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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租船方式

發布時間: 2023-01-19 10:32:55

1、在租船市場上很少使用的租船方式是

答:在租船市場上很少使用的租船方式是:光船租船運輸。本文結合UCP600關於開證行的責任和對租船提單信用證的規定進行了闡述;並針對開證行在租船提單信用證中存在的風險進行了分析;提出了信用證的國際結算量逐年下降的的原因關鍵在於銀行而不是國際貿易本身。
關鍵詞:信用證,開證行,租船提單,風險防範
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簡稱UCP),是國際運輸業、保險業、銀行業以及學術界等普遍認可的帶有某些西方邏輯思想的國際結算規則。現今,已運作多年的UCP500已不能適用國際貿易中已發生的諸多變化,取而代之的是更有利於信用證業務發展的UCP600。國際商會在2006年巴黎大會上通過UCP600,並已在2007年7月1日開始施行。
一、UCP600關於租船提單的明細性規定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的方式主要包括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兩種。而租船運輸指依據船舶出租人與船舶承租人簽訂的船舶運輸合同所進行的運輸,具體又有三種方式: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航次租船又稱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在這種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服務,並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開支費用,租船人按約定支付運費。定期租船簡稱期租,是指以租憑期限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在租期內,租船人按約定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權,同時負責船舶的調度和經營管理。期租租金一般規定以船舶的每載重噸每月若干金額計算。期租的對象是整船,不規定船舶的航線和掛靠港口,只規定航行區域范圍,租船人可以根據貨運需要選擇航線、掛靠港口,以便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期租對船舶裝運的貨物也不作具體規定,可以選裝任何適運的貨物;租船人有船舶調度權並負責船舶的營運,支付傳用燃料、各項港口費用、捐稅、貨物裝卸等費用。光船租船也是一種期租船,不同的是船東不提供船員,只把一條空船交給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各項事宜。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場上很少採用。在租船運輸方式下,因船舶沒有固定的航線、固定的船期和固定的掛靠港口,所以通常是採取租船合同形式為依據。租船運輸方式多適用於大量散裝貨的海上運輸,例如穀物、礦石、原油以及生產和生活原料等。在某些具體情況下,租船運輸方式也會涉及到海運提單的法律問題。#p#分頁標題#e#
UCP600第20條用繁瑣列舉的方式對海運提單進行了公式化規定。其龐雜且令人費解的關於提單的規定完全可以用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來理解,即海運提單是指用以證明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合同成立和貨物已由承運人收受或者裝船,並由承運人據以在目的港交付所運貨物的憑證。該提單定義明確了提單的三項功能: 1、提單是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在提單簽發之前運輸合同已經訂立,托運人就已與承運人對運輸合同中主要項目,如船名、航線、裝卸港口以及其他有關貨運條件達成協議,因此提單只是在運輸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項重要證據,進一步明確了承托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若提單簽發前已訂有貨運協議,而且是根據協議簽發的,提單也是該協議的證明。 2、提單是承運人接受貨物的收據。該收據表明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在目的港交付貨物情況應與提單上有關貨物記載事項相一致。3、提單在多數情況下是一張物權憑證。提單的合法持有人對提單上所記載的貨物享有物權,憑此可要求承運人交付貨物。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單可以轉讓和抵押。可見,提單在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和國際貿易結算中都占居重要地位,是貨物賣買、運輸和結匯環節中不可缺少的主要單據之一,當然也是UCP600重點調整的地方。
租船提單信用證作為海運提單的一種,因其具有比班輪運輸提單更為復雜的法律關系,因此UCP600第22條對此進行了專門的規定。UCP600第22條a款規定,無論租船提單的稱謂如何,只要提單包含有其受租船合約約束的指示,即構成UCP600下的租船提單,但必需的條件是:(一)租船提單必須由船長或船長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船東或船東的具名代理或代表,或租船主或租船主的具名代理或代表簽署。船長、船東、租船主或代理的任何簽字必須分別表明其船長、船東、租船主或代理的身份。代理的簽字必須顯示其是否作為船長、船東或租船主的代理或代表簽署提單。代理人代理或代表船東或租船主簽署提單時必須註明船東或租船主的名稱;(二)通過下述方式表明貨物已在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港裝載上具名船隻:預先印就的文字,或註明貨物已裝船日期的裝船批註。租船合約提單的出具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除非租船合約提單包含註明裝運日期的裝船批註,在此情況下,裝船批註中顯示的日期將被視為裝運日期;(三)註明貨物由信用證中規定的裝貨港運輸至卸貨港。卸貨港可以按信用證中的規定顯示為一組港口或某個地理區域;(四)系僅有的一份正本租船合約提單,或者,如果出具了多份正本,應是租船合約提單中顯示的全套正本份數。#p#分頁標題#e#
顯然,UCP600第20條和第22條僅僅是對海運提單和租船提單機械地進行了羅列式的規定,即對早已為人所知悉的概念進行規定,但對海運提單和租船提單下的信用證法律關系主體的權利義務關系沒有太多的提及。
二、開證行在UCP600租船提單中的責任被規范化
UCP600將開證行定義為,指應申請人要求或者代表自己開出信用證的銀行。同時,若開證行國際貿易結算中其業務包括議付行為,則開證行議付是開證行在相符交單下,在其應獲償付的銀行工作日當天或之前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預付款項的行為。
開證行在履行開證和議付等行為產生的責任,在UCP600中第7條被清晰而嚴謹地用列舉的方式進行了規定。第7條a款規定了開證行付款責任的五大種類情況,即只要規定的單據被提交至被指定銀行或開證行並構成相符交單,開證行必須按下述信用證所適用的情形予以兌付:(一)信用證規定由開證行即期付款,延期付款或承兌;(二)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即期付款但其未付款;(三)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延期付款但其未承諾延期付款,或雖已承諾延期付款,但未在到期日付款;(四)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承兌,但其未承兌以其為付款人的匯票,或雖然承兌了匯票,但未在到期日付款;(五)信用證規定由指定銀行議付但其未議付。雖然是上述僅僅五個明細條款,但其中包括的銀行必須付款的情形卻是九種情況,而第7條a款又無補充性的兜底條款,可見,開證行的付款責任是被嚴格界定的。第7條b款規定了開證行對提交的相符單據的付款責任起始時間,即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起即不可撤銷地承擔承付責任,也就是說,開證行自開立信用證之時就不可避免地受信用證條款和國際慣例的約束,只要相符單據交到開證行或開證行指定的付款銀行,開證行的付款責任就已經形成。第7條b款撥開了開證行在UCP500階段可以朦朧化的面紗,從時間上,進一步對開證行的責任進行了規定。但若從時間的邏輯順序來看,第7條b款的開證行責任起始的規定應放在第7條a款的前面,因為只有先確定了開證行責任起始的時間,才能談開證行必須兌付的責任情形。第7條c 款,規定了指定銀行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並將單據轉給開證行之後,開證行即承擔償付該指定銀行的責任。對承兌或延期付款信用證下相符合單金額的償付應在到期日辦理,無論指定銀行是否在到期日之前預付或購買了單據,開證行償付指定銀行的責任獨立於開證行對受益人的責任。依據第7條c 款的規定可以看出,UCP600在確定開證行有義務償付已付款的指定銀行的同時,保護了被指定即期付款行、被指定遠期付款行、被指定的承兌行和被指定保兌行的利益。很明顯,UCP600對開證行的責任適用於信用證結算的所有方面,當然也包括適用UCP600第22條租船提單的情況下開證行的義務和責任。#p#分頁標題#e#
