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貿易 » 國際貿易公司業務審計方案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貿易公司業務審計方案

發布時間: 2023-01-12 14:29:14

1、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外經貿境外企業審計監督暫行規定》的通知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外經貿境外企業管理,完善外經貿審計監督制度,維護國家所有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和境外企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外經貿部及其所屬的企業和地方外經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企業(以下簡稱「境內投資單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區,下同)設立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獨資經營企業。第三條 境內投資單位要根據經營規模大小和業務內容復雜程度,對境外企業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
對經營規模較大和業務內容復雜的境外企業,要進行定期審計。第四條 外經貿境外企業審計屬境內投資單位的內部管理事項、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進行境外企業審計時,應堅持客觀公正,並嚴守審計保密原則。第五條 開展境外企業審計,應尊重駐在國、地區的法律規定,督促和幫助我境外企業在有效經營的同時,遵守駐在國、地區的法律,進行合法經營。第二章 審計分工第六條 境外企業審計按境外企業所屬的境內投資單位確定審計分工。第七條 審計署駐外經貿部審計局負責擬訂外經貿境外企業審計有關規定,對全國外經貿系統境外企業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並執行外經貿部在境外直屬企業的審計事項。第八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主管部門的審計機構,負責本地區境外審計的指導和監督,並執行對其直屬境外企業的審計事項。第九條 外經貿部所屬各企業的審計機構,負責本企業系統境外企業審計指導和監督工作,並執行對其直屬境外企業的審計事項;地方各級外經貿企業的審計機構,執行對其直屬境外企業的審計事項。第三章 審計內容第十條 境外企業審計,主要是監督境外企業國有資產的經營管理情況,督促國家和境內投資單位有關境外企業管理規定的貫徹執行,促進境外企業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提高經濟效益,實現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第十一條 境外企業審計的主要內容;
(一)審計國家關於設立境外企業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境外企業設立的有關手續是否完備;
(二)審計境外企業向境內投資單位報送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三)審計境外企業的經營管理情況:有關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手續是否完整;企業內部機構設置及人員分工是否合理,能否滿足有效經營管理的需要;財務會計制度是否健全,財務收支手續是否完備,會計憑證和帳簿是否完整、齊全;
(四)審計境外企業資金調撥、對外擔保和經營投資、風險業務是否根據境內投資單位授權,或經境內投資單位批准後進行,投資經營管理是否嚴密有效;
(五)審計境外企業經營效益和國有資產經營責任的履行情況:境外企業實現的稅後利潤是否按規定進行分配,是否實現了預定的國有資產經營目標;
(六)境內投資單位認為需要審計的其他事項。第四章 審計程序第十二條 審計部門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擬定年度境外審計計劃,報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執行。第十三條 審計部門根據批準的年度審計計劃,應本著精幹、效率、節約的原則組織審計工作組,並編制境外企業項目審計計劃。第十四條 根據項目審計計劃,審計部門要認真做好准備工作,從境內弄清所需審計企業的基本情況,了解駐在國、地區的有關法律制度,明確審計目標和審計重點,制定具體可行的工作方案。第十五條 審計工作實施前,審計部門應就審計時間、內容、目的、要求等事項,通知境外企業做好准備。第十六條 境外企業要積極配合審計部門工作,如實介紹本單位情況和提供審計所需的有關資料。第十七條 審計人員要通過審查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檢查實物資產,向有關人員調查詢問等方式,對境外企業有關資料和經濟活動進行審核和評價。第五章 審計報告第十八條 境外企業審計實施終結,審計組應在境外提出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內容應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經營情況、管理情況,以及經濟效益和國有資產經營責任履行情況。第十九條 審計報告應徵求被審計單位意見。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審計組應將審計報告和被審計單位的書面意見,一並上報境內投資單位領導審定。第二十條 對審計部門在其職責范圍內依照我國有關法規並尊重駐在國、地區法律所作出的審計決定,經境內投資單位領導審批後,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決定不服的,可向境內投資單位領導申訴。

2、國際貿易企業最常用的結算方式有哪幾種?

