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貿易 » 國際貿易避免反傾銷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貿易避免反傾銷

發布時間: 2023-01-12 22:38:04

1、應對反傾銷的措施

對於反傾銷的應對措施有很多,要看從哪個角度去考慮。
比如,如果從我國遭遇反傾銷的根本原因來說,是因為我們的產品太便宜了,企業的惡性競爭等等,因此政府需要轉變經濟增長方式,引導企業不要搞惡性競爭,加強行業協會的作用。
還有就是鼓勵企業積極應對國外對華反傾銷,因為很多企業的消極應對,造成國外對華的反傾銷有恃無恐。
還有就是爭取「非市場地位」,加強與其他國家的政治交流。
還有就是完善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對其他對華反傾銷的國家形成威懾力,使其不敢輕易對華發起反傾銷。加快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進度,提高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總結以往辦案經驗,制定詳盡的產業損害調查操作手冊或指南,把產業損害調查工作納入程序化軌道。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快立案進程和調查與裁決的進度,及時發揮反傾銷等措施的作用,切實保護產業利益。及早制定預案,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針對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案件。
加強對案件的經濟學和產業競爭力分析和國內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別是對同類產品確定、產品競爭性、損害威脅、公共利益等重點問題的研究,提高裁決水平,2003年擬先對2-3個產業進行產業競爭力分析,編制產業競爭力評估報告。
在已建立的電子政務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礎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閱制度,提高聽證會的質量和效果,增加辦案透明度。

拓展資料:我國企業應對國外反傾銷的現狀我國企業遭遇國外反傾銷案件總數多,對抗指數低,反傾銷稅率高中國白1979年6月遭歐共體糖精鈉反傾銷調查以來,涉及中國產品的反傾銷讕查有700多起,約佔世界總數的七分之一.我國遭受反傾銷調查的案件數、最終裁定的比率均居世界第一,而反傾銷的對抗指數卻很低,只有1%左右(對抗指數是指同期兩個貿易國家受到對方反傾銷案件數之比,指標值的高低可以反映出一國對外反傾銷的對抗力,西方國家的對抗指數一般大於1)。
法律依據:《反傾銷稅法律》規定第三十九條?反傾銷稅適用於終裁決定公告之日後進口的產品,但屬於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的情形除外。

2、國際貿易風險防範!

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有效舉措

(一)大力實施品牌戰略
隨著全球經濟一體化快速發展,企業之間的競爭越來越成為質量和品牌的競爭。規避國際貿易風險,必須通過實施品牌戰略來提高企業的國際競爭力,強化我國外貿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話語權。科技創新是打造品牌戰略的重要載體,企業必須把科技創新放在重要位置,加強產品研發,提高產品質量,打造企業核心競爭力,以此遏制「反傾銷」。著眼於主動應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我國外貿企業既要向國際標准看齊,並逐步向「制定標准」的方向邁進,這是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最有力舉措。
(二)加強匯率風險控制
控制匯率風險,是我國外貿企業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務實之舉,只有有效控制匯率風險,才能實現企業贏利最大化。我國外貿企業要想有效的控制匯率風險,就必須積極主動的融入到國際匯率下的期貨市場,在開展國際貿易中用好、用足、用活「鎖定匯率」,以達到控制匯率風險的目的。比如要學會合理運用「計價貨幣」,可採取「出口用硬幣、進口用軟幣」的方式進行計價;在企業議價能力不強被迫接受「出口用軟幣、進口用硬幣」的情況下,必須對價格做出調整。總之,外貿企業必須通過一系列形之效的方式加強匯率風險控制,最大限度的規避與之相關的風險。
(三)增強法律防範意識
增強法律防範意識、嚴格遵循法規辦事,是我國外貿企業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重要保障性舉措。目前我國進出口法律法規體系已經形成,並且基本實現了與國際接軌,我國外貿企業在開展進出口貿易時,必須拿起法律的武器來防範國際貿易風險,建立法律顧問組織,強化對《對外貿易法》、《涉外經濟合同法》、《產品質量法》、《海關法》、《外匯管理條例》、《規范進出口代理業務的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的運用和執行能力,推動國際貿易走上法制化、規范化和有序化的軌道,以此提高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主動性。
(四)建立資信認證體系
在國際貿易中,我國外貿企業通過建立資信認證體系,強化對交易對象的資信調查,是規避國際貿易風險的重要基礎。我國外貿企業在開展國際貿易過程中,必須通過資信調查摸清擬交易對象「底細」,詳細了解擬交易對象企業資信情況,首先要對營業許可、注冊資本、經營狀況、貨物情況、辦公地址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要調查擬交易的生產經營、管理服務、信用指數等情況進行深入調查,並根據調查情況確定是否進行交易。
總結

在國際貿易不斷增多的歷史條件下,我國外貿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風險日益增長,給我國外貿企業提出了新的挑戰。我國外貿企業必須深刻認識在國際貿易中面臨的風險和挑戰,通過大力實施品牌戰略、加強匯率風險控制、增強法律防範意識、建立資信認證體系來規避國際貿易風險,努力在國際貿易合作與競爭中贏得優勢、獲得效益。

3、應採取怎麼的對策應對反傾銷行為

應對反傾銷的對策分析

外國政府頻繁對中國出口產品提起反傾銷調查,不僅使中國企業損耗了大量資金,而且阻礙了中國出口貿易的發展勢頭。因此,應對國外的反傾銷,我們必須採取行之有效的措施。

5.1積極應訴

在面臨國外市場針對中國企業、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應該積極應訴,而且更需要所有相關企業協會的通力合作。

在審理反傾銷案件中,有個通用的「不合作原則」 。即:如果被訴方不應訴,就完全按照申訴方的要求來進行裁定。這樣一來,如果不應訴,負責案件審理的部門就可以依據「可獲得最佳信息」的原則,對不應訴的國家或者企業直接做出「缺席審判」 。所以,「不應訴」就像體育比賽前自動放棄參賽權,只有敗訴這一種可能性。

例如1994年,中國一次性打火機製造企業遭美國反傾銷,54家企業只有3家企業應訴,結果有兩家應訴企業的反傾銷稅降到0,一家企業降到20%,而其餘沒有應訴的54家企業,都因被徵收197.85%的反傾銷稅而失去了美國市場。

再如1994年美國調查中國大蒜一案,由於我過出口商未出面應訴,美國商務部採用美國申訴方提供的資料認定中國大蒜對美國造成了傷害,裁定以376%的傾銷幅度徵收反傾銷稅。企業不應訴使我國對美國的出口損失高達3億美元。

