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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中貨物包裝的重要性

發布時間: 2023-01-16 20:34:17

1、有哪些常用的包裝方法

常用商品包裝的種類,商品包裝的方法有哪些?商品包裝的分類方法很多。通常是根據包裝在流通過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將商品包裝分為運愉包裝和梢售包裝兩大類。運輔包裝主要起到保護商品的作用。常用商品包裝在國際貿易中,由於地理位置的差異.貨物往往需要漂洋過海.承受惡劣天氣的影響,常用商品包裝搬運裝卸時有破報危險,因此運翰包裝所起的最主要作用就是保護功能和便於運載搬運。
運精包裝的保護功能是針對耐壓性、耐摩探性、耐腐蝕性、防銹蝕、防潮、防偷盜、防蟲害、防礴、常用商品包裝防受熱或受冷、防水等方面的特殊要求,常用商品包裝可防止貨物受損、變質和散失;運愉包裝的便於運載搬運功能是方便儲運和裝卸、常用商品包裝方便開啟、常用商品包裝方便使用、方便回收、常用商品包裝處理或重復使用等。因此,選擇合適的運翰包裝至關重要。

2、在《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2000》中,包裝指的是?

包裝分為外包裝和內包裝
外包裝又稱銷售包裝,是保護貨物的
內包裝又稱銷售包裝,是便於銷售也有保護貨物的作用

3、國際貿易中的運輸包裝與銷售包裝與何不同?

按包裝在商品流通過程中所起的不同作用,可分為銷售包裝和運輸包裝。

銷售包裝又稱內包裝,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使用、促進銷售,並應符合銷售地國家的法律和法規。

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其主要作用是保護商品、方便儲運和節省費用。

4、運輸包裝有什麼作用

運輸包裝的標志,其主要作用是在儲運過程中識別貨物,合理操作、按其用途可分成運輸標志(ShippingMark)、指示性標志(IndicativeMark)、警告性標志(WarningMark)、重量體積標志和產地標志。運輸標志、又稱嘜頭,是一種識別標志。按國際標准化組織(ISO)的建議,包括四項內容:(l)收貨人名稱的英文縮寫或簡稱;(2)參考號,如訂單、發票或運單號碼;(3)目的地;(4)件號;例如:ABCCO,收貨人名稱;SC9750,合同號碼;LONDON,目的港;No.4—20,件號(順序號和總件數)。
運輸標志在國際貿易中還有其特殊的作用。按《公約》規定,在商品特定化以前,風險不轉移到買方承擔。而商品特定化最常見的有效方式,是在商品外包裝上,標明運輸標志。此外,國際貿易主要採用的是憑單付款的方式,而主要的出口單據如發票、提單、保險單上,都必須顯示出運輸標志。商品以集裝箱方式運輸時,運輸標志可被集裝箱號碼和封口號碼取代。危險品是易燃易爆有強烈腐蝕性的物品的統稱,危險品的運輸存在巨大的危險性,稍不注意可能會造成物資損失或者人員傷亡。中國已經成為世界第二大經濟體,列屬危險品行列的化工、醫葯原料的出口增勢迅猛,國家對危險品運輸的要求也在逐年提高並逐步趨於正規化。

根據不同的性質危險品分為以下幾種:

根據GB13690——19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和GB6944——2005《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分為以下9個類別:一類——爆炸品,二類——氣體,三類——易燃液體,四類——易燃固體、易於自燃的物質、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五類——氧化性物質和有機過氧化物,六類——毒性物質和感染性物質,七類——放射性物質,八類——腐蝕性物質,九類——雜項危險物質和物品。對於那些具有多種危險屬性的化學品,一般按照「擇重入列」的原則進行分類,即按照危險化學品的主要危險屬性進行分類。

哪些危險品可以運輸?

所有的化學危險品都是可以運輸的,只是在運輸前要鑒定貨物的危險等級和類別。危險系數越高的貨物,對運輸的要求也就越高,需要專門運輸危險品的車輛,專門的線路,專業的人員等,並不是誰都可以運輸的。而對於八類和九類產品的運輸要求相對簡單一點。

危險品包裝注意事項:

裝危險品在裝運前應根據其性質、運送路程、沿途路況等採用安全的方式包裝好。包裝必須牢固、嚴密,在包裝上做好清晰、規范、易識別的標志。

危險品報關應注意什麼?