結算方式:信用證結算方式、匯付和托收結算方式、銀行保證函、各種結算方式的結合使用。

票據的種類:

國際貿易中使用的票據包括匯票、本票、支票以使用匯票為主。

1、匯票

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要求對方(接受命令的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向某人或指定人或持票來人支付一定金額。

2、本票

是一人向另一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在可以預料的未來時期,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給持票人一定金額的據。本票又可分為商業本票和銀行本票。

3、支票

是銀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具體說就是出票人(銀行存款人)對銀行(受票人)簽發的,要求銀行見票時立即付款的票據。

(2)國際貿易公司業務審計方案擴展資料:

其他許可證的辦理

環保、衛生、治安、消防主要業務范圍如下:

一、出具審計報告,驗資報告,匯算清繳報告,財稅代理服務,小規模公司申請一般納稅人。

二、內資公司、分公司、個人獨資、個體工商戶注冊登記。、

三、外國投資者在深圳設立合資、獨資、辦事處、代表處的注冊登記。

四、內、外資企業增加註冊資本、股權變更、公司轉讓收購、年檢、執照延期、

注銷、地址、名稱或經營范圍、企業類型變更。

五、內、外資企業稅務代理

(1)記帳報稅

(2)零申報

(3)稅務違規處理的申請

(4)企業年報、季報的財務報表。

六、內資公司經營范圍涉及政府主管部門審批的代理申請:環保、衛生、消防、印刷、物流運輸許可證、園林綠化資質及政府各類許可證。

3、詳解如何進行進出口業務內控審計

目前,企業進出口業務內控審計已成為會計師事務所開辟新業務的重要領域。了解企業的基本情況是展開審計的必要准備和基本條件。這些基本情況包括企業成立時間、工商注冊號、海關注冊編碼、進出口報關登記證書、注冊資本、法人代表等內容。 這些基本情況可以通過詢問管理人員、查閱相關批文證書、會計和統計資料等方法來獲得。 制定審計總體計劃 制定審計總體計劃主要包括審計的范圍,即業務循環及內容,這是審計展開的主線;審計的重點,即必須控制的重要或經常發生的業務;內部控制應有的嚴謹程度,譬如資產總額大、進出口總值大、內部結構復雜的加工貿易型企業應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審計人員構成、分工和時間預算。 了解內部控制環境。對進出口業務的內部控制環境進行調查,可採取預先設計好的問卷調查。同時,還要審閱被審計單位的政策和制度手冊、會計憑證和相關原始記錄。 在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有了初步認識的基礎上,應對健全性和有效性進行初步分析,以規劃將要實施的符合性測試程序。 初步健全性分析主要是分析哪些重要或經常發生的業務或作業應該設置控制而未設置。譬如,代理進出口業務,未與委託人簽訂書面代理合同或取得報關授權委託書以及未設置專職報關員等。 初步有效性分析主要是針對控製程序與政策而實施的,這實際就是初步的風險評估。 進出口業務內控的審計方法 目前進出口業務內控審計方法主要以證據檢查法為主,同時輔以觀察和詢問方法。 證據檢查法就是抽取一定數量的會計憑證、報關單證和其他與進出口有關的資料,檢查是否已按內部控制制度的規定認真貫徹執行。 一是審閱。審閱辦理某筆業務應該具備的單證是否都完整;審閱相關單證是否真實,有無偽造、變造;審閱相關單證的法定效力,譬如,報關單時間應該晚於貿易合同。 審閱會計賬簿,譬如,「固定資產」、「在建工程」、「原材料」、「銷售收入」明細賬是否登記報關單號碼、手冊號;產成品明細賬根據耗用材料來源不同按保稅料件和非保稅料件分開設置;「廢品損失」、「邊角廢料」、「殘次品」等損耗區分保稅與非保稅情況。 二是核對檢查,檢查賬面記錄銷售業務的真實性。 抽取部分出庫單,追查有無銷售主管批准簽字的發貨單或提貨單;出庫單記載的數量、日期是否同實物收發存登記簿記錄相一致;追查發出商品的金額是否恰當合理地計入產品成本明細賬中。

4、企業如何進行進出口業務內部審計,具體包括那些項目

企業如何建立進出口業務內部審計制度?
谷岸關務:
企業必須制定專門的《進出口海關業務內審制度和程序》,設立專門機構或崗位,對企業進出口業務開展常態化(每年至少一次)的進出口業務內審工作。內審制度需要根據企業的進出口活動(如:一般貿易、加工貿易和報稅貨物、減免稅貨物、保稅物流及免稅品銷售等)進行審計並記錄、歸檔,形成進出口業務內審報告,交由公司管理層進行審閱並採取必要的改善措施。
企業需要根據《進出口海關業務內審制度和程序》編織關務內審計劃和實施方案;落實具體的實施時間、范圍和實施隊伍;做好完整的內審記錄、編製成冊、歸檔。海關會核實的內部審計項目除了企業的進出口活動外,還會包括企業內審部門、崗位與進出口業務的獨立性。