另外,反傾銷針對的是我國在銷出國的全部產品,要是相關各企業不能齊心協力地去應訴,應訴企業也就很有可能被不應訴的企業所耽誤,導致處理結果的不利。

由於浙江的民營企業經濟發達,所以現在遭受反傾銷訴訟的浙江企業大多數都是民營企業。而民營企業的特點是散而小,沒有實力單獨應對國外的傾銷訴訟。根據國外的經驗,在面臨國際訴訟的時候,中小企業主要通過協會或商會出面解決。,一個民間組織可以集中力量為企業服務。浙江商會常務副秘書長陳康漢說過,浙江的民營企業在利益上是共同的,一榮俱榮,一損俱損,因此必須組織協調起來應對困難。因為中國的大企業可以依靠自身的力量來應對國外的訴訟,但是生產小產品、小商品的企業必須要抱團出擊。

1/4頁
孫加鋒認為,如果案件官司打下來了,中國企業在國外市場中的地位將得到保護,否則將逐漸失去在各國的陣地。尤其對於小商品來講,雖然在一個國家所佔的市場份額很小,但如果不去積極應訴而導致失敗,很可能也會為其他國家排擠中國產品產生示範效應。

5.2 合法抗爭

在面臨國外市場針對中國企業、中國產品進行"不公平"的反傾銷調查時,應該充分利用WTO相關法律法規,保證中國企業、中國產品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權利。

上海WTO事務咨詢中心資深專家馮軍認為,在面臨國外市場針對我們的企業和產品進行反傾銷調查時,中國企業不僅要積極應訴,而且要充分利用進口方成員的相關法律武器,積極選取對中國出口產品有利的"替代國"價格,以爭取獲得較好的反傾銷應訴結果。同時中國要加大研究進口方成員經濟體的法律或行政當局的行政法規,將這些法規放在WTO的框架下進行審視,特別是按照WTO規則要求的透明度、可預見性或者預先通知、合理程序等方面進行審視,以防止進口方成員當局濫用中國入世承諾條款,保證中國企業、中國產品在WTO框架下的合法權利。

例如2004年的2月13日,美國軸承製造商協會向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提出申請,要求對我國出口美國的球軸承正式提出反傾銷調查,這成為入世後的中國首起反傾銷案。根據美方公布的統計數據,我國去年有價值3億美元的球軸承出口美國,涉及我國253家企業。而且由於軸承的生產廠家基本上都在浙江,給這些企業帶來了嚴重的影響,涉及金額高達二億美元。

而美方在這次球軸承案中,選的替代國就是與我國的發展狀況比較接近的印度。這樣一來,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於2004年4月舉行的聽證會最終以絕對多數認定,中國球軸承對美國軸承工業沒有造成任何損害,中國出口美國的球軸承傾銷案並不成立。至此,以浙江新昌皮爾軸承有限公司等3家企業為代表的反傾銷應訴取得勝訴。

所以,中國企業、尤其是浙江企業,目前應該把意力更多地放在完善自己的出口貿易秩序,協調國內企業產品出口的數量和價格,提高產品檔次,增強品牌營銷與服務貿易的競爭力和意識。

4、試述中國企業如何應對反傾銷?

所謂反傾銷,是指進口當局為了保護本國產業,對來自外國的傾銷產品採取強制性措施,以提高傾銷商品在進口國國內市場的銷售價格或限制進口數量。但由於反傾銷國在進行反傾銷時,常以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之實,濫用反傾銷措施進行貿易保護。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我國出口額的不斷擴大,同時也使國外對華反傾銷指控越來越多。
措施:
(一)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品牌意識,走出低價陰影
中國企業應大幅度提高產品質量,增強後期服務,建立企業自己的品牌。不要僅以價格競爭為主要競爭手段,應以質量取勝、服務取勝。這樣既可滿足國內市場需求,又提高出口產品質量,從而改變原有的產品形象。產品質量的提高,不僅可通過成本的提高來提高產品的出口價格,還可以通過建立的品牌形象加大產品的附加值。由於反傾銷主要是針對產品的低價而言,中國企業應努力走出低質低價的低谷,減少國外反傾銷的誘因,防止授人以柄。
(二)藉助海外直接投,應對反傾銷
海外直接投資不僅可以有效饒過國外的貿易壁壘,大大減少被訴傾銷的幾率,而且還有以下三項優點:第一,轉移國內過剩的生產和技術能力;第二,學習國外最新的技術、管理、信息、經驗和營銷,鍛煉和提升企業競爭力;第三,適應經濟全球化發展要求,構建企業的全球生產、研發和營銷網路,加快中國跨國公司的成長。在我國,最典型的國外投資饒過反傾銷的案例是海爾在美國投資建廠。
(三)培養專業人才,積極應訴反傾銷
據統計,在已發生的480起對華反傾銷案中,至少有50%的我國企業選擇了放棄應訴。其中有些企業是因為不了解國際貿易法規,缺乏國際商務人才,不知該如何應訴。美國目前擁有反傾銷專業人員2000個,而我國只有20個,僅及美國的百分之一。歐盟的反傾銷調查官員有200人,而中國從事反傾銷調查的人員連歐盟的十分之一都不到。因此,企業應從戰略高度出發,培養在經濟、法律和外語等方面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的優秀國際商務人才,為反傾銷應訴取得勝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資源支持。
(四)主動出擊,拿起反傾銷武器,保護我國企業自身正當權益
如此,不但可以抗衡外國對華反傾銷,亦可消除外國在華不合理競爭行為,保護我國產業安全。如自吉林造紙集團有限公司等9家新聞紙生產企業對來自加拿大、韓國和美國的進口新聞紙提起反傾銷申訴後,相繼有武鋼訴俄羅斯冷軋硅鋼片傾銷案,杜邦等6家公司訴韓國企業聚酯薄膜傾銷案。但整體來說,我國企業訴訟外商傾銷的案例的確很少。這並非外商不存在對華傾銷行為,而是我國企業缺乏使用反傾銷這一正當手段的意識。故我國出口企業還應主動拿起反傾銷武器,以「其人之道,還治其人之身」,保護自身正當利益。
(五)轉變營銷觀念,實施多元化國際營銷戰略
我國企業要從單一的貨物貿易向技術貿易領域發展,同時,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減少國內企業間的沖突,避免形成低價競銷的狀況。在商品結構上,我國企業要加大科研投入,變「以廉取勝」為「以質取勝」。在國際競爭日益激烈的形勢下,必須努力提高出口商品的科技含量和附加值。從長遠看,要加緊體制改革,調整經濟結構,提升產業層次,改善出口構成,優化出口結構,提高出口效益。在市場結構上,要變目標市場過於集中為市場多元化。在鞏固現有歐美市場的同時,積極開拓新興的海外市場,以降低市場過於集中所帶來的風險,並達到避免反傾銷調查之效。在競爭手段上,要變單純的價格競爭為多種競爭手段並用。在經營方式上,要改單純出口商品為直接對外投資,這樣既有利於國內剩餘生產能力的轉移,又可提高企業國際化程度。
(六)規范企業內部管理
我國企業應加快實現對賬目的統一管理,與國際接軌。這些數據將是反傾銷訴訟中重要的證據來源。企業不僅要採取國際標准,還應該了解主要出口國家的相關制度,注意兩者的不同。這樣,我們所提出的會計報表將更加規范化,具有更強的證明力及可信度。(七)國內企業應團結起來,一致對外
國內一些企業在遭遇反傾銷訴訟時,由於同行業其他企業的不配合或不積極配合往往力不從心,而相當一部分企業存在「搭便車」的心理。一旦國外對我國反傾銷訴訟成功,我國的同種產品以及同類產品在該市場將受重創,甚至可能從該市場完全退出。這對我國該產業的對外貿易將是巨大沖擊。因此,國內企業應團結起來,一致對外,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應全面聯合起來籌措和募集基金,對參與訴訟的企業同行業其他企業予以全方面支持和鼓勵。
(八)加強與外國企業的聯系與合作
在反傾銷案件中,起訴方的利益往往也是多元化和多層面的,因此,在對外貿易中,我國企業應促進貿易雙方的深層了解與合作,達成相關協議,以求在中國產品被指控傾銷時,該國部分相關企業能共同參與訴訟,提供有利於我方的相關證明,甚至說服起訴方撤訴,這已經是化解反傾銷調查的重要途徑之一。
(九)加深對進口國的法律了解,拓展信息渠道
我國企業應盡快培養一批專業的法律人才,積極應訴反傾銷。我國企業之所以不應訴反傾銷,在很大程度上並不是企業不敢應訴,而是他們不了解國際貿易法規,缺乏國際商務人才,不知道如何應訴。因此,企業應從戰略高度出發,培養在經濟、法律和外語等方面具有較高知識水平和業務素質的優秀國際商務人才,為反傾銷應訴取得勝利提供有力的人才資源支持。同時,可以通過駐外機構、向外國資本輸出的方式建立的一些海外企業,了解該國的法律法規、政策動態並及時反饋給我國相關機構和企業,形成快速高效的信息網,完善我國預警機制。
(十)用反傾銷手段,保護自己正當權益
外國對華反傾銷指控的勢頭越來越猛,而中國對外提起的反傾銷指控卻寥寥無幾。這並不是說外國生產商不存在對華傾銷行為,而是我國企業不知道反傾銷是一個正當的保護手段。由於我國在稅收管理,關稅削減等方面的改革,使市場准入條件大大改善和缺乏相應的嚴密管理,導致許多外國公司紛紛進軍中國。他們不惜通過降低產品價格甚至虧本銷售,大肆傾銷。所以,我國出口企業在積極應對國外反傾銷指控的同時,直接受到傾銷行為威脅的生產企業必須主動使用反傾銷措施,從而保護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整體而言,面對國際間眾多的競爭對手,我國企業還處於明顯的劣勢。因此,我國企業應深刻意識到這一情況的危害性,及時調整經營思路,完善企業制度,從根本上提高企業自身競爭力。唯有如此,才能有效的避免或應對國外的反傾銷行為。同時,從企業本身出發,企業要抓住機遇,立即著手強化企業管理,著重依法管理,嚴格管理。把標准建設為企業文化,使職工在企業文化的熏陶下逐步養成良好的工作喜歡,形成公司的文化。還有,企業要認識到,只有嚴格的按照發展是第一要務,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人力資源是第一資源的要求,堅持走科教興市的道路,不斷創新,求真務實開展各項工作,才能在市場競爭正於不敗之地。

