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專利許可證貿易是什麼?
專利許可證貿易就是通過簽訂許可證合同,專利權人許可受讓方實施其專利,受讓方向專利權人支付一定數量的使用費。「許可」不同於「轉讓」,「許可」是許可 方通過許可合同在一定條件下,一定范圍內,同意被許可方實施其專利權的行為。在許可證貿易中,許可人出售的不是專利的所有權,而是其實施權。
在國際上,專利許可證有一般許可證、獨占許可證、獨家許可證、分許可證和交叉許可證之分。
一般許可是最常見的許可形式,是許可人允許被許可人在規定的地區內實施有關專利,同時自己保留實施該專利及再與第三方簽訂該項專利的許可合同的權利。
獨占許可是被許可人不僅有權在規定地域內實施有關專利,而且有權排斥包括許可人在內的一切其他人實施該項專利的許可形式。在發現侵權行為時,被許可人有權 直接向法院起訴;
獨占許可證的被許可人一般還有權向第三方發放分許可證。所以,在許可合同規定的地區內,獨占許可的被許可人的權利幾乎與專利權人的權利相同。
獨家許可除了不能排斥許可人自己實施有關專利外,其他情況與獨占許可基本相同。獨占許可或獨家許可的使用費通常要高於一般許可證的使用費。
交叉許可是技術貿易雙方以價值相當的專利技術互惠交換的一種許可形式。
2、什麼是專利技術專有許可?
專有許可和其他的專利許可類型可打不相同,為什麼這么說呢?因為一般而言專利許可一般是有通過專利申請成功之後才可以進行專利轉讓許可方式,而專有許可與其完全不同,它可以理解為是未進行專利申請的技術,而這些未經申請授權的保密專利技術進行的轉讓交易就是所謂的專有許可。在國際技術貿易中,以轉讓專有技術的使用權為內容的許可合同。專有技術一般地是指從事生產活動所必需的、未向社會公開並可轉讓的秘密技術、知識和經驗,表現為可供實現的工程產品設計、工藝程序、操作方法等,在經濟生活中,往往還包括生產管理和商業經營方面的內容,特別是指為了生產某種專利產品或為了實現某種具有專利權的生產方法所必需的最關鍵的那部分技術。
專有技術作為所有人擁有的一項資產,能成為技術貿易的對象,是以所有人對之保密而形成的事實上的專有權為前提條件的,是一種事實上的獨占性資產。比如可口可樂的秘方當然是沒有申請專利技術的,因此保持著專利技術長期自我獨占許可,不必在乎專利技術是否會過期,基本上就是沒有期限的專利技術,可以不斷的實施。
當然專利技術的不能認為是直接不申請專利算了,專利的保質期更長一點,占為己有,專利人還需要考慮,專利技術會有泄露風險的時候,已經他人使用並且直接申請為專利的話也預示著專利人使用該專利有 可能面臨侵權的事情發展,即使沒有,但是由於沒有申請保護,專有專利保護范圍就少了,不利於維權
3、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有哪些?
國際技術貿易的基本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採用的方式主要有許可貿易、技術服務與咨詢、特許專營、合作生產,以及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買賣等。
1、許可貿易
許可貿易有時稱為許可證貿易。它是指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所有人作為許可方,通過與被許可方(引進方)簽訂許可合同,將其所擁有的技術授予被許可方,允許被許可方按照合同約定的條件使用該項技術,製造或銷售合同產品,並由被許可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使用費的技術交易行為。
許可貿易按其標的內容可分為專利許可、商標許可、計算機軟體許可和專有技術許可等形式。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一項許可貿易可能包括上述一項內容,如單純的專利許可,也可能包括上述兩項或兩項以上內容,成為一攬子許可。
許可貿易實際上是一種許可方用授權的形式向被許可方轉讓技術使用權同時也讓度一定市場的貿易行為。根據其授權程度大小,許可貿易可分為如下五種形式;
(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轉讓的技術享有獨占的使用權,即許可方自己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使用該項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所以這種許可的技術使用費是最高的。
(2)排他許可,又稱獨家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被許可方和許可方自己都可使用該許可項下的技術和銷售該技術項下的產品,但許可方不得再將該項技術轉讓給第三方。排他許可是僅排除第三方面不排除許可方。
(3)普通許可。它是指在合同規定的期限和地域內,除被許可方該允許使用轉讓的技術和許可方仍保留對該項技術的使用權之外,許可方還有權再向第三方轉讓該項技術。普通許可是許可方授予被許可方許可權最小的一種授權,其技術使用費也是最低的。