5、對外經濟貿易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建立健全對外經濟貿易(以下簡稱外經貿)內部審計制度,加強內部審計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結合外經貿系統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及其所屬的國有外經貿企業事業組織和地方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的國有外經貿企業事業組織,包括國有外經貿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組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第三條 外經貿部審計是各級外經貿部行政管理部門和外經貿企業事業組織實施內部監督,依法檢查會計帳目及相關資產,監督財政收支和財務收支真實、合法、效益的活動。
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及其所屬國有外經貿企業事業組織,應當依法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並以加強內部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為中心,對本單位的財政、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第四條 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外經貿企業事業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研究布置內部審計工作,協調內部審計機構與本單位內部其他部門、單位的關系。
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國有外經貿企業事業組織應當為內部審計機構提供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等工作條件。第五條 審計署駐外經貿部審計局負責領導部屬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並對全國外經貿系統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地方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的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工作,並對本地區的外經貿內部審計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各企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負責領導所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二章 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第六條 下列單位應當設立獨立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國家審計機關未設立派駐機構的各級地方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地方人民政府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有具體規定,應執行其規定;
(二)外經貿部所屬各總公司、各外貿中心;
(三)外經貿企業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改組的國有資產經營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
(四)財務收支金額較大、對外投資興辦企業較多的外經貿事業單位;
(五)其他需要設立內部審計機構的企業事業組織。
內部審計業務較少的單位,根據工作需要,應設置專職或兼職的內部審計人員。第七條 內部審計機構應當配備與其承擔的審計任務相適應的內部審計人員。
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較高的政策水平,具備與從事內部審計工作相適應的業務能力和專業知識,以及必要的相關知識。
內部審計機構主要負責人和未設內部審計機構的專職內部審計人員的任免和調動,應事前徵求上一級審計機構的意見。
內部審計人員專業技術職務資格的考評和聘任,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第八條 內部審計人員要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審計紀律,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
內部審計人員辦理審計事項,與被審計單位或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應當迴避。第九條 內部審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第十條 內部審計人員每年應保證脫產學習、培訓或進修一定時間,並應有相應的經費保證。第三章 內部審計機構職責第十一條 內部審計機構和內部審計人員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的領導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部門、本單位規章制度,按照規定的職權和程序,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部門、本單位財政、財務收支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對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負責人負責並報告工作。第十二條 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及所屬外經貿企業事業組織的內部審計機構,應當接受上級外經貿審計機構和同級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第十三條 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審計機構指導、監督本地區外經貿內部審計工作的主要職責是:
(一)按照法律、法規要求,制定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二)指導、監督下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
(三)制定內部審計工作發展規劃;
(四)指導、監督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按照有關規定開展內部審計工作;
(五)組織行業性審計和審計調查;
(六)組織內部審計理論和實務研究,培訓內部審計人員;
(七)總結、交流和宣傳內部審計工作先進經驗,表彰內部審計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

6、結合工作實際,分析論述信用證業務審計應當關注的重點

(一)按信用證欺詐形態,基本上分兩大類型:
a.單據欺詐(fraud in documents):主要表現為偽造單據或單據內容虛假。如受益人偽造、變造單據,受益人和承運人勾結倒簽提單、預借提單等。絕大多數欺詐都會表現為單據欺詐,即使在基礎交易中的欺詐也大多與單據欺詐密不可分;
b.基礎交易欺詐:主要指基於合同產生的欺詐。如對貨物品質的虛假描述、貨物存在嚴重的質量問題、貨物數量與合同要求存在巨大的差異等。
單據欺詐和基礎交易欺詐兩者又相互滲透和重疊,在高院的上述最新解釋中,第1、4項就主要指基礎交易欺詐和單據欺詐兼具的情形,第2項主要指向基礎交易欺詐,第3項可以歸屬為單據欺詐的情形。