三、開證行在租船提單中的風險防範
UCP600第22條b款規定,銀行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這一條款的規定無疑加大了開證行的風險。因為在在租船提單中存在海商法中「並入條款」的問題,即船東以航次租船的方式將船租給承租人,並應承租人的要求簽發提單,或者承租人會要求能代表船長而自行簽發提單。租船合同下的提單在承租人手中只是作為出租人收到貨物的證明,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按照租船合同的規定,提單不再起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作用。但是提單發生轉讓時,承租人之外的第三人持有提單,則其與出租人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提單記載,並受有關提單的國際公約與國內法的調整。在這種情況下,出租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盡量避免在提單發生轉讓時承擔與租船合同不一致的義務和責任,常常在提單中載有租船合同某些內容的條款,稱為「並入條款」。其結果是使非租船合同的發貨人、收貨人和開證行等主體,在不知情和增加結算風險的情況下被動地受他人租船合同的約束。開證行在租船提單中承擔的風險及其防範因開證申請人與信用證受益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選擇的貿易術語不同而存在差異。
(一)開證行在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選擇FOB術語時的風險控制
依信用證原理,信用證已經開立,就獨立於國際買賣合同。信用證在法律上適用UCP600,而國際買賣合同適用國際買賣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成文法和判例等。但不可否認,信用證與國際買賣合同雖然相互獨立卻又相互聯系,彼此影響。信用證與國際買賣合同不符合導致買賣合同的修改、信用證的拒付,直接導致買賣雙方的違約責任問題。若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在其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選擇FOB術語時,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租船,而買方又通常是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可見,買方的資信對開證行的支付風險影響較大。在FOB租船提單的情況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用自己租用的船舶運輸貨物,即船舶出租人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買方之間依據的是租船合同,而船舶出租人與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之間依據的是船舶出租人簽發的提單。租船合同多是合同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而提單關系多受到國際海運條約和國內法強行法的規定。在租船合同與提單的沖突時,表面上看,對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不知情的賣方風險較大,但在信用證結算時,開證行只要在賣方提交的單據與信用證規定的單據相符時,依據UCP600第7條的規定,開證行最終承擔向賣方付款的責任。顯然,在FOB租船提單的情況下,開證行向買方開立信用證時應謹慎評估買方償債能力、履約狀況、守信程度及由之而形成的社會聲譽,減少風險投資型信用證的開立,要求買方在開證行開設基本帳戶並在該帳戶存有足夠的用於信用證支付的資金或提供相應的擔保。#p#分頁標題#e#
(二)開證行在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選擇CIF和CFR時的風險控制
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選擇CIF和CFR術語時,由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與船舶出租人簽定租船合同。在租船合同中通常規定,船舶出租人的船長或其代理人應簽發的提單,不得制約上述的租船合同。開證行在CIF和CFR租船提單的情況下,除了考慮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信譽的同時,還要兼顧租船提單中船舶出租人資信情況。因為一家資信值較高的船公司在賦予其船長及其代理人有簽發提單權利的同時,能嚴格要求船長及其代理人不得簽發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自覺遵守行業道德規則。在租船合同的租金與提單規定的運費不一致時也會產生爭議問題,目前尚無統一的解決機制,多數情況下是要求船舶承租人與船舶承租人進行協商,若協商達不成協議,必然影響貨物的運輸和信證行的結算。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五條規定:「對按航次租船合同運輸貨物簽發的提單,提單持有人不是承租人的,承運人與該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提單。但是,提單中載明適用租船合同條款的,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從法律的價值取向看,這是加強對船舶承租人保障、不利於船舶承租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利益平衡,因為CIF和CFR賣方,即船舶承租人為了讓船舶出租人對質量有問題的貨物開出清潔提單,往往同意船舶出租人提出的免責和減輕責任的要求,侵犯了不知情的CIF和CFR買方的利益。結合上述情況,開證行在審單時應重點查核CIF和CFR租船提單和評估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的賣方與船舶出租人近年的資信情況。
(三)開證行應在審核租船提單時兼顧租船合同信用證的內容
與UCP500第25條b款一樣,UCP600第22條b款規定,銀行仍將不審核租船合同,即使信用證要求提交租船合同。該條款之所以歷經多年沒有一點變化,其理由是開證行是金融機構不是法律機構,不具備審核租船合同的法律專業能力,因為租船合同包含較多的合同法規定、復雜的運輸條款以及國際承運慣例。顯然,上述理由與租船運輸的發展相抵制,
同時,UCP600第22條b款規定的銀行不審核租船合同與我國《海商法》第九十五條規定的提單中載明適用租船合同條款時優先適用該航次租船合同的條款形成沖突。若開證行在盲目審核租船提單而不考慮租船合同的內容,必然會增加審單的風險。在航運實踐中,租船提單採用的是簡式提單,其內容比班輪運輸提單要少的多,有關運輸的事項多依據租船合同的規定。UCP600第22條b款規定是不利於信用證的健康發展,是一種妥協性和消極性的規定,筆者認為應將該條款取消或修改。因此,開證行為了自身信用證業務快捷和高效運行、應提升審核租船合同的法律專業能力。#p#分頁標題#e#
總之,UCP600第7條關於開證行的責任與第20、22條關於租船提單銀行的責任採用的是分割開來各自進行規定的方法,這就要求既要掌握開證行總責任又要分析租船提單下的分責任,不能將這種雙重的責任分開來理解。此外,開證行在承擔責任的同時,應對包含租船提單內容的信用證進行風險防範,加深對UCP600第22條b款的理解以及對信用證當事人的資信狀況進行歸檔式的管理。但開證行的這種風險防範不能影響信用證的靈活高效,因為國際貿易領域對效率要求很高,若開證行的效率過低,必然促使貿易主體尋求具有一定風險但效率極高的電匯(T/T)。開證行等金融機構應加大審單部門的人員投入,在提高審單效率的同時又能防範租船提單信用證的風險,可謂一舉兩得。目前,信用證在國際結算量中的比例已降到20%左右,其問題不在於國際貿易本身,而是開證行等金融機構的人力資源配置不合理,在審核單據和防範風險等環節效率低下的結果。

