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瀕危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目錄

發布時間: 2023-01-14 08:20:27

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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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與生物多樣性保護有關的國際公約

法律分析:1、《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2、《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法律依據:《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 第一條 除非內容另有所指,就本公約而言:1.「物種」指任何的種、亞種,或其地理上隔離的種群;2.「標本」指:(1) 任何活的或死的動物,或植物;(2)如系動物,指附錄一和附錄二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錄三所列物種及與附錄三所指有關物種的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3)如系植物,指附錄一所列物種,或其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和附錄二、附錄三所列物種及與附錄二、附錄三所指有關物種的任何可辨認的部分,或其衍生物。3.「貿易」指出口、再出口、進口和從海上引進;4.「再出口」指原先進口的任何標本的出口;5.「從海上引進」指從不屬任何國家管轄的海域中取得的任何物種標本輸入某個國家;6.「科學機構」指依第九條所指定的全國性科學機構;7.「管理機構」指依第九條所指定的全國性管理機構;8.「成員國」指本公約對之生效的國家。

《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 第一條 一、本公約適用於南緯60度以南區域以及該緯度與構成部分南極海洋生態系統的南極幅合帶之間區域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二、南極海洋生物資源指在南極幅合帶以南的有鰭魚、軟體動物、甲殼類動物和包括鳥類在內的其他生物種類的總和。三、南極海洋生態系統指南極海洋生物資源之間以及與其自然環境之間的復雜關系。四、南極幅合帶應被視為連接以下經緯各點的連線:南緯50°,0°;南緯50°,東經30°;南緯45°,東經30°;南緯45°S,東經80°;南緯55°,東經80°;南緯55°,東經150°;南緯60°,東經150°;南緯60°,西經50°;南緯50°,西經50°;南緯50°,0°。

3、中國在多少年多少月多少日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易貿公約》

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中國於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並於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因此,中國不僅在保護和管理該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動植物種方面負有重要的責任,而且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除了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已經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隸屬於附錄Ⅲ。為此中國還規定,該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所列的原產地在中國的物種,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規定的保護級別執行,非原產於中國的,根據其在附錄中隸屬的情況,分別按照國家Ⅰ級或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例如,黑熊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被列在附錄Ⅰ中,但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被列為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以應按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又如非洲鴕鳥並非原產於中國,但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中,所以應按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4、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是單邊還是多邊

是多邊公約,目前有183個締約國。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英文名:the Convention on International Trade in Endangered Species of Wild Fauna and Flora):簡稱(CITES)。是1963年 IUCN(世界自然保護聯盟)成員會議通過的一項決議的結果。

1973年3月3日,80個國家的代表在美利堅合眾國華盛頓特區的一次會議上最終商定了公約的文本,並於1975年7月1日CITES生效。CITES 一直是成員最多的保護協議之一,截止2021年有183個締約國。

CITES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種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種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

附錄Ⅰ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確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允許買賣這些物種的標本。

附錄Ⅱ的物種則為包括不一定面臨滅絕威脅的物種,但必須對其貿易加以控制,以避免與其生存不符的利用。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

附錄Ⅲ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包含至少在一個國家受保護的物種,該國已要求其他CITES締約方協助控制貿易。

對附錄Ⅲ的修改遵循與對附錄Ⅰ和附錄Ⅱ的修改不同的程序,因為各方均有權對其進行單方面修改。

5、求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的3個附錄所列物種

(一)附錄一應包括所有受到和可能受到貿易的影響而有滅絕危險的物種。這些物種的標本的貿易必須加以特別嚴格的管理,以防止進一步危害其生存,並且只有在特殊的情況下才能允許進行貿易。
(二)附錄二應包括:
1.所有那些目前雖未瀕臨滅絕,但如對其貿易不嚴加管理,以防止不利其生存的利用,就可能變成有滅絕危險的物種;
2.為了使本款第1項中指明的某些物種標本的貿易能得到有效的控制,而必須加以管理的其它物種。
(三)附錄三應包括任一成員國認為屬其管轄范圍內,應進行管理以防止或限制開發利用而需要其他成員國合作控制貿易的物種。
(四)除遵守本公約各項規定外,各成員國均不應允許就附錄一、附錄二、附錄三所列物種標本進行貿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