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貿易實務題 幫幫我吧。謝謝哥哥
本案例是一起以信用證詐騙案為訴訟理由,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案例——因為信用證的受益人所交付貨物(大豆)的品質存在嚴重缺陷,即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質殺菌劑萎銹靈,廈門出入檢驗檢疫局決定禁止該批大豆進口,因此對於開證申請人(收貨人)來說,這批貨物基本沒有價值,所以,開證申請人認為受益人的行為構成信用證欺詐,故開證申請人向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止付申請,請求裁定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同時,開證申請人向法院提交其自身與福建進發實業有限公司出具的擔保書作為擔保,並提供了廈門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衛生證書作為證據。而法院根據該衛生證書等證據認為,作為信用證受益人的noble公司交付的大豆因含有有毒物質殺菌劑萎銹靈,不適合作為加工產品的原料,而被禁止進口,由此可認定該批大豆基本無價值,因而受益人已構成欺詐。並經向開證行招商銀行廈門分行調查表明,該行尚未對外承兌匯票,目前也沒有證據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對價的第三人。此外,申請人已向法院提供擔保。因此,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支付招商銀行廈門分行開立的信用證項下貨款。
此案的裁決例完全具備信用證欺詐例外原則的要件:1,受益人交付的貨物基本無價值,故可認定存在信用證欺詐;2,開證申請人向法院提交了出入境檢驗檢疫局出具的衛生證書,以及其自身與福建進發實業有限公司出具的擔保書,故申請人提供了可靠的證據和充分的擔保;3,開證行尚未對外承兌匯票,目前也沒有證據表明已存在已善意付款或善意付出對價的第三人,故不存在信用證欺詐例外的豁免情形。所以,法院支持原告開證申請人的中止支付信用證項下的款項的申請,裁定開證行中止止付原信用證項下的款項。
因此,通過這種適當的司法程序,進口商的合法利益得到了保護。
2、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分析
1. 不符點成立,
因為800M/Tons±5%可以對quantity 有一個變化,但是不能對信用證的總額有相應的波動. 其實買方開信用證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讓他們寫成"Amount: USD 1,200.00(±5%)".
應該說Shipment should be effected before Sep. 15th, 2006.因為你們合同上明確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況且immediately到底是怎麼個立即法呢,這些都太模糊了,
這兩點足夠形成不符點,是屬於你們審證的時候不小心造成的。
2. 合同上規定「交貨期2006年9月15日之前」, 而你們9月7日裝運,買方卻在9月10日要求索賠,明顯這個買家是不安好心的。而當時銀行建議部分辦理托收的時候,你們就應該要與買方達成協議,並立即要求買家修改信用證。
但是,買方索賠從理論上講是合理的, 因為信用證收到是8月1日的,但是裝運是在9月7日日,相差37天,怎麼也不能算是「立即」。 按照06年當時的UCP500來說, 按慣例「立即」應理解為開證日起30天。 所以,你們確實是「延遲裝運」
3. 我覺得不能說是「開證行失誤」,因為開信用證之前,買方一定要讓賣方審核信用證申請書後才能去開證,而開證後,賣方也會收到信用證副本,當時如果賣方看出有哪裡不對的,立即讓買方修改信用證就可以了,因此,不存在開證行失誤這種說法。
3、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在線等答案,回答的好加分重謝!)
第一題:1、銀行的做法是有道理的。本案中,信用證條款規定「匯票付款人為開證行/開證申請人」,該條款改變了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開證行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的性質,使本信用證下的第一付款人為開證行和/或開證申請人,只要開證申請人不同意付款,開證行就可以此為由拒絕付款。因此,銀行的拒付是有道理的。2)我方的失誤在於在收到信用證後,沒有對信用證進行認真審核,導致未發現該條款,使我方喪失了修改信用證的機會。
第二題
答案:1)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因為,根據我國的《合同法》規定,我國與國外當事人訂立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必須採用書面的形式,書面形式包括電報和電傳。此案中,我某技術貿易公司與國外某客戶之間的交易是經過雙方多次的函電往來達成的,盡管雙方未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但雙方函電往來的內容已構成了合同的內容,所以,雙方的交易已經達成。2)就此案例,我方應責成對方履行合同,按雙方約定盡快向我方提供技術貿易的出口。另外,我方仍保留索賠的權利。
4、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題:某國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證付款,貨物裝運後,
1.向出口方索賠。是貨物質量原因。
2.向承運人索賠。提單顯示數量符合合同規定,說明出口方交貨數量正確,責任在於承運人
3.向出口方索賠。有15箱貨物外表情況良好,但箱內貨物共短少60公斤,說明裝船前貨物就已經短少,責任在於出口方。
5、兩道有關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請解答的詳細些,謝謝了!!