2、船舶運輸的組織方式有哪些

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國際貿易總運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國絕大部分進出口貨物,都是通過海洋運輸方式運輸的。海洋運輸的運量大,運費低,航道四通八達,是其優勢所在。但速度慢,航行風險大,航行日期不易准確,是其不足之處。

按照船舶的經營方式,海洋運輸可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

A.租船運輸
租船指包租整船。租船費用較班輪低廉,且可選擇直達航線,故大宗貨物一般採用租船運輸。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兩種。
1.定程租船。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又稱程租船。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運營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規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應明確船方是否負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如果船方不負擔裝卸,則應在合同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以及與之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裝卸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而造成延遲開航的損失,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通常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

2.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ter)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並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行調度支配船舶,但應負責燃料費、港口費和裝卸費等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開支。
B.班輪運輸
a.班輪運輸的特點:(l)班輪運輸有固定的船期、航線、停靠港口和相對固定的運費率;(2)班輪運費中包括裝卸費,故班輪的港口裝卸由船方負責;(3)班輪承運貨物的數量比較靈活,貨主按需訂艙,特別適合於一般件雜貨和集裝箱貨物的運輸。

b.班輪運費。

班輪運費由班輪運價表規定,包括基本運費和各種附加費。基本運費分成兩大類:一類是傳統的件雜貨運費;一類是集裝箱包箱費率。

(1)件雜貨運費基本上按每個運費噸作計費單位。按毛重計費時,運費噸為公噸,在運價表內以「W」表示。按體積計費時,運費噸為立方米,在運價表內以「M」表示。運價以「W/M」表示時,即按貨物毛重(公噸數)或體積(立方米數),從高計費。按運費噸計價的貨物一般分為20個等級,第1級貨物運費率最低,第20級貨物運費率最高。

件雜貨也有按商品價格或件數計收運費的。大宗低值貨物,可由船、貨雙方議定運價。

(2)集裝箱包箱費率有三種方式①FAK包箱費率(Freight for All Kinds),即不分貨物種類,按每個集裝箱收取的費率(見表21-1)。②FCS包箱費率(Freight for Class)。即按貨物等級制定的包箱費率(見表 21-2)、③FCB包箱費率(Frelsht for Class & Basis),即按貨物等級及不同類型的計價標准制定的費率。

