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美國「301調查」的具體內容是什麼?
301調查是美國依據301條款進行的調查,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全部內容,其主要含義是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權利,對其他被認為貿易做法「不合理」、「不公平」的國家進行報復。
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
(1)國際貿易調查條款擴展資料: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向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知識產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知識產權保護措施,或拒絕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家與「306條款監督國家」。
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向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決定、調查和程序的進展與狀態、所採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採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家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採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制裁。
2、中美貿易摩擦中的「201」、「301」條款
美國制定對外貿易政策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國內立法,包括201條款(防止貿易損害)、232條款(國家安全)、301條款以及超級301條款(不公平貿易和授權總統進行報復措施)、337條款(知識產權保護)等。這些條款用國內標准評價國際貿易,奉行單邊主義。
201條款。《美國1974年法案》第201節。根據201條款,如果國內行業受到由於進口增多而造成的實質性損害或威脅就可以要求國際貿易委員會(ITC)實施補救性措施。ITC負責確認進口增多是否造成了損害。如果委員會得出了肯定性的結論,就會向總統推薦實施緊急性的補救措施。美國總統決定是否實施補救性措施。2001年6月,美國總統布希指示貿易代表辦公室要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在201條款下啟動有關鋼鐵進口對美國國內鋼鐵產業影響的調查,其後決定對10個進口鋼材品種徵收8%~30%的關稅。
301條款。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中第301條款的簡稱,其主旨在於保護美國在國際貿易中的利益。根據這項條款,美國可以對它認為是「不公平」的其他國家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可與有關國家政府協商,最後由總統決定是否採取提高關稅、限制進口、停止有關協定等報復措施。1988年,美國國會對301條款作了修改,增加了「超級301條款」和「特別301條款」。「超級301條款」主要針對限制美國產品和勞務進入其市場的國家,「特別301條款」則針對那些對知識產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家。按照兩項條款規定,美國貿易代表可自行對上述國家進行認定、調查和採取報復措施。每年三四月份,美國便會發布「特別301評估報告」,全面評價與美有貿易關系的國家的知識產權保護情況;並視其程度,依次分成「重點國家」、「重點觀察國家」、「一般觀察國家」。對於「重點國」,美國將與之談判;若談判未果,則實行高關稅等報復手段。(供參考)
3、美國貿易制裁常用的法律條款有哪些?
美國2017年4月開始對進口鋼鋁進行「232調查」,今年6月對歐盟、加拿大、墨西哥等國的鋼鋁產品加征關稅。上周,美國又以安全為名對鈾礦石等產品發起232條款調查,全球各主要經濟體,包括歐盟、日本等均被涉及。
美國232調查,指美國商務部根據1962年《貿易擴展法》第232條款授權,對特定產品進口是否威脅美國國家安全進行立案調查,在立案後270天內向總統提交報告,後者在90天內做出是否對相關產品進口採取最終措施的決定,這些措施主要包括對進口產品徵收關稅或設定配額等。
337調查是由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負責,對進口貿易中的不公平行為發起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其所依據的是《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規定,因此,此類調查一般稱為「337調查」。
337調查的對象為進口產品侵犯美國知識產權的行為以及進口貿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競爭。近年來,中國企業受到美國337調查的案例越來越多,涉及液晶寫字板、數字機頂盒、糖化甜菊糖苷、通訊設備、血管注射器、可折疊手機支架、掃地機器人等數十種,其中涉案案由多為專利侵權。
美國《1974年貿易改革法》第301節授權美國貿易代表及總統應申訴或自行決定就外國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進行調查,並採取制裁措施,301調查由此得名。
301調查分為三類,即針對外國政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的一般301調查、針對外國政府知識產權保護不力的特別301調查和針對重點國家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的超級301調查。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美國貿易代表發起301調查後,應與被調查國政府進行雙邊磋商,要求被調查國政府取消有關不合理或不公正的貿易做法;如無法達成協議,可對被調查國實施報復措施。這一調查由美國自身發起、調查、裁決、執行,具有強烈的單邊主義色彩。
4、國際貿易的13條條款是指哪些?
國際貿易當中的13條條款,包括:
一、裝運時間 裝運時間是買賣合同的主要交易條件,賣方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間裝運貨物,如果提前或延遲,均構成違約,買方有權拒收貨物、解除合同,同時提出損害賠償要求。目前常用的有以下幾種規定方法。
1、明確規定具體裝運時間 明確規定具體的期限,如「Shipment ring March 2003」,或規定跨月、跨季度裝運。這種規定,賣方可有一定時間進行備貨和安排運輸,因此,在國際貿易中應用較廣。
2、規定在收到信用證後一定時間內裝運 如規定「Shipment within 30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對某些外匯管制較嚴的國家和地區,或專為買方製造的特定商品,為了防止買方不按時履行合同而造成損失,可採用這種規定方法。
3、籠統規定近期裝運 這種規定方法不規定具體期限,只是用「立即裝運」、「盡速裝運」等詞語表示。由於這類詞語在國際上無統一解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應盡量避免使用。 裝運時間的規定應明確具體,應注意船貨銜接的問題,以免造成有貨無船或有船無貨的局面。
二、裝運港(地)和目的港(地) 裝運港(Port of Shipping)是指貨物起始裝運的港口。裝運港一般由出口方提出,經進口方同意後確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是貨物最後卸貨的港口。目的港則由進口方提出,經出口方同意後確定。
三、分批裝運和轉運
(一)分批裝運(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裝運又稱分期裝運(Shipment by InstalLment),是指一個合同項下的貨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次裝運。凡數量較大,或受運輸、市場銷售、資金等條件的限制,都可在買賣合同中規定分批裝運條款。
根據國際商會《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運輸單據表面上已註明是使用同上運輸工具裝運並經同一路線運輸,即使運輸單據上註明的裝運日期不同及域裝貨港、接受監管地或發運地點不同,只要運輸單據註明是同一目的地,將不視為分批裝運。」該慣例還規定:「如信用證規定在指定的時期內分期支款及/或分期裝運,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證所規定期限支款/或裝運時,信用證對該期及以後各期均告失效。」對這類條款受益人應嚴格遵守,必須按信用證規定的時間裝運貨物。
(二)轉運(Transhipment)是指貨物從裝運港或發貨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運輸過程中,從一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同一運輸方式的另一運輸工具;或在不同運輸方式的情況下,從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卸下,再裝上另一種方式的運輸工具的行為。 根據《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規定,除非信用證有相反的規定,可准許轉運。 買賣合同中分批分批裝運和轉運條款: 1、 允許分批,不允許轉船。 2、 允許分批及許轉船。 3、 允許轉船,不允許分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