(二)按信用證欺詐主體,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a.受益人欺詐: 這是最常見、最容易得逞的信用證欺詐方式,因為依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只要提交與信用證規定相符的全套單據,就可以從銀行獲得無條件的支付。具體表現為以下幾種方式:
● 偽造全套單據: 受益人在貨物和船隻根本不存在的情況下,偽造全套與信用證相符的單據,按信用證要求向指定銀行交單,從銀行詐取貨款;
● 偽造部分單據: 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某個單據,偽造其簽字或印章,人為製造「單證相符」表象,如偽造信用證要求的開證申請人簽發的商檢證書,並仿冒其簽字等;
● 受益人在單據中做欺詐性陳述:此種欺詐方式,單據是真實的,貨物也實際存在,但裝運的貨物可能不符信用證要求,而是次品或廢物。由於商業發票由賣方製作,作欺詐性陳述也是極其容易的。運輸單據如提單,在集裝箱運輸情況下,大多數貨物是由出口商自行裝箱、點數、封箱,對於數量及包裝物,承運人一般根據出口商排載托單及包裝物上的說明簽發運輸單據,托運人的不誠實陳述將直接導致運輸單據內容不真實。保險單據雖然由保險公司簽發,但是保險公司簽發保險單完全基於投保方提交的發票,依賴於投保方的誠實告知,保險公司並不與貨物做實際接觸。因此,若賣方不作誠實說明,保險單中的內容也會失真。
由於銀行在信用證結匯中只對有關單證作表面的審查,只要單證一致,單單一致就應對賣方付款,而對貨物不予審查,這就使得一些不法商人有機可乘。賣方利用銀行不管貨物的特點,銷售一些根本不存在的貨物,並偽造提單;或者有時提單所載貨物與實際貨物完全不一樣。存這種情況下,買方付款,卻取不到貨,或者取到的貨與所訂的完全不同,成為受害者。在國際貿易實踐中,常見的利用信用證欺詐的行為有以下幾種:
1.
信用證欺詐
使用偽造、變造的信用證或附隨的單據、文件。使崩偽造、變造的信用證行騙,可以是買方騙取賣方貨物或賣方騙取買方開出真信用證,也可以是直接騙取銀行付款。偽造、變造附隨的單據、文件,即偽造、變造與信用證條款相一致的假單據、假文件。根據UCP500的規定,受益人要提交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和運輸單據,其中提單是受益人主要的偽造目標。一種方式是通過偽造提單的內容,另一種方式是設立假公司,偽造假提單。偽造信用證主要是行為人通過編造虛假的根本不存在的銀行開出信用證或者假冒有影響的銀行的名義開出假信用證。變造信用證是行為人在真實、合法的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基礎上或以真實的銀行信刖證結算憑證為基本材料,通過剪接、挖補、塗改等手段改變銀行信用證結算憑證的內容和主要條款使其成為虛假的信用證。
2.使用作廢的信用證。主要指使用過期的信用證、使用無效的信用證、使用塗改的信用證等。
3.騙取信用證。町以是開證申請人騙銀行開具信用證,也可以足他人騙取他人已開出的信用證行騙。
4.利用軟條款進行欺詐。軟條款欺詐在法學理論上和法律規定上,均沒有統一的或權威的定義表述。一般認為,「軟條款」是指由開證申請人要求在信用證中加列的,由其控制信用證的生效條件和限制單據結匯效力的條款。其日的在於使開證申請人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豐動權,以達到詐取保證金,增加出口商的風險,使貨款的收回完全取決於買方的商業信用。所謂軟條款信用證,是指在開立信用證時,故意製造一些隱蔽性的條款,這些條款上賦予開證人或開證行單方面的主動權,從而使信用證隨時因開證行或開證申請人單方面的行為而解除,以達到騙取財物的目的。詐騙分子通過軟條款信用證設下的陷阱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信用證開出後暫不生效,需要待開證行簽發通知後生效;(2)限制性裝運條款.如規定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或驗貨人、裝船時間須待開證申請人通知或須開證申請人同意,並以修改書形式通知;(3)限制性單據條款,如品質證書須由開證申請人出具,或須開證行核實或與開證行存檔之樣品相符;(4)收貨收據須開證申請人簽發或核實。由於這些條款的存在,使得表面為不可撤銷的信用變成了變相的可撤銷的信用證。
5.以保函換取倒簽提單、預借提單及清潔提單。倒簽提單是指貨物實際裝船日晚於信用證規定的裝船日期,但仍按信用證規定的日期簽發提單。預借提單主要是指在貨物實際裝船完畢前簽發的,並將當天的日期記載於提單簽發日期欄內的倒簽提單和預借提單都屬於欺詐行為。此外,賣方為了掩蓋貨物小清潔的真相,憑保函要求將本應簽發的不清潔提 作為清潔提單簽發,使單證相符,順利結算,並逃避本應承擔的違約責任。有的是取得貨物後,將財產轉移,宣布企業破產;有的則是與銀行勾結,在信用證到期付款前,將銀行資金轉移,宣布銀行破產;還有些不法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預先編造虛假的事實,謊稱自己有進口商需要貨物,騙取進幾商與其訂立貨物買賣合同後為其開具信用證,受益人在得到信用證,向自己所在地銀行出示信用證,證明其在國外有一筆生意,要求銀行為其貸款以籌貨物,在其騙得銀行貸款後,將此款挪作他用或捲款潛逃。
但是UCPSO0中卻沒有對有關信用證欺詐問題作出相關規定,而是留給各國國內法給予補充,由法官自由裁量。各國法院為了彌補信用證運行機制的缺陷,努力尋找遏制信用證欺詐的措施,於是欺詐例外原則逐漸發展起來

