝通。這時主要通過英語進行交流,對英語的要求很高,通過不斷的學習,英語也有了很大的進步。對於外貿專業人員而言,不僅要掌握一定的專業知識,而且還必須會用英語與外商交流、談判及寫傳真、郵件、書信等。如果專業英語知識掌握不好,就很難展開工作,甚至會影響業務的順利進行。因此,在實習中要求我們加強英語的學習,掌握外貿專業術語基礎。
通過與國外客戶的交流,確定基本的訂單意向,通常在客戶下訂單之前會給我們業務部相關的order/inquiry,主要針對產品的物理性及化學性,價格及價格條款進行初步確認。目前,由於貿易國際化、市場一體化的趨勢影響,產品價格競爭日益激烈,買家已經不僅僅局限在貨比三家的原始狀態上。因此,客戶詢盤往往是幾個循環才能達到最終共識。而在這期間,業務員通常是面對很多客戶詢盤,在精力和時間有限的前提下,作為一個業務員如何篩選何為目標客戶,何為流動客戶,以達到優化業務,能否和客戶以後建立長久的合作關系就顯得的至關重要了。經過反復洽談後,得到客戶確認的OFFICAL ORER/PURCHSE。接到客戶訂單,說明開始進入實際的業務操作領域。可以簽訂對外貿易合同了,這一階段我們可以通過和客戶的談判確定具體的合同細節,如商檢、運輸、保險、金融收匯(付款方式)、車站、港口和海關等部門以及各種中間商和代理商。如果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就會影響整筆交易的正常進行,並有可能引起法律上的糾紛。另外,在國際貿易中,交易雙方的成交量通常都比較大,尤其像我們出口冶金和化工產品的企業而言就更重要了,每次出口的交易量都在100噸左右,而且交易的商品在運輸過程中可能遭到各種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其它外來風險。所以通常還需要辦理各種保險,以避免或減少經濟損失。我們還要根據相關的國際貿易法律與慣例,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與國際貿易實踐經驗,以冶金和化工產品出口貿易的基本過程為主線,以具體出口商品交易為基礎,針對出口貿易中業務函電的草擬、商品價格的核算、交易條件的磋商、買賣合同的簽訂、出口貨物的托運訂艙、報驗通關、信用證的審核與修改以及貿易文件製作和審核等主要業務操作技能的一個考驗。
另外,通過與國外客戶確定訂單之後,就要處理好訂單簽訂以後的生產、檢查貨物、租船訂艙、裝運、報檢通關等工作,做好海運提單、裝箱單、商檢證、保險單、發票、產品質量證明書等一系列與國際貿易流程有關的單據。之前,這些單據我們在上課的時候都有學習過,但是,我們都覺得書上講的東西理論性太強,實踐中一定用不到。但當真正看過這些單據後,才發現理論與實踐是密不可分的,此時我們看到的、用到的、正是書上所講、我們所學的。這些單據大大加強了我們的實踐操作能力,也讓我們對如何填寫這類單據有了進一步的認識。由於國際貿易實務是一門綜合性的學科,與其他課程內容緊密相聯。應該將各們知識綜合運用。比如講到商品的品質、數量和包裝內容時就應去了解商品學科的知識;講到商品的價格時,就應去了解價格學、國際金融及貨幣銀行學的內容;講到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內容時,就應去了解運輸學、保險學科的內容;講到爭議、違約、索賠、不可抗力等內容時,就應去了解有關法律的知識等等。所以我們要想做好外貿工作必須處理好外貿方面的各種關系。
在此次的外貿業務實習中,我學到了很多東西,我感覺到了要想做好外貿工作,必須要拓展自己的知識面,要學習如《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托收統一規則》、《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等。這些規則已成為當前國際貿易中公認的一般國際貿易慣例,被人們普遍接受和經常使用,並成為國際貿易界從業人員遵守的行為准則。因此,在學習本課程時,必須根據「學以至用」的原則,結合我國國情來研究國際上一些通行的慣例和普遍實行的原則,並學會靈活運用國際上一些行之有效的貿易方式和習慣做法,以便按國際規范辦事,在貿易做法上加速同國際市場接軌。這樣我們在做國際業務時就能減少麻煩,能更順利的完成訂單。
