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國際貿易法律適用的問題
1.仲裁地在英國,因此英國程序法適用。程序法包括選擇適用的實體法,也就是由英國法院選擇使用實體法。
2.按照英國程序法,需要知道此合同在那個國家簽訂的(如是電子合同,是哪一方最後接受的?)主要是針對在何國發生的交易/商業活動?
3.在確定適用法律後,英國程序法假設適用實體法與英國實體法相同。如有證據證明兩國法律不同,此假設可以被推翻。
2、簽訂涉外合同如何約定適用的法律
涉外合同,以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為例,在簽訂時應主要包括如下條款:標的物條款、價格條款、運輸條款、商檢條款、保險條款、支付條款、免責條款或不可抗力條款、法律適用條款、爭議解決條款。然而在實際操作中,合同當事人往往會忽略了「法律適用條款」的簽訂。
先看一下我國關於涉外合同的法律適用的相關規定:
1、涉外合同中若不另做法律選擇,將自動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對外經濟貿易部《關於執行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應注意的幾個問題》第1條規定:「目前已經參加公約的國家除中國外,還有美國、義大利、尚比亞、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敘利亞、法國和賴索托等國家。1986年,該10國與我國的進出口貿易總額已達92.3億美元,貿易合同的數量是相當大的。我國政府既已加入公約,也就承擔了執行公約的義務,因此,根據公約第一條(1)款的規定,自1988年1月1日起我各公司與上述國家(匈牙利除外)的公司達成的貨物買賣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選擇,則合同規定事項將自動適用公約的有關規定,發生糾紛或訴訟亦須依據公約處理。故各公司對一般的貨物買賣合同應考慮適用公約,但公司亦可根據交易的性質、產品的特性以及國別等具體因素,與外商達成與公約條文不一致的合同條款,或在合同中明確排除適用公約,轉而選擇某一國的國內法為合同適用法律。」第3條規定:「公約並未對解決合同糾紛的所有法律都做出規定。我國貿易公司應根據具體交易情況,對公約未予規定的問題,或在合同中做出明確規定,或選擇某一國國內法管轄合同。」
2、涉外合同中未做法律選擇,公約中也未有相關規定時,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民法通則》第145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最密切聯系原則的運用,曾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第2條第6款中有相關規定。其中,關於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最密切聯系地的規定如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適用合同訂立時賣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如果合同是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談判並訂立的,或者合同主要是依買方確定的條件並應買方發出的招標訂立的,或者合同明確規定賣方須在買方營業所所在地履行交貨義務的,則適用合同訂立時買方營業所所在地的法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涉外經濟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答》已廢止,但《合同法》頒發以來,相關的規定並未出台,故該解答仍具指導意義。
3、關於外國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是否具有法人資格,是承擔有限責任還是無限責任的問題,應當根據該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地的法律予以確定。它們在中國境內進行經營活動的能力,還應當根據中國的法律予以確定。
從上述規定看來,涉外合同中包含「法律適用條款」是有必要的。因此,除了簽訂在中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以外,簽訂其他涉外合同時,均宜在合同中約定適用的法律。如此操作,可避免將來發生糾紛時,適用的法律處於不確定狀態或適用的法律為當事人所不熟知。
3、國際貨物運輸,但是在我國起訴,適用海商法,合同沒有約定關於貨物損毀風險轉移問題,怎麼判斷?
國際貨物運輸,如果是在海上造成貨損,那麼由船公司或者保險公司賠償(保險公司賠償要看發貨人是否進行了貨物保險)。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可以參照,具體還是要依照合同約定和國際慣例來認定責任人及賠償數額。
保險合同是單獨的合同,關於國際貿易術語中的保險約定,是貿易雙方的約定,沒有貿易術語,那麼就是沒有對保險條款進行約定。盡管沒有貿易術語約定,被保險人的權益,依據保險合同約定。
4、中國青島某貿易公司和英國倫敦某貿易公司准備簽署服裝買賣合同,對合同適用的法律發生以下情形
你好。
1、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內的訴訟容,如果合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簽訂或者履行,或者訴訟標的物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有可供扣押的財產,或者被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設有代表機構,可以由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訴訟標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侵權行為地或者代表機構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此約定並不違反中國法。
2、約定使用CIF術語的話,自動使用2000通則
3、適用
4、不影響,約定有效,適用《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5、雙方約定適用英國法。在中國起訴,適用中國的法律,嚴格地說是適用《中國的涉外法律適用法》。在英國起訴的話就說不好了。
5、國際貿易糾紛所適用的法律規則是什麼?