1、危險品出口之前,提供危險品說明書(危險品說明書中必須包括中英文品名、危險品級別、危規頁碼、聯合國編號),向海關詢問港口是否接受此種危險品。

2、如果港口接收此種危險品,可著手安排訂艙事宜。

3、訂艙之前,須填寫一份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單位登記申請表及包裝鑒定申請表,如果公司已在港口所在的出入境檢驗檢疫局注冊就不必填寫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單位登記申請表,但需在包裝鑒定申請表上蓋我司公章,將兩份文件交給工廠,由工廠向當地商檢局提出申請,辦理海運出口危險貨物的包裝鑒定。

4、訂艙時,除了正常的單據外,還須提供以下單據:危險品貨物中英文說明書(副本)、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使用鑒定結果單、海運出口危險貨物包裝容器性能鑒定結果單(紙箱包裝)註:有時需提供裝箱證明。

5、訂艙時如果危險品不同類,則危險貨物的訂艙必須按各類不同危險特性分別辦理訂艙配船,以便船方按各種不同特性的危險貨物按照《國際海運危規》的隔離要求分別堆裝隕運輸,以利安全。例如一份信用證和合同中同時出運氧化劑、易燃液體和腐蝕品三種不同性質的貨物,托運時必須按三種不同性質危險貨物分別繕制三份托運單,切不能一份托運單同時托運三種性質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否則,船方就會將三種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裝在一起,三種不同性質、互不相容的貨物極容易互相接觸,產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造成事故。如是集裝箱運輸,切忌互不相容的危險貨物同裝一集裝箱內。

5、國際貿易為什麼對貨物要進行包裝

國際貿易對貨物要進行包裝是由買賣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所規定的
在國際貨物買賣中,買方對於貨物的檢驗權是其一項不可剝奪的權利。《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第五十八條明確:規定買方在未有機會檢驗貨物前,無義務支付價款,除非這種機會與雙方當事人議定的交貨或支付程序相抵觸。買方的這項權利是與賣方應當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的義務相對應的。賣方必須提交與合同相符的貨物,法律上稱之為品質擔保義務。按照買賣法的一般原則,如果合同已對貨物的品質、規格有具體規定,賣方應按合同規定的品質和規格交貨;如果合同沒有具體規定,則賣方所交貨物應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公約》第三十五章第1款。)根據合同或法律所作出的檢驗結果,是判斷賣方提交的貨物是否與合同相符的標准,也是買方據以向賣方索賠的依據。
根據《公約》的有關規定及貨物檢驗的具體操作
,買方在貨物的檢驗中要注意以下幾點:
1、合同中的檢驗條款。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中,通常訂有內容詳細的檢驗條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1)檢驗時間和地點。包括如下幾種做法:a.工廠檢驗;b.裝船前或裝船時在裝運港檢驗;c.進口國目的港檢驗;d.出口國裝運港檢驗,進口國目的港復驗;e.裝運港檢驗重量,目的港檢驗品質。(2)檢驗機構。一般是由專業性的檢驗部門或檢驗企業來辦理,包括:官司方機構(如中國進出口商品檢驗局),非官司方機構(如SGS),工廠企業,用貨單位設立的化驗、檢驗室。(3)檢驗證書。如品質檢驗證書、重量檢驗證書、質量檢驗證書等。檢驗證書一般由賣方根據信用證條款提交給銀行,作為結匯的單據。
應該說,詳盡的檢驗條款保護了買方的利益,並能督促賣方提交與合同質量標准相符的貨物。
2、買方檢驗權的喪失。買方對貨物的檢驗權與其聲稱的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的索賠權有著密切的聯系,如果索賠權已經喪失,則檢驗權也失去其意義。具體說來,檢驗權的喪失包括如下幾種情況:(1)合同約定的檢驗期限已過;(2)合同約定的索賠期限已過;(3)買方沒有在發現貨物與合同不符之後的合理期限內向賣方提出索賠,喪失了聲稱貨物不符合合同的權利;(4)買方表示無條件地接受了貨物;(5)買方所做的檢驗不符合合同的規定,如沒有通過約定的商檢機構進行檢驗。
3、貨物的檢驗與風險轉移的關系。所謂風險轉移是指貨物可能遭受的各種意外損失。這些損失是由意外事件造成的,而不是由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不行為造成的。風險轉移是指在買賣合同的履行過程中,風險由賣方身上轉移到買方身上。誰承擔風險,誰就應當對意外事件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例如在FOB合同中,風險的轉移是以船舷為界。在貨物越過船舷之前,由意外事件而產生的損失就應當由賣方承擔,而在此之後,則由買方承擔。
《公約》第36條明確了賣方交貨不符合合同的責任與風險轉移之間的關系和區別:
(1)如果在風險轉移於買方的時候,貨物即與合同不符,賣方必須對此承擔責任。
(2)在某些情況下,特別是貨物有潛在缺陷的情況下,這種缺陷往往要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甚至要經過科學檢驗或投入使用一段時間之後,才能出現或顯露出來,這時盡管風險已經轉移於買方,但賣方仍然承擔貨物與合同不符的責任。因為這種缺陷在風險轉移的時候實際上已經存在,只不過是當時還不明顯,等到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才變得明顯而已。
(3)在某些情況下,賣方對貨物在風險轉移於買方之後發生的任何不符合同要求的情形應承擔責任,如果這種不符合同情形的發生是由於賣方違反了他的某項義務,包括關於貨物在一定期間內將繼續適合於其通常用途或某種特定用途的保證。
4、買方的檢驗時間。在實踐中可以有以下幾種做法:(1)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前,對貨物進行檢驗,如買方在賣方將貨物裝船前,到賣方的工廠、倉庫對貨物進行檢驗。但是,《美國統一商法典》規定,如果買方在訂立合同以前,已經檢驗過貨物或樣品模型,或者買方拒絕進行檢驗,則賣方對於通過此項檢驗本應能發現的缺陷,就不承擔任何默示擔保義務。
(2)買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時,對貨物進行檢驗,但這種做法多運用於實際交貨的情形,如EXW(工廠交貨)、DDP(完稅後交貨)等情形。
(3)雙方可以在貨物風險轉移之後,對貨物進行檢驗,這是較為普遍的做法。《公約》第三十八條雖然在第1款規定了買方應當在實際可行的最佳時間內檢驗貨物,但在第2款也規定如果合同涉及貨物的運輸,檢驗可推遲到貨物到達目的地後進行。但是在這種情況下,買方就存在著一定的舉證責任,他必須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就存在著與合同不符的情況,這種缺陷不是由承運人或其他任何外來原因造成,或者證明貨物在風險轉移時符合合同,但由於其內在的缺陷,導致在貨到目的地時貨物與合同不符。例如,買方在收到貨物時,外包裝完好無損而貨物質量與合同不符,或者雖然外包裝損壞,但這種損壞是由於賣方沒有按合同規定進行包裝所造成。在一般情況下,這種舉證責任是比較復雜的,有時甚至是難以舉證的。