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使我學到很多東西,尤其是在與客戶的交往方面。對於一個成功的業務員來說,先和客戶當朋友再談生意。開始的一段時間我都主動在MSN里以及網上和客戶打招呼問好,後來慢慢的我的客戶都會開始主動跟我打招呼。有時還會有客戶主動打電話過來問候聊天,這樣就增進了我與客戶之間的交談及友誼,讓客戶對我有個好的印象,對業務員來說,這些客戶資源是日後最大的潛在力。棘手的客戶是業務員最好的老師。客戶的抱怨應當被視為神聖的語言,任何批評意見都應當樂於接受。正確處理客戶的抱怨:一、提高客戶的滿意度,二、增加客戶認牌購買傾向,三、豐厚的利潤。成交並非是銷售工作的結束,而是下次銷售活動的開始。銷售工作不會有完結篇,它只會一再「從頭開始」。成功的人是那些從失敗上汲取教訓,而不為失敗所嚇倒的人,有一點身為業務員都不可忘記的是從失敗中獲得的教訓,遠比從成功中獲得的經驗更容易牢記在心。不能命中靶子決不歸咎於靶子。買賣不成也決不是客戶的過錯。問一問任何一個專業業務員成功的秘訣,他一定回答:堅持到底。世界上什麼也不能代替執著。天分不能——有天分但一事無成的人到處都是:聰明不能——人們對一貧如洗的聰明人司空見慣,教育不能——世界上有教養但到處碰壁的人多的是。唯有執著和決心才是最重要的。記住:最先亮的燈最先滅。不要做一日之星。執著才能長久。一個人到了年老的時候,又窮又苦,那並不是那個人以前做錯了什麼,而是他什麼都沒有做。業務員一定要有強硬的心理承受能力。被客戶無理轟罵,無理掛掉電話是常有的事情。有次和一客戶明明一直談的好好的,突然就來一句,那就不要談了,對方就下線了。但是下次再和他談時,一樣要記住保持滿臉笑容,聲音愉快,好像上次不愉快的事情根本沒發生一樣。要給客戶一個好的印象,也許他就是在考驗你,所以要想做好業務員,尤其是像外貿業務員,我們根本見不到客戶,更要細心謹慎。
在此次實習中,也使我們確實感受到了團隊精神的作用。每個人,生活在這個社會中,都必須隨時處於一個團隊中,不可能孤立存在,我們能夠順利完成此次實習,與我們這一個團隊的努力與協作是分不開的。如果缺少了團隊精神,我們將是一團散沙,沒有凝聚力,也就完成不了訂單,業務量也就無從談起。我們不僅從個人能力,業務知識上有所提高,也了解到了團隊精神、協作精神的重要性。相信,有了這一次實習的經歷,無論是今後的學習,還是工作,甚至是生活,我都會更加清楚,自己要什麼、該做什麼、該如何做,怎樣才能做好;相信,此次實習將是我今後人生的一個良好開端。相信以後在工作中更能更好的適應工作,做好外貿業務。
在學校的象牙塔里待了十幾年,一夕之間身份由學生變成了社會人,剛開始真的很難適應,所有的角色和職責都轉變了,出來工作,不再有人告訴你,什麼你該做什麼不該做,也沒有老師在旁教你錯誤如何改正,一旦犯了,就要去承擔,這就是社會人的責任.但與此同時,我覺得縱然有再多的無奈,也要學著去適應去克服。實習是每一個學生必須擁有的一段經歷,他使我們在實踐中了解社會,讓我們學到了很多在課堂上根本就學不到的知識,也打開了視野,長了見識,為我們以後進一步走向社會打下堅實的基礎,實習是我們把學到的理論知識應用在實踐中的一次嘗試。通過這段時間的實習工作,讓我能夠對外貿業務有初步的了解,很慶幸有機會可以接觸到客戶,這對於我以後的工作和繼續深造都是一個很好的平台。外貿看中的還是經驗,經驗的累積對以後是一筆豐富的財富。雖然開始很辛苦,但是前景很好。實習中同事和經理的對我的幫助很大,告訴我做人做事的道理,教我如何做好業務,在此對他們的幫助表示感謝!以後的路還很長,要學的還很多,我希望能夠走好每一步。
在我的實習期中,有開心也有難過的時候,有難忘的事情,也有碰到困難問題的時候,這一切我都一直努力地去克服,並盡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做好!我相信,事在人為,有志者事竟成。而我在未來的人生和工作道路上了,我會更加努力用心的走下去!
XXXXXXX
XXXXXXX