7、進出口貿易公司面臨的主要風險是什麼?應如何有效地規避風險?

主要風險如下:

1、訂單突然大幅增加

當買方規模一般,下達給經營者的訂單量突然增加,而這些訂單並不是從其他供應商轉移的,需要留意買方是否有足夠的下游銷售能力。如果買方對下游銷售過於樂觀,盲目采購的風險最終可能轉移給供貨企業。

2、同時與多家供應商交易

如果同一類型產品分散在多家企業采購,這時買方真正關心的可能並不是出口企業的供貨能力,而是藉此獲得更多供應商對其賒銷,從而達到佔用上游資金為自己融資的目的。一旦買方的資金鏈發生困難,將傳導給上游企業,而且影響面往往較廣。

3、下游為單一新興市場

如單一市場為高風險的新興市場時,更需要當作重大的負面信息對待。下游市場一有風吹草動,將嚴重影響買方的經營。阿聯酋和中國香港都有大量的中間商,由於終端市場的差異,使得阿聯酋買方的風險要遠高於中國香港買方。

4、高負債經營

當經營收益無法覆蓋融資成本,或者融資機構收緊政策時買方資金狀況將受到嚴重影響,進而對上游供應商形成拖欠。需要想辦法了解高負債的詳細信息,包括實際負債水平,向銀行融資還是向其他機構融資,融資到期期限以及融資政策延續性等信息。

5、信用期限不斷延長

體現現代國際貿易特點的信用銷售,正在被廣泛使用,也成為廣大中國企業提高競爭能力的重要手段。

出於對習慣性事物的惰性思維,往往對買方要求不斷延長的信用期限缺乏應有的足夠警惕。當買方要求的信用期限偏離行業慣例,遠遠超過其下游銷售回款期時,需要提防買方對資金是否有意挪作他用。

6、經營偏離主營業務

當經營者獲悉買方正在進行大規模的非主營業務投資時,需要做的不是感嘆買方實力強大,而要關心投資是否會影響其主營業務,進而影響貨款支付。根據經驗來看,很少有買方會通過投資收益來彌補貿易損失,更多的是犧牲貿易去彌補投資損失。

7、從事離岸采購

隨著國際貿易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買方利用合法手段保護自身權益,以減輕因經營失敗導致的後果。較為典型的是知名買方通過在第三國(地區)成立采購公司進行離岸采購,因采購公司法人地位的獨立性,對其付款責任追究難以溯及至其有實力的母公司。

近幾年來,在我國海關的統計中,出口至維爾京群島、馬紹爾群島等地的業務少之又少,但出口合同的買方為這些地區的情況則占據了相當大的比例。買方通過在新加坡、阿聯酋、中國香港等國家和地區成立采購公司的情況則更加普遍。

8、高度管制國家的買方進口

國際貿易中,是否能安全收到貨款,不僅取決於買方本身的信用和實力,也與買方所處的國家(地區)有關。

在一些對貿易和外匯高度管制的國家,如伊朗、委內瑞拉等,不乏一些實力雄厚的買方,具有非常強的對外支付貨款的意願。但受國家政策管制的影響,或無足夠的外匯可供兌換,或無法順利對外支付貨款。