表21-1 中國一新加坡航線集裝箱資由衷(FAk)
[td=1,4]黃埔
Huangpu裝港
Port of Loading貨物
CommodityCFS/CFS
W/MCFS/CY
20'/40'CY/CY
20'/40'general cargo
(普通貨)47.50830/1510750/1350semi-hazardous cargo
(半危貨)62.501130/20501050/1890hazardous cargo
(全危貨)77.501430/25901350/2430refrigerated cargo
(冷凍貨) 2080/34602000/3300
[td=2,1]CFS/CFS等級
ClassCFS/CY
20'/40'CY/CY
20'/40'WM1-781571370/24901250/22508-1086611470/26701350/243011-1592641570/28501450/261016-20104741770/32101650/2970chemical non-hazardous(化學非危品)92651570/28501450/2610semi-hazardous cargo(半危品)98701670/30301550/2790hazardous cargo(全危品) refrigerated cargo(冷凍貨) 以上集裝箱包箱費率計算表中,分別訂有20英尺和40英尺包箱費率,如果貨物拼箱裝運,即未裝滿一個集裝箱的貨物,FAK和FCS方式按W/M方式列出基本運費,FCB則按不同類別的計價標准,列出基本運費。

班輪運費中的附加費名目繁多,其中包括;超長附加費、超重附加費、選擇卸貨港附加費、變更卸貨港附加費、燃油附加費、港口擁擠附加費、繞航附加費、轉船附加費和直航附加費等。

集裝箱運輸費用中,除上述海運運費外,還需包括有關的服務費和設備使用費。
此外,班輪公司對不同商品混裝在同一包裝內,按其中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票商品,如包裝不同,其計費等級和標准也不同,如托運人未按不同包裝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則全票貨物按收費較高者計收運費、同一提單內有兩種以上不同貨名,如托運人未分別列明毛重和體積,亦從高計費。

3、海運作為國際貿易的主要載體,主要有哪些運輸形式?

海運目前主要的運輸方式分為租船運輸和班輪運輸。
1、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沒有預定的船期表、航線、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簽訂的租船合同規定的條款完成運輸服務。根據協議,船東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貨運任務,並按商定運價收取運費。
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種。
(1)航次租船合同:確定出發地和目的地,類似於計程車。
(2)定期租船合同:確定時間,類似於包車出遊。
(3)光租船合同:不提供燃料補給等軟體,只提供船艙,類似於自駕游。
2、班輪運輸:船舶沿固定的航線,經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船期運輸貨物,按事先公布的費率收取運費的船舶運輸方式。由於定時、定線、定港、定價,所以班輪運輸的不確定性相對小。

4、國際海運有幾種運輸方式,具體是什麼?

班輪運輸 (liner transport)
船舶沿固定的航線,經固定的港口,按事先公布的固定船期運輸貨物,按事先公布的費率收取運費的船舶運輸方式。貨物由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運價中已經包含貨物的裝卸費用,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不計滯期費和速遣費。由於定時、定線、定港、定價,所以班輪運輸的不確定性相對小。為了保證船期,班輪的船舶一般設備齊全,船況較好。在班輪停靠的碼頭都有班輪公司自己的專用碼頭,貨運質量有保證。貨物一般為小額貿易貨物,現在多為集裝箱作為運輸單元,提單是主要的運輸單證。
租船運輸 (shipping by chartering)
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沒有預定的船期表、航線、港口,船舶按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簽訂的租船合同規定的條款完成運輸服務。根據協議,船東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使用,完成特定的貨運任務,並按商定運價收取運費。採用租船運輸的貨物主要是低價值的大宗貨物,例如煤炭、礦砂、糧食、化肥、水泥、木材、石油等。一般都是整船裝運,運量大,租船運輸的運量佔全部海上貨運量的80%左右。運價比較低,並且運價隨市場行情的變化波動。租船方式主要有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三種:
航次租船(voyage charter)
航次租船又稱為定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在這種租船方式下,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服務,並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以及船舶在航行中的一切開支費用,租船人按約定支付運費。航次租船的合同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並計算滯期和速遣費。航次租船又可以分為單程租船、往返租船、連續航次租船、航次期租船、包運合同租船幾種:
單程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
單程租船也稱為單航次租船,即所租船舶只裝運一個航次,航程終了時租船合同即告終止。運費按租船市場行情由雙方議定,其計算方法一般是按運費率乘以裝貨或卸貨數量或按照整船包干運費計算。
往返租船(round trip charter)
往返租船也稱為來回航次租船,即租船合同規定在完成一個航次任務後接著再裝運一個回程貨載,有時按來回貨物不同分別計算運費。
連續航次租船(consecutive trip charter)
即在同樣的航線上連續裝運幾個航次。往往貨運量較大,一個航次運不完的時候,可以採用這樣的租船方式,這種情況下,平均航次船舶租金要比單航次租金低。
航次期租船(trip charter on time basis)
航次期租船也稱為期租航次租船,船舶的租賃採用航次租船方式,但租金以航次所需的時間(天)為計算標准。這種租船方式不計滯期、速遣費用,船方不負責貨物運輸的經營管理。
包運合同租船(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船東在約定的期限內,派若干條船,按照同樣的租船條件,將一大批貨物由一個港口運到另一個港口,航程次數不作具體規定,合同針對待運的貨物。這種租船方式可以減輕租船壓力,對船東來說,營運上比較靈活,可以用自有船舶來承運,也可以再租用其它的船舶來完成規定的貨運任務;可以用一條船多次往返運輸,也可以用幾條船同時運輸。包運合同運輸的貨物通常是大宗低價值散貨。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簡稱期租,是指以租賃期限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在租期內,租船人按約定支付租金以取得船舶的使用權,同時負責船舶的調度和經營管理。期租租金一般規定以船舶的每載重噸每月若干金額計算。租期可以長可以短,短時幾個月,長則可以達到5年以上,甚至直到船舶報廢為止。期租的對象是整船,不規定船舶的航線和掛靠港口,只規定航行區域范圍,因此租船人可以根據貨運需要選擇航線、掛靠港口,便於船舶的使用和營運。期租對船舶裝運的貨物也不作具體規定,可以選裝任何適運的貨物;租船人有船舶調度權並負責船舶的營運,支付船用燃料、各項港口費用、捐稅、貨物裝卸等費用。不規定滯期速譴條款。
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
光船租船也是一種期租船,不同的是船東不提供船員,只把一條空船交給租方使用,由租方自行配備船員,負責船舶的經營管理和航行各項事宜。對船東來說,一般不放心把船交給租船人支配;對租船方來說,僱傭和管理船員工作很復雜,租船人也很少採用這種方式。因此,光船租船形式在租船市場上很少採用。