5、我國對他國反傾銷策略的對策

我國應對反傾銷的策略探討

4.1 熟悉國際慣例,依法應對反傾銷

反傾銷在本質上就是一個法律問題,我們應從法律的角度去尋找外國對華反傾銷的原因與對策,企業要了解有關國際反傾銷方面的法律知識,了解WTO反傾銷協議及有關國家的反傾銷依據和程序,熟悉反傾銷的國際慣例,才能更好的採用應對措施。反傾銷調查本身並不意味著傾銷的成立,面對反傾銷調查,是否應訴,其結果是截然不同,拒絕應訴等於默認構成傾銷。企業對反傾銷後果的嚴重性要有全面地、清醒的認識,要認識應訴與不應訴,其結果大不相同。由於傾銷指控一成立,其造成的損失不會只對一家企業,而是整個行業,因而每個涉案企業都不能消極等待,應團結起來積極應訴,共同對外,積極准備應訴材料,迅速組成應訴小組,填好調查問卷,要隨時關注事態的發展,採取靈活多樣的解決途徑。如果勝訴的可能性不大,企業應爭取達成價格或數量協議來結案,及時化解矛盾。聘請有經驗的律師訴訟中要主動進行市場經濟的抗辯,爭取單獨稅率。盡管有些國家已把我國從非市場經濟名單中刪除,但我國企業並不能自動取得市場經濟待遇,這還需要企業進行市場經濟待遇的申請,只有符合進口國家的條件,才能取得市場經濟待遇。而一旦不能獲得市場經濟待遇,企業應把精力放在替代國的選擇上,選擇那些國內售價較低的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選擇確定後,要及時向歐美主管當局提出申請,擬出充足的證據,充分說明選擇的理由,以便對方採納。同時,還應充分利用外國資源,加強與進口商的通力合作。在反傾銷訴訟時,進出口商的利益基本是一致的,出口商希望勝訴保住出口市場,進口商也希望進口賺取利潤,因此我國的出口企業要與進口商建立長期穩定、相互信任的合作關系,加強同國外進口商的合作,是我國企業獲得勝訴的重要因素之一。

4.2 優化出口商品結構,改善出口市場布局

為避免進口國對華反傾銷,就要不斷優化出口商品結構,加大科技投入,不斷研製開發新商品,提高產品的科技含量,樹立品牌意識,實施名牌戰略,改變我國出口商品地攤貨形象,實現由勞動密集型產品出口向資金、技術密集型產品的轉變和「以價勝」戰略轉變。我國出口商品要加快從「以廉取勝」過渡到「以質取勝」要從物美價廉走向物美價格適中,物美價格就應高,要物有所俗稱一分錢分貨,價廉就不可能真正做到物美。低價可以打入場,但進入外國市場後仍維持低價就給自己設下了陷阱,埋下定時炸彈,遲早要響。打入國外市場站穩腳跟後,就要設法提要從改善交貨條件、付款條件入手方便買方;要增加商品規格增加花色品種,改進包裝裝潢;要努力搞好售後服務取悅消費上檔次創名牌,這是外貿擴大出口持續發展的必由之路,也是對國際貿易保護主義,特別是應對國外反傾銷的最有效措施。在出口市場的布局上,要調整出口商品的市場結構,改變合理的出口市場分布狀況,實現市場的多元化,解決市場過於中的問題,改變對某些市場過於依賴的情況,在保護現有市場同時,全方位、多層次的開拓新市場,是向出口市場的合理分保證出口市場份額的相對平衡。企業要做好市場調研,研究國市場的動向和市場的容量,及時調整出口價格和出口數量。

