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國加入哪些與動物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
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因為該條約系於1973年6月21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1975年7月1日正式生效。中國於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並於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該公約是為了養護南極海洋生物資源,實現資源的可持續利用,維護世界人民的共同權益而形成的一部區域性公約。中國於2006年9月19日加入該公約,自2006年10月19日對中國生效。
3、《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
為保護全球濕地以及濕地資源,1971年2月2日來自18個國家的代表在伊朗拉姆薩爾共同簽署了《關於特別是作為水禽棲息地的國際重要濕地公約》(簡稱《濕地公約》,又稱《拉姆薩爾公約》)。中國於1992年加入《濕地公約》。
(1)瀕臨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擴展資料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按物種受國際貿易威脅的程度,將三萬多種瀕危動植物分別列入3個附錄內。
附錄I包括超過800個瀕臨絕種的高度瀕危物種。這些野生品種的商業性貿易已被禁止。為商業目的而圈養繁殖的動物(而該圈養繁殖作業已在《公約》注冊),以及為商業目的而人工培植的植物,一概被視為附錄II物種。
附錄II列出超過32000種物種,它們目前雖未瀕危絕種,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便可能變成有絕種危險。這些物種可以貿易,但受到許可證制度管制。
附錄III的物種為個別締約國認為要求國際合作管制其貿易的物種。這些物種的貿易必須附有準許證或來源地證明書。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是多邊公約,目前有183個締約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
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並於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個締約國。
CITES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買賣這些物種的標本。
附錄Ⅱ的物種則為包括不一定面臨滅絕威脅的物種,但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
附錄Ⅲ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包含至少在一個國家受保護的物種,該國已要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控制貿易。
對附錄Ⅲ的修改遵循與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為各方均有權對其進行單方面修改。
3、我國什麼時候加入瀕危野生動物世界公約
1973年3月3日,在華盛頓簽訂了《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1981年4月8日我國正式加入了《公約》。
華盛頓公約保存國
1、本公約正本以中、英、法、俄和西班牙文寫成,各種文本都具有同等效力。正本應交存公約保存國政府,該政府應將核證無誤的副本送致本公約的簽字國,或加入本公約的國家。
2、公約保存國政府應將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約的生效和修改、表示保留和撤銷保留以及廢止的文書簽署交存情況通知本公約所有簽字國、加入國和秘書處。
3、本公約生效後,公約保存國政府應立即將核證無誤的文本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一百零二條,轉送聯合國秘書處登記和公布。各全權代表受命在本公約上簽字,以資證明。
(3)瀕臨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擴展資料:
華盛頓公約簡史
1、該條約系於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國首都華盛頓所簽署,所以世稱:華盛頓公約。一九七五年七月一日正式生效。至一九九五年二月底共計有一百二十八個締約國。一九六三年公開呼籲各國政府正視此一問題,著手野生物國際貿易管制的工作。歷經十年的光景,終於催生出該公約。
2、《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將其管轄的物種分為三類,分別列入三個附錄中,並採取不同的管理辦法。
3、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中國於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並於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因此,中國不僅在保護和管理該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動植物種方面負有重要的責任,而且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
4、中國在多少年多少月多少日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易貿公約》
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中國於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並於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因此,中國不僅在保護和管理該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動植物種方面負有重要的責任,而且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除了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已經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隸屬於附錄Ⅲ。為此中國還規定,該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所列的原產地在中國的物種,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規定的保護級別執行,非原產於中國的,根據其在附錄中隸屬的情況,分別按照國家Ⅰ級或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例如,黑熊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被列在附錄Ⅰ中,但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被列為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以應按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又如非洲鴕鳥並非原產於中國,但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中,所以應按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5、頻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條約附錄二相當於多少級
頻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條約附錄二相當於二級。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最初由中國原林業部和農業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的相關規定,共同制定並發布的一份由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名錄。其中保護級別分為一級和二級,並且對水生、陸生動物作了具體劃分,明確了由漁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主管的具體種類。
《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由於自1989年頒布以來長久沒有得到全面、系統的更新,一些學者指出其已滯後於部分物種種群的變化,比如一些新出現的瀕危物種(如栗斑腹鵐、黃喉噪鶥)就未能被及時收錄,這給相關保護工作的落實帶來了制約。因而根據資源的變動情況和最新的研究成果,及時對《名錄》進行調整和修訂成了很多相關專家學者的訴求。
瀕危物種:
瀕危物種指所有由於物種自身的原因或受到人類活動或自然災害的影響而導致其野生種群在不久的將來面臨絕滅的機率很高的物種。一個關鍵物種的滅絕可能破壞當地的食物鏈,造成生態系統的不穩定,並可能最終導致整個生態系統的崩解。
2019年7月18日,國際自然保育聯盟將超過7000種動物、魚類和植物列入瀕危物種「紅色名錄」,並警告人類對大自然的破壞,正造成物種以「前所未有」速度瀕臨滅絕。
瀕危物種可以分為絕對性和相對性兩種。絕對性是指瀕危物種在相當長的一個時期內野生種群數量較少,存在滅絕危險。相對性是指某些瀕危物種的野生種群絕對數量並不太少,但相對於同一類別的其他物種來說卻很少;或者是指某些瀕危物種,在另外一些國家或地區可能並不被認為是瀕危物種。
6、動植物類活體貿易遵守哪個國際公約
法律分析:應該遵守《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及其附件
法律依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第二條 基本原則
(一)附錄一應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的貿易必須加以特別嚴格的管理,以防止進一步危害其生存,並且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
(二)附錄二應包括:
1.所有那些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
2.為了使本款第1項中指明的某些物種標本的貿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種。
(三)附錄三應包括任一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
(四)除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外,各成員國均不應允許就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列物種標本進行貿易。
7、瀕臨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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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瀕臨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多邊條約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一個關於調控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的政府間多邊公約。該公約於1973年3月3日在美國華盛頓簽訂,秘書處設於瑞士日內瓦。中國於1981年1月8日加入公約,1981年4月8日公約正式對我國生效。
該公約的主要目的是通過對野生動植物進出口的限制,確保野生動物和植物的國際交易行為不會危害到物種本身的延續。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必要性
關於老虎和大象等許多重要物種瀕臨滅絕的廣泛信息,可能使這樣一個公約的必要性顯得很明顯。但在1960年代首次形成CITE的想法時,出於保護目的對野生動物貿易進行監管的國際討論相對較新。事後看來,對CITES的需求是顯而易見的。
貿易種類繁多,從活的動植物到由它們衍生的大量野生動物產品,包括食品、異國情調的皮革製品、木製樂器、木材、旅遊古玩和葯品。
一些動植物物種的開發程度很高,它們的貿易以及棲息地喪失等其他因素能夠嚴重消耗它們的種群,甚至使一些物種瀕臨滅絕。許多貿易中的野生動物物種並未瀕臨滅絕,但達成一項確保貿易可持續性的協議對於未來保護這些資源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