5、國際貿易有哪些運輸方式

一. 國際貨物運輸的六大方式: 根據運輸工具的不同, 可分為: 江海、公路、鐵路、航空、管道和國際多式聯運等運輸形式.
二. 海洋運輸方式: (1) 班輪運輸(定期船運輸) (2) 租船運輸 .
三. 陸路運輸.(鐵路和公路)
四. 航空運輸.
五. 郵政運輸.
六. 國際多式聯運(又稱國際聯合運輸) .(以集裝箱運輸為基礎
外貿中常用的是,1.國際快遞如FEDEX,TNT,UPS,DHL,2.其次是貨代海運。

我是做電子產品的,用國際快遞和貨櫃海運的比較多。

6、海洋運輸的經營方式有哪幾種

海洋運輸是國際貿易中最主要的運輸方式,我國的進出口貨物絕大部分也是通過海運進行運輸的。按經營方式不同,海洋運輸又可分為租船運輸和班輪運輸兩種。

一、租船運輸

租船運輸又稱不定期船運輸,通常是指包租整船,少數也有租賃部分艙位的。所謂「租船」(Charter),是指根據租船合同(Charter Party),船東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使用,以完成特定的貨運任務,租船人按商定的運價支付運費。在國際貿易中,大宗貨物適宜使用租船運輸。

(一)租船方式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Trip Charter)。又稱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指按航程租賃的方式。定程租船又有單程航次(Single Voyage Charter)、來回程航次(Round Voyage Charter)、連續單程航次(Consecutive Single Voyage Charter)、連續來回程航次(Consecutive Round Voyage Charter)。定程租船的特點是:以運輸貨值較低的大宗貨物為主;無固定航線、固定裝卸港口和固定的船期,而是根據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洽商,以租船合同形式加以肯定;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運價受租船市場供需法則的制約。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賃船舶的方式,也就是由船舶出租人(船東)將船舶租給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此期限內由租船人自行調度和經營管理。租期短的幾個月,長的可達數年。我國運輸機構有時也使用期租船開避自營的班輪航線。定期租船的特點是:在租賃期間,船舶由租船人負責經營和管理;只規定船舶航行區域而不規定航線和裝卸港;除另有規定外,可以裝運各種合法貨物;船東負責船舶的維修和機器的正常運轉;不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載重噸(DWT-Dead Weight Ton)計算;船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期租船合同為依據。

(二)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租船人和船東就租用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艙位的雙方當事人權利和義務所達成的法律文件。外資企業如有大宗貨物需要租船運輸時,一般只使用程租船。程租船合同的內容除船東和租船人名稱外,通常應對船名、船旗、承運貨物的名稱和數量、裝卸港口、受載期、運費和裝卸費用、裝卸時間或裝卸率、滯期費和速遣費等作出規定。

運費(Freight)是船方提供運輸服務的報酬,支付運費是租船人的主要義務。在程租船合同中,一般規定運費率(Rate of Freight)即按貨物載重每噸若干金額計費;或整船包干運費。如採用前者,還應明確按裝入量(Intake Quantity)計還是按卸出量(Outturn Quantity)計劃內。運費的使用幣別和支付時間,是預付還是到付,或部分預付、部分到付。其具體時限和百分比也均應明確規定。租船運費物高低常被航運市場供求關系所左右。此外,程租船的運費還取決於運程距離、貨物價值、運輸難度、需用設備、裝卸時間和裝卸費用的劃分等因素。

程租船的裝卸費用的劃分有以下4種方式:(1)F.I.O.(Free In and Out)即船方不負責貨物的裝卸費用。為進一步明確船艙內貨物裝載以及散裝貨平艙的責任和費用劃分,就需使用F.I.O.S.T.(Free In and Out Stowed Trimmed),即船方不負責貨物的裝卸、理艙和平艙;(2)F.O.(Free Out),即船方負責裝貨費用,但不負責卸貨費用;(3)F.I.(Free In)即船方負責卸貨費用,但不負責裝貨費用;(4)Gross Terms 或 Liner Terms,即船方負責裝卸費用。