2、淺析WTO面臨的困境與改革策略論文

<

3、請問,誰能給我一份關於WTO與反傾銷論文的範文或者實例,包括建議.謝謝

WTO反傾銷協議與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內容摘要:反傾銷歷來都是GATT和WTO談判的主要內容。經過長期的談判和妥協,締約各國終於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的1994年達成了「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該協議的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

中國加入WTO之前就曾經承諾: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裁決將允許司法審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卻沒有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現在,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應該在法律規定等方面與WTO的原則和規定保持一致。

本文從WTO反傾銷協議對司法審查的規定談起,分析中國《反傾銷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在中國應建立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並提出筆者的總體構想和微觀設計。

關鍵詞:WTO反傾銷協議 司法審查

傾銷(Dumping)是出現在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經濟行為。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對「傾銷」的定義為: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於出口國旨在本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反傾銷(Anti-mping)則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一般是指進口國當局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利益或者本國生產企業的利益,採取增加關稅等措施以對進口國及其企業的傾銷行為進行限制的行為。[i]

司法審查在嚴格意義上是一個憲法學與行政學的概念,而且司法審查有著很廣泛的含義。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司法審查有下述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院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所以又稱之為違憲審查;二是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進行審查,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對公民的侵害。「司法審查在國家權力控制的運作過程中主要發揮兩個方面的功能:一是對行政權力的作用對象提供權益救濟;二是對行政權力的主體實行監督。」[ii]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要指的是後者,即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的司法審查。

反傾銷屬於行政行為,為了切實保護反傾銷過程中利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從正當公平的角度應該允許對反傾銷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一、WTO反傾銷協議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

WTO反傾銷協議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即:為了能夠迅速對最終裁決和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每個在國內立法中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的成員國,都應當設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或者程序。該機構或者程序應當獨立於對有爭議的裁決或者復議負責的主管機構。[iii]

從上述的條文規定來看,WTO反傾銷司法審查的主體包括三個:司法、仲裁和行政機構。目前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都擁有最終的司法審查權。那是不是說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有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傾銷協議之所以如此規定我認為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員國的憲政體制下,法院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擁有司法審查權。對於這些國家的司法審查問題,GATT第十條第3
款(丙)項作了補充的規定,「如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在締約國領土內實施的事實上能夠對行政行為提供客觀公正的檢查,即使這個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以外,本款(乙)項的規定,並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換它。實施這種程序的締約國如被請求,應向締約國全體提供有關這種程序的詳盡資料,以便締約國全體決定這種程序是否符合本項規定的要求」。根據此項規定,只要在這些國家內,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只要能夠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供可觀和公正的審查,即使它不完全獨立於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也是允許的。這種擁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或許是仲裁機構或許是行政機構。二是為了尊重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中的「行政救濟用盡」的原則。WTO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能進行客觀和公正的司法審查的行政機關可以被理解為以下兩種體制下的兩種機構:歐洲大路法系國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歐洲許多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院擁有對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權,但行政法院在原則上是完全獨立於其他行政機關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行政裁判所雖然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決定的作出要經過正式的聽證程序,這時的行政裁判所實質上是一個行政法庭。經過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決定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即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因而行政裁判所雖然在表面上是不獨立於行政機關的,但是從實質的法律關繫上還是獨立和客觀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決定還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法律界人士對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體不作並列的理解,而是分層次的關系。涉及到反傾銷的當事人可以先尋求行政法庭的救濟,即「行政救濟用盡」;在當事人表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請司法審查。主要的區別在於行政法庭負責進行審查實體法律關系,而普通法院只負責審查法律的適用。[iv]

二、中國法律法規有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規定

中國目前對於反傾銷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簡稱《反傾銷條例》。但是目前在《反傾銷條例》中根本沒有明確的司法審查的規定。目前學者都在討論中國的反傾銷法應該與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能夠相一致,討論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的問題,增加司法審查的規定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改的項目。

此外,因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講是屬於憲法學與行政學的范疇,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就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了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認為是侵犯了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v]《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排除了幾種行政行為免受司法審查。

從《行政訴訟法》本身的法律條文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反傾銷過程中的司法審查問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排除性規定也沒有涉及到反傾銷問題,分析其中的具體含義,我們可以看到,關於反傾銷問題的行政決定不是國家行為,不是抽象行政行為,不是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為。

從根本上講,關於反傾銷問題上的司法審查問題實際上在中國法律和法規中是缺乏法律規定的,是缺失的。[vi]

三、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狀況和相關問題以及WTO的反傾銷協議來看,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這也是中國在加入WTO之前承諾的一部分。我個人認為,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在總體上將反傾銷司法審查納入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二是在我國的反傾銷法中明確規定司法審查制度,以完善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

(一) 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在上述的闡述中,我們已經看到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實際上並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內涵角度我們可以看到:反傾銷問題實際上是可以被納入《行政訴訟法》的范疇。[vii]