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
為保證國際貿易能夠順利進行,使國際貿易得到法律的承認與保護,國際貿易業務必須符合法律規范。但由於國際貿易的當事人一般身處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具有不同的法律和制度,因此,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有較大的不同。概括起來,國際貿易所適用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國際條約、國際貿易慣例、國內法等。
一、國際商事中的主要國際條約
1、關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公約
(1)《國際貨物買賣統一法公約》(海牙,1964年)
(2)《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 ( 維也納,1980年)
(3)《聯合國國際貨物實賣時效期限公約》 (紐約,1974年)
2、關於國際貨物運輸的公約
(1)《統一提單的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 (1924 年)
(2)《有關修改統一提單若干法律規則的國際公約的議定書》 (1968年)
(3)《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 (簡稱漢堡規則, 1978年)
(4)《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 (簡稱華沙公約,1929年)
(5)《修改華沙公約的議定書》 (簡稱海牙議定書,1955年)
(6)《國際鐵路貨物聯運協定》 (簡稱國際貨協,1951年)
(7)《關於鐵路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 (簡稱國際貨約,1961年 )
(8)《聯合國國際貨物多式聯運公約》 (1980年)
3、 關於國際支付的公約
(1)《匯票、本票統一法公約》 (日內瓦,1930年)
(2)《解決匯票、本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0年)
(3)《統一支票法公約》 (日內瓦,1931年)
(4)《解決支票法律沖突公約》 (日內瓦,1933年)
(5)《聯合國國際匯票與國際本票公約》 (1988年)
4、關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公約
《世界貿易組織協議》 (馬拉喀什,1994)
5、關於貿易爭端解決的公約
(1)《關於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的公約》 (紐約,1958年)
(2)《關於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的諒解》 (馬拉喀什,1994年)
6、關於國際投資的公約
(1)《解決一國與他國國民投資爭議的公約》 (簡稱華盛頓公約)
(2)《多邊投資擔保機構公約》 (簡稱漢城公約,1985年)
7、關於知識產權的公約
(1)《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 (巴黎,1967年)
(2)《商標注冊馬德里公約》 (馬德里,1995年)
(3)《伯爾尼公約》 (伯爾尼,1971年)
(4)《世界版權公約》 (日內瓦,1971年)
二、我國的國內法所涉及的有關國際貿易的主要法律有:
(一)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買賣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正式生效。
(二)關於適用於國際貨物運輸與保險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自1993年7月1日起正式生效。
(三)關於適用於國際貨款收付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關於適用於對外貿易管理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商品檢驗》等。
(五)關於適用於國際商事仲裁的國內立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三、常用的國際貿易慣例
目前,在國際貿易領域常見的國際貿易慣例有:
1、國際貿易術語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2000年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
(2)國際法協會制定的《1932年華沙-牛津規則》
(3)美國全國對外貿易協會制定的《美國對外貿易定義修正本》。
2、國際貨款的收付方面
(1)國際商會制定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 (國際商會第 500 號出版物) 。
(2)國際商會制定的《托收統一規則》1995年修訂本(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
3、運輸與保險方面
(1)英國倫敦保險協會制定的《倫敦保險協會貨物保險條款》
(2)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制定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條款》
(3)國際海事委員會制定的《約克一安特衛普規則》
4、國際仲裁方面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制定的《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仲裁規則》
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和國內立法的關系,不同法律制度有不同的規定。一般地,在許多國家,國際條約有自動生效和非自動生效之分。
四、國際條約、國內法及國際慣例的適用
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一經該國批准,自動產生效力。當事人可直接援引。對於非自動生效的國際條約,即使該國批准,也不對其居民產生直接約束力,只有經該國立法機關制定了有關實施該條約的法律後,才對其居民具有約束力。國際慣例具有民間的非官方性質,因此不需要國家立法機關的批准。國際慣例多與當事人約定有關,而不與國內法或國際條約相關。在當事人的約定與其採用的國際慣例矛盾時,法院將根據當事人的意圖予以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