1、合同成立——因為,A商在有效期內回電報稱:你方10日發盤已轉B商,且B作為實版際買家在發盤的有效權期內按發盤的規定開來信用證,因此構成以行為表示的接受。所以合同已經成立。
2、中國銀行這樣做有理——因為,信用證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單獨的單據買賣,即受益人只要交單相符,那麼,開證行就必須對受益人兌現付款承諾,而與實際貨物的質量無關。所以,開證申請人要求開證行以實際貨物與合同不符而對受益人拒付,顯然違反信用證的規則。所以,開證行拒絕開證申請人的拒付要求有理。
6、急求好的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及分析
這里有一個過往的案例,只是被人當做一般的作業對待沒有被人關注,實在可惜,搬到這里,供題主和關注這類問題的人們借鑒,案例及本人的分析如下:
ucp600信用證的案例分析 | 2009-11-7 18:14 提問者: ilctr | 瀏覽次數:1088次
2009年2月,I銀行開立了以B公司為受益人的不可撤銷議付信用證,並通過P銀行通知受益人。
信用證有關條款規定:
「presentation period: 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
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演講時間:28天內裝運後的日期,但在信貸的有效性。
附加條件:申請的名稱,信用證號碼,合同號碼和日期的信必須在所有文檔。)
2009年5月8日,B公司備齊單據,在交單期內將單據提交P銀行。P銀行審單後告知B公司,其所交單據中未註明「contract date」 (合同簽訂之日),與信用證要求不符。B公司卻堅持認為,有關信用證條款「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合同編號和日期)中的
date系指shipping date or documents making date(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而非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不同意按P銀行建議修改單據。考慮須知交單期限及有效期的臨近,若再電洽I銀行澄清條款的含義來不及;加上B公司稱其和國外進口方合作甚好,要求立即寄單,P銀行因此未作議付,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
I銀行收到單據後提出以下不符點拒付:(1)遲期交單:信用證規定貨物裝運後28天交單,已提交的提單簽發日期為2009年4月9日,距實際交單日期2009年5月8日已超過28天,構成遲期交單。(2)所有單據上未註明合同日期,I銀行持單等候處理指示。
P銀行收到拒付通知後,一面將此情況告知B公司,一面對兩個不符點反駁如下:「(1)所提交單為-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收到shipmen桶/升)。提單上有兩個日期,一個是收起日期2009年4月9日,即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2009年4月11日,即貨物裝運日期。信用證要求within 28 days after the date of shipment but within credit validity(後28天內,在裝運日期,但信貸有效期內),而且根據UCP規定應以裝運日後算起,而非以簽單日後算起。因此,從裝運日2009年4月11日到交單日2009年5月8日,並未超過28天,提交的單據完全符合信用證及UCP規定,不能構成延期交單。
(2)信用證中關於date的規定不夠清楚。我們認為date是指docs issuing date(文件簽發日期)。
根據以上兩點,你行應接受單據,並立即付款。」
此後,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但對第二個不符點仍堅持,其信用證中已經很明確的表述是contract date(合同簽訂之日)。
P銀行接到此電後,立即告知B公司應速與申請人取得聯系,爭取申請人同意接受單據。
此時,B公司認識到了當初P銀行意見的正確,遂與申請人聯系。鑒於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長期合作的關系,申請人最終同意付款,I銀行最後扣除不符點費後將款付清。
問題:
1、 分別對案例中涉及的各方當事人的行為作出評價。(B公司、I銀行和P銀行各有哪些行為正確和錯誤)
2、 假如你是出口商B公司,通過本案例你要總結哪些經驗教訓。
分析如下:
首先,這個信用證的有關交單期限本身就有問題——無論是UCP500還是UCP600中關於提單的最遲交單期有明確的規定,即無論如何交單期不能遲於提單日後21天,且不能遲於信用證的有效期。因為,遲於提單日後21天交單,則該提單被稱為「陳舊提單」,開證行無論如何是不接受這種「陳舊提單」的。因此,該案例關於交單期為提單日後28天這種規定就有問題——這在信用證的實際操作中是沒有的。