4.3 規范企業財務制度爭取有利的技術條件

在進行反傾銷調查時,無論確定是否存在傾銷以及傾銷幅度如何,都需要企業提供大量詳實的有關產品生產成本的數據。健全的企業財務制度是提供正確數據的根本保證。只有企業財務規范化並與國際接軌,才能准確無誤地提供這些數據。如果數據有偏差,就可能導致調查機構認定企業有欺詐行為,取消應訴方作證資格,而以原告的數據為准。國外反傾銷調查中,一般要求出口企業出具有關產品成本的數據,作為確定其正常價值和傾銷幅度的依據。這些數據包括原材料費用、勞動力管理費用、銷售費用等,甚至涉及車間領料表、工資考勤表等原始單據。只有與國際接軌的財務制度和規范化的企業管理,才能為企業提供詳實、可信的數據資料,從而在應訴中最大限度地捍衛自身的財務制度,以爭取有利的技術條件。

4.4 加強政府的調控和監管

政府介入反傾銷,幫助企業積極應對反傾銷調查,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做起。

(1)積極爭取「市場經濟國家」地位。目前,我國已初步建立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日趨明顯。據測算[7],到2001年,我國經濟的市場化程度約為690J0,而世界上公認的市場經濟標准臨界水平為60%。這表明,我國已是發展中的市場經濟國家,而不應被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據此,一方面,在對外宣傳中,要統一口徑,主要報道我國推進市場化改革取得的成果,避免過多地渲染我國市場機制和市場體系發育的某些不完善而授人以柄;另一方面,要以客觀事實為依據,以合理開放市場為條件,以各個擊破為策略,通過談判與磋商,使更多的國家承認我國的市場經濟地位。同時,要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完善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更大程度地發揮市場機制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另外,我國政府要在世貿組織新一輪談判中與有關國家特別是第三世界國家合作,爭取修改反傾銷協議中的不合理條款,為我國企業爭取一個公平競爭的國際環境。

(2)建立健全反傾銷應訴機制。一是盡快建立反傾銷預警機制。充分發揮我國駐外商務機構的作用,深入了解駐在國的反傾銷法律、法規,及時跟蹤我國出口商品被進口國反傾銷機構立案調查的情況,對可能發生的反傾銷提前預警並及時制訂相應對策。同時,要建立大宗商品、重要商品的出口監測系統,完善信息通報制度,爭取產業保護的主動權。二是加大獎懲力度。把反傾銷應訴與出口管理手段結合起來,堅決落實「誰應訴、誰受益」原則,對積極應訴和勝訴的企業給予獎勵,對不應訴或在應訴中表現消極的企業給予處罰,形成有效的獎懲機制。

(3)加強區域經濟合作。在坎昆談判陷入僵局、多邊合作受挫後,區域經濟一體化進程顯著加快,我國在繼續參與多邊進程的同時,應高度重視並參與區域經濟合作,加快推進同東盟、中亞等地域臨近國家的區域合作進程,努力擴大跨區域的雙邊經貿合作范圍。通過互利安排,消除貿易歧視和貿易保護,減少貿易摩擦,規避國外反傾銷。

總之,企業在應對反傾銷的過程中,既要做好事前防範措施,又要在發生反傾銷指控後,做好積極的應對工作。企業首先應該熟悉國際慣例,依法應對反傾銷,化被動為主動;其次企業需要調整戰略,實行國際化經營,實施「走出去」戰略;企業還應該優化出口產品結構,改善出口市場布局;最後企業應規范自身的財務制度,以爭取有利的技術條件。

6、我國企業如何應對反傾銷

我國企業可從以下七個方面應對反傾銷:

1、加快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進度,提高規范化、程序化水平。

今年產業損害調查局將全面貫徹國家經貿委《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反補貼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規定》和《產業損害調查聽證規則》,深入研究世貿組織和主要國家相關法律和案例。

總結以往辦案經驗,制定詳盡的產業損害調查操作手冊或指南,把產業損害調查工作納入程序化軌道。

加強與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加快立案進程和調查與裁決的進度,及時發揮反傾銷等措施的作用,切實保護產業利益。及早制定預案,積極應對可能發生的、針對反傾銷和保障措施產業損害調查與裁決的行政復議和司法審查案件。

加強對案件的經濟學和產業競爭力分析和國內外典型案例的研究,特別是對同類產品確定、產品競爭性、損害威脅、公共利益等重點問題的研究,提高裁決水平,2003年擬先對2-3個產業進行產業競爭力分析,編制產業競爭力評估報告。

在已建立的電子政務平台及信息披露平台的基礎上,研究建立信息披露和案卷查閱制度,提高聽證會的質量和效果,增加辦案透明度。

2、充分發揮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在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工作中的作用一是完善產業損害報告制度,加強調查研究,及早發現產業損害跡象和案件苗頭。

3、加強立案前輔導工作。對企業申請立案給予技術指導,協助企業建立信息渠道、提供申請書參考範本等。在徵得申請企業同意的情況下,邀請相關省市和行業協會參加立案前協調和咨詢會議。

4、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無利害沖突的情況下,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適當介入指導國內生產者填寫調查問卷、准備核查等工作。

5、加強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間的溝通,及時交流信息,共同做好指導產業(企業)立案工作。

6、完善國家經貿委與地方、行業有機結合的產業損害預警機制,發揮預警機制為產業和企業的服務功能

產業損害調查局今年將繼續堅持做好月度重點敏感商品、重點行業、重點地區和重點國別的產業損害預警報告。

指導省市經貿委和行業協會做好產業損害預警工作,2003年要爭取在10個左右省市和10個行業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機制,使地方和行業的預警機製成為國家經貿委產業損害預警體系的延伸和補充,初步形成全國重點進出口商品產業損害預警監測體系。

在國際方面,將繼續發揮預警機制在避免貿易摩擦方面的作用,2003年力爭與日本、俄羅斯、印度、美國、墨西哥等國建立產業損害預警數據交換機制,促進雙邊貿易健康發展。

7、面對日益嚴峻和復雜的國外反傾銷形勢,將繼續密切關注國際反傾銷、反補貼、保障措施發展態勢,積極支持和幫助企業做好對外應訴工作。

(一)逐步與主要國家反傾銷產業損害調查機構建立聯系制度,加強對美國、歐盟、澳大利亞、加拿大、印度等主要國家反傾銷法律制度的研究。

特別是要加強對「非市場經濟」地位、特殊保障措施等問題的研究,結合對企業應訴典型案例的分析,總結出應對國外反傾銷的規律性做法和經驗,給企業應訴以針對性更強的指導。

(二)是加強與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經貿委內部有關司局的協調配合,做好企業應訴和接受外方實地核查的國內協調工作,特別是在市場經濟地位的抗辯中,繼續發揮國家經貿委的作用。

(6)國際貿易避免反傾銷擴展資料:

認定反傾銷的方式

按照傾銷的定義,若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正常價格,就會被認為存在傾銷。

打比方,德國一塊光伏板價格為5塊錢,中國光伏板由於政府補貼等因素,光伏板價格價格僅為2塊錢,作為消費者,當然是哪家的便宜就買哪家的。德國光伏板製造商由於賣不出產品,肯定不樂意了,向德國政府報告,你這看咋辦。

於是,德國政府在認定中國光伏產品確實存在傾銷行為後,就會使出大招:「反傾銷稅」。一塊光伏板原本賣2塊錢,現在還要額外繳納3塊錢的稅,這樣你要是還賣2塊錢那就要虧本啦。

看看歐洲對中國光伏產品的做法:

自2013年12月起,歐盟委員會對進口的中國光伏產品徵收最高64.9%的反傾銷稅和最高11.5%的反補貼稅,為期兩年,並於2015年年底延長一次。

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國都把反傾銷做為貿易戰的主要手段之一。

全球金融危機爆發之後,由於國際市場需求快速萎縮,各國企業都面臨著爭奪國際、國內市場的雙重壓力,那中國作為世界第二大出口國,深受各種沖擊也就不足為怪了。

7、避免反傾銷稅的做法

避免反傾銷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團結中外相同利益團體。利用出口商會,推動國外進口商組織起來,推動其反貿易保護活動。因為一旦我方產品被徵收反傾銷稅,受損失的還有外國進口商。中國出口商可通過加強與當地工商組織的交流,以實際的商業利益為砝碼促使其向政府施加壓力。
2、從產品成本價格著手,及時上調價格。因為歐美商業裁判機構於每征滿一年反傾銷稅時會重新調查該傾銷商是否仍有傾銷行為,這時及時上調價格,就能被認為不具傾銷行為,從而被征的反傾銷稅也會立即取消。
3、在出口目的地設廠,籌建跨國公司。這樣可以使中國產品免受進口配額等歧視性貿易條款的限制。
4、通過轉口貿易,在第三國不經過加工(改換包裝、出第三國全套文件)再發往目的國。
其中相對比較好操作的就是第四種方法,通過以上操作,就可以有效規避高額的反傾銷稅,因為從第三國到目的國是沒有反傾銷稅的。
如果把中國出口受限產品經第三國轉口(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韓國、越南、泰國、斯里蘭卡、香港、台灣)等的方式出口,有著自己獨特的優勢。在出口受限產品時,貨物仍然在中國口岸發運,但不以直航方式直達目的港,而是選擇一個國際中轉港口(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韓國、越南、泰國、斯里蘭卡、香港、台灣),將直航變為:頭程由中國口岸發送貨櫃到中轉港(馬來西亞、新加坡、菲律賓、韓國、越南、泰國、斯里蘭卡、香港、台灣),在中轉港完成換櫃重新發運,二程由中轉港到目的港。在換櫃的同時,完成第三國出口文件,用第三國原產地證書及相關配套出口文件作為國外進口商的清關文件。在這種物流方式下,海運成本會比直航方式高,但由此規避的高昂配額費或反傾銷稅則是完全可以抵消轉運成本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 》第六條 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幅度,為傾銷幅度。
對進口產品的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應當考慮影響價格的各種可比性因素,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進行比較。
傾銷幅度的確定,應當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全部可比出口交易的加權平均價格進行比較,或者將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在逐筆交易的基礎上進行比較。
出口價格在不同的購買人、地區、時期之間存在很大差異,按照前款規定的方法難以比較的,可以將加權平均正常價值與單一出口交易的價格進行比較。
第七條 損害,是指傾銷對已經建立的國內產業造成實質損害或者產生實質損害威脅,或者對建立國內產業造成實質阻礙。
對損害的調查和確定,由商務部負責;其中,涉及農產品的反傾銷國內產業損害調查,由商務部會同農業部進行。

8、我國怎麼樣應對反侵銷問題

20世紀初期,國際貿易中開始頻繁實施「傾銷」行為,傾銷,即指一國的產品以低於其正常價值的價格被輸入到另一國商業領域的行為。依產品來源地不同,可分為國內傾銷和國際傾銷。本文主要針對國際傾銷,分析了傾銷的不良影響,以及他國採取反傾銷對我國經濟帶來的危害,進而較宏觀地就我國政府、非政府組織、企業等不同層面針對反傾銷提出應對策略。

一、傾銷:不正當競爭

隨著人類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整體提高,經濟活動的各個環節逐漸打破了以國家疆界為限的地域性,分工在全球基礎上進行,資源在世界范圍內配置,商品、服務大規模湧入、湧出國境。這些都給主權國家經濟活動的對外拓展提供了機遇,但同時也給對本國各種經濟活動的管理帶來了變化和挑戰。20世紀初期,國際貿易中開始頻繁實施「傾銷」行為,顯然,這是一種不正當競爭。對於進口國,傾銷進口產品最明顯的經濟影響,會直接地體現在進口國生產與傾銷產品相似或直接競爭的產品的生產企業身上。物美價廉的傾銷產品的湧入,使得消費者不願再購買本國產品,而傾向於購買進口的傾銷產品。這必然造成進口國相關企業縮小或失去勞動市場,利潤下降,工人失業甚至企業倒閉。這對進口國經濟發展、社會穩定造成的不利影響都是顯而易見的,也是進口國實施反傾銷的根本原因。

然而同時,我們還應當看到:傾銷對出口國本身也存在著許多不利的影響。一方面傾銷企業具有一定壟斷地位,從而使得生產同類產品的本國企業失去海外市場;另一方面,傾銷企業的這種不正當行為一旦被進口國提起反傾銷調查、採取某些措施,傾銷產品在調查期間往往會失去這一市場,使出口企業遭受經濟損失;第三,傾銷企業可能在國內保持高價,以彌補其在國際市場進行傾銷的損失,這樣就會損害本國消費者的利益;第四,本國資源被廉價地消耗、流失。

此外,傾銷還會對第三國經濟產生影響。一旦傾銷產品在進口國國內市場取得較大份額,則第三國同類產品的生產和銷售企業就不得不退出這一市場,或造成其利潤的下降。因此GATT《反傾銷協議》規定,第三國可以要求進口國對傾銷的產品展開調查。

可以看出,企業如果為謀求短期利益而進行傾銷,必然會成為眾矢之的。反傾銷法的制訂和實施,目的也正是在於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預防和懲處傾銷行為。