第一、反傾銷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的規定。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反傾銷一般是由進口產品的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有關組織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然後由外經貿部對書面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調查之後,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出來之後,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傾銷和損害成立的,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分別作出最終裁定,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反傾銷的調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和裁定等;反傾銷措施的裁定部門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顯然,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部門。因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釋,我們完全可以同意反傾銷行為是一種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提出司法審查的行為,是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的。[viii]

第二、反傾銷行為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享有行政訴訟法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各國的反傾銷行為中,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有三個,一是提出反傾銷申請的進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傾銷的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三是進口國負責作出反傾銷裁定的主管當局。前兩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原告,第三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論述中已經闡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贅述。在我國,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當外經貿部作出不立案調查的決定時,申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即申訴人成為司法審查的原告。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如果外經貿部作出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國內的申訴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國產業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都有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依據國民待遇原則,允許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涉外行政訴訟一章和其他相關規定。

(二) 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微觀設計

在確定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之後,我們需要在具體的微觀上設計並完善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第一、 確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模式。

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實質上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反傾銷裁定如何審查以及對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給予什麼樣的法律關注的問題。[ix]

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也就是說,我國目前的司法審查模式是:以法律審查為主,以事實審查為輔;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當然,從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來看,有些條文規定超過了合法性審查,延伸至合理性審查,如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等,但在實踐中,合理性的審查幾乎是沒有的。

反傾銷問題是一個很復雜的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涉及到很強的技術性問題。反傾銷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以及相關事實的復雜程度遠非一般行政活動可比,有關行政機關事實判斷的背後是紛繁的實際證據、復雜的專業知識及敏銳的政策意識的強力支撐,而法院司法活動的消極性、司法資源的相對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識結構的局限性都決定了法院不能也不應該以自己的事實判斷代替有關專業行政部門的事實判斷,而只能對在尊重後者事實判斷的基礎上,著重對其事實判斷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

目前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實踐當中,法官對事實進行審查的程度要較成文法規定的要高,這一方面以損失司法效率為前提,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懷疑的,事實上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當然,法官也不應當全面放棄事實審查,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時候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很難區分的,二是有些法律問題的審查要依賴於事實審查,否則法院的司法審查就只是走過場而已。

總而言之,在我國將來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中,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法院熱衷於庭外取證,審查事實,使庭審流於形式的不正常現象絕非個別。[x]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將主要注意力放在有關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法律審查方面,對事實的審查只是為了更好的進行法律審查。二使法官應慎用和不用「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不足」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否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之一。這一條在一般的行政訴訟法中適用的比較多,但是若將這一依據用在反傾銷司法審查中,則會因標准適用嚴格而使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沒有辦法發揮效用。反傾銷有其極其復雜的情況存在,例如WTO反傾銷協議中第20條規定,在利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不予合作的情況下,有關機關可以徑自依現有資料作出裁定。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以「主要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有關機關的裁定,實屬不妥。三是法院應該尊重有關機關的政策取向。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措施,與進口國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關系。進口國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來決定是否給予被控傾銷的外國相關產業是否徵收反傾銷稅,即使外國相關產業的傾銷行為給國內的產業造成很大的損害。

第二、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我在前面已經有很多的論述,現在就著重談一談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問題。

我們是否應該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界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呢?我認為如果這樣做,主管反傾銷的行政機關從反傾銷案件是否立案開始就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控之下,這將有損於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連續性和高效率,同時也會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因此我們應該有限制性的選擇一系列對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活動作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在我國,反傾銷行為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初步裁定和最終裁定。因而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這三種情況應該是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xi]

第三、 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

訴訟主體實際上是訴訟過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體資格問題。因為前面我曾經提到過這個問題,在此簡要談談前面沒有談到的問題。

首先說原告的問題。進口國內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產業或其代表以及外國被控傾銷的產業或其代表都可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

其次說被告的問題。前面提到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提到作出相關立案調查、終止調查以及相關裁定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因而這兩個行政機關最有可能成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問題在於我國《反傾銷條例》中多次提到外經貿部應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作出有關決定,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應該將外經貿部單獨作為被告呢?還是應該將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共同被告呢?就我個人認為,應該將此兩部委作為共同被告比較合理,因為畢竟二者共同參與了這個決定的成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第四、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4-17條對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從前面的論述中,我們知道: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它們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因而一般情況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第一審管轄法院都應該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當然不排除因為反傾銷案件的重大和復雜性,而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行政訴訟的一部分,也應該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綜上,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有以下幾種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二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進行審理。