且不論這些,就該案例的問題分析如下:
1)就B公司來說,題目中的信用證附近條款中寫得很清楚Additional conditions: name of application, letter of credit number, 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must appear on all docs. 這個「contract number and date 」 中的合同編號和日期是並列的,所以B 公司將其理解成「出貨日期或文件的日期」顯然是錯誤的,而P銀行的理解是正確的,這個從後面 I 銀行指出的不符點,並實施拒付的依據就是這一點而得以證明;且B公司自以為是,在P銀行指出其理解錯誤之後不虛心接受,堅持錯誤,以致遭到拒付。
而就 I 銀行指出的交單期的不符點來說,I 銀行顯然是沒有注意到提單是收妥備運提單(receive for shipmen b/l),該提單上除了提單簽發日,另一個是提單裝船備忘錄欄中的裝船日期,因為P銀行的批駁而I 銀行意識到自己的疏忽,所以,此後 I銀行對於第一個不符點不再堅持。
就P銀行在該案例中的表現來看,從一開始指出B公司沒有在單據上加註合同日期而提出指正,在B公司堅持錯誤的情況下,不予議付而以寄單行身份向I銀行交單,並在I銀行提出2個不符點後,主動予以批駁,指出不妥之處,說明P銀行是稱職的議付行,而只是關於合同日期的批駁顯然是代B公司做無理申辯,當然是站不住腳,而未被I銀行採納——這不是P銀行的錯,而是作為議付行不得已而為之的代人受過而已。
2)作為B公司,通過本案應該汲取的教訓是:接到信用證後,應該仔細審核信用證的每個條款,並仔細研究和理解各條款的含義,謹慎處理單據,當議付行指出問題時,要傾心聽取,仔細斟酌,如果議付行提出的問題正確,就要接受並修改;另外,應該知道與開證申請人的關系再好,與信用證本身無關,因為信用證是開證行與所有人之間的單據買賣,開證行以單據來判斷接受還是不接受受益人的單據,只要是單據不符合信用證的規定,那麼開證行就可以拒付,因為信用證的第一付款人是開證行而非開證申請人。而一旦開證行拒付後,信用證即告作廢,開證行將解除付款責任,此時等於是托收狀態,是否付款就要看開證申請人的臉色——如果開證申請人顧及以往和將來的合作,且此時市場沒有劇烈的變化,那麼有可能做付款贖單;倘若開證申請人經營不善,或市場發生劇烈的變化,那麼受益人就有可能遭遇無法收款的風險——這是經常被沒有經驗的受益人所忽視的巨大風險!
這個一個典型的案例,可惜沒有人關注——只是當做一般的作業來對待,可惜可惜!殊不知這些案例是信用證的操作者應該學習的、非常重要的東西——這可不是雞肋呀!
7、國際貿易實務信用證案例問題
開證行肯定是在經過進口商審單同意付款後才履行的向受益人付款的,所以開證行是沒有責任的。所以進口商沒有理由要求開證行退回貨款並賠償其損失,但是進口商可以要求受益人賠償損失。
8、關於信用證的考試題目
我也是商務英語專業抄的。
在國際貿易實務中,
多選題會考
1 信用證的種類,按是否隨附單據可分為跟單信用證和光票信用證。按開征後能否撤銷可分為不可撤銷和可撤銷信用證。按信用證使用方法可分為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
單選題
1 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
簡答題
在國際物流中會考
1 信用證的作用特點
1 作用: 基本解決了交易雙方互不信任的問題,具有安全保證的作用。
有利於進出口人向銀行的融資
2 特點:開證銀行付首要付款責任
信用證是一種自足文件
信用證是一種純單據業務。
2 信用證審核時應注意的事項。
信用證有無限制性或保留條款
信用證支付的金額和貨幣
開證銀行付首要付款責任
品質 規格 數量 包裝 價格 保險等支付條件
裝運期 到期日 交單期 及其相互關系
信用證的到期地點
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
信用證的性質
也就這么多,希望可以幫到你吧。
9、《國際貿易實務》多項選擇題 下列對信用證特點描述正確的是
ABCE
信用證方式有三個特點:
一是信用證是一項自足文件(self-sufficient instrument)。信用證不依附於買賣合同,銀行在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證與基礎貿易相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
二是信用證方式是純單據業務(pure documentary transaction)。信用證是憑單付款,不以貨物為准。只要單據相符,開證行就應無條件付款;
三是開證銀行負首要付款責任(primary liabilities for payment)。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它是銀行的一種擔保文件,開證銀行對支付有首要付款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