裝卸時間的長短影響到船舶的使用周期,直接涉及船方的利益,因而成為程租船合同中的重要條款。裝卸時間一般用若干日(或時)表示,也可用平均每天裝卸若干噸,即裝卸率表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哪些應當算作工作日,哪些應當除外,主要有以下3種規定方法:

1、按日(Days)或連續日(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計算:即期限一開始,不論風雪日、星期日或例假日等實際不能進行裝卸的日子,均全部計算在裝卸期限之內。這種計算方法,通常僅適用於石油、礦砂等使用油管或傳送帶進行裝卸作業的不受晝夜和風雨影響的商品。

2、按工作日(Working Days)計算:工作日是指有關港口可以進行工作的日子,因而不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每個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時間,如租船合同未作規定,則可按港口習慣辦理。

3、按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計算:即除星期日、例假日不計入裝卸時間外,由於天氣不良,不能進行裝卸的工作日(或工作小時)也不計入裝卸時間。「晴天工作日」雖然已經包含了「工作日」的含義,但為明確起見,習慣上都把「晴天工作日」稱為「除去星期日和例假日的晴天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或進一步明確規定:「星期日和例假日除外,即使已經使用」(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Even If Used),意即星期日和例假日應從裝卸時間內扣除,即使租船人實際上已經使用了星期日或例假日,船方也無權將星期日和例假日計入裝卸時間。

如果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未能將貨物全部裝卸完畢,致使船舶繼續在港內停泊,使船東增加在港費用支出並遭受船期損失,則自許可裝卸時間終了時起至全部貨物裝卸完畢為止,按實際滯延時間向船東支付補償金(罰金),這就是滯期費(Demurrage)或稱延滯費。反之如果租船人在規定的裝卸時間內,提前完成裝卸作業,船舶就可提前離港,使船東節省在港費用並獲得船期利益,對所節省的時間船方要向租船人按規定支付一定金額的獎勵,這就是速遣費(Despatch Money)。程租船合同對這兩種費用,通常按每天若干金額規定,不足一天按比例計算,具體金額視船舶的運營成本而定。速遣費習慣上為滯期費的一半。

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大宗貨物需用程租船運輸時,為明確買賣雙方的責任,防止對方拖延裝(或卸)貨時間,一方當事人在與對方磋商交易訂立合同時,均應根據貨物種類、可能租用船舶的技術設備條件、港口的裝卸能力、港口習慣、航運市場的運費水平等因素,在買賣合同中明確規定裝卸時間或裝卸條件以及滯期費和速遣費條款,防止因買賣合同的規定與程租船合同脫節而造成損失。

二、班輪運輸

班輪運輸(Liner Transport)又稱定期船運輸(Regular Shipping Liner),簡稱班輪(Liner)是指船舶按固定的航線、港口以及事先公布的船期表(Sailing Schele)航行,以從事客貨運輸業務並按事先公布的費率收取運費。班輪運輸比較適合於一般雜貨和小批量貨物的運輸。在國際海運業務中,除大宗商品利用租船運輸外,大都通過班輪運輸。對於零星成交、批次多、到港分散的貨物,只要班輪有艙位,不論數量多少,也不論直達或轉船,班輪公司通常均願承運。加上班輪運輸手續簡便,為貨方帶來方便,而且能提供較好的運輸質量,因此,使用班輪運輸有利國際貿易的發展。

(一)班輪運輸的特點

班輪運輸具有以下3個特點:1、「四定」。即固定航線、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和相對固定的運費率;2、「一負責」。即貨物由承運人負責配載裝卸,運費內已包括裝卸費用,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不計算滯期費和速遣費;3、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豁免以簽發的提單條款為依據。其中「四定一負責」是班輪運輸的基本特點。

(二)班輪運費

班輪運費(Liner Freight)是班輪公司運輸貨物而向貨主收取的費用。它包括貨物的裝卸費和貨物從裝運港至目的港運輸費用和附加費用。

1、班輪運價表

班輪運費由基本運費和附加費用構成,並按照班輪運價表(Liner's Freight Tariff)的規定計收。不同的班輪公會或不同的輪船公司有不同的運價表,但都是按各種商品的不同的積載系數,不同的性質和價值結合不同的航線和航程加以確定。班輪運價表一般包括說明及有關規定、貨物分級表、航線費率表、附加費率表、冷藏貨及活牲畜貨率表等內容。對於基本費率的規定,有的運價表是按每項貨物列出其基本費率,這種運價表稱為「單項費率運價表」;有的是將承運的貨物分為若乾等級(一般分為20個等級),每一等級有一個基本功費率(一級的費率最低,20級的費率最高),稱為「等級運價表」。