(4)可轉讓許可,又稱分許可。它是指被許可方經許可方允許,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將其被許可所獲得的技術使用權全部或部分地轉售給第三方。通常只有獨占許可或排他許可的被許可方才獲得這種可轉讓許可的授權。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它是指交易雙方或各方以其所擁有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按各方都同意的條件互惠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供對方使用。這種許可多適用於原發明的專利權人與派生發明的專利權人之間。
許可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使用最為廣泛的技術貿易方式。
2、特許專營
特許專營是近二三十年迅速發展起來的一種新型商業技術轉讓方式。它是指由一家已經取得成功經驗的企業,將其商標、商號名稱、服務標志、專利、專有技術以及經營管理的方式或經驗等全盤地轉讓給另一家企業使用,由後一企業(被特許人)向前一企業(特許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特許費的技術貿易行為。
特許專營的受方與供方經營的行業,生產和出售的產品,提供的服務,使用的商號名稱和商標(或服務標志)都完全相同,甚至商店的門面裝演、用具、職工的工作服、產品的製作方法、提供服務的方式也都完全一樣。例如,美國的麥克唐納快餐店在世界各地幾乎都有它的被授人,他們所提供的服務同美國一樣,所生產和銷售的漢堡包的味道也完全一樣。
特許專營類似許可,但它的特許方和一般的許可方相比要更多地涉入對方的業務活動,從而使其符合特許方的要求。因為全盤轉讓,特別是商號、商標(服務標志)的轉讓關繫到他自己的聲譽。
特許專營的被特許方與特許方之間僅是一種買賣關系。各個特許專營企業並不是由一個企業主營的,被特許人的企業不是特許人企業的分支機構或子公司,也不是各個獨立企業的自由聯合。它們都是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特許入並不保證被特許人的企業一定能盈利,對其盈虧也不負責任。
特許專營合同是一種長期合同,它可以適用於商業和服務業,也可以適用於工業。 特許專營是發達國家的廠商進入發展中國家的一種非常有用的形式。由於風險小,發展中國家的廠商也樂於接受。
3、技術服務和咨詢
技術服務和咨詢是指獨立的專家或專家小組或咨詢機構作為服務方應委託方的要求,就某一個具體的技術課題向委託方提供高知識性服務,並由委託方支付一定數額的技術服務費的活動。技術服務和咨詢的范圍和內容相當廣泛,包括產品開發、成果推廣、技術改造、工程建設、科技管理等方面,大到大型工程項目的工程設計、可行性研究,小到對某個設備的改進和產品質量的控制等。企業利用「外腦」或外部智囊機構,幫助解決企業發展中的重要技術問題,可彌補自身技術力量的不足,減少失誤,加速發展自己。我國「二汽」委託英國的工程咨詢公司改進發動機燃燒室形腔設計,合同生效半年內就取得了較好的技術經濟效果。技術服務和咨詢與許可貿易不同。
(1)許可貿易是以技術成果為交易對象的,而技術服務和咨詢則是以技術性勞務為交易對象的。
(2)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所提供的技術是被其壟斷的新的獨特的技術,這些技術屬於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中,服務方所提供的技術多是一般技術,即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以外的技術。
在國際技術貿易實踐中,許可貿易特別是專有技術許可中常含有技術服務和咨詢(如設備安裝調試、人員培訓)的內容。而在技術服務和咨詢活動小,也有提供服務的供方以其專利或專有技術完成其服務任務的。 許可貿易與技術咨詢服務是國際技術貿易的兩種基本的貿易方式,其他技術貿易形式一般都是這兩種方式在特殊情況下的運用或是包含了這兩種方式。
4、合作生產
對於合作生產,有多種不同的理解。從國際技術貿易的角度來看,合作生產是指分屬不同國家的企業根據他們簽訂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關生產技術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關生產技術,共同生產某種合同產品,並在生產過程中實現國際技術轉讓的一種經濟合作方式。
合作生產中的一方或各方擁有生產某種合同產品的特別技術,在合作生產過程中通過單向許可或雙向的交叉許可的方式,可能再輔以一定的技術服務咨詢,從而實現國際技術轉讓。
合作生產作為一種國際技術貿易方式,它並不是一種獨立的基本的技術貿易方式,實際上它只不過是建立在各方合作生產目的之上的許可貿易和技術服務咨詢而已。這種技術貿易的目的與單純的技術貿易不同,它是為各方的合作生產服務的。
