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際貨運代理開發票稅是免稅還是0稅一些
國際貨運代理開發票稅是免稅的。
2014年7月份,稅務總局公告明確,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規定免徵增值稅。但向委託人收取的全部代理服務收入,以及向其他代理人支付的全部代理費用,必須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結算,否則不能免稅。
提供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的,應從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申報中抽取若干申報記錄審核以下內容:
1、所申報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2、所抽取申報記錄申報應稅服務收入是否小於或等於該申報記錄所對應的載貨或載客艙單上記載的國際運輸、港澳台運輸服務收入;
3、採用期租、程租和濕租方式租賃交通運輸工具用於國際運輸服務和港澳台運輸服務的,重點審核期租、程租和濕租的合同或協議,審核申報退(免)稅的企業是否符合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規定。
【法律依據】
《應稅服務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第三條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執行。
起點或終點在境外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國際運輸服務。
起點或終點在港澳台的運單、提單或客票所對應的各航段或路段的運輸服務,屬於港澳台運輸服務。
從境內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從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載運旅客或貨物至國內其他地區或者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以及向國內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及場所內單位提供的研發服務、設計服務,不屬於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適用范圍。
2、出口貨物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多少
出口貨物開增值稅普通發票稅率是0。出口專用發票設計的初衷是統一出口發票的樣式,但是國際貿易中無法統一使用稅務機關監制的出口專用發票,所以只能用來申報出口退稅時使用。因為有國家的文件要求必須使用出口專用發票,各地執行不一樣。
增值稅出口退稅是國際貿易中經常採用並為世界各國普遍接受,目的在於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種退還或免徵間接稅的稅收措施。由於這項制度比較公平合理,因此已經成為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
自2002年1月1日起,生產企業自營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除另有規定外,增值稅一律實行免、抵、退稅管理辦法和制度。其中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自產貨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動力等所含應予退還的進項稅額,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額;退稅是指生產企業出口的自產貨物在當月內應抵頂的進項稅額大於應納稅額時,對未抵頂完的部分予以退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條 增值稅稅率:
(一)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或者進口貨物,除本條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17%。
(二)納稅人銷售交通運輸、郵政、基礎電信、建築、不動產租賃服務,銷售不動產,轉讓土地使用權,銷售或者進口下列貨物,稅率為11%:
1.糧食等農產品、食用植物油、食用鹽;
2.自來水、暖氣、冷氣、熱水、煤氣、石油液化氣、天然氣、二甲醚、沼氣、居民用煤炭製品;
3.圖書、報紙、雜志、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
4.飼料、化肥、農葯、農機、農膜;
5.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貨物。
(三)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除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另有規定外,稅率為6%。
(四)納稅人出口貨物,稅率為零;但是,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境內單位和個人跨境銷售國務院規定范圍內的服務、無形資產,稅率為零。
稅率的調整,由國務院決定。
3、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可以開零稅點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嗎?為什麼?
1、國際貨運代理有限公司從事國際貨運代理業務可以開具免稅增值稅普通發 票。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42號規定,試點納稅人通過其他代理人,間接為委託人辦理貨物的國際運輸、從事國際運輸的運輸工具進出港口、聯系安排引航、靠泊、裝卸等貨物和船舶代理相關業務手續,可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附件3第一條第(十四)項免徵增值稅。
因此,屬於一般納稅人的貨代企業提供的是國際貨代服務,根據上述規定可享受免稅政策,免稅項目則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只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4、一般納稅人提供國際運輸服務實行零稅率,那應該開什麼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規定,提供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並認定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的單位和個人,對外提供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如果屬於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的,實行增值稅退(免)稅辦法,對應的零稅率應稅服務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因此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即可。
5、零稅率應稅服務的范圍包括哪些?
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 《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下稱境內)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的下列服務和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零稅率:
(一)國際運輸服務。
國際運輸服務,是指:
1.在境內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出境。
2.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入境。
3.在境外載運旅客或者貨物。
(二)航天運輸服務。
(三)向境外單位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費的下列服務:
1.研發服務。
2.合同能源管理服務。
3.設計服務。
4.廣播影視節目(作品)的製作和發行服務。
5.軟體服務。
6.電路設計及測試服務。
7.信息系統服務。
8.業務流程管理服務。
9.離岸服務外包業務。
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包括信息技術外包服務(ITO)、技術性業務流程外包服務(BPO)、技術性知識流程外包服務(KPO),其所涉及的具體業務活動,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相對應的業務活動執行。
10.轉讓技術。
(四)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服務。
......
七、本規定所稱完全在境外消費,是指:
(一)服務的實際接受方在境外,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二)無形資產完全在境外使用,且與境內的貨物和不動產無關。
(三)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規定:「......本通知附件規定的內容,除另有規定執行時間外,自2016年5月1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