2、班輪基本運費的計算標准

班輪運費的基本運費包括在貨物在裝運港的裝運港的裝貨費用和在目的港的卸貨費用以及從裝運港到目的港的運輸費用。其計算標准主要有以下幾種:(1)按貨物的毛重計收,在運價表中以「W」字母表示,一般以公噸為計費單位,也有按長噸或短噸計費的。稱為重量噸(Weight Ton)。(2)按貨物的體積計收,在運價表中以「M」字母表示,一般以1立方米為計費單位,也有按40立方英尺計費的,稱為「尺碼噸」。尺碼噸與上述重量噸統統稱運費噸(Freight Ton)。(3)按貨物的價格計收,又稱從價運費。在運價表中以「A.C.」或「Ad Valoerm」表示,一般按FOB貨價的一定百分率收費。(4)按貨物的毛重或體積從高計收,在運價表中以「W/M」字母表示。即凡一重量噸貨物的體積超過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者按尺碼噸計收;不足1立方米或40立方英尺者按重量噸計收。運價表上還有註明「W/M or A.V」及「W/M plus;A.V.」字母的,前者表示運費按照貨物重量或體積或從價三者中較高的一種計收;後者表示先按貨物毛衙或體積從高計收後,再加一定百分率的從價運費。(5)按貨物的件數計收。如汽車按輛(Unit),活牲畜按頭(Head);(6)臨時議定(Open Rate)。適用於糧食、豆類、煤炭、礦砂等運量較大、貨價較低、裝卸速度快的農副礦產品,由貨主與船公司臨時議定。

3、班輪運費中的附加費

班輪運費中的附加費用主要有燃油附加費(Bunker Adjustment Factor,簡稱BAF)、超重附加費(Heavy Lift Additional)、超長附加費(Over length Additional)、洗艙費(Tank Cleaning Charge)、直航附加費(Direct Additional)、選港附加費(Optional Additional)、港口附加費(Port Additional)、港口擁擠附加費(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貶值附加費(Devaluation Surcharge)等。由於附加費名目繁多,在班輪運費中又占著很大的比重,因此,在具體業務中要多加註意,防止漏計或錯計。

4、班輪運費的計算方法

計算班輪運費通常應先根據貨物的英文名稱,按英文字母順序在貨物分級表中查出該貨應屬等級和計費標准。據此,在航線費率表中查出基本費率以及所經航線和港口的有關附加費率。某一貨物的基本費率和附加費率之和即為該貨物每一運費噸的單位運價,再乘以該批貨物的計費重量或體積尺碼即為運費總額。至於從價計費的貨物,則應按運價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該批貨物的FOB總值即得運費總額。凡採用臨時議定運價的貨物,按貨主與船公司的議定費率計收。

值得注意的是,按照一般費率表的規定,不同商品如混裝在一個包裝內(不包括集裝箱),則合部貨物要按其中收費高的商品計收運費;同一種貨物因包裝不同而計費標准不同,如托運時未申明具體包裝形式的,全部貨物均要按運價高的包裝計收運費;同一提單內有兩種以上不同計價標準的貨物,如托運時未分列貨物名稱和數量的,計費標准和運價要全部按高者計算。

此外,班輪費率表中還有起碼運費的規定,每份提單的最低運費,根據不同地區,是否轉船等情況決定。但是,如果全部貨物的體積不超過0.2立方米,重量不超過50公斤的,可以要求船公司免費運送。

7、租船運輸主要包括哪些方式?它們有何區別?

1.航次租船
航次租船又分為單航次租船、多行次連續租船等。
2.定期租船
3.光船租船
光船租船又分為光船租賃和光船租購。
4.包運租船
5.航次期租
6.艙位合同