6、商品包裝對進出口的影響1

進出口包裝都有嚴格的規定,包括包裝得材料,規格,文字等,例如用木板包裝得東西一定要經過熏蒸等,可以上海關查詢

7、進出口貿易中對貨物的包裝有什麼要求嗎?

進出口貿易貨物可以根據貨物的不同,來選擇包裝形式(如:紙箱、木箱、編織袋等)。不同的包裝形式其包裝要求也有所不同。
1、一般出口包裝標准:根據貿易出口通用的標准進行包裝。
2、特殊出口包裝標准:根據客戶的特殊要求進行出口貨物包裝。
3、貨物的包裝和嘜頭(運輸標志):應進行認真檢查核實,使之符合信用證的規定。

8、包裝標志在國際商品買賣中的作用

一、包裝的種類
包裝的種類可依據不同方式進行劃分,總起來講,可按運輸形態和包裝作用進行分類。
(一)商品包裝按運輸形態分
1.裸裝貨物(Nude Cargo)
適用於難於包裝或不需要包裝的商品,如鋼材、木材、橡膠等。
2.散裝貨物(Bulk Car90;Cargo in Bulk)
適用於數量較大、顆粒成堆或液態商品,如礦砂、煤、糧食、石油等。
3.包裝貨物(Packing Nude Cargo)
一般出口貨物,除上述裸裝和散裝貨物外,都需加以包裝,我們一般講的商品包裝,主要是指這一類。
(二)商品包裝按包裝作用分
1.運輸包裝(Packing)
運輸包裝又稱外包裝和大包裝,主要是為了便於商品的運輸、裝卸和儲存。它又可以分為單件運輸包裝和集合運輸包裝。
(1)單件運輸包裝 即貨物在運輸過程中作為一個計件單位的包裝。
(2)集合包裝 為了提高港口裝卸速度、便於貨運、減輕裝卸搬運工人的勞動強度、降低運輸成本和節省運雜費用、更好地保護商品的質量和數量、促進包裝標准化,在國際貿易中越來越多的包裝採用了集合包裝。常見的集合包裝有集裝包、集裝袋和集裝箱。另外,托盤也是一種集合包裝。
2.銷售包裝(Packaging)
銷售包裝又稱為內包裝或小包裝,主要是便於商品的分配、銷售和消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