規避措施:

1、重視客戶資信調查,建立客戶信用檔案

在貿易業務環節當中,客戶資信是基礎,所以資信調查是非常重要的。鑒於國際貿易橫跨空間之大,企業自身去現場了解也十分有限,所以藉助第三方(如專業信息咨詢公司或出口信用保險公司)對新客戶做資信調查是了解客戶基本信息、財務報告、銀行交易記錄以及訴訟事項的重要途徑。

這些專業公司有專業的人才團隊、強大的信息數據和全球信息網路,還會根據自身內部指標對客戶進行分級,供企業參考。當然我們還可通過官網或實地考察等途徑多方了解客戶資信。總之就是盡可能選擇資信良好的客戶進行合作,對於資信等級不好或有不良記錄的客戶就不要開展業務。

有了客戶資信調查報告作為基礎,企業還可通過客戶履約記錄建立客戶信用檔案,對有違約或不良記錄客戶及時預警甚至納入黑名單管理,降低再次發生的風險。

2、合理選擇國際貿易結算方式,降低收付匯風險

(1)合理選擇傳統結算方式

對於當前的經濟形勢,進出口企業在進行國際貿易結算的方式選擇上也要盡可能的慎重。一般而言,出口業務對於信用等級較低的地區和國家我們最好選擇貨前TT或信用證的結算方式,而且還要關注開證行的資信,如果開證行實力不強,最好還須對信用證進行保兌以保證收匯安全。

對於信用等級較好的地區和國家,我們可以綜合考慮降低信用證銀行成本、提高企業競爭力等方面進行包括托收、TT等多元化結算方式。

對於進口業務,盡量避免預付款(貨前TT),如果避免不了也要盡可能降低預付款比例。另外進出口企業乃至國家要通過這二、三十年的改革開放,在世界不斷累積企業的良好信用記錄,提高國家信用才可以在進口貿易談判中爭取到對我們有利的又節省銀行費用的托收或到貨後付款的結算方式。

(2)積極創新貿易結算模式

①傳統結算模式混搭組合,根據業務需要將兩種以上的結算方式按一定比例進行組合,有利於促進成交和降低收匯風險;

②根據企業實際情況,積極運用新型金融產品,如:信用證項下的福費廷、非證項下國際保理,加速企業流動性,優化財務報表,又有利拓展海外市場,增加貿易額。

3、通過投保信用保險來規避風險

目前全球貿易環境下非證結算(特別是出口業務)已成趨勢,給出口企業帶來很大資金壓力和收匯風險,要積極運用出口短期信用險來規避企業收匯風險,還可以利用地方政府對信保項下貿易融資的優惠利率及時回籠資金,許多地方財政還對出口信保保費和押匯利息進行一定比例的補貼。

對於進口業務,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推出的進口預付款保險業務也開始在試點企業實行,進口企業可以在進口預付款保險下開展預付款業務,這無疑是對進口企業預付款業務順利執行保駕護航。總之,投保信用險是企業規避和降低乃至轉嫁風險的非常重要的手段之一。

4、通過運用金融工具減少匯率變動對企業國際貿易結算帶來的影響

進出口企業要依託銀行專業團隊或在條件成熟的情況下組建自己的專業團隊,跟蹤和管理進出口外匯,適時通過遠期外匯買賣、套期保值等手段降低匯率變動給企業帶來的損失,相反甚至可以為企業創造利潤。

(7)國際貿易公司業務審計方案擴展資料

當前國際貿易的發展趨勢和特點可以歸納為六個方面:

1、國際貿易步入新一輪高速增長期,貿易對經濟增長的拉動作用愈加明顯;

2、以發達國家為中心的貿易格局保持不變,中國成為國際貿易增長的新生力量;

3、多邊貿易體制面臨新的挑戰,全球范圍的區域經濟合作勢頭高漲;

4、國際貿易結構走向高級化,服務貿易和技術貿易發展方興未艾;

5、貿易投資一體化趨勢明顯,跨國公司對全球貿易的主導作用日益增強;

6、貿易自由化和保護主義的斗爭愈演愈烈,各種貿易壁壘花樣迭出。

8、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於印發《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實施細則》的通知