5、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
在國際貿易實際業務中,在購買設備特別是關鍵設備時,有時也會含有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的轉讓內容。這種設備買賣也屬於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但是,單純的設備買賣,即不含有知識產權和專有技術許可的設備的買賣屬於普通商品貿易,不是技術貿易。
含有知識產權利和專有技術轉讓的設備買賣,其交易標的包含了兩方面的內容:
一是硬體技術,即設備本身;
二是軟體技術,即設備中所含有的或與設備有關的技術知識。這些技術知識又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屬於一般的技術知識,另一部分是專利技術和專有技術。這種設備的成交價格中不僅包括設備的生產成本和預得利潤,而且也包括有關的專利或專有技術的價值。在這種設備的買賣合同中含有專利和專有技術許可條款以及技術服務和咨詢條款。
這種方式的技術轉讓在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的技術貿易中 佔有相當大的比重。它也常用於工程承包中。 除上述五種情形外,許可貿易的做法還常出現在補償貿易中,一方提供的設備中含有專利或專有技術,該方以設備出口和技術許可的綜合方式向對方提供技術設備,對方以該項設備生產的產 品或其他產品補償其技術和設備的價款。許可貿易的做法也常出現在合資經營方式中。或者擁有專利和專有技術的一方直接轉讓其技術,實行技術作價入股;或經過許可方式獲得他人專利或專有技術使用權的一方,經技術產權方的允許後,以分許可的方式向合資企業進行技術的再轉讓。
4、國際技術貿易的許可合同
許可合同是指許可貿易的技術供方為允許(許可)技術的受方有償使用其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而與對方簽訂的一種授權協議。根據授權程度的不同,它有獨占許可合同、排他許可合同、普通許可合同、可轉讓許可合同、交叉許可合同等類型。根據其合同標的不同,又有專利許可合同、商標許可合同和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等類型。
許可合同由於類型不同,其合同條款及其內容有相同的部分,也有各自特殊的部分。
各種許可合同共同性的條款及內容有如下方面:
(l)合同名稱和編號。合同名稱要確切地反映合同的內容、性質和特徵。例如「××專利許可合同」。合同編號是識別合同的特定符號,它反映出許可方的國別、被許可方的名稱和部門及簽約年份等。 銷售額或所獲利潤提取一定比例作為技術價款支付。三是入門費加提成支付。即當合同生效或受方收到技術資料後,先支付一筆約定的金額,然後再逐年提成費用。 技術轉讓,這種轉讓在合同規定的地域內沒有侵犯任何第三方的權利。技術保證是指供方保證按合同規定提供技術,其提供的技術是安全實用的,可以生產出合格的合同產品。在保證條款中,主要是規定技術保證的內容。權利保證則主要在鑒於條款、侵權等條款中加以規定。 許可合同中還有「索賠、不可抗力、稅費、法律的適用和爭議的解決、合同期限、文字及簽字,合同附件等條款和內容。這些內容與一般商品買賣合同大同小異,故此不再贅述。 各種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是根據合同標的具體特點所須規定的條款。
專利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包括專利條款、專利保持有效條款等等。
專利條款。該條款要明確所轉讓專利技術的法律狀態,列出專利號、專利申請國別、申請時間和有效期限。若屬正在申請的專利,則要在合同中訂明將來雙方的權力義務如何隨申請結果而變化,等等。 專利保持有效條款。多數國家規定,專利權人必須按年交納年費才能維持專利權的有效。因此,在合同中一般應規定:許可方有義務依法交納年費以維持所轉讓專利的有效性;若因未交納年費而導致專利失效,則合同將因此而解除。 在專利許可合同中還應列有規定專利標記的使用、侵權及其處理條款等等。
商標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商標內容和特徵,商標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方使用商標的形式;對商標標識的管理;關於產品質量監督權等。
專有技術許可合同的特殊條款主要有:初期保密協議,保密和考核驗收條款。初期保密協議主要是在進行技術談判時雙方所達成的保密協議,保證在技貿合同未達成的情況下,受方有義務在一定期限內,對從供方那裡獲得的一切技術秘密予以保密。保密條款則是在雙方達成交易訂人合同中的關於保密責任、措施等規定。
