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糾紛解決方式
我國法律對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方式作出了原則性規定,即解決涉外經濟合同爭議可以採用四種方式:協商、調解、仲裁和訴訟。我國法律對解決合同爭議的規定與國際通行做法是一致的。作為一般法律原則,我國法律關於解決涉外合同爭議的規定,也適用於解決其他經濟糾紛。
一、友好協商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最好途徑,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二、調解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實踐表明,這也是解決爭議的一種的途徑。我國仲裁機構採取調解與仲裁相結合的辦法,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其具體做法是:結合仲裁的優勢和調解的長處,在仲裁程序開始之前或之後,仲裁庭可以在當事人自願的基礎上,對受理的爭議進行調解解決。如調解不成功,仲裁庭仍按照仲裁規則的規定繼續進行仲裁,直到作出終局裁決。
三、仲裁
仲裁是按仲裁程序,由仲裁員做裁判,對雙方爭議的事項作出裁決。仲裁員的裁決是有約束力的。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可根據勝訴方的要求,出面強制敗訴方執行仲裁裁決。
(一)仲裁的一裁終局特點
《仲裁法》第九條
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仲裁條款的規定
《仲裁法》第十六條
仲裁協議包括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方式在糾紛發生前或者糾紛發生後達成的請求仲裁的協議。
第十八條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第十九條
仲裁協議獨立存在,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或者無效,不影響仲裁協議的效力。
(三)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內仲裁機構的選擇
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
成立於1956年4月。前身為「對外貿易仲裁會」及「對外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總部設在北京。上海及深圳設有分會。2000年,該委員會啟用了一個新名稱:中國國際商會仲裁院。CIETAC於2000年9月5日通過了新仲裁規則,並於同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受案范圍目前為一切國內、國際仲裁。目前,該仲裁委員會受案數量居世界第一位。在國際上享有較高聲譽。
地方仲裁委員會
《仲裁法》第十條規定,
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仲裁委員會由前款規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
2、國際仲裁機構的選擇
1)國際商會仲裁院
設立於1928年,總部在巴黎。為國際商會常設仲裁機構。該仲裁院為目前世界上提供國際經貿仲裁服務較多、具有重大影響的國際經濟仲裁機構。
2)解決投資爭議的國際中心(ICSID)
該機構專門為解決國家契約———國家與外國私人投資者簽訂的「特許協議」或「經濟開發協議」所產生的爭議問題而設。該中心為專門性國際組織,具有國際法人地位。ICSID與世界銀行關系密切。ICSID仲裁為完全自治的管轄體制,不受制於內國法律和內國法院。在該體制中,締約國對本國國民和另一締約國根據公約已同意交付仲裁的協議不得給予外交保護或提出國際要求。內國法院僅限於為ICSID裁決提供便利和給予司法協助。
3)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
成立於1917年。為斯德哥爾摩商會內部機構,但在職能上獨立。瑞典中立國的地位,為其公平性提供了很好的保障,瑞典斯德哥爾摩仲裁院享有很好的國際聲譽。該院與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有業務聯系。中國對外經濟貿易促進委員會建議,我國當事人在選擇第三國仲裁機構時,可優先考慮該仲裁院。
4)美國仲裁協會
為美國主要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於1926年設立,總部在紐約,在全國主要城市設有24家分會。為獨立的非營利性民間組織。該協會受理的案件多數為美國當事人與外國當事人之間的爭議。
5)香港國際仲裁中心
1985年設立,該中心為受限制擔保並按香港公司法的規定設立的民間非營利性公司。受理香港區內仲裁案件和國際商事仲裁案件。該中心無自己的國際商事仲裁規則。實踐中,依《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進行操作。
6)英國倫敦國際仲裁院
成立於1892年,為英國最有國際影響的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由倫敦市政府、倫敦商會和女王特許仲裁協會共同組成的聯合委員會管理。
(四)仲裁適用法律的選擇
《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六條
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四、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向法院起訴,雙方當事人發生爭議後,通過協商和調解均不能解決,或爭議所涉及的金額巨大或後果嚴重,合同中又沒有簽訂仲裁條款,則雙方當事人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申請判決。訴訟須按訴訟程序法,判決按實體法進行,一旦法院判決了結果,則必須執行,沒有協調的餘地。
2、我國對外貿易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措施
1、面臨內外多重壓力:
2013年,我國外貿發展面臨的內外部環境可能略好於2012年,但國際國內的風險因素疊加仍將對我國外貿發展造成較大壓力,主要表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外需不足的矛盾尚未根本緩解。在世界經濟復甦態勢疲軟、風險持續高企的情況下,我國出口企業訂單不足的問題依然突出,特別是短單、小單多,長單、大單少的局面還將持續。
二是貿易摩擦的影響持續加大,中國是貿易保護主義的最大受害者;三是轉變外貿發展方式的任務更加緊迫。中國要素成本上升較快,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製造業的成本競爭力。隨著國內外環境的深刻變化,中國外貿難現前些年的持續高速增長。
2、外需改善不明顯:
世界經濟已進入深度轉型調整期,低速增長態勢仍將延續,經濟回升的基礎並不穩固,對我國外貿利好作用有限,預計外需的改善並不明顯。