第一條 根據《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規定》所稱的「經濟責任」,是指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經理,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的保值增值狀況承擔的經營責任及其他經濟責任。主要包括:
(一)對企業全部法人財產及其凈資產承擔的保值增值責任;
(二)企業業務經營活動及與之相關的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
(三)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
(四)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
(五)應承擔的其他經濟責任。第三條 《規定》第三條所稱「經理」,指作為企業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長、總經理、總裁、廠(場)長或其他稱謂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第四條 《規定》第四條所稱「任期」,指幹部管理部門對經理下達任命通知書到下達離任通知書之間的時限或按《公司法》規定程序確定的企業法定代表人的任期時限。
離任經理實際離崗時間與幹部任免通知不一致的,由執行離任審計的審計部門根據離、接任經理協商結果確定離任經理的經濟責任審計期間。第五條 離任審計報告是幹部管理部門對離任經理進行人事安排的重要依據之一。第六條 《規定》第十二條所稱「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指企業為保證經營方針和目標的完成而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包括業務管理制度、資產管理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及與其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等。第七條 《規定》第十三條所稱「經濟效益目標」,主要包括:
(一)反映企業業務經營規模的指標,如進出口額、業務經營額等;
(二)反映企業盈利情況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情況的指標,如凈利潤、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出口成本等;
(三)反映企業財務狀況的指標,如資產負債率、流動資產周轉率等;
(四)反映企業對國家或社會貢獻水平的指標,如出口(創匯)收匯額、社會貢獻率等。第八條 《規定》第十五條所稱「特殊原因」,指經理在任職期內因下列原因之一而離開工作崗位的:
(一)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違法失職受到行政處分,並且不適宜再擔任經理的;
(三)因身體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
(四)確因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第九條 審計通知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
(二)審計組長以及其他成員名單;
(三)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要求。
審計通知書可根據需要附有關情況調查表。第十條 被審計單位向審計組提供的資料中除《規定》第十七條已明確要求提供的以外,還應包括有關中介組織出具的審批報告、驗資報告、資產評估報告以及辦理企業合並、分立、清算等事宜出具的有關報告。
被審計單位須對所提供資料的合法性、真實性和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第十一條 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應按以下程序實施:
一、准備階段
(一)審計部門根據幹部管理部門的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通知,組織審計組;
(二)審計部門發出審計通知書,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包括離任經理述職報告在內的有關資料和必要的工作條件;
(三)審計組搜集、研究有關資料,擬定審計工作方案;
二、實施階段
(一)審計組進駐被審計單位,與有關部門和人員初步接洽,並通報有關工作程序及要求其配合的事項;
(二)召開離任經理述職報告會,對離任經理的述職報告作初步評議;
(三)根據需要,進行分部門、層次的座談,充分了解有關情況,確定審計重點;
(四)審查業務、會計和有關統計資料,核查實物資產,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取得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審計證據;
(五)匯集有關資料,研究確定審計報告綱要。
三、終結階段
(一)擬定審計報告初稿(徵求意見稿),並提交被審計單位和離、接任經理徵求意見;
(二)離、接任經理應在接到審計報告初搞(徵求意見稿)後3天內反饋意見或建議,若無不同意見,審計報告由離、接任經理和審計組三方簽字認可;若有不同意見,審計組可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對審計報告作必要的修改,並定稿。
(三)若審計組與離、接任經理一方或二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時,審計組可將離、接任經理的書面意見和審計報告一並報送有關部門和或單位領導審定;
(四)離、接任經理一方因故不能簽字的,由審計組酌情處理;
(五)有關審計部門或單位領導審定審計報告;
(六)審計報告上報所在單位領導,同時抄報上級審計部門,抄送本單位幹部管理部門和被審計單位,離任經理可從被審計單位閱知審計報告;
(七)審計材料立卷歸檔。

9、內部審計工作流程

內部審計工作流程如下:

(1) 依據上級部署和本單位具體情況,擬訂審計工作計劃,報經本單位領導批准後,制訂審計方案,進行審計工作。

(2) 對審計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意見。審計終了,應提出審計報告,在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後,報送本單位領導,重要的應同時報送同級國家審計機關。

(3) 對重大審計事項作出的處理決定,須報經本單位領導批准。經批準的處理決定,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