[i] 參見甘文:《WTO反傾銷協議與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7日。

[ii] 孫寧華主編:《權力與制約——行政法研究》,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頁。

[iii] 參見王福明主編:《世貿組織運行機制與規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iv] 參見王承斌主編:《西方國家反傾銷法與實務》,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v]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法律規定。

[vi] 參見黃玲:《論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vii] 參見張曉東、余盛興:《論建立與完善我國反傾銷訴訟體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viii] 參見張曉東:《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ix] 參見房東:《建立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探討》,《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

[x] 參見於紹元等:《行政訴訟中的事實審與法律審》,《現代科學》1999年第5期。

[xi] 參見並比較張曉東:《加入WTO與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

其他參考資料

1、 彭文革、徐文芳著:《傾銷與反傾銷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2、 張慧龍編著:《歐美反傾銷法對策》,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香港萬里書店,1993年3月第1版。

3、 王傳麗:《中國反傾銷法——立法與實踐》,《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

4、 程大為:《WTO反傾銷措施和中國反傾銷應訴》,《國際經濟合作》2000年第11期。

5、 薛榮、李居遷:《反傾銷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現代法學》2000年第4期。

6、 石青凱:《國外反傾銷法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及對策》,《國際商報》2000年8月10日。

7、 姜愛麗:《加入WTO的反傾銷問題研究》,《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3期。

8、 王偉:《美國反傾銷法損害標準的演變及評價》,《河北法學》2000年第3期。

9、 趙敏燕、董立、李易:《歐共體反傾銷程序及中國企業之對策》,《法學論壇》2000年第4期。

10、蔣小紅:《歐共體非市場經濟反傾銷規則研究》,《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4期。

11、休·斯多克、楊國華、孟慶欣:《歐盟對華反傾銷的法律與實踐——一個歐洲律師的觀點》,《法學評論》1999年第5期。

12、古少勇:《歐盟反傾銷理事會適用不同價值標准法官判決擁有自由決定權》,《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8日。

13、沈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在反傾銷領域主要程序問題的研究》,《國際貿易問題》2000年第6期。

14、程宗璋:《台灣反傾銷法述評》,《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3期。

15、都亳:《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的建議》,《當代法學》2000年第4期。

16、房東:《完善我國反傾銷實體法的思考——兼評中國首例反傾銷調查案》,《河北經貿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

17、王峰:《西方國家對我國反傾銷和傾銷的特點及我們的對策》,《經濟評論》1999年第6期。

18、郭華:《中國的反傾銷現狀與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1年第2期。

19、劉家瑞:《中國與歐盟最新反傾銷立法的比較研究》,《國際商務》1998年第5期。

4、論加入WTO對我國國際貿易的影響。時間不多了求高人指點畢業論文...

1、論文題目:要求准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4、關鍵詞或主題詞: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彙。關鍵詞是用作機系統標引論文內容特徵的詞語,便於信息系統匯集,以供讀者檢索。 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彙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
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5、WTO基本原則的相關論文