8、國際貿易中的租船運輸包括( )。

A B D

9、租船運輸的租船方式

(Time Charter),又稱期租船,是指按一定期限租賃船舶的方式,即由船東(船舶出租人)將船舶出租給租船人在規定期限內使用,在此期限內由租船人自行調度和經營管理。租期可長可短,短則數月,長則數年。這種租船方式不以完成航次數為依據,而以約定使用的一段時間為限。
定期租船的特點是:在租賃期間,船舶交由租船人管理、調動和使用。貨物的裝卸、配載、理貨等一系列工作都由租船人負責,由此而產生的燃料費、港口費、裝卸費、墊艙物料費等都由租船人負擔。租金是按月(天或日歷月)以每一夏季載重噸為計算單位計收。租金一經約定即固定不變。船方負擔船員薪金、伙食等費用,並負責保持船舶在租賃期間的適航狀態(Seaworthy)以及因此而產生的費用和船舶保險費用。所謂適航狀態一般是指使船舶能夠正常運轉,具有航海安全能力,能夠適用接受和保管貨物。 (Voyage Charter, Tip Charter),又稱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根據船舶完成一定航程(航次)來租賃的,租船市場上最活躍,且對運費水平的波動最為敏感的一種租船方式。一般可分為:按單航次、來回航次、連續單航次和連續來回航次等方式租賃船舶。在國際現貨市場上成交的絕大多數貨物(主要包括液體散貨和干散貨兩大類)都是通過航次租船方式運輸的。程租船的「租期」取決於航次運輸任務是否完成,由於航次租船並不規定完成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所需的時間,因此般舶所有人對完成一個航次所需的時間是最為關心的,他特別希望縮短船舶在港停泊時間。而承租人與船舶所有人對船舶的裝卸速度又是對立的,所以在簽訂租船合同時,承租雙方還需約定船舶的裝卸速度以及裝卸時間的計算辦法,並相應地規定延滯費和速遣費率的標准和計算方法。定程租船的特點是:無固定航線、固定裝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據租船人(貨主)的需要和船東的可能,經雙方協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規定;程租船合同需規定裝卸率和滯期、速遣費條款;運價受租船市場供需情況的影響較大,租船人和船東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一並在程租船合同中規定。定程租船以運輸貨值較低的糧食、煤炭、木材、礦石等大宗貨物為主。是指由船舶所有人負責提供一艘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間進行一個航次或幾個航次運輸指定貨物的租船;船舶的營運調度由船舶所有人負責,船舶的燃料費、物料費、修理費、港口費、淡水費等營運費用也由船舶所有人負擔;船舶所有人負責配備船員,負擔船員的工資、伙食費。航次租船的「租金」通常稱為運費,運費按貨物的數量及雙方商定的費率計收。規定計算運費的方法有三種:按裝貨噸數計算;按卸貨噸數計算;按包干運費,包價支付。
程租船合同的主要條款:合同當事人、船舶概況位置及裝卸港口、船舶受載期及解約日、貨物種類及數量、運費及支付辦法、裝卸費分擔條款、船舶所有人責任條款、裝卸時間條款、簽發提單辦法、傭金、留置權,共同海損條款、賠償條款、免責條款。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又稱為運量合同。包運租船是指船舶所有人以一定的運力,在確定的港口之間,按事先約定的時間,航次周期,擬航次以較均等的運量,完成全部貨運量的租船方式。
包運租船的特點是:第一,包運租船合同中不確定船舶的船名及國籍,僅規定船舶的船級、船齡和船舶的技術規范等,船舶所有人只須比照這些要求提供能夠完成合同規定每航次貨運最的運力即可,這對船舶所有人在調度和安排船舶方面是十分靈活、方便的。第二,租期的長短取決於貨物的總量及船舶航次周期所需的時間。第三,船舶所承運的貨物主要是運量特別大的干散貨或液體散裝貨物,承租人往往是業務最大和實力強的綜合性工礦企業、貿易機構、生產加工集團或大石油公司。第四,船舶航次中所產生的時間延誤的損失風險由船舶所有人承擔,而對於船舶在港裝、卸貨物期間所產生的延誤,則通過合同中訂有的「延滯條款」的辦法來處理,通常是由承租人承擔船舶在港的時間損失。第五,運費按船舶實際裝運貨物的數量及商定的費率計收,通常按航次結算。 定程租船是以航程為基礎的租船方式,又稱程租船。船方必須按租船合同規定的航程完成貨物運輸任務,並負責船舶的運營管理及其在航行中的各項費用開支。程租船的運費一般按貨物裝運數量計算,也有按航次包租金額計算。
租船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由租船合同規定。程租船方式中,合同應明確船方是否負擔貨物在港口的裝卸費用。如果船方不負擔裝卸,則應在合同中規定裝卸期限或裝卸率,以及與之相應的滯期費和速遣費。如租方未能在限期內完成裝卸作業。為了補償船方由此而造成延遲開航的損失,應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罰金,即滯期費。如租方提前完成裝卸作業則由船方向租方支付一定的獎金,稱為速遣費。通常速遣費為滯期費的一半。 定期租船是按一定時間租用船舶進行運輸的方式,又稱期租船、船方應在合同規定的租賃期內提供適航的船舶,並負擔為保持適航的有關費用。租船人在此期尚可在規定航區內自行調度支配船舶,但應負責燃料費、港口費和裝卸費等運營過程中的各項開支。

10、在國際貿易中,定程租船、定期租船、光船租船,這3種租船方式運營形式的比較?

1、租船方式不同

定程租船:由船舶所有人提供船舶,在承租人指定的港口間進行一個或多個航次運輸。

定期租船:船舶所有人將特定的船舶,按照租船合同的約定,在約定的期限內租給承租人使用。

光船租船:船舶所有人向承租人提供一艘空船,在約定的期限內由承租人佔有、調度使用。

2、租金計算不同

定程租船:對運費水平波動最為敏,船東負責船舶的管理工作,負擔船舶航行中的一切營運費用;托運人或承租人負責完成貨物的組織,支付按貨物實際裝船數量計算的運費及相關費用;關於裝卸費用的負擔及貨物裝卸時間、滯期費和速遣費的計算標准等問題由雙方在租船合同中訂明。

定期租船:船東負責配備船員,並負擔其工資和伙食;承租人負責船舶的營運調度,並負擔船舶營運中的可變費用,固定費用則由船東負擔;整船出租,租金按船舶的載重噸、租期及商定的租金率計收。

光船租船:船舶的船員配備、營運管理及一切營運費用都由承租人承擔;船東在租期內除收取租金外,對船舶和經營不再承擔任何責任和費用。



(10)國際貿易租船方式擴展資料

國際海上貨物運輸按照船舶營運方式的不同,可分為班輪運輸和租船運輸兩種。

1、班輪運輸

船舶在固定的航線上和港口間按事先公布的船期表航行,從事客、貨運輸業務並按事先公布的費率收取運費。該方式比較適合於承運批量小、批次多的件雜貨物,其服務對象是非特定的、分散的眾多貨主。我國絕大部分進出口貨物都是通過班輪運輸,約占海運量的70%以上。

2、租船運輸

租船人向船東租賃船舶用以運輸貨物,它與班輪運輸不同,既沒有固定的船舶班期,也沒有固定的航線及掛靠港,而是根據租船人與船東雙方簽訂的租船合同。

按貨源和貨主對貨物運輸的要求安排航行計劃,組織貨物運輸;船東根據運載量或租期向租船人收取運費或租金並隨國際租船市場行情的波動予以升降;租船人和船東之間的權利、義務和責任以簽訂的租船合同為准。這種經營方式通常適用於大宗貨物的運輸,如糧食、礦砂、石油、木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