二、反傾銷法未必絕對公正

反傾銷法目的在於維護正常的國際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然而,反傾銷法也未必時時公正。曾經也有一些國家利用某些貿易糾紛案件,把反傾銷作為貿易保護的工具,人為地誇大對方國家所謂傾銷的幅度,尤其是把一些發展中國家和轉軌國家作為「非市場經濟國家」,採用與這些國家經濟毫不相乾的第三國市場價格來計算這些國家產品的正常價值,而不從這些國家產品的實際成本和價格出發來計算,這就無法真實反映出口國經濟的現實,導致誤判。有人說「反傾銷具有名為反對不公平競爭,實則形成非關稅壁壘的特點」。從這個角度看,反傾銷法也可以演變成貿易保護主義的工具。當年很多中國的拳頭產品在反傾銷後,往往被完全逐出進口國市場,這些反傾銷指控,自然會給中國相關企業造成沖擊,給中國出口貿易構成障礙;此外,也會間接地影響國外企業對中國投資的積極性。目前我國已經成為世界上受反傾銷傷害最大的國家之一,反傾銷訴訟把我國許多具有優勢的產品擠出國際市場,導致大量產品滯銷,一批企業停產倒閉,大量工人失業,給我國帶來嚴重的經濟損失和嚴峻的社會問題;與此同時,一些國家的出口商在我國採取傾銷手段來擠占市場,給我國相關國內產業造成嚴重損害。

三、中國應盡量避免再被「反傾銷」

我們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反傾銷法本身具有兩重性,其積極的一面是保護公平競爭,保護本國民族工業;其消極的一面就是被利用為貿易保護的工具,給出口國商品出口造成人為的壁壘,影響甚至擾亂國際貿易公平秩序。我們應充分利用這種方法以保護我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1、加強法制建設,國內立法與國際立法接軌。我國政府曾於1997年3月制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和反補貼條例》。該條例制定的目的首先在於「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和公平競爭,保護國內相關產業」。我國已加入WTO多年,盡管頻繁受到反傾銷調查的處境沒有立即得到改善,但是法制的完善可以為中國企業提供改善處境的法律依據。反傾銷法原本的價值取向在於阻止外來產品的低價銷售對本國相關產業所帶來的損害。因此,在反傾銷的問題上,中國企業也應當利用相關法律、規則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正確認識反傾銷的本質,真正了解「反傾銷」。積極組織應對反傾銷調查。對於別國提出的反傾銷調查的要求,各國的法律規定也為我們提供了不少應訴的「突破口」。例如,即使我國某一產品被裁定「傾銷」,但如果我們能證明這一產品沒有給對方國家的同類生產商帶來損害,就可以免於被徵收反傾銷稅。只要熟練地掌握反傾銷方面的知識冷靜對待,准確地運用反傾銷法律原則,在平和的心態下勇於應對反傾銷指控,積極研究反傾銷問題,自然可以避免「傾銷」的罪名,使企業在國際競爭中穩操勝券。

3、發揮非政府組織的協調作用。各類商會、行業協會應加強自身服務功能,一方面通過加強與國外相關行業組織、貿易促進機構的聯系,促進對外貿易交流,為企業出口經營活動提供必要的信息資料,幫助企業了解國外市場相關行業的動態。另一方面加強對出口企業經營活動的引導和規范,規范出口競爭秩序,打擊不正當的競爭行為,引導企業向產品多元化和市場多元化方向發展;協調被提起傾銷訴訟的行業內企業在反傾銷調查和訴訟中統一立場、協調作戰,維護企業乃至本行業利益。

4、對於企業來說,還有一些「細節」應加以注意。

(1)加大科研投入,依靠技術創新,提高產品生產率和生產質量,優化出口結構。傳統經濟的增長依靠增加勞動投入和資本投入來推動,隨著我國工業化、現代化進程加快,技術進步就應當成為經濟增長的重要源泉。企業要通過各種途徑改變從投入到產出的全過程,包括改變投入因素的性能、質量,改變生產工藝流程,改變生產過程的組織方式等等,從根本上提高產品的質量,「高檔」產品自然不易再被冠以「傾銷」的惡名。

(2)積極發掘開拓市場的新方式,規范經營活動。如果出口企業為了爭奪訂單而不適當地競相壓價,這不僅使國外進口商坐收漁翁之利,而且給國外競爭者提供了反傾銷的口實。因此,企業不能依賴價格優勢贏得市場,而應遵守國際通行的競爭法則和慣例,加強與外國企業的聯系與合作,多方面、多渠道規范運作,將競爭提升為企業整體優質的競爭。

(3)加強管理,建立和完善相關企業檔案資料管理制度,按照反傾銷法所要求的規則保存好各類原始成本數據、價格資料,在反傾銷調查和訴訟中出於主動地位最大程度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4)熟悉和准確運用反傾銷法律原則,注重對員工的反傾銷知識培訓。

伴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推進,國家之間的經濟、貿易交往愈加頻繁而且相互依存,國際經濟法在維護國際經濟、貿易秩序和建立新的國際經濟秩序方面正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作為世界成員之一的中國,與世界經濟、貿易發展唇齒相依,既要成為遵守現行國際經濟法規則的成員,也要積極加強各方面應對能力,提高自身管理水平,成為制訂國際經濟法規則的成員,真正融入國際市場,推進我國經濟和世界經濟的共同發展。