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但一般來說,技術服務和咨詢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咨詢費;按時接受對方的工作成果。服務方要盡最大努力為對方服務;及時提出報告;適時解答對方提出的問題;為對方保密,等等。 技術服務合同的保證和擔保等都要在合同中訂明。
5、怎麼申請國際技術許可證
法律分析:國際技術許可證是國際技術轉讓中使用得最廣泛和最普遍的一種貿易形式。系指技術供方將其技術使用權通過許可合同出售給技術受方的一種國際技術轉讓形式。國際技術許可證的申請程序如下:(1)提出申請。許可以當事人的申請為前提條件,行政機關不能主動為之。當事人要以書面形式提出申請,申請書明列申請許可的內容、理由,從事該項許可活動的能力證明,如從事工商經營活動的資信證明等。(2)審查申請。主管機關對申請書及其附件進行審査,證實當事人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內容、要求。(3)核實申請。主管機關在書面審査基礎上,對申請所列的從事該項的能力、場所、設備等所作的調査和考核工作。如申請機動車駕駛執照所進行的路面考核等。(4)批准申請。行政機關批准當事人申請要發給申請人書面形式的許可證書。許可證載明批準的內容,行政機關許可證的編號並加蓋行政機關的印鑒。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准;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范圍。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6、在國際許可貿易中許可協議的標的主要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包括:專利、商標、著作權(包括計算機軟體)、專有技術、混合標的等。
法律依據:根據《技術進出口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技術進出口,是指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通過貿易、投資或者經濟技術合作的方式轉移技術的行為。前款規定的行為包括專利權轉讓、專利申請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技術秘密轉讓、技術服務和其他方式的技術轉移。
7、專利許可有幾種方式?
獨占許可,排他許可,普通許可。
8、跨國公司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
國際技術貿易的標的物是知識產權,一般只涉及使用權的轉讓,技術所有權並不隨著使用權的轉讓而轉移。目前,最常見的國際技術貿易方式有許可證貿易、技術服務、國際合作生產、國際工程承包等。
1、許可證貿易
許可證貿易是國際技術貿易中最常見、使用最廣的交易方式。許可證貿易是技術許可方與技術接受方簽訂許可證合同或協議,許可方允許被許可人取得許可人所擁有的專利、商標、或專有技術的使用權並得到相應的技術,被許可方則需支付技術使用費及其他報酬並承擔保守技術秘密等義務。
按授權的范圍可以分為獨占許可、普通許可、排他性許可、從屬許可和互換許可。
(1)獨占許可。它是指在一定地域內被許可方對許可方提供的工業產權、專有技術享有獨占使用權。
(2)普通許可。它是指在簽訂技術轉讓許可證協議後,許可方自己仍有權使用這項工業產權或專有技術,也有權再與其他人簽訂同樣主題的許可證協議,把同樣的技術給其他人使用。在普通許可證合同中,被許可方往往要求訂立一項最優惠條款,規定在該地域內如果許可方就同樣的技術與其他人簽訂許可證協議時,被許可方應享有最優惠待遇。
(3)排他性許可。簽訂許可證協議後,在規定的地域內,許可方仍保留使用該項技術的權利,但許可方不得將此項技術許可給其他人使用。
(4)從屬許可。是指技術被許可方將其得到的權利再轉讓給第三方的交易方式。出讓從屬許可的企業大部分是跨國公司的子公司或其駐外機構,這些跨國公司由於某些原因不能直接出讓許可給第三者,就將技術出讓給其子公司或海外機構,然後再由這些子公司與第三者簽訂從屬許可技術貿易合同。
(5)互換許可。又稱交叉許可證貿易,是指技術許可方和被許可方雙方將各自擁有的專利權、商標權和專有技術使用權提供給對方使用,其實質是雙方以價值基本相等的技術,在互利互惠的基礎上,交換技術的使用權。互換許可一般是在特定條件下採用的,如合作生產、合作設計、共同研究開發等項目中通常會用到這種方式。互換貿易的交易雙方更多的是合作關系,而不是單純的買賣關系。
2、技術服務
技術服務也稱技術協助,是國際上廣泛採用的一種技術貿易方式,由服務方以自己的技術知識為另一方提供有償服務,以解決生產中的某個技術問題,如提供工廠的設計、布局、設備清單和說明、產品或生產工藝的資料及銷售指南等。
技術服務的內容包括咨詢服務和工程服務兩個部分。咨詢服務的主要項目有市場估計、產品診斷、產品設計、投資分析、原料供應、建議廠址、選擇技術等。工程服務主要是工廠項目設計、設備器材的供應以及提供工程建設和生產指導。
3、國際合作生產
