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熱心人求解答國際貿易糾紛如何仲裁?
首先要看合同中是否有仲裁條款,如果有,還需認定該仲裁條款的效力,如果仲裁條款有效則只能採取仲裁方式解決糾紛,不能起訴。但是需要注意,各國對仲裁條款的效力仍頂都是不同的,在認可仲裁條款有效的國家只能仲裁,在認定無效的國家則可以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五條,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在書面合同中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定。根據如上規定,首先要看協議中是否有約定及約定是否違反法律規定,無約定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通常,各國的民事訴訟法都規定被告所在地法院有管轄權。如果國外司法環境較好,建議到國外進行訴訟,但成本費用較高。
被告在國內沒有任何財產,中國法院判決難以直接執行買家的財產。若被告負責人可能來到中國,則可在國內起訴並申請限制其出境,執行的可能性更大。若在國外法院起訴的話,法院的判決亦可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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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國際貿易合同糾紛仲裁怎麼處理?
仲裁是指在爭議發生前或發生爭議後,雙方自願將爭議提交當事各方同意的第三人審理,並可根據國際商業慣例或「公平合理」的原則對爭議作出裁決。與司法訴訟相比,仲裁更具靈活性,選擇自由更多。仲裁人多為商界知名人士或有關方面的專家,熟悉國際貿易業務,處理快速、價廉、秘密、最終解決糾紛,已成為國際貿易中解決糾紛的有效途徑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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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仲裁地點和仲裁機構進行談判時,應首先在本國進行仲裁;其次,可以規定在被訴國進行仲裁;第三,可以使用物有所值的、有利於我國的第三國仲裁。
根據仲裁作出的裁決是終局性的,對各方都有約束力。如果敗訴方不執行裁決,勝訴方有權提請法院執行。
另外,如果仲裁裁決為:根據未達成仲裁協議而作出的裁決或仲裁協議無效(過期);仲裁員行為不當或越權所作的裁決;根據偽造證據而做出的裁決;或裁決的事項是仲裁所在地法律規定不能提交仲裁處理的裁決,等等,當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內請求仲裁地的管轄法院撤銷仲裁裁決,並宣布其無效。