具體的範文模板鏈接:https://pan.baidu.com/s/18A6pRGeiCeyYa6OBEMsA6w?pwd=qrpb 提取碼: qrpb  

10、對外經濟貿易企業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國有對外經濟貿易企業(以下簡稱外經貿企業)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健全外經貿企業法人制度,完善企業自我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結合對外經貿行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和地方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直屬的境內外的各獨立核算企業。第三條 本規定中「經理」系指外經貿部和地方各級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直屬的境內外的獨立核算企業的法定代表人。第四條 外經貿企業經理因任職期滿、提撥、調動、辭(免)職或離(退)休等離開工作崗位前,應當對其任期內的經濟責任進行審計。未經審計,不得解除離任經理任職期間的經濟責任。第五條 經理離任審計主要從經濟責任和經營業績方面檢查監督企業經理的工作,通過明確劃分企業不同時期經理的經營業績和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督促企業自覺遵守國家財經法規,促進改善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保證企業在國家政策指導下,持續、快速、健康發展,為領導和有關部門全面考察和合理使用幹部提供客觀、可靠的依據。第六條 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辦理經理離任審計事項,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和保守秘密的原則。審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第二章 分級負責和分工審計第七條 經理離任審計,按財務隸屬關系和幹部任免許可權,實行分級負責和分工審計制度。
被審計單位財務隸屬關系和幹部任免許可權不一致時,應以財務隸屬關系一方為主組織實施審計。第八條 審計署駐外經貿部審計局履行下列職責:負責擬訂外經貿企業經理離任審計工作規定,對全國外經貿系統經理離任審計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執行外經貿部在境內外的直屬企業和其他經營機構的經理離任審計事項;執行審計署和外經貿部領導交辦的經理離任審計事項。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外經貿行政管理部門的審計機構,負責對本地區外經貿系統經理離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執行對直屬境內外各企業和其它經營機構的經理離任審計事項。第十條 外經貿部直屬各企業的審計機構,負責本企業系統經理離任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並執行對直屬境內外分、子公司和其它經營機構的經理離任審計事項;地方各級外經貿企業的審計機構,執行對直屬境內外分支企業和其他經營機構的經理離任審計事項。第十一條 經理離任審計按照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規定實行分級負責審計,各分工審計單位審計力量不足時,可以委託社會審計組織代理審計。第三章 審計內容第十二條 審計離任經理任職期間應承擔的經濟責任,內容包括:國有資產的管理使用及其保值增值情況;企業財務收支活動的合法性;資產、負債、權益的真實性;收入、成本、費用和利潤的真實性,企業利潤分配是否主要維護了國家或所有者利益;企業內部管理制度的健全、有效性;其他需要審計的事項。第十三條 審計離任經理任職期間的經營業績,主要內容是:各項經營目標(或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的計劃任務)的完成情況,包括經營發展戰略目標(經營領域開拓,市場發展,經營機制轉換)、經濟效益目標(進出口總額或業務經營總額、出口創匯、收匯、利潤、費用水平等)、管理水平發展目標、人才開發目標、基本建設目標、職工福利目標和精神文明建設目標。第四章 審計組織、程序和方法第十四條 經理離任審計,應納入年度審計工作計劃。各地、各單位審計部門,在制定年度審計計劃時,應會同幹部管理部門,考慮經理離任因素,將經理離任審計納入年度審計項目計劃范圍之內。第十五條 經理離任審計,應由幹部管理部門於經理離任前一個月發出《經理離任經濟責任審計任務書》,由有關審計部門組織實施;由於特殊原因,經理離任審計不能列入計劃,應由幹部管理部門同審計部門協商,安排實施審計。第十六條 承擔經理離任審計的審計部門,應於審計實施前3日發出審計通知書。自審計實施之日起,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審計檢查工作,特殊情況,審計時間可適當延長。第十七條 經理離任審計實施前,被審計單位應做好准備工作,並向審計組提供離任經理任期內下列資料:離任經理述職報告(包括企業的基本情況、任期內的主要業績、工作中存在應承擔經濟責任的問題和進一步改善企業管理的意見與建議);企業的財務會計信息資料和業務統計資料;任職期末財產盤點和債權、債務資料;企業年度工作總結;企業章程及內部管理制度;有關經濟監督部門對企業檢查後提出的工作報告或處理意見;審計組認為需要的其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