國際合作生產是指兩國企業根據簽訂的合作生產合同,合作完成製造某些產品。這種方式多用於機器製造業,特別是在製造某些復雜的機器時,引進方為了逐步掌握所引進的技術,且能盡快的生產出產品,需要和許可方在一個時期內建立合作生產關系,按照許可方提供的統一技術標准和設計進行生產,引進方在合作過程中達到掌握先進技術的目的。這種合作生產的方式常常和許可證貿易結合進行。有時合作雙方可以共同研究、共同設計、共同確定零部件的規格型號,雙方互相提供技術,取長補短。利用國際合作生產來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已成為各國的普遍做法。
4、國際工程承包
國際工程承包也是國際技術貿易的一種方式。國際工程承包是通過國際間的招標、投標、議標、評標、定標等程序,由具有法人地位的承包人與發包人按一定的條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提供技術、管理、材料、組織工程項目的實施,並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工程項目的建設,經驗收合格後交付發包人的一項系統工程。工程承包項目多是大型建設項目,一般都伴隨著技術轉讓。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商將使用最新的工藝和技術,並采購一些國家的先進設備,有些項目還涉及操作人員的技術培訓、生產運行中的技術指導以及專利和專有技術的轉讓。目前,國際上流行的交鑰匙工程和BOT建設方式中技術轉讓的內容十分廣泛,許多國家都希望通過國際工程承包來改善本國基礎設施條件和推動本國企業技術改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 》
第五十二條 國家根據對外貿易發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為對外貿易服務的金融機構,設立對外貿易發展基金、風險基金。
第五十三條 國家通過進出口信貸、出口信用保險、出口退稅及其他促進對外貿易的方式,發展對外貿易。
第五十四條 國家建立對外貿易公共信息服務體系,向對外貿易經營者和其他社會公眾提供信息服務。
9、結合實際談談中國國際技術許可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問題
知識產權保護主要是對專利權、著作權、商標權,以及商業秘密權實施保護,以此保障產權所有人憑借所擁有的知識產權獲取收益。我國作為WTO成員,隨著我國與國際上貿易的廣度和深度的拓展,我國應加強對對外貿易中的知識產權保護和管理,充分發揮知識產權制度在企業發展中的作用,支持和引導企業運用有關知識產權法規保護自身利益。專利巴巴小編專利一些知識產權保護和國際貿易的關系如下。
一、知識產權保護與國際貿易的關系
知識產權是國際貿易的重要組成部分,如技術轉讓,轉讓專利和商標的使用權;版權許可,使版權人獲得收入。含有知識產權的產品在國際貿易中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例如新的葯品和其他高科技產品:電影、音樂、書籍、計算機軟體、知名品牌商品、植物新品種等。雖然從國際貿易額的絕對數字上看,無形的知識產權轉讓,還遠遠比不上有形貨物買賣。但知識產權貿易量的上升速度大大高於貨物買賣。
知識產權保護有利於國際貿易的發展。侵犯知識產權、假冒商標、盜版書籍及電影,影響了正常貿易,給貿易造成了不必要的障礙。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對象對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壓力:葯品、化工等產業從仿製走向自主開發,企業增加支付專利費。知識產權保護是以知識為基礎的對國際及國際經濟關系的反映,是新經濟發展的必然產物。在國際貿易過程中,一些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壓低物質部門的產品價格,提高與知識相關的非物質經濟部門的價格,從而在國際貿易中取得較為有利的地位。隨著國際貿易中的不斷發展,知識產權在國際貿易中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國際上把知識產權與貨物貿易、服務貿易相提並論,其重要性可見一斑。
二、我國在國際貿易中知識產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首先,知識產權保護相關法律有待完善。我國現行的各項知識產權專門立法,在某些具體內容上與國際貿易的規定不盡相同,甚至留有空白,需要做更進一步的、細致的完善工作。我國企業大多尚未建立知識產權管理部門,知識產權保護意識不強。我國企業大多未設立獨立的知識產權部門,沒有員工專門負責知識產權工作。專業性很強的包括專利申請、商標注冊、知識產權談判、知識產權分析等工作,因為專業人才的缺乏而無人勝任。企業如果牽連到知識產權爭端,要麼處於極其被動的地位,要麼支付高額費用聘請外部人員應訴。如果是企業密切相關的,建議企業可以委託佰騰專利巴巴這樣的專利代理機構應訴。