隨著國家穩增長和促外貿一系列政策效果的逐步釋放以及後續配套政策的陸續出台,預計2013年我國出口增速有所回升,但難有大幅改善,仍將遠低於過去10年的平均增速,進口增速將有所提高。
2013年上半年外需狀況難有明顯改善,外貿將基本延續2012年的低速增長態勢。其間因美國財政懸崖問題、我國春節等因素影響,外貿增長會出現暫時性波動。2013年三、四季度,全球不確定因素若轉為明朗,我國外貿增速有望繼續提高。
3、出口上升空間有限:
國際經驗表明,中國出口的高增長可能已觸及「天花板」(一國出口金額佔全球GDP的比重不超過3%,一國出口金額全球佔比不超過10%)。這意味著我國出口高速增長傳統模式的黃金期已過,中長期內出口增速上升空間有限,將在低水平企穩。
展望2013年,美、歐等發達國家私人與公共部門去杠桿的過程中,必然伴隨對其逆差的糾正。對應地,中國和其他新興工業國貿易順差將隨之減少。我國出口競爭力正處在穩步下滑通道之中,以大宗商品進口為主的一般貿易逆差將持續擴大,總體順差將呈收窄趨勢,貿易順差佔GDP的比例將進一步下行。
2013年,國際環境倒逼我國要擴大內需、提高創新能力、促進外貿發展方式轉變。要由以勞動密集型為主的產業結構向資本和技術密集型的產業結構轉變,擴大高新技術產業的外向程度。
培育品牌、營銷網路和研發設計,由「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轉變。要繼續穩定和擴大中國出口在國際市場中份額,發揮進口對結構調整的支持作用,促進國際收支平衡。
(2)國際貿易質量問題如何解決擴展資料:
對外貿易的注意事項:
1、外貿洽談前期,製作形式發票用於報價、交易參考或客戶申請進口許可等。
2、交易確認以後,製作外貿合同。
3、准備交貨的時候,製作商業發票、裝箱單、核銷單、報關單,申請商檢通關單等報關出口。
4、報關後海關退返核銷單、報關單的收匯聯與核銷聯等。
5、交貨付運後,得到提單(有時是直接做電放提單)。
6、如果付款方式是信用證等方式付款, 需要製作、申辦、整理客戶所需的全套單據,如發票、裝箱單、商檢證、產地證、受益人證明等等以收取貨款。
7、憑收匯銀行水單、核銷單、報關單核銷聯等辦理核銷與退稅。
3、代問一下國際貿易發生合同糾紛如何解決?
商品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的問題,是否是貨物本身的內在質量問題,是否由賣方承擔質量瑕疵保證責任和違約責任;還是屬於風險轉移問題,即貨物本身質量以外的問題,如海運、倉儲條件、包裝等,都是由貨物本身的質量問題引起的。
出現質量糾紛後,權利主體應在合理的時間內由合同約定或國際貿易慣例的規定進行檢驗。
這一點很重要,可以百度一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當賣方違反質量條款時,買方一般通過向賣方索賠來維護自己的權益。所以,在發生貿易糾紛時,受損方應按照貿易合同向對方當事人積極抗辯、據理力爭,保留好相關單據和材料作為交易證據的依據。
4、煩請告知國際貿易出現糾紛如何應對?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如果有,還需認定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條款有效則只能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起訴。但是需要注意,各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仍頂都是不同的,在認可仲裁條款有效的國家只能仲裁,在認定無效的國家則可以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如上規定,首先要看協議中是否有約定及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常,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國外司法環境較好,建議到國外進行訴訟,但成本費用較高。
被告在國內沒有任何財產,中國法院判決難以直接執行買家的財產。若被告負責人可能來到中國,則可在國內起訴並申請限制其出境,執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國外法院起訴的話,法院的判決亦可執行。
提前制定應對方案,如果不是很清楚,可以百度一下處理國際貿易糾紛比較專業的律師團隊,像上海的徐寶同律師,北京的滕麗雋律師,都是國際貿易方面做的比較好的律師團隊。
5、國際貿易糾紛如何解決?
處理國際貿易爭端的常規途徑可以歸納為四條:
(1)由雙方自行協商解決。這樣雙方達成協議,就可以避免許多不必要的糾紛,這是解決糾紛的最佳途徑;
(2)通過第三方調解。在國際貿易爭端中,很大程度上是通過這種談判來解決的。
(3)如果協商或調解不成,可以根據仲裁協議提交仲裁解決。仲裁庭是指當事雙方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爭議後,達成書面協議,自願將爭議提交當事雙方同意的第三方審理,作出裁決裁決具有終局性,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提請法院執行。當事人享有選擇仲裁員、選擇仲裁地點、仲裁語言和使用法律的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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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當事人還可就開庭審理、提交證據和陳述意見等事項達成一致,設計符合其特殊需要的仲裁程序。與司法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選擇自由更多。無仲裁協議的,可以訴諸法律程序解決。因為國際貿易爭端當事方的國籍不同,其住所和合同締結地、履行地都可能在不同的國家或地區,一旦發生爭端,應由哪一國管轄這一問題就非常重要。審判效果有司法手段保證。缺陷是判決效力具有區域性。涉外訴訟,相對於協商、調停和仲裁而言,應是最終解決。
6、外貿公司從事國際貿易會遇到哪些問題,要怎樣解決?急急急!!!!!!
這個沒有界定的,我們讀的是商務英語
,但是主要課程就是國際貿易,畢業後從事外貿業務的,國際物流的,簽證機構的,英語培訓機構的,跟單文員的,翻譯的....基本上都有。你讀這個專業的時候,還要看看你考了什麼樣的證。
7、國際貿易爭端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1、友好協商(Amicable
Negotiation)
爭議雙方通過友好協商,達成和解,這是解決爭議的好辦法。但這種辦法有一定的局限性。
2、調解(Mediation)
在爭議雙方自願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出面從中調解。
3、仲裁(Arbitration)
買賣雙方發生爭議時若通過協商和調解不能解決爭議,自願將有關爭議提交給雙方同意的第三者進行裁決。
4、訴訟(Litigation)
是由法院依據法律對當事人之間爭議事實進行審理,是通過司法程序解決爭議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