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野生動物立案標准附表2022
法律分析:立案標准: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違反狩獵返滲擾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法律依據:
一、《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八)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凡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准詳見附表。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准見附表。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的,應當立案;製品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製品價值在20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1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獵案,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漏旦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3、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立案;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按喊歲附表的標准執行。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製品價值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製品價值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2、販賣野生動物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刑法第341條: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包括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第二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收購」,包括以營利、自用等為目的的購買行為:「運輸」,包括採用攜帶、郵寄、利用他人、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進行運送的行為:「出售」,包括出賣和以營利為目的的加工利用行為。
第三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嚴重」數量標准一半以上的。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達到本解釋附表所列相應數量標準的;
(二)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不同種類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其中兩種以上分別達到附表所列「情節特別嚴重」數量標准一半以上的。
第四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構成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嚴重」;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一)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二)嚴重影響對野生動物的科研、養殖等工作順利進行的;
(三)以武裝掩護方法實施犯罪的;
(四)使用特種車、軍用車等交通工具實施犯罪的;
(五)造成其他重大損失的。
第五條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嚴重」:
(一)價值在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五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一)價值在二十萬元以上的;
(二)非法獲利十萬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
第六條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狩獵「情節嚴重」:
(一)非法狩獵野生動物二十隻以上的;
(二)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三)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第七條 使用爆炸、投毒、設置電網等危險方法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構成非法獵捕、殺害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罪或者非法狩獵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或者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之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八條 實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的犯罪,又以暴力、威脅方法抗拒查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第九條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頒發的野生動物允許進出口證明書、特許獵捕證、狩獵證、馴養繁殖許可證等公文、證件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一款的規定以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罪定罪處罰。
實施上述行為構成犯罪,同時構成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十條 非法獵捕、殺害、收購、運輸、出售《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所列的非原產於我國的野生動物「情節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認定標准,參照本解釋第三條、第四條以及附表所列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准執行;沒有與其同屬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參照與其同科的國家一、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認定標准執行。
第十一條 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製品的價值,依照國家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核定;核定價值低於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第十二條 單位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條規定之罪,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的有關規定執行
3、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的介紹
《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俗稱《華盛頓公約》,於一九七三年六月廿一日在美國首府華盛頓所簽署。《華盛頓公約》(CITES)的精神在於管制而非完全禁止野生物的國際貿易,其用物種分級與許可證的方式,以達成野生物市場的永續利用性。該公約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可歸類成三項附錄,附錄一的物種為若再進行國際貿易會導致滅絕的動植物,明白規定禁止其國際性的交易;附錄二的物種則為目前無滅絕危機,管制其國際貿易的物種,若仍面臨貿易壓力,族群量繼續降低,則將其升級入附錄一。附錄三是各國視其國內需要,區域性管制國際貿易的物種。
4、廣西壯族自治區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有效保護、發展和合理利用陸生野生動物資源,維護生態平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自治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受國家和自治區保護的珍貴、瀕危、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所稱野生動物產品,是指陸生野生動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務院和自治區人民政府公布的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是指國務院野生動物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受國家保護的、有益的和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陸生野生動物名錄中的陸生野生動物。第三條 從國外進入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屬《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二物種的,分別按國家重點保護一、二級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屬附錄三物種的,按自治區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第四條 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協助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本行政區域內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第五條 陸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所需經費,由同級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統一安排。第六條 工商、公安、海關、動植物檢疫、公路、鐵路、航空、航運、郵電、旅遊、飲食服務等部門應當按各自的職責密切配合,做好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第七條 自治區建立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各地、市根據需要可以建立陸生野生動物救護中心,負責對受傷、病殘、受困、迷途的重點保護和環志的陸生野生動物及依法沒收的陸生野生動物進行救護和飼養管理工作。第八條 鼓勵對陸生野生動物進行馴養繁殖、科學研究工作。扶持具備資金、場地、技術、種源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馴養繁殖及科學研究工作。
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指導馴養繁殖陸生野生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建立野生動物譜系、檔案。第九條 因科學研究、馴養繁殖、展覽或者其他特殊情況,需要獵捕、收購、出售、郵寄、加工、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按國家二級保護野生動物的規定辦理。第十條 經營利用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取得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憑許可證到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領營業執照後,方可從事經營活動。