WTO協定基本原則的商法分析
摘 要:本文從商法角度對WTO協定所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重新定位,認為指導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商事原則與WTO基本原則具有相同之處。
關鍵詞:WTO;基本原則;商事原則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准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一、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准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傑出範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則,貫穿於整個商法制度和規范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范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後,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
然而,透過表面,我們也能從實質上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的相同之處:
第一,產生根據相同。WTO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各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則的產生基礎是基於市場機制,商法的基本原則亦產生於市場交易的建立與完善。從商法歷史發展講,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發展依然如此。
第二,規范對象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關系,而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事關系。通常人們認為,國際貿易關系即國際商事關系。施米托夫先生關於商法與國際貿易法關系揭示了國際貿易關系與國際商事關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洽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4
第三,規范性質相同。WTO基本原則作為強制性規范,具有公法性質。盡管商法規范兼具公、私法性質,但究其基本原則規范性質而言,仍為強制性規范,且具有公法性質。
第四,適用環節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中的市場准入及准入後待遇、條件。商法基本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商主體設立、商行為等環節,換言之,即為商主體市場准入及運行條件、方式等。
二、上述關於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性分析,為我們從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然而,WTO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基本原則呢?
(一)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WTO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系方面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並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原則,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加強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能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關繫上消除歧視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鞏固原來GATT、以往貿易自由化的努力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結果。5從這些宗旨我們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終極目標。為實現此目標,通過設置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性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以提高社會全體之福利。同時,為了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其規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 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基本要求相符。利潤最大化原則,也稱營利原則,商人的經營目的、經營手段、經營方式無不滲透著營利的思想,受營利原則的支配。由於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無不體現營利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
(二)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和減少其它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WTO的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思想。為了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WTO協定確立的規則要求各成員:以「多邊談判為手段」,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採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7 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商主體可以自由地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則強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以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體有權基於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力主要表現為:其一,交易合同必須由交易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達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其三,交易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概括地說,該兩原則均要求商主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
(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應避免採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觀念是,競爭應當以「平等賽場」(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於激烈時政府就有權介入。《1994GATT》有關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反映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農業協議》等針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予以規范,以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磋商、交流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濫用壟斷優勢地位;《TRIPS》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要求成員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並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 行為,如仿冒、盜版、排他返授條件、強制一攬子許可等。
從商法角度講,公平競爭原則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同的。WTO所倡導的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強調了商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以誠實信用的方法進行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優勢地位、侵犯知識產權、排他返授條件以及強制一攬子許可等行為即屬於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情勢變更原則則是指在商事合同訂立後,因情勢變遷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間之事由,致使發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料的情勢,該當事人可以請求合同內容的變更。WTO允許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於情勢變更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內容: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與通知的內容講,除包括涉及各成員的法律規范,還包括有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員依法實施的有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等,均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定所確立的磋商機制亦為透明度原則的反映。 透明度原則在商法上即為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對於商事交易條件採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透明度原則的通知與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章及行政、司法救濟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通過如此,可以保證各成員商主體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三、盡管WTO基本原則具有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之處,但究其功能畢竟不是直接規范兩主體及商行為的基本准則。與其它規則、制度一樣,WTO基本原則也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求同存異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基本原則也是以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論」和「博弈論」為理論基礎的,但實際情況要比理論所設想的情況復雜得多。為了維護發展中成員的利益,WTO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些例外,為發達國家尋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尋租」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辭都是美國式的。」8 然而,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能夠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這個機構看作是一種行為准則;其次是把它看作一個市場。」9WTO的「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並修改規范各成員行為的准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並且付諸實施。基礎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從一國的國家福利出發,是否實行貿易限制的理論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的市場影響力。一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遭受損失,因此削減貿易壁壘的多邊協議將使其失之甚少而獲利頗多。……一個或多個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損。大國會發現自己處在一個所謂『囚犯』的境況中:從各國本身利益出發應實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都實行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體合理行為卻會使各國的福利都降低。因此無論大國還是小國都願意進行合作,不實行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一種大家都贏的游戲。」
總之,WTO所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對於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封閉的、隔絕的市場只能阻礙一國經濟的發展、降低人民的福利。雖然在這種多邊體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則並非完備的缺陷,但通過磋商與談判,制定出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從中獲取更大的利益。
注釋:
1.910[澳]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等譯:《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2000年出版,第10;14;14頁。
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頁。
3.夏雅麗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頁。
4.[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頁。
5.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頁。
6.王良田,崔旺來著:《商法新論》,甘肅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頁。
7.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頁。
8.楊景宇:《加入世貿組織與我國法制建設》,西湖法律網,2002年3月28日信息

6、國際勞工組織論文

國際勞工組織 貿易規則
論文內容摘要:WTO制度的調整對象能否擴展到「貿易與勞工」問題至今尚有爭議。發達國家為了維護對市場份額的佔有,積極倡導企業的社會責任,在勞工組織對勞工標準的推行配合下,在WTO體制內提出貿易和勞工議題。從多邊貿易體制本身來說,WTO已經為貿易和勞工問題的解決留下了制度空間。從發展態勢上看,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區域經濟一體化的蓬勃發展都將對WTO貿易和勞工議題的談判產生重大影響。

世界貿易組織(WTO)及其實體規范對國際經濟關系表現出愈來愈廣泛的規制,它觸及到傳統貿易之外的一些領域,而國際福利標准即勞工問題,也是將影響現行WTO法律制度的調整對象之一。WTO內對貿易與勞工問題爭論的核心是勞工標准問題。勞工標准本是一國國內勞動法規范的范疇,是一國國內為保護勞工的權益而制定的最低保護標准。1919年成立的國際勞工組織是迄今為止在制定國際勞工標准方面最具權威的組織。