9、如何主動避免反傾銷

)、反傾銷的預防之道
要抵制反傾銷,我們必須掌握好世貿組織的游戲規則,並相應建立健全的、反應快捷的反傾銷預防應對機制。有效預防反傾銷,應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規范出口競爭秩序,自覺抵制低價出口競爭行為。反傾銷的法律目的在於抵制不公平價格競爭行為,低於正常價值出口就成了反傾銷指控的首選目標。一般來講我國企業不具備傾銷的實力,這是我國對外貿易的主流。為了防止個別企業低價出口擾亂市場,我國政府有關部門頒布了處罰低價出口行為的規定,加大處罰違規企業的力度。作為企業還應自覺抵制低價出口行為,減少國外反傾銷的誘因,防止授人以柄。
——充分利用WTO多邊爭端解決機制,反擊各國對我的歧視待遇。我國一方面可以利用入世後在多邊貿易體系中的發言權來維護我國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要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加大對歐美等國在反傾銷投訴方面對我國的歧視政策的評判力度,以便盡早通過WTO這一多邊貿易體制來維護我國應得的正常待遇。
——建立健全反傾銷預警機制,強化法律意識及自我保護意識,提高企業應訴的主動性。要建立一支掌握國際貿易法律知識、熟悉貿易業務的反傾銷專業人才隊伍,對反傾銷進行專門的研究和專項預防。密切跟蹤國際市場行情是防止反傾銷發生的重要環節。
——減少風險,走市場多元化之路。預防反傾銷的發生,要研究國際和國內兩個市場的情況,制定正確的價格策略,要做到心中有數,優質優價。企業要有目的、有步驟地開發市場,切不可盲目進入、隨波逐流。國內企業在國際市場惡性競價,既影響自己的出口也會破壞已開發的市場。要及時和充分了解本企業產品或者其他類似出口產品在進口國的銷售價格和走勢,把握出口產品對進口國同類產業所造成的影響。
——重視抗辯和「替代國」的選擇
市場經濟抗辯是我國企業遭受反傾銷調查應注意的重點。我國出口企業應積極抗辯,證明我國的市場經濟狀況;應訴企業以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運作的情況,敦促有關調查當局改變對我國經濟體制的不合理看法和對企業的不公平待遇。在市場經濟問題不能完全解決之前,應盡量根據替代國選擇的方法,提供給調查機關合適的「替代國」選擇意向,並對不合適的替代國選擇及時作出抗辯。
——合力敦促一些國家改變不公平的政策和做法
通過政府和企業的共同作用,證明我國的市場經濟現狀,敦促一些國家修改對華的反傾銷政策。相信通過政府的交涉和企業積極應訴的努力,企業將逐步爭取到公平的待遇。
(2)、反傾銷的應訴之道
出口企業一旦被控傾銷,應採取正確對策,積極應訴及時抗辯,爭取對自己有利的結果。反傾銷是國際貿易保護的慣例,要用平常心對待,不必大驚小怪,更不要通過新聞媒體煽動民族主義情緒。國外的習慣心理是,打官司你不敢應訴是你沒理,有理你才敢應訴。因此,企業應重視反傾銷調查的時限性,在規定的時間范圍內參加應訴積極答辯,這樣才視為有效的配合調查,企業才能最大限度地爭取抗辯機會。
配合調查主要體現在及時、准確地填寫調查問卷,配合反傾銷案件的聽證會及實地核查。2002年4月,馬來西亞官方正式開展對華自行車的反傾銷調查,涉及國內自行車出口企業數十家。然而,全國僅深圳市寶安南方自行車有限公司一家參與應訴並在規定時限內完成了調查問卷。2003年1月,馬來西亞裁決承認南方自行車公司的市場經濟運作方式,對其出口至馬來西亞的自行車徵收11.83%的反傾銷稅,而對其它所有內地及通過香港出口的中國自行車徵收186.09%的高額反傾銷稅,此裁決的有效期為5年。這宗反傾銷案充分體現了「誰應訴誰得益」,目前,南方自行車公司出口馬來西亞的自行車已猛增5倍,而且增長勢頭還在持續。
(3)、積極應訴反傾銷,應當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a、回答問卷,積極答辯。據統計,有80%的反傾銷案是由於應訴不力而導致敗訴的。應訴不力的原因,除了出口商無力支付高額的律師費用、不懂反傾銷的運行機制和法規外,還由於企業財務制度不健全。而反傾銷調查和現場核查涉及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尤其是產品的成本構成。
b、找一個好律師。在哪個國家打官司務必聘用哪個國家的律師,在律師的選擇上,應選擇通曉反傾銷所在國的有關法律、有反傾銷實踐經驗、對我友好、熟悉中國國情、有較強公關能力的律師。當然不要用進口商的律師。
c、爭取進口商的協助。明確在反傾銷案應訴過程中我方與進口商是利害與共、同舟共濟的關系。一定要注意調動進口商的積極性,與我們協同工作。進口商對原告及國內相同產品工業了解多,在是否對其國內工業造成損害的抗辯中,進口商能發揮很大作用。
d、發揮政府和商會的作用。反傾銷訴訟涉及面廣,訴訟金額較大,持續時間長,單個企業是難於應對的,商會和政府應承擔起責任。商會應協調好本行業價格,向企業宣傳傾銷法,提高企業預防反傾銷的警覺性。在企業被提起反傾銷訴訟後,幫助企業填寫調查問卷,准備有關資料,聘請律師,幫助被訴廠商變被動為主動。為了支持企業積極應訴國外反傾銷訴訟,行業協會或進出口商會可以考慮建立應訴基金,入會企業依出口額多少按比例上繳年度應訴基金,一旦同類出口產品遇到國外反傾銷指控時,由應訴基金支付相關應訴費用,包括律師費和企業聯合應訴的組織成本。
政府要加強相關職能機構建設,代表企業對不公平反傾銷立法和不公平反傾銷決定提出交涉,維護國家對外貿易的整體利益。我國外經貿管理部門首先要加強對所有外貿企業生產經營的管理、指導和協調,合理地統盤調節全國外貿產品的生產和出口布局,調節出口產品的數量,及時有效地指導出口產品的價格水平,以避免因管理混亂、競價過低而遭國外提起反傾銷。

10、如何對國際貿易中的反規避措施有效的控制!

一、「 規避」和「 反規避」概述GATT

( 關貿總協定)自上世紀中葉產生以來,一直致力於建立公平的國際貿易秩序與促進國際貿易的發展,在各締約方的共同努力下,經過數回合的貿易談判,大幅度降低了關稅水平。另一方面,隨著國際貿易量的不斷增加,各國間的貿易摩擦進一步升級,因此,歐美等主要資本主義國家紛紛強化非關稅壁壘措施,特別是反傾銷措施。但隨著反傾銷措施的不斷強化,被採取反傾銷措施的出口商開始採取諸如進口國組裝、第三國組裝等手段來規避進口國的反傾銷措施,這種規避行為不但有悖於 GATT 的基本原則,也對公平的國際貿易秩序造成嚴重破壞,所以,有必要對這種規避行為進行限制和制裁,反規避制度作為反傾銷制度的延伸和補充,正是在這種背景下應運而生的。

「 規避」( circumvention) 是指反傾銷規避,即一國產品在被另一國徵收反傾銷稅的情況下,出口商通過各種形式、 手段來減少或避免被徵收反傾銷稅的方法 或 行 為 。 而 「 反 規 避 」( anti- circumvention)是指進口國為限制國外出口傾銷商採用各種方法規避進口國反傾銷稅的行為而採取的各種措施。在反傾銷實踐中,出口商規避反傾銷稅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四種。

1.進 口 國 境 內 組 裝( Importing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將已被征稅產品的零組件出口到進口國,並在進口國組裝後進行銷售的行為。這種規避主要是利用零部件與製成品在各國海關稅則分類上不屬於同一稅則之內,從而規避反傾銷稅的徵收。

2. 第三國境內組裝 (Third CountryAssembly),即出口商將已被征稅產品的製成階段轉移到第三國進行,然後將製成品以第三國產品的身分出口到進口國。這種規避方法的出現主要是因為,在正常情況下,進口國當局通常只對來自特定出口國的特定或不特定出口商的產品徵收反傾銷稅。

3.產品輕度改變(Minor Alteration), 即出口商對已被征稅產品進行非功能性改造,如外型等,以使產品有別於那些根據進口國當局反傾銷稅令的描述而確定的征稅對象,進而規避反傾銷稅的徵收。

4.產 品 後 期 開 發( Later- Development),即出口商使用新的技術對已被征稅產品進行功能性改造,使其成為一種在原反傾銷調查期間並不存在的新產品。這種規避方法的原理與產品輕度改變相同。反規避措施要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如何恰當地確定一項反傾銷稅的征稅對象,使之既包括已明確的傾銷產品,又能夠涵蓋出口商變相傾銷的產品。