其次,缺乏對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力的限制。一方面,在我國逐步強化對知識產權保護的同時,除了散見於相關知識產權法中「強制許可」或「權利限制」的內容及反不正當競爭的個別條款外,缺乏必要的反壟斷和限制知識產權人濫用權利的綜合性法律法規。我國尚未出台反壟斷法,知識產權法律中也沒有可操作的反壟斷措施。另一方面,執行主體以行政執法為主,執法部門分散。如,《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執法主體多元化,各部門執法力度不同;知識產權行政執法由各地區的行政管理機構負責,存在地區執法差別和地方保護現象,等等。
三、我國加強知識產權保護的對策
首先是對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戰略。政策上要從籠統扶持轉到重點支持專利項目上來,特別是那些高科技專利項目,建設擁有我國自主知識產權的高科技民族工業群體。同時,採取有力措施,保證專利制度各項獎酬的兌現,重獎一些重大發明專利技術。在資金上,面對「入世」後的新形勢,各級政府都應建立專利基金,以財政、企業為主體,廣開資金來源,多渠道、多形式地籌集資金。重點支持那些有廣泛的市場前景、高技術含量、高附加值的專利技術,如火炬計劃、星火計劃、高新技術產業化等各種科技和經濟計劃項目。知識產權法律法規的制定要以鼓勵創新、優化環境為宗旨,進一步形成既與國際接軌又符合我國國情的知識產權法律法規體系。抓緊修訂和完善《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以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辦法、保護遺傳資源、傳統知識等的立法。同時,進一步完善行政執法程序,依法公正、高效地解決知識產權糾紛。積極發揮跨部門執法協作機制和區域協作執法機制的作用,打擊和防範群體侵權、反復侵權行為,完善知識產權重大案件聯合督辦制度及與外國政府、國際組織間的溝通對話機制,加強「奧運會」和「世博會」等各類展會的知識產權保護,提高我國農業技術、農用工具、農葯化肥等領域的知識產權保護水平,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強化知識產權司法保護,認真落實知識產權司法解釋,依法追究侵犯知識產權犯罪行為的刑事責任。
國家間的競爭實際上是人才的競爭,誰佔有的人才多,誰就能在競爭中獲得優勢,取得勝利。近年來,跨國公司已加大了對中國本土人才的爭奪,中國企業如果還不加強對人才的重視,將會失掉企業未來發展的動力源泉;同時,企業還應該加快深化自身的人才制度和結構變革,培養自己的人才隊伍,特別是加大知識產權工作高層次人才培養的力度,全面提升知識產權工作水平,造就一支包括各類專業人才和管理人才在內的規模宏大的知識產權隊伍。
四、實施企業知識產權保護戰略
提高知識產權轉化率。企業應及時將創新成果、核心技術、名優產品在國內外申請相應的知識產權,並參與國際國內標准化組織使核心專利成為標准,取得有效保護。要以企業的核心專利技術為依託,構築自身的知識產權創造、管理、實施和保護措施體系。增加資本與人才投入,從小技術到大專利,不斷進行技術創新,充分擴大自己擁有的知識產權貿易量,提高出口產品的附加值,使知識產權進行最大化的實質生產力轉化,創建和保護擁有自主品牌和核心技術的產品。
據報道,僅加入世貿以來我國企業因知識產權糾紛引發的經濟賠償累計超過10億美元。因此我們應從多個角度、立體地實施專利保護戰略。實施專利保護戰略作為企業發展的護身符已是我國企業的當務之急。第一,成立專門的知識產權機構,建立專利信息中心收集信息,構建知識產權保護網,通過專利信息中心,對與本企業產品相關的專利作分類管理。第二,提高專利申請率,設置專利網戰略。對每一項創新方案都申請一項專利,並在基本專利的周圍設置大量原理基本相同的不同權利,並且技術開發本來就是一個不斷升級的過程,因此當一個企業擁有自己的自主專利權時,應通過不斷改進原有技術而獲得網狀的專利保護范圍。
最後應加大創新力度,提高效率。實施企業知識產權戰略,必須加快建立企業技術創新體系,增加知識產權的產出量,形成企業在技術創新和科技投入中的主體地位。一要在企業技術創新過程中確立知識產權的概念,充分利用知識產權文獻,注意發現、申報和形成知識產權;二要加強企業技術中心建設,使技術中心成為新產品、新技術開發和知識產權戰略實施的載體,成為吸引、凝聚科技人才,調動和發揮其積極性和創造性的平台;三要加強產學研合作,按照「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原則,共同開發新產品和新技術,建立研究所和實驗室,共同培養技術型人才。 更多知識產權問題可以到佰騰專利巴巴來咨詢喔。
10、國際技術貿易的方式主要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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