WTO貿易與國際勞工標準的爭論

(一)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
在多邊貿易體制中,將國際勞工標准與貿易掛鉤,是因為一國勞工標准過低會降低一國生產者產品的生產成本,如果該產品出口,就會在價格上佔有絕對的優勢,從而影響到國外同類產品的銷售。因此,從這個意義上說,國際勞工標準的內涵狹義上應該指與貿易利益相關的勞動條件標准,它包括工人的工資水平、工作時間、工作條件、勞動環境、福利待遇等,廣義上還包括廢除強迫勞動、結社自由、組織和集體談判權、消除剝削童工和消除就業歧視等。國際勞工標准屬於國際法范疇,常以協議、宣言、憲章、公約等形式為載體。從現在的情況來看,國際勞工組織的公約和建議書是國際勞工標準的主要來源。當然,聯合國和其他組織通過的國際公約、國際勞工組織章程、宣言和決定中的有關規定也是國際勞工標準的內容。
有學者提出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關稅已經大幅度下降,一些傳統非關稅壁壘也在逐步地被消除。與此同時,一些發達國家正利用與發展中國家之間的經濟水平、教育文化和道德標準的差異,構築一種新型的、更為隱蔽的國際貿易壁壘——稱之為「藍色貿易壁壘」,也稱「勞動壁壘」或「社會壁壘」,這種新型的壁壘就是以勞動者待遇、勞工權利、勞動標准為內容。因此,在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中,國際勞工標准也就成為與貿易相關的一個問題,並一直是成員間爭論的熱點問題。
(二)WTO貿易與國際勞工標准爭論的歷史與現狀
貿易和勞工關系問題的發展歷史是同經濟全球化進程聯系在一起的。從國際層面上來說,美國是最早將勞工問題與貿易掛鉤,並一直致力於在多邊貿易談判中確立勞工標準的地位。1947年在美國的推動下,《哈瓦那憲章》第7條引入勞工標准條款,但由於美國沒有批准《哈瓦那憲章》,引入的勞工標准條款也因此而徒勞。此外,美國在「肯尼迪回合」、「東京回合」中提出國際勞工標准問題,都因發展中國家的抵制而未能實現。
1993年「烏拉圭回合」的馬拉喀什會議,美國等發達國家提出在多邊貿易規則中增添「社會條款」,要求將勞工標准問題寫進馬拉喀什部長會議宣言,試圖將這些社會問題與國際貿易掛鉤,但也無果而終。不過,馬拉喀什部長會議雖然在宣言中沒有涉及勞工標准問題,但同意將這一問題交給未來的WTO討論。
1996年在WTO成立後的首屆部長級會議——新加坡會議上,美國再次將以勞工狀況和勞工權益為核心內容的勞工標准作為大會的議題,最終在新加坡部長會議宣言中,將「勞工標准」列為其中一項內容,這表明發展中國家認可「勞工標准」是國際貿易中的一個問題,並承諾予以解決。此外,「勞工標准」列入宣言也意味著WTO認可勞工標准,這就為後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就勞工問題的爭論埋下伏筆。
1999年在美國西雅圖召開第三次部長級會議,由於受會議場外的勞工組織遊行示威的壓力,美國政府在會議上態度強硬,堅持將勞工問題納入WTO的管轄,由於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立場的嚴重分歧,導致談判失敗。
2000年在聯合國貿發會議第10屆大會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問題上的矛盾更加尖銳,發展中國家在勞工標准問題上達成共識,一致拒絕將勞工標准納入多邊貿易體制,並強調團結合作,而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也強調他們之間立場上的統一,並進一步向發展中國家施加壓力。
2001年開始新一輪的多哈回合談判,由於發展中國家的堅決抵制,為避免破壞多邊談判,在多哈部長宣言中沒有再提勞工標准問題。就此,勞工標准在WTO的爭論告一段落。