經營利用自治區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單位核發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經營利用非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由縣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
陸生野生動物經營利用許可證核發辦法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一條 運輸、攜帶、郵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在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內的,由縣級以上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運輸證;出本自治區行政區域外的,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託的單位出具運輸證。鐵路、公路、民航、航運、郵政等部門憑運輸證給予辦理承運、承郵手續。
運輸證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發。運輸證的核發辦法由自治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第十二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走私或者非法捕殺、收購、出售、加工、利用、運輸、攜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禁止為上述非法行為提供工具和場所。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為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製作的產品做宣傳或者廣告。
賓館、飯店、酒樓、餐廳、招待所和個體飲食攤點等,不得用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名稱或者別稱作菜譜招徠顧客。第十四條 禁止偽造、倒賣、轉讓運輸證或者經營利用許可證。第十五條 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木材檢查站和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設立的野生動物保護站、自然保護區管理站,有權扣留非法運輸、攜帶、銷售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第十六條 海關、邊防、動植物檢疫部門對非法進出境的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依法扣留或者沒收。
公路、鐵路、民航、航運、郵政等部門對無證運輸、攜帶、郵寄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予以扣留。第十七條 各部門依法扣留、沒收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應當及時移交林業行政主管按有關規定處理。
5、野生動物立案標准
野生動物刑事立案標準是什麼《國家林業局、公安部關於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管轄及立案標准
》
森林和陸生野生動物刑事案件的立案標准
(一)盜伐林木案
盜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2立方米至5立方米或者幼樹100至200株;盜伐林木20立方米至5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至2000株,為重大案件立案起點;盜伐林木100立方米至2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至10000株,為特別重大案件立案起點。
(二)濫伐林木案
濫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立案起點為10立方米至2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至1000株;濫伐林木5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2500株以上,為重大案件;濫伐林木100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為特別重大案件。
(三)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林木案
以牟利為目的,在林區非法收購明知是盜伐、濫伐的林木在2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5株以上的應當立案;非法收購林木100立方米或者幼樹5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5立方米以上或者10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收購林木200立方米或者幼樹1000株以上的,以及非法收購盜伐、濫伐的珍貴樹木10立方米以上或者20株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四)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案
非法採伐、毀壞珍貴樹木的應當立案;採伐珍貴樹木2株、2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死3株以上的,為重大案件;採伐珍貴樹木10株、10立方米以上或者毀壞珍貴樹木致死15株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五)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案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的應當立案;走私珍稀植物2株以上、珍稀植物製品價值在2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走私珍稀植物10株以上、珍稀植物製品價值在1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六)放火案
凡故意放火造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火災的都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七)失火案
失火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2公頃以上,或者致人重傷、死亡的應當立案;過火有林地面積為10公頃以上,或者致人死亡、重傷5人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過火有林地面積為50公頃以上,或者死亡2人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八)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案
凡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准詳見附表。
(九)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案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的應當立案,重大案件、特別重大案件的立案標准見附表。
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陸生野生動物製品的,應當立案;製品價值在10萬元以上或者非法獲利5萬元以上的,為重大案件;製品價值在20萬元以上或非法獲利10萬元以上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十)非法狩獵案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20隻以上的;
2、在禁獵區或者禁獵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的;
3、具有其他嚴重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的。
違反狩獵法規,在禁獵區、禁獵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狩獵,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50隻以上的,為重大案件;非法狩獵陸生野生動物100隻以上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為特別重大案件。
(十一)走私珍貴動物、珍貴動物製品案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應當立案;走私國家重點保護的陸生野生動物重大案件和特別重大案件按附表的標准執行。
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製品價值1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重大案件;走私國家重點保護和《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一、附錄二的陸生野生動物製品價值20萬元以上的,應當立為特別重大案件。
(十二)盜竊、搶奪、搶劫案、窩藏、轉移、收購、銷售贓物案、破壞生產經營案、聚眾哄搶案、非法經營案、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案,執行相應的立案標准。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有關知識,如果您還有更多的疑問,可以咨詢專業律師,或者直接委託律師幫您擺脫法律困境。
詢。
6、頻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1括弧里的國家是什麼意思
你好,指的是締約的國家。
1.本附錄所列的物種是指:
a) 名稱所示的物種;或
b) 一個高級分類單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種或其特指的部分。
2. 縮寫 「spp.」 指一個高級分類單元所包括的全部物種。
3. 其它種以上的分類單元僅供資料查考或分類之用。科的學名後的俗名僅供參考(編者註:原文的俗名為英文名,中文翻譯名絕大部分與其中文學名相同,故被省略)。它們是為表明此科中有物種被列入附錄。在大多數情形下,並不是這個科中的所有種都被收入附錄。
4. 以下縮寫用於植物種以下的分類單元:
a) 縮寫「ssp.」指亞種,
b) 縮寫「var(s).」指變種。
7、中國在多少年多少月多少日加入《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易貿公約》
經中國國務院批准,中國於1980年12月25日加入了這個公約,並於1981年4月8日對中國正式生效。
因此,中國不僅在保護和管理該公約附錄Ⅰ和附錄Ⅱ中所包括的野生動植物種方面負有重要的責任,而且中國《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所規定保護的野生動物,除了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已經列入的以外,其他均隸屬於附錄Ⅲ。為此中國還規定,該公約附錄Ⅰ、附錄Ⅱ中所列的原產地在中國的物種,按《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所規定的保護級別執行,非原產於中國的,根據其在附錄中隸屬的情況,分別按照國家Ⅰ級或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
例如,黑熊在《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中被列在附錄Ⅰ中,但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中被列為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所以應按國家Ⅱ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又如非洲鴕鳥並非原產於中國,但被列入《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Ⅰ中,所以應按國家Ⅰ級重點保護野生動物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