二、歐盟反傾銷法中的反規避制度

歐共體最早在反傾銷法中規定反規避條款 ,1987 年 6 月 22 日,歐共體理事會通過第 1671/87 號條例,世界上第一個規制反傾銷規避行為的法律條款誕生,即所謂的「 改錐條款」。1988 年歐共體反傾銷法全面修訂,改錐條款被納入新修訂的反傾銷條例——理事會條例第2423/88 號的第 13 條( 10) 中。1994 年12 月 22 日,歐共體理事會第 3283/94 號反傾銷基本條例的反規避條款第 13 條規制的范圍大大超過了其前身。 現行的歐盟反傾銷法——理事會第384/96 號條例的反規避條款第 13 條基本上繼承了 3283/94 號基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同時在一些細節方面進行了更進一步的完善,其基本內容如下。

1. 第 384/96 號條例的第 13 條 1 款規定,規避是指第三國與共同體之間一種發生在實踐、過程或者行為的貿易方式的變化,對此除了徵收反傾銷稅外沒有充分正當的原因或經濟理由,並且有證據表明,反傾銷稅在相似產品的價格或數量方面的矯正效果正在受到破壞,並存在著以前為相似或者相同產品確定的正常價值而論的傾銷的證據。這就對規避行為有了明確的界定。

2. 該條例對反規避的實質要件做了相應規定,在歐共體或第三國進行的某種裝配經營符合以下條件時,可對其實施反規避措施:①該經營是在發起反傾銷調查之後或是即將開始之前開始的或迅速擴大的,並且有關零件來自該受到反傾銷調查的國家;②這些零部件占裝配產品的零部件總值的 60%以上,但是,如果這些零部件在裝配或完成過程中的增值超過生產成本的 25%,就不應視為發生了規避;③反傾銷的補救效果正在因組裝的相似產品的價格 / 數量受到損害,且有證據證明就以前為同類產品或類似產品確定的正常價值而言存在傾銷。

本條例關於反規避實質要件的規定和以前的有關規定有明顯改進。首先,增加了「 25%規則」,這是一項限制性規定,這一方面是迫於世貿組織成員國以韓國、日本為代表的締約方的壓力,另一方面也是為了繁榮歐共體經濟,鼓勵外來投資,增加就業機會。其次,採用了「 損害」與「 傾銷」標准,這是對濫用反規避措施的一大限制,是反規避立法的重大突破。

3. 該條例對實施反規避措施的程序也做了相應規定。①調查時間,反規避調查應 9 個月內結束。如果委員會認為有特殊情況須延長,則需理事會以簡單多數表決通過。②通報,在《 歐盟官方公報》上發布立案決定後,要向海關通報,要求將有關受到規避指控的相似產品或零部件進行登記。一旦確定規避成立,則征稅自登記之日起進行。③中止調查程序,如果進口商能得到一份海關證書,證明該進口不構成規避,就可以中止調查程序。海關證明應經由進口商書面申請,根據委員會在與委員會商議後或者理事會徵收反傾銷稅的決定的授權,發給進口商。

三、歐盟反規避條款的評價

歐盟反規避條款從其產生之日,就引起了很大爭議。歐盟和美國是反規避條款的主要倡導者,以日本、韓國為代表的其他國家是主要反對者。日本政府於1988 年曾就此向關貿總協定提出控訴,1990 年,關貿總協定特別工作小組裁定歐共體反規避條款在兩方面違反了關貿總協定規則。第一,由於反規避稅不是對進口零件徵收的,而是針對歐共體內完成的產品徵收的,其實質上應是一種國內稅。對使用進口零部件的產品課征的國內稅高於對歐共體內其他相同產品課征的國內稅,違反了總協定第 3 條第 2款關於在國內稅方面給進口產品以國民待遇的規定。第二,歐共體反規避程序的中止依賴於在共同體內建立的企業承諾在其裝配或生產活動中限制使用日本產的零部件,從而使進口產品受到了低於歐共體產品之待遇的歧視性待遇,違反了關貿總協定第 3 條第 4 款有關產品的國內銷售、使用等國內規章方面給進口產品以國民待遇的規定。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反規避問題成為一個重點問題。反規避條款曾寫進新協定草案,但終因有關各方分歧太大而在最後文本中被刪除。

但規避行為在反傾銷實踐中也是客觀存在的,其對國際貿易公平秩序的破壞也是有目共睹的,所以,我們應該冷靜地看待歐盟反規避條款,正確評價其對國際貿易的作用。反規避制度作為反傾銷制度的延伸和補充,也是一把雙刃劍,用的好可以維護公平的國際貿易秩序,促進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用的不好,可能會成為貿易保護主義的幫凶。歐盟的反規避制度雖然存在一些不足,但就目前而言應該是世界上最完善的,其反規避實踐水平也是走在世界前列的,有很多成功的經驗可以借鑒。

四、對中國的啟示

歐盟是反規避規定的主要倡導者之一,反規避條款曾一度寫進 WTO 反傾銷協議的草案中,雖然烏拉圭回合談判最終沒有通過反規避條款,但從整個發展趨勢來看,反規避條款成為 WTO 成員國的共同游戲規則是必然的。如前所述,歐盟的反規避制度是相當完善的,不但有實體規定,還有程序規定。而我國現行的《 反傾銷條例》 中反規避規定卻非常籠統,只在第 55 條規定,外經貿部、國家經貿委可以採取適當措施,防止規避反傾銷稅的行為。

中國作為世貿組織的重要成員,首先負有遵守世貿組織規則,承擔相應義務的責任,但基於主權原則,中國有權在不違反世貿組織基本原則規定的前提下,自由決定如何制定實施自己的對外貿易政策法規來維護自己在國際貿易中的合理權益。我國現行反傾銷條例中的關於反規避的規定,存在諸多欠缺,更缺乏實踐中的可操作性。隨著我國反傾銷法的不斷完善和反傾銷力度的加大,反傾銷實踐中外國出口商規避我國反傾銷措施的行為會越來越多。所以制定符合WTO基本原則,又符合中國反傾銷實際的反規避條款,完善我國的反規避制度是當務之急。

在完善反規避制度的過程中應特別注意以下問題:第一,反規避規則應盡可能公平、合理。反規避主要是針對那些規避我國反傾銷措施的出口商的,其制定是為了保證本國產業獲得公平的競爭機會,絕不能搞貿易保護主義。第二,應參照歐盟反規避條款的有關規定,學習歐盟的先進經驗。不但要制定詳細的實體條款,而且要制定合理的程序條款,增加實踐中的可操作性。第三,重視吸收鄧克爾草案的有關內容。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中,鄧克爾草案中曾明確規定了反規避條款,雖然由於韓國、日本等國家的反對最終沒進入 WTO 反傾銷協議,但其內容還是有重要參考價值。第四,在實施反規避條款的過程中,要堅持靈活性和原則性相統一的原則,在反規避的力度上要把握一個合適的操作度,把國家整體經濟利益放在第一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