WTO貿易與勞工標准之爭的原因分析

(一)世界市場份額之爭
國際勞工標準的提起與WTO的談判所形成的關稅壁壘減少有著密切的關系。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和貿易自由化程度的提高,WTO通過談判所取得的最大成就就是成員間關稅的不斷降低,它所帶來的世界貿易格局的最大變化就是:雖然發達國家在國際貿易總額中依然佔有比較高的比例,但是,發展中國家特別是新興工業化國家在國際貿易總額中的比例也大幅度提高。這種變化體現了發展中國家產品在國際市場的競爭力不斷增強,在國際市場佔有的份額逐步提高。但同時發展中國家也存在以較低附加值的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為主的客觀現實。這種以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換取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產品的進口,實際上並沒有使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獲得絕對優勢,卻反而使發達國家感到不安和焦慮。他們將國內經濟的蕭條、工廠的破產、失業率的提高歸咎於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的進口,認為勞動密集型產品沖擊了他們的市場。
因此,在WTO的談判中,發達國家千方百計試圖通過多邊貿易體制對發展中國家勞動密集型產品的出口施加障礙,非關稅壁壘得以頻繁運用。其中,勞工標准被發達國家作為非關稅壁壘的工具之一試圖加以運用,其目的是為了對本國市場給予貿易保護,希望通過這種保護手段來解決國內經濟和失業問題,並保證自己強勢的市場獨佔地位。
(二)國際勞工組織對貿易規則制定的影響
國際勞工組織於1919年根據凡爾賽和約與國際聯盟同時建立。它曾經是國際聯盟的一個自主組成部分。二戰之後,國際勞工組織於1946年5月同聯合國達成協議,接受聯合國的領導。國際勞工組織在同年9月舉行的第26屆國際勞工大會上修改了章程,正式成為聯合國所屬負責勞工事務的一個專門機構。截至2001年,國際勞工組織已有175個會員國,共制定了184項公約和192項建議書。國際勞工組織宣稱在其章程中規定的目標和宗旨,是在社會正義的基礎上實現持久和平,從而使「全人類不分種族、信仰或性別都有權在自由和尊嚴、經濟保障和機會均等的條件下謀求物質福利和精神發展」。為此,它主張應採取各種措施,以便達到充分就業和提高勞動與生活標准,使工人享有正當權益。
為實現其目標和宗旨,國際勞工組織的主要活動是從事國際勞工立法,其中勞工公約分為三種:核心勞工標准,共8項公約,包括1930年《強迫勞動公約》、1951年《對男女工人同等價值的工作付予同等報酬公約》等;勞動專業類公約,包括促進就業、社會政策、勞動行政、產業關系、社會保障等;針對特定對象的公約,包括關於婦女、童工、未成年工、老年工人、殘疾人、移民工人、海員、漁民、碼頭工人、家庭工等特定人群的公約。
雖然國際勞工組織的立法對國際勞工保護方面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國際勞工公約的制定特別是國際勞工標準的制定是以發達國家的發展水平和需要為基礎,所以勞工標准偏高,與發展中國家社會經濟的實際需要不相符合,在發展中國家實施很困難,因而公約在發展中國家的實施成為國際勞工組織監督、審查的重點。即使如此,發達國家仍然認為國際勞工組織的勞工標准,對發展中國家的威力不夠強大。因為有關勞工標准主要通過建議方式執行勞工公約和建議書,而且只能通過合作而不是強制力來保證實施,國際勞工組織通過監督方式來檢查規則的執行情況,如定期發表報告以對各成員國勞工狀況進行評估,調查侵犯勞工行為並發布報告。但是國際勞工組織對成員國的違反規則的行為卻無法制裁,所以,發達國家主張將勞工問題納入WTO,就是為了能夠運用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來改變國際勞工組織下勞工公約的「軟法」特徵。
從目前情況來看,雖然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在勞工問題上存在較大分歧,勞工標准迄今也未被正式納入WTO議題,但是畢竟在勞工和國際貿易的關聯性上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已達成了共識,只是在兩者聯系的方式和時間上有著極大的分歧。由於勞工標准涉及廣泛的社會利益,受許多政治、經濟因素的制約,而WTO作為一個多邊貿易組織,它不可能將國際勞工組織的所有勞工公約都吸納到條款之中來。但是可以預見的是,未來WTO的貿易與勞工問題的談判,就勞工標准而言也一定是在國際勞工組織制定的公約基礎上,考慮各國社會、經濟、法律、歷史的各方面因素,建立一個多層次、適於不同經濟發展水平國家的勞工標准。
此外,從國際組織之間的關系來看,國際勞工組織作為聯合國的專門機構,而WTO是游離於聯合國之外的一個特別組織。但是,在規則的談判上,WTO與其他國際組織的合作,包括其他國際組織已經形成的公約,對WTO規則的制定影響甚大。這一點可以從WTO對知識產權領域的規范中略見一斑。在WTO將國際貿易體制的調整范圍擴展到知識產權領域之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一直獨家履行著其職責。但是,當WTO的工作范圍擴展以後,WTO就將原本由其他國際組織和機構處理的對象納入到它自己的體系中來。據此,可以預見WTO與國際勞工組織在勞工標准制定中的合作也將存在,合作的方式之一可以像WTO與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經合組織等的合作那樣,國際勞工組織在WTO機構內享有觀察員的身份,並對WTO的貿易與勞工的相關規則的制定起到重大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