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首頁 » 國際貿易 » 國際貿易發盤還盤簡略案例
擴展閱讀
國際貿易專業男女比例 2020-08-26 05:18:03
寧波外貿網站製作 2020-09-01 16:26:57
德驛全球購 2020-08-26 04:14:27

國際貿易發盤還盤簡略案例

發布時間: 2023-01-12 03:47:41

1、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合同不能成立,因為D公司16日發盤經過C公司17日的還盤已失效。

我方有失誤:我C公司不應接受D公司16日發盤,而應接受其17日發盤;在作「接受」時,不應用「請確認」字樣或文句。

2、四道關於國際貿易實務的案例分析題,非常感謝50分奉上~~

第一題
日商的做法不合理。
因為:如果接受通知超過發盤規定的有效期限,這就成為一項逾期接受。《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也認為逾期接受原則上時無效的,但是也有例外。第21條就規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發盤人於收到逾期接受後,毫不遲延地通知受盤人,確認其為有效,則該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

第二題
B公司的要求不合理
B公司於8日要求降價,是對原發盤提出修改的表示。屬於還盤。還盤既是受盤人對發盤的拒絕,也是受盤人以發盤的人的地位提出新的發盤。A方的發盤經過B方的還盤後即失去效力。

第三題
合同不成立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規定:「一項發盤,即使是不可撤銷的,也是可以撤回的,如果撤回的通知在發盤到達受盤人之前或同時到達受盤人」此題中撤回通知與發盤同時到達,所以甲公司可將發盤撤回。

第四題
該合同成立
接受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示出來。接受也可以用行動表示。此題B公司收到發盤後立即用電報發出接受通知,並用行動匯款給A公司。所以此接受為有效接受。

3、國際貿易理論與實務的案例分析

1.我認為發盤人A的發盤無效。
因為一項發盤由於受盤人的還盤就會失去效力。而本案例中受盤人就對於A的發盤作了還盤。(B對於A的發盤內容作了實質性修改即視作還盤。)因此無效。
2.受盤人B的接受無效。
因為B對於A的發盤在星期四的時候就作了還盤,原發盤就失效。而B又在星期五的時候表示接受對A的發盤,明顯是無效的。
3.A與B之間的合同關系不能成立。
因為B沒有對A的發盤表示無異議的接受,而是對A作了還盤,之後又表示接受已無效,所以合同不成立。

4、國際貿易實物案例分析

哈哈,是有道理的,應為A公司發盤後的第二天即收到B公司的回電,電文中稱: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A公司對此未作答復。你們沒有對他的還盤做去明確答復,所以他們已經對你們的發盤進行了還盤,原來的一切都沒有了法律效力。你們的做法是沒有錯了,好好維護自己的利益吧。 很高興為你解答。

5、國際貿易案例分析(求解)

1、不是。在CIF條件下,賣方只有保證按時發貨的義務,而無須保證貨物何時達到。
2、交易沒有達成。我方22日的回電中修改了價格條款,屬於還盤,即成了新的發盤,意方原發盤即隨之無效。因此我方25日的去電並不能使交易達成。
3、我方應堅持向代收行索賠。在憑信託收據借單時,若代收行沒有徵得我方同意擅自讓買方借單,應負付款責任。
4、我方應向買方協商,徵得買方同意。銀行只按信用證規定付款,而不管合同中有無規定。我方沒有按信用證規定交貨,銀行有理由拒付。
5、可以從保險公司得到賠償,但只能賠8000美元。因為船隻觸礁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損失屬於平安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內,而暴雨所造成的部分損失不在其范圍內。
6、交易未達成。法方來電規定7月份交貨,而德方回電要求6月交貨,已對法方的發盤進行了實質性的修改,屬於還盤,法方未復電同意,因此交易沒有達成。
德方可以要求法方退回400000歐元,或重新與法方達成交易。

6、國際貿易實務案例分析:發盤、接受

(1)當天下午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那麼,發盤人應該立即發電撤銷原發盤並更正發盤即可。

(2)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未接受,處理方式同(1)即可。

(3)第二天上午9點發現失誤且對方已接受,那麼,可以致電對方解釋之前的發盤錯誤,並將正確的發盤告知對方,並請求對方的諒解。如果對方接受解釋,並接受更改後的價格,那麼這是最佳結果。但是,如果對方不接受解釋,並堅持按照原報價執行合同,那麼,報盤方沒有任何更好的方法,只能接受慘痛的結局,好好總結經驗,加強內部管理,對外報盤實行嚴格的責任審核程序,避免之後犯同樣的錯誤。

7、一個國際貿易實務發盤案例

1. 我方發盤中說9月10日復到有效,也就是說,我方發盤的價格在9月10日之前都是有效的(專含9月10日),屬而且A公司在9月10日已經將信用證開出,價格條款成立。
2. A公司在回盤中提出立即裝運,我公司可以此為理由,退回信用證,因為我公司在發盤中說道,裝運日期為11月。
3. 所以,如果我公司以大米價格上漲為條件,退回信用證就是不對的。但是我公司以對方裝運提款為由,退回信用證,則是正確的。

8、國際貿易案例分析

A公司不應賠償。
B公司之後的兩次來電,已對A公司的發盤作了實質性的修改,應視為還盤,A公司並未接受